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干部编制未交养老保险算工龄吗保险工龄如何计算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后进入事业单位工龄怎么算_百度知道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后进入事业单位工龄怎么算
1、你原来自缴社保是在户籍地办理的吧,你可以把停了一年的社保补交,也可以不补交。社保年限和工龄是不同你由开始缴纳社保开始就已开始计算缴费年限。工龄是由你进入事业单位算起,是计算你基本工资的标准。2、你现在的工作单位是在你原自缴社保地吗,如果是你可以把原来缴纳的社保号给单位就可以续交了。如果现工作单位不在你原自缴纳社保地,你可以申请迁移过现社保地合并即可。3、社保缴费年限越长,缴纳金额越多,退休时领取退休金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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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何接续,之前的缴费年限可与新参加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如果你现所在事业单位还未被纳入养老保险。2。你的工龄从进入事业单位起计算,需要向当地社保机构咨询。 你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参保缴费吗:1,则你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关系仍在社保经办机构留存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与事业单位退休制度目前还是两回事。接续后,原则上还是从进入事业单位起计算、如果你现所在事业单位已被纳入养老保险,因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所以、办理。但“工龄”按现行政策,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则需要将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关系通过转移手续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接不起来,直接交就行了,北京的事业单位也马上要跟企业保险实行对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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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
改革的范围
改革的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
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职业年金
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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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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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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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事业单位的职工,前几年的养老金未交,现在交为什么按新工资标准缴纳,合理吗?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称,国务院要求5个试点省份今年正式启动此项改革。为了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制度能够衔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就已正式下发,5个试点省市是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 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 ,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 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 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 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 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 ,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 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 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01]13号)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四、改革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当前,世界正处在金融危机时期,我国也不例外,由于金融危机,带来了经济发展全面衰退,应对金融危机,过一段苦日子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应拿事业单位人员开刀,而不动公务员和国企中高管人员。只拿事业单位人员开刀,而不动公务员和国企中高管的做法是不公正不正义的。  1、此项改革与有关法律相抵触。不知道这样改,符合不符合文化卫生、农林机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这些领域的事业发展是否会造成伤害,就说这样改起码与《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是相抵触的。  教师是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法》第6章第25条规定:“老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资制度。”第30条规定:“老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国务院刚刚审议通过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同时,我国退休退职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工龄35年以上的,退休费比例为90%,30-34年的退休费比例为85%。  如此大幅度地降低教师的养老金,把教师的养老金与公务员待遇脱钩,而与企业拉平,不但会给我国广大教师造成巨大的伤害,给我国教育事业造成巨大的伤害,而且这样做还严重违犯了我国的《教师法》,违犯了国务院刚刚讨论通过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并且违犯了我国退休退职有关政策规定。特别是《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刚刚讨论通过,恐怕国务院讨论会上的余音未散,就抹了桌子,今后谁还敢相信国务院的话,国家的公信度哪去了。  2、把事业单位与公务员待遇剥离,明显有失公正。  改革前,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的工资和养老保险待遇基本一致,因为都是国家财政拨款单位。而当国家财政吃紧的时候,独拿事业单位开刀,而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则受到保护,显然有失公平。  事业单位与公务员都是国家的工作人员,他们只是分工不同,工作上没有高低贵贱重轻之分。特别是由于我国体制问题,有许多事业单位直接担负着行政执法工作,他们本身做的就是行政管理工作,换句话说,做的就是公务员的工作,并且都是财政拨款单位,凭什么国家财政吃紧,就应该事业单位做出奉献呢?凭什么倒霉的就应该是事业单位啊?  社会主义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公平正义,如此改革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原则吗?国家政策都是“大公务员”制定的,如此改革是不是特权思想的表现呢?  3、应对金融危机,提倡过紧日子是对的,但应该全国人民同心同德,同舟共济,共同勒紧裤带过上几年紧日子,不能只是事业单位人员勒紧裤带过紧日子。  首先应该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做起,应该带头降低自己的退休金,甚至可以降低些工资额度。我们不是常说“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吗?怎么在这方面不带了呢?  其次,应该适当降低国有企业中高管的年薪和退休待遇。现在我们国企中高管的收入出奇的高,高过工人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几百倍。我所知道的一个国企,中层管理人员年薪五、六十万,高层管理人员年薪一、二百万,而工人每月工资仅千元左右,而且还没有给工人上几险。其实中国的国企中高管绝对不应该拿那么高工资的。因为国企不同于私企,私企的资本是自己的,国企的资本是国家的,国家资本本质上属于全民所有,你不能拿着大家的资本赚取自己超高额收入。占有大家的资本赚取自己的超高额收入,这比资本家剥削工人还可恨。因为资本家剥削工人是拿自己的资本剥削的,而你拿着工人的资本赚取自己的超高额收入,简直就是直接在喝工人的血。因此,在国家经济危机之时,国企中高层管理降低一些收入和退休金是不是太应该了。  4、加大反腐败力度,解决公款吃喝公车消费等问题,是解决财政吃紧问题的更好措施。
事业单位里的人工资水平又不是都高。要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让人安度晚年!
减轻财政负担为什么不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开始?减轻财政负担应该加大反腐败力度,解决公款吃喝公车消费等问题,而不应该拿小老百姓开刀!!!
3000万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人员降低退休金能减少多少财政支出?要讲公平应该一视同仁,实际上企业也好事业也好有部分人的实际收入是,对工资收入是不屑一顾的了!
应该提高企业养老金而不是降低事业单位养老金,我们国家是国富民穷,上的税收都被贪官A 了。国家应该加大反贪力度,把纳税人的钱用在正道上而不是压榨养老金,这跟解放前地主剥削长工的行为有什么区别?再说,要降低也要公务员也一起减,虽说考公务员花力气花功夫,那事业单位里的博士硕士就不费功夫得来的吗? 况且,谁都知道公务员是钱多事少福利好, 而且贪官不都是公务员吗?随便一个科长都利用职权贪污腐败,凭什么现在还要降低人民大众的养老金来肥这些打着公务员旗号的贪官?山东机关事业单位中人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基本工资怎样算
山东机关事业单位中人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基本工资怎样算
山东机关事业单位中人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基本工资怎样算
明确缴费和待遇标准等配套政策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昨天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标志着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具体缴费办法为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比例为8%,该办法自日起施行,我市正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实施办法。
●改革范围
事业单位改革分三类情况
我省规定,此次改革主要针对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就事业单位来说,一是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二是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三是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针对编制外人员,我省规定,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改革前(日前,下同)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已经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未退休的,应逐步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以由原单位发放,也可以委托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缴费比例和基数
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60%托底
我省规定,在缴费政策上,事业单位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记者了解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是与企业略有差别的,主要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例如一些奖励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还包含了编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部分需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
●待遇确定和调整
“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例如,相同职务职级的退休人员,35年工龄和40年工龄均按照90%比例计发退休待遇,这种计发办法不能完全体现工作年限变化。
改革后,我省规定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我省还规定,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待遇计发标准
10年时间保障“中人”平稳过渡
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我省这次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第一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例如,若按老办法计发4000元,按新办法计发3900元,老办法高于新办法,则按4000元计发。若按老办法计发3900元,按新办法计发4000元,则过渡期内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按3910元计发,第二年退休的按3920元计发,以此类推,到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计发。
需要说明的是,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政策衔接
现行养老保险统筹与新制度并轨
这次改革中,国家明确规定,各地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要与新制度实行并轨。
因此,我省规定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已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一次性返还;未退休的人员,可待退休之月一次性发放,也可划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在退休时一次性发放本人。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对于个人缴费已纳入退休金发放的人员,个人缴费不再返还。
另外,这次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确: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
对于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我省明确,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部分调整
给予劳模、高级专家一次性奖励
我省此次还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按照改革前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可以提高5%~15%。这次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独生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国家要求,退休补贴标准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原则予以确定。经认真研究测算,我省确定: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180个月来确定。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目前我市正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同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待我市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将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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