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地质灾害治理监理资质资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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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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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县叶大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郧县国土资源局(招标人)的郧县叶大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已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兴建。现决定对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郧县叶大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投资额&130万元&施工方案&分为重力式挡土墙工程和土石方工程&开工日期&2009.9&工期&40天&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规范的要求&
3、参加本次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可以对上述工程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报名条件:
①必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每个投标人必须配备项目经理、技术总负责人各一名。项目经理必须具有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技术总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同时,还必须配备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等施工管理人员,上述项目管理人员及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书和资格证书。
③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有效地履行合同的施工企业。企业在近二年内已完和在建及类似工程经验。
4、有意向的潜在投标申请人,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证副本、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所配备的全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并提供相对应的复印件一套(并加盖公章)。于日至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登记报名。报名地点:十堰市人民中路2号(景旭华电料灯饰城三楼二单元302室),在此时间、地点以外报名的将被拒绝。
5、报名通过的投标申请人于日17时(北京时间)前到报名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500元。
6、资格预审申请书必须经密封签章后于日8:30时前送至十堰市招投标中心。申请书封皮上应清楚注明“郧县叶大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格预审申请书”字样,同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在资格预审的基础上,招标人将进一步综合优选确定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迟到的申请书(以申请书送达报名地点时间为准)将被拒绝。
7、资格预审结束后,预计三天内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8、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事宜,请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招&& 标&& 人:郧县国土资源局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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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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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商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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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发文文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部长 孙文盛二○○五年五月二十日cpdf/c04411.pdfa5、n地质灾害、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等级c0441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
则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三)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第七条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第八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第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第十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五)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六)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八)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第十一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第十二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第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笈靥岢鲅有昵搿?span class="br">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符合上一级资质等级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重新审批,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十七条资质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第十八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第十九条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条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建立监理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监理技术文件上注明。第二十四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逾期不申领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其分级标准,依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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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14:40:00 作者: gtgl 来源: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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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及相关单位:
《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第1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报省领导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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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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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 目的组织和实施,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 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 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 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以下 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建设、地质 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地质灾害应急 体系建设和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支撑研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建设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
项、监管、组织实施及验收;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
算管理和使用监管。
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承担地质灾 害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参照部、省相 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报其上 一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1.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管指导,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地质灾害防治 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含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中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下同)的勘查
(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和施工图设计的组织实施, 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比选)结 果的备案,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简称终验)。特大型地质灾害(隐 患)划分标准见附件 1。
3. 组织实施省级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委托厅直 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和项目管理的
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1.负责本市(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 实施方案的编制。
2.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申报、治理施工的监管、 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简称初验)。
3.负责组织和监管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及其 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4.负责除特大型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省级 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外,其他按规定需要采取招投标或比选方式 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比选) 结果备案工作。
(三)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具体包括:承担所在地地质
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依法组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 组织施工;负责组织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外的其他地质灾 害防治项目的初验;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中的整改工程及治理效果 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 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在组织专家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
部门联合向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申报。省级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并集中会商,根据专家会商结 论提出立项项目。对突发特大型地质灾害或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地 质灾害隐患,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核实后,可 直接立项。
第九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根据省、市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市级国土资
源、财政主管部门分年度编制本市(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包括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外的其他项 目),经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市 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后,报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批复和备案的市(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
实施方案,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
(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比选)方式确定 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技术成果和概算审查, 并下达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其中,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政地 籍事务中心负责采取招投标(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委 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组织勘查设计书、勘查工作成果技术 审查及复核和施工图设计审核工作;委托省地政地籍事务中心在 国土资源预算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概算审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审查。各项目以经审定的预算
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和合同签订、工程结算办理的依据。
(三)由各地自行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项 目,符合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要求的,可依照相关程序,直 接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四)设计变更。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 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应由具相应 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由相关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 审核合格后批准。其中,对Ⅰ类变更按程序经相关市级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省财政厅 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对Ⅱ类变更按程序经县级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市级财政 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 见附件 2。
(五)决(结)算审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完工并经初验或 终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及时向省财政厅申报工程结算 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最终决
(结)算依据。纳入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的项目,以审计报告 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的实施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实施
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的专业地勘单位开展勘查,提交勘查成果报告。满足招投标(比 选)条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应通过招投 标(比选)方式进行。对经专家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编制施工 图设计,作为治理工程实施的依据。
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应先编制项 目实施方案。按照审定通过的实施方案,分类组织开展分项工程 实施设计。其中,对于需要实施治理工程的,要逐点组织开展勘 查、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勘查成果应能满足治理工程施 工图设计的要求。经勘查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根据勘查成果进 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招标和施工的要求。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臵项目,应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质 灾害调查,并依据调查成果编制或调整县(市)地质灾害防灾避 险搬迁安臵规划,经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 准的县(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臵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 害防灾避险搬迁安臵实施方案,作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 迁安臵项目实施的依据。
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项目,应参照《四川省国土资源 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指南 (试行)的通 知》(川国土资办发[2012]15 号)的要求,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避
险场所建设方案。
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编制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项目实 施方案或项目设计。
(二)项目审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及勘查工作成 果和施工图设计、项目概算的审查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 责,项目预算由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查。未通过相关审查的项目, 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或实施方案调整程序及审查事 项,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涉及资金调整的,报市级财
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 程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程序。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初验。 初验合格后,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组织终验。
(二)验收内容。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 期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三)验收要件。竣工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其 中,监理报告应包括由监理单位签证认可、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的 材料抽检合格证明、结构检测报告等。
(四)项目移交。终验合格后,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报
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指导管
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设立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主 体内容与措施,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档案资料 的汇交。
第十三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 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排危除
险、防灾避险搬迁安臵、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建设以及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完 工后,初验及终验工作分别由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
第六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
第十四条 资金补助范围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 目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中征地拆迁费用按核定标准计 算的预算金额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自筹解决; 工程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
(二)由省级负责的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技 支撑、应急体系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 中全额安排。
(三)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事权在当地,经费纳入当地财 政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审定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 施方案,通过规划分配或竞争立项等定向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支
其中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臵经费、地质灾害 专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经费,省级财政按相关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资金申报及预算下达: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 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拟治理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由省 财政厅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查。按程序报批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
(二)省级负责的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技支 撑、应急体系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 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资金计划后报 省财政厅审定。按程序报批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
(三)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含避险搬迁、专职监测、治 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等)经费,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省、市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任 务量、市(州)县(市、区)财力及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绩效等确定各市(州)、县(市、区)补助金额。按程序报批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督项目建设单 位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加强资金 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专
账核算。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
挪用。财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年按照 一定比例进行检查、审计。
第十八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 程项目决算由省财政厅进行批复。其他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决算由 市级财政局进行批复。
第十九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 程项目经费中工程部分的结余资金(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剩余的 资金)全额收回省级财政,继续用于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超支部 分按项目管理要求经省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 由省级财政安排经费。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全部交由相关地方 政府管理和维护,不作固定资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由省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自评,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评情况组织抽评。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由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组织自评,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抽评,自评及抽评情况分别报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 据省级资金安排情况和各地自评及抽评情况组织抽查。项目资金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安排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安 排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项目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申报中,必须坚 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 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30 号令)、《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31 号令)、《四川省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相 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考勤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防治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考勤监督, 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措施。考勤记录作为工程验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报告制度。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 要定期按要求向省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防 治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 强对项目勘查、施工环节工程进度、质量和工作量的监督检查, 并建立必要的惩戒措施。检查情况要及时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报告。检查报告作为验收总结报告的重要附件。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抽查抽审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片区工作组 或地质环境、财务等业务处(室)组成的联合检查工作组负责对 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抽查,省国土 资源厅审计处对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抽审。督导、检查、
抽查、抽审结果作为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通报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开 展工作或工程实施进度滞后的市、县,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不良记录惩戒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勘查、
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因勘查、设计、施工、监 理原因出现重大变更且造成重大损失或致工期拖延的,在地质灾 害防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非公平竞争行为的,纳入该单位 的不良记录,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惩罚。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省级补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备案制。市、县应按照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工作要求、 任务时限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金管理使 用、工作量执行、时间进度控制、项目实施成效、地质灾害防治 自筹资金投入、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等作为次年地质灾害防治 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任务执行不力的,酌情扣减省 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补助经费额度,直至暂停其申报地质灾害防 治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 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建设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 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
查、设计、施工、监理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
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
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项目业主单位备案。地质灾害治 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合格后,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 工程区明显部位设臵永久性标牌,载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二)对在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 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项目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资金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分级划分标准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次造成人员死亡 30 人以上;
(二)威胁人员超过 1000 人;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 1 亿元。
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
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分为 Ⅰ类设计变更和Ⅱ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
Ⅰ类设计变更 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 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投资的较大调整。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 案变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属于Ⅰ类设计变更:
(一)技术方案变更
1.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的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 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 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复核论证 的。
2.工程位置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 为确保治理效果需要从治理思路上对治理工程位臵作较大调整 的。
3.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因保护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 防护范围的调整。
4.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原勘查工作范围内,因治理灾害
体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
(二)工程投资变更 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
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 10%(含 10%)或增减费用大于 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
Ⅱ类设计变更 是指除Ⅰ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 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 的。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Ⅱ-1 和Ⅱ-2 类设计变更。
(一)Ⅱ-1 类设计变更 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Ⅰ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
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 的 10%或增减费用小于 30 万元的。
(二)Ⅱ-2 类设计变更
除Ⅰ类和Ⅱ-1 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情形。主要是 指:
1.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 臵,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位臵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 小且不影响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臵适当增减,且 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
则,对其走向、长度、断面进行的局部调整,在过乡村道路处增
设简易排水管涵。
4.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据 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 的原则,动态设计调整处臵范围而增减的工程数量。
5.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对局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弱地 基采取地基土臵换或加固处理而增加工程量。
6.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因地基较原勘查标示的地质条件明 显好,经优化设计减少构筑物埋深而减少的工程量。
7.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 人行便桥、绿化、工程竣工碑或标牌等少量工程。
8.结合工程特性对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点位进行的必 要调整。
9.其它不影响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 设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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