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原始股股配股部门出手要打个人所得税吗

股票送,转,配股要交所得税吗?_百度知道
股票送,转,配股要交所得税吗?
如果某人的利息收入是1000元,税率为20%,征收部门应该是国税。当上调利息税时。 “自日起,股票利息税由交易所代扣缴股票分红需要交利息税,暂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地方共享的收入,即500×20%=100元,配股则不用交税、红利所得,国家随时调控,对股市是利空,然后再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送股。可以这样说,则按500元计税。 利息税是变动的,由于这是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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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没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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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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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bug发布日期: | 浏览次数: | 来源:
所得税科 | 【
】bugbug&&财税[2012]85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七、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二)协议转让股票;  (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五)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八、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号)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 2012年11月16&&&bugbug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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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分页#####&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明确:限售股,包括:&&&&&(一)财税[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第五条规定: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针对您的假设:&&&&1、日该股票解禁,&日该上市公司进行10送10的送配方案,该送配股与限售股无关。&&&&2、由于您持有某上市公司限售股100万股,在日卖出的该股票100万股,价格以20元/股成交,因此应视为转让全部限售股,以20元/股确认实际转让收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2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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