铁路旅客列车上220伏电源及配电室电采暖设备设施安全临时用电配电箱有何要求

1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 《 等法律和相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贯彻 “预防为主, 防
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监督,运输企业 全面负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的一项重点 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考核,确保安 全。 第四条 旅客列车和备用、库停、站停客车的消防安全管理, 适用本规定。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2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定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由客运、车辆部门负责。 铁路公安机关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督 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铁路行包运输、 多元经营部门均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六条 客运部门职责(一) 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客运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客运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对客运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落实客运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 理考核。 (五)采取多种方式向旅客宣传防火安全知识。 (六)协助铁路公安机关组织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组织有关人员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3 烟罩、烟道的表面可见部位油垢进行清理。 (八)负责旅客列车火灾现场旅客的应急疏散紧急施救组织 工作。 第七条 车辆部门职责(一) 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车辆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 负责车辆设备检修, 确保运用客车达到出库质量标准, 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开展客车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违章行 为和设备故障,保证车辆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设备 状态良好。 (四)对车辆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五)负责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和维护管理。 (六)负责制定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七) 负责清除餐车排风扇、 车顶表面及烟筒口、 帽的油垢。 (八)组织落实备用客车的看守措施。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门职责(一)依法对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火 灾隐患整改。 (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考4 核办法。 第九条 铁路公安机关职责(一) 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旅客列车消防工作实 施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 法行为。 (二)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对旅客列车相关工作 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制定乘警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标准和程序,督 促乘警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五)组织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负责客车火灾事故调查。第三章消防组织和岗位职责第十条旅客列车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列车长的领导下, 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十一条 旅客列车应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小组,履行下列职责:5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每月 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小组会议,总结安排消防工作。 (二) 组织乘务人员认真学习消防知识, 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三)建立乘务班组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督促乘 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按岗位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 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消防安全宣传,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品查 堵措施。 (六)组织乘务班组义务消防队定期演练。 (七)建立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台账。 第十二条 旅客列车应建立义务消防队,由列车长任队长,乘警长、 车辆乘务人员任副队长, 下设指挥组、 疏散组、 灭火组、 伤员抢救组、警戒组,根据乘务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工,明 确职责,进行演练。 第十三条 旅客列车应建立消防安全台账(配备微机的可建立电子台账) ,由列车长负责填写和管理。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台 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复印件或摘抄件) 。 (二)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6 (三)列车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名单。 (四)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人员分工。 (五)消防安全会议记录。 (六)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 (八)餐车油垢清扫记录。 (九) “三乘”联检记录。 (十)消防器材登记。 第十四条 列车长岗位职责(一)负责领导指挥乘务人员落实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部署和要求,接受上级消防检查。 (二)主持召开消防安全小组会议,总结分析、安排布置消 防工作。 (三)检查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组织乘务人 员做好车底停留期间的看守。 (四)组织乘务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五)组织“三乘”联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职责分 工进行整改,做好记录。 (六)采取多种形式向旅客宣传防火、防爆安全知识,做好 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工作。7 (七)列车发生火灾时,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旅客 疏散组织和扑救工作。 (八)按规定填写消防安全台账。 第十五条 车辆乘务人员岗位职责(一)负责车辆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状态 良好。 (二)参加“三乘”联检,做好检查、交接,针对设备存 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运行中按规定巡视检查,发现违章操作及时纠正, 发现隐患故障及时处置。 (四)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乘警岗位职责(一)负责列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二)配合列车长做好对乘务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和对旅客 的防火宣传。 (三)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制止和查处消防 安全违法行为。 (四)参加“三乘”联检,做好记录,督促整改。 (五)负责组织乘务人员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 (六)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8 第十七条列车员岗位职责(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坚守岗位,落实防火措 施。 (二)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设备,发现故 障及时报告。 (三)掌握常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和识别方法, 做好查堵工作。 (四)认真巡视,劝阻和制止旅客在车厢内吸烟。 (五)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行李员(邮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一)严格执行交接和监装监卸制度,防止夹带易燃易爆危 险品的货物上车,督促装卸人员按规定堆码货物。 (二)按规定巡视,及时发现货物异常情况,妥善处置。 (三)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做好身份登记,收缴 火种,制止吸烟、动用明火等违章行为。 (四)行李车(邮政车)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正确处置。 第十九条 餐车人员岗位职责(一)餐车长负责餐车的防火工作,其他人员做好本岗位的 防火工作。 (二)出库前认真检查炉灶、电气设备安全状况及灭火器材9 是否齐全有效,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三)按规定清除餐车油垢。 (四)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炉灶。 (五) 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安全操作规定, 落实值班看守制度。 (六)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第四章火灾预防第二十条客车的生产、 维修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保证质量。验收主管部门和运用单位要严格按质量标 准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接收。 第二十一条 客车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必须是不燃、难燃材料,其燃烧性能和产烟毒性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 准。 第二十二条 客车电气设备、 消防设施器材和非金属材料所采用的产品应是经国家有关质量监督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 客车电气绝缘、 防雷、 电气接地、 漏电、 过流、过热、防水防潮保护及线路敷设、连接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全面的车辆设备检查,达到《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标准的10 不得上线运行。 第二十五条 乘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防火职责,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格按标准化作业。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 “三乘” 联检制度。 旅客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 车辆乘务人员, 对用火用电设备及消防设施、 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检查情 况由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确认,严禁代签、漏签。 第二十七条 运行中列车长、乘警、车辆乘务人员每 2 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在发电车、邮政车、行李车的巡查记录 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对列车始发前检查发现的设备故障,车辆部门应及时处置,消除隐患;对列车运行中发现不能当场处置的,应 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按规定报告并如实记录;危及行车安全 的,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乘务人员必须经过全面的消防安全培训,人人达到“三懂三会” (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 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 救初起火灾) 熟记岗位防火职责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 做到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保洁人员上岗前也应进行消防安全培 训,持证上岗。11 第三十条操作“两炉一灶”和空调、火灾报警器等设备的乘务人员, 应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 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车辆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电器元件应安装牢固,接线及插座无松动,按钮开关、指示灯作用良好;严 禁乱拉电线和违章安装、更换电气装置、元件;严禁擅自使用电 热器具等电器。 第三十二条 配电室内禁止存放物品,配电箱、控制箱内及上部不得放置物品,门锁必须良好,人离锁闭;可燃物品不得贴 靠电采暖装置。 第三十三条 车辆电气绝缘应符合要求,漏电保护、电气接地等装置应匹配、有效。车辆电气绝缘测试、设备巡检和交接应 有记录;严禁用水冲刷地板。 第三十四条 餐车配备的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炉等餐饮炉具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十五条 发电车乘务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防火制度,确保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状态良好,阀门、管路连接 部位紧固,油箱及其他各部位不得有积油和油垢,禁止乱堆乱放 物品,棉纱应放在指定容器内。 第三十六条 客车取暖和蒸饭锅炉、茶炉应配件齐全、状态良好,落实点火试验和交接制度。使用中,乘务人员应按规定检12 查水位(压)表、水温表、验水阀、水循环状况,做到不漏水、 不超温,严禁缺水、干烧。炉灰应先用水浸灭后再处置,炉室内 不准堆放杂物,离人加锁。 第三十七条 餐车炉灶、锅炉烟囱防火隔热装置应完好有效,餐车入库应压火。 第三十八条 列车运行中,餐车严禁炼油,使用燃煤炉灶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应定期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烟罩、 烟道、 排风扇、 车顶外表面和烟筒口、 帽的油垢进行清除, 保持清洁,并填写记录。 第四十条 循环水泵箱、检查孔、观察孔、煤厢、取暖器防护罩内部应保持清洁无杂物;停用的炉室应彻底清除可燃物,加 固锁闭。 第四十一条 邮政车、行李车货仓应留有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 0.5m, 不得堵塞端门、边门,货物堆码不得超高。邮政车、 行李车严禁使用明火或电炉烧水做饭, 未经铁道部车辆主管部门 批准严禁擅自增设使用各种电器。 第四十二条 乘务室、配电室、餐车储藏室、广播室、检车工具间、宿营车、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禁止烟火。 不吸烟车厢应有禁止吸烟标志, 乘务人员要对在车厢内吸烟13 的旅客进行劝阻,提醒旅客不得乱扔烟头火种;吸烟处应有明显 标志并配备烟灰盒,地板和壁板应保持完好,无孔洞和缝隙。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列车上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车门。 对查获或旅客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由乘警做好登记,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对烟花爆竹、火药等须用水浸 湿;对判明不了性质的物品,严禁在车上进行试验。 第四十五条 列车应通过图形标志、电子显示、广播宣传等多种方式,向旅客进行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逃 生知识和灭火器、紧急破窗锤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宣传。 第四十六条 客车车底在车站、车辆段、客车技术整备所及其他场所停放或停留时, 客运、 车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人员看守。 铁路运输企业应制定看守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保洁人员 不得在车上留宿。 第四十七条 客车灭火器配置和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客车车厢(双层客车每层)配备 2kg ABC 干粉灭火 器和 2L 水型灭火器各 2 具;灭火器应设置在车厢两端适当位置 (每端各 2 具) 。 (二)行李车、邮政车、餐车各配备 4 具 4L 水型灭火器, 行李车配备 35L 推车式水型灭火器 1 具; 行李车、 邮政车的灭火 器应设置在工作间内,餐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餐厅。14 (三)发电车配备 4L 水型灭火器 8 具,其中机房内 6 具, 工作间 2 具;冷却间配备 25kg 推车式 ABC 干粉(或 35L 水型) 灭火器 1 具。 (四) 客车配备的灭火器应适应环境温度, 适于扑救 A 类 (固 体) 类(液体) 类(气体)和 E 类(带电)火灾;挂具应 、B 、C 采用套筒结构,安装牢固、便于取用,底部离地面一般不超过 1400mm。 (五)干粉灭火器维修期限为 1 年,水型灭火器为 3 年。灭 火器应由专业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张贴维修标 志,并在灭火器筒体上涂打到期时间(XXXX 年 XX 月到期) 。 第四十八条 做好灭火器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 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灭火器上不得搭挂物品,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空调客车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紧急破窗锤; 餐车厨房应配备 2 条灭火毯;发电车、行李车、邮政车各配备 2 具防 烟毒面具。 第五十条 客车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测、维修,保持作用良好。 第五十一条 定期组织旅客列车消防安全检查。铁路运输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客运段、 车辆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15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置第五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车站处置旅客列 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第五十三条 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 列车调度员和 公安机关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拨打 119 报警。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进行 处置。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是: (一)立即停车。列车运行中发生火灾威胁行车和旅客人身 安全时,应立即停车(停车地点应尽量避开特大桥梁、长大隧道 等) 。电气化区段并应立即通知牵引供电部门停电。 (二)疏散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乘务人员应迅速向列车 长报告,组织起火车厢旅客向邻近车厢或地面安全地带疏散,采 取措施稳定旅客情绪,同时要防止发生旅客跳车、趁火打劫等意 外事件。 (三)迅速扑救。列车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 义务消防队,携带灭火器赶到起火车厢,确认火情,迅速扑救。16 (四)切断火源。停车后,列车需要分隔时,司机、运转车 长、车辆乘务员应迅速将起火车辆与列车分离,切断火源,防止 蔓延。 (五)设置防护。对甩下的车辆,由车站值班员(在区间由 司机、运转车长和车辆乘务员)负责采取防护措施。 (六)报告救援。列车长和乘警应立即向上级机关和行车调 度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救援。 (七)抢救伤员。在疏散旅客、迅速扑救火灾的同时,如有 被火围困或受伤人员应立即抢救。 (八)保护现场。在扑救火灾的同时,乘警应维护好秩序, 防止发生混乱,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火灾现场。未经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九)协助查访。乘务人员应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情况, 积极提供线索。 (十)认真取证。乘警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注意发现肇事 者并及时控制,妥善保管物证,为现场勘察、认定火灾原因创造 有利条件。 第五十四条 旅客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当上级领导和公安消防队未到达时,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列车长组织指挥。火灾扑 灭后,列车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要对起火部位进行检查,17 确认火已完全熄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列车可继续运行。列 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邻近车站应组织人员、消防器材赶赴现场 救援。 列车在车站发生火灾或起火列车进站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由车站站长组织指挥,立即启动《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 急预案》 。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队统一 指挥。 第五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立即按照预案响应程序,组织力量、调集救援物资装备赶赴现场,各尽其职, 各负其责,保证事故救援高效、快速、有序进行。铁路公安机关 要维护好现场秩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 铁道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 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动车组列车、进(西)藏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本规定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铁道部前18 发《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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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工业企业供电及安全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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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手册共10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代号、临时用电管理、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接地与防雷、及自备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照明等。手册可作为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电工、项目等对现场临时用电进行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的工具书,也可作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培训的教材。ISBN2定&&&&价60.00元出版时间装&&&&帧精装
本手册共10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代号、临时用电管理、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接地与防雷、及自备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照明等。书中逐一对《》(JGJ 46—2005)的条款进行了简要分析,明确了相应的安全措施(与安全管理措施)和实施、检查要点,列举了施工现场常见的安全隐患,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规范,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创造了条件。书后并备有附录。
本手册可作为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电工、项目等对现场临时用电进行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的工具书,也可作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培训的教材。1 总则1.0.1 规范条款(第1.0.1条)
1.0.2 规范条款(第1.0.2条)
1.0.3 规范条款(第1.0.3条)
1.0.4 规范条款(第1.0.4条)
2 术语、代号
2.1.1 低压
2.1.2 高压
2.1.3 外电线路
2.1.4 有静电的施工现场
2.1.6 接地
2.1.8 供电企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民、集体、个体单位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直接接地的380/220V的低压。对1kV及以上的高压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1.0.3条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的其它有关技术问题尚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第二章 用电管理
第2.1.1 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2.1.2 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2.1.3 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一、现场勘探;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进行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五、绘制电气平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2.1.4条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施工的依据。
第2.1.5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2.1.6条 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履行第2.1.5条规定手续,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二节 专业人员
第2.2.1条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第2.2.2条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一、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二、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三、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
四、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五、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三节 安全技术档案
第2.3.1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二、修改临时用电的资料;
三、技术交底资料;
四、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五、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六、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七、定期检(复)查表;
八、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第2.3.2条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第2.3.3条 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基层公司每季一次。基层公司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
第2.3.4条 检查工作应按分部、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供电企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 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
第一节 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
第3.1.1条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第3.1.2条 在建工程(含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1.2所列数值。
表3.1.2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第3.1.3条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表3.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最小垂直距离(m)
第3.1.4条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第3.1.5条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第二节 外电防护
第3.2.1条 对达不到第3.1.2条至第3.1.4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
第3.2.2条 对第3.2.1条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3.2.3条 在外电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第3.2.4条 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
第四章 接地与防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系统。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电源侧的零线引出。(例如图4.1.1所示。)
图4.1.1 具有专用保护零线的示意图
1-;2-;3-电气设备外露导电部分;L1、L2、L3-;N-工作零线;PE-保护
第4.1.2条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
第4.1.3条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第4.1.4条 作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个,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和避雷装置可利用接地,但应保证并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定。
第4.1.5条 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第4.1.6条 由50V以上的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50V以下电压的,如采用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此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如采用普通变压器,则应将二次侧或一个就近直接接地。或通过专用与附近接地网相连。
第4.1.7条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第4.1.8条 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第4.1.9条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见表4.1.9),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的要求,但的值只考虑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
表4.1.9  的季节系数ψ值
长度2~3m的垂直接地体
1.25~1.45
注:大地比较干燥时,则取表中的较小值,比较潮湿时,则取表中较大值。
第4.1.10条 保护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重复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
第4.1.11条 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保护零线架空敷设的间距大于12m时,保护零线必须选择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或不小于16mm2的绝缘铝线。
第4.1.12条 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
第4.2.1条 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一、电机、、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二、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三、与的金属框架;
四、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五、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六、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第4.2.2条 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可不作:
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及其以下的电气设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
二、安装在,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它电器外壳。
第三节 接地与
第4.3.1条 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在大于1000Ω·m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30Ω,但应采取第4.1.5条规定的措施。
第4.3.2条 保护除必须在或总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电动机械的重复接地应符合第八章的规定。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在工作允许达到10Ω的中,所有重复接地的并联等值电阻应不大于10Ω。
第4.3.3条 每一的应采用二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装置做。不得用铝导体做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螺纹钢材。
第4.3.4条 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作,此芯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第4.3.5条 手持式用电设备的保护,应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线橡皮电缆内。其截面不得小于1.5mm2;其芯线颜色为绿/黄双色。
第4.3.6条 Ⅰ类手持式用电设备的插销上应具备专用的保护接零(接地)。所用插头应能避免将导电触头误作接地触头使用。
第4.3.7条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
第4.3.8条 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有可靠的。
第4.3.9条 移动式发电机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另做:
一、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时;
二、不超过两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用电设备的外壳之间有可靠的时。
第四节 防雷
第4.4.1条 在低于200Ω·m处的电杆可不另设装置。在的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相连接。
第4.4.2条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及等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的保护范围以外,如在表4.4.2规定范围内,则应安装防雷装置。若最高机械设备上的,其保护范围按60°,计算能够保护其它设备,且最后退出现场,则其它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第4.4.3条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值不得大于30Ω。
第4.4.4条 各机械设备的防雷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
第4.4.5条 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长度应为1至2m。
表4.4.2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天)
机械设备高度(m)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天)
机械设备高度(m)
第五章 及自备电源
第一节 配电室
第5.1.1条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振动的地方。
第5.1.2条 成列的(盘)和(台)两端应与重复及保护做。
第5.1.3条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出入措施。
第5.1.4条 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电屏(盘)正面的操作能道宽度,单列布置不小于1.5m,双列布置不小于2m;
二、配电屏(盘)后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0.8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部分,则此点通道宽度可不小于0.6m);
三、(盘)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
四、的天棚距地面不低于3m;
五、在配电室内设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距电屏(盘)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六、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七、配电室内的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行道的高度不小于1.9m;
八、配电室的围栏上端与垂直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
九、配电装置的上端距天棚不小于0.5m;
十、母线均应涂刷有色油漆(以屏(盘)的正面方向为准),其涂色应符合表5.1.4-2规定。
表5.1.4-2 母线涂色表
十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不低于3级,室内应配置和绝缘灭火器。
第5.1.5条 (盘)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
第5.1.6条 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保护装置和。
第5.1.7条 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标记。
第5.1.7条 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第二节 电压力400/230V的自备
第5.2.1条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在保证和满足防火要求的情况下可合并设置也可分开设置。
第5.2.2条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第5.2.3条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
第5.2.4条 应采用,并须独立设置,其值应符合第4.3.1条要求。
第5.2.5条 发电机宜装设下列仪表:
四、电度表;
第5.2.6条 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
第5.2.7条 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再向负荷供电。
供电企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第六章 配电线路
第6.1.1条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第6.1.2条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第6.1.3条 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导线中的不大于其允许;
二、线路末端不大于额定电压的5%;
三、单相线路的截面与面相同,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
四、为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小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m2;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内的架空绝缘铝线最小截面不小于35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
第6.1.4条 在一个档距内每一层架空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根导线只允许有一个接头,线路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不得有接头。
第6.1.5条 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横担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N、L2、L3;
二、和保护在同一横担架设时,导线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N、L2、L3、PE;
三、、在两个横担上分别架设时,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L2、L3;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L2、L3)、N、PE;在两个横担上架设时,最下层横担面向负荷,最右边的导线为保护零线PE。
第6.1.6条 架空线路的不得大于35m;线间距离不得小于0.3m,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表6.1.6-1所列数值;铁横担应按表6.1.6-2选用,本横担截面应为80×80mm2;横担长度应符合表6.1.6—3的规定。
表6.1.6-1 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
高压与低压
低压与低压
表6.1.6-2 铁横担型号选用表
导线截面(mm2)
低压直线杆角钢横担
低压承力杆角钢横担
二线及三线
四级及以上
2×∠50×5
2×∠63×5
2×∠63×5
2×∠70×6
表6.1.6-3 横担长度选用表(m)
三线、四线
第6.1.7条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应符合表6.1.7的规定。
表6.1.7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
邻 近 线 路 或 设 施 类 别
最小净空距离(m)
过引线、接下线与邻线
架空线与拉线电杆外缘
树梢摆动最大时
最小垂直距离(m)
同杆架设下方的广播线路通讯线路
最大弧垂与地面
最大弧垂与暂设工程顶端
与邻近线路交叉
最小水平距离(m)
至路基边缘
电杆至铁路轨道边缘
边线与建筑物凸出部分
第6.1.8条 架空线路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得不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应不小于130mm。
第6.1.9条 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为1/10加0.6m。但在松软土质处应适当加大埋设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第6.1.10条 直线杆和15°以下的转角杆,可采用单横担,但跨越机动车道时应采用单横担双绝缘子;15°至45°的转角杆应采用双横双绝缘子;45°以上的,应采用十字横担。
第6.1.11条 绝缘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一、采用针式绝缘子;
二、耐张杆采用蝶式绝缘子。
第6.1.12 条 拉线宜用镀锌铁线,其截面不得小3×φ4.0。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45°~30°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m。钢筋混凝土杆上的拉线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紧绝缘子。
第6.1.13条 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主杆的夹角宜为30°。
第6.1.14条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6.1.14—1规定。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6.1.14—2的要求。
表6.1.14—1 接户线的最小截面
接户线架设方式
接户线长度(m)
接户线截面(mm2)
接户线架设方式
6.1.14-2  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
线间距离(mm)
架空接户线与广播线、电话线交叉
接户线在上部600
接户线在下部300
架空或沿墙敷设的接户线和相线交叉
第6.1.15条 配电线路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额定电流应不大于电缆或穿管绝缘导线允许的2.5倍,或明敷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1.5倍。
第6.1.16条 配电线路采用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时,其电流,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并应能承受短时电流。
第6.1.17条 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
第6.1.18条 装设过负荷保护的配电线路,其绝缘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应不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
第6.2.1条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第6.2.2条 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电缆截面应根据允许和允许确定。
第6.2.3条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第6.2.4条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第6.2.5条 电缆线路与其附近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第6.2.6条 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第6.2.7条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2.5m。
第6.2.8条 应牢固可靠;并应做绝缘包扎,保持,不得承受张力。
第6.2.9条 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电缆配电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的位置应充分利用的、垂直孔洞等,并应靠近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1.8m。
第三节室内配线
第6.3.1条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2.5m。
第6.3.2条 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第6.3.3条 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
第6.3.4条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2.5mm2,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
第6.3.5条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
第6.3.6条 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35mm,瓷夹间距应不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100mm,瓷瓶间距应不大于1.5m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时,允许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第四节室内配线
第七章 及
第一节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第7.1.1条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室内总配电屏的装设应符合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室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简称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下同),如无特指,合称配电箱。
第7.1.2条 与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7.1.3条 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第7.1.4条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第7.1.5条 、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第7.1.6条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第7.1.7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
第7.1.8条 、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第7.1.9条 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金属板与配电箱箱体应作。
第7.1.10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第7.1.11条 、开关箱内的工作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第7.1.12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劲,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第7.1.13条 配电箱和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第7.1.14条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第二节 电器装置的选择
第7.2.1条 配电器、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第7.2.2条 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
第7.2.3条 总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
第7.2.4条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动作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7.2.5条 每台用电设血应有各自专用的,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7.2.6条 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
第7.2.7条 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的装设应符合第4.3.7条要求。36V及36V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第7.2.8条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第7.2.9条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第7.2.10条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第7.2.11条 漏电保护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续使用一个月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其特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漏电保护器的正确接线方法见表7.2.11。
第7.2.12条 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第7.2.13条 各种开关电器的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第7.2.14条 、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第7.2.15条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表7.2.11 的接线方法
第三节 使用与维护
第7.3.1条 所有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第7.3.2条 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应由专人负责。
第7.3.3条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手套,必须使用电工。
第7.3.4条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
第7.3.5条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下述操作顺序。
一、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二、停电操作顺序为:——分配电箱——总(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7.3.6条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第7.3.7条 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第2.2.2条要求,并熟悉开关电器的正确操作方法。
第7.3.8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
第7.3.9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
第7.3.10条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第7.3.11条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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