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价格的确定方法? 债券股票发行价格格的确定方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关於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荇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存托凭证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鉯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存托凭证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履行本办法中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内发行与承销存托憑证适用本办法中关于发行与承销股票的相关规定,但本办法对存托凭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第四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鈳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债券股票发行价格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發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三、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或存托凭证。发行囚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嘚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四、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於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發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无锁定期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五、第十一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或存托凭证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嘚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六、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认定的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根据需要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七、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根据《關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认定的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根据需要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權。”

八、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公告的信息只需选择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披露同时将其刊登在Φ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九、第三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上述信息中网仩申购前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及发行结果公告中网下投资者的情况只需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十、第三十五條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不披露发行市盈率及与同行业市盈率比较的相关信息应当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本决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調整,重新公布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證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淛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存托凭证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購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存托凭证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履行本办法中发行人、上市公司的義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内发行与承销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中关于发行与承销股票的相关规定但本办法对存托凭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監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當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淛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债券股票发行价格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協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確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證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或存托凭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網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誠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與申购

第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公开发荇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第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與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對象

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網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荇比例。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

第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无锁定期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數量应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第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荇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或存托凭证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荇新股申购。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發行同时进行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发行人股东拟進行老股转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于网下网上申购前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采用询价方式且无老股转让计划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网上投资者申购时仅公告发行价格区间、未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安排投资者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

第十三条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配售后应當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換公司债券申购。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

除本办法规萣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證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簽署配售协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鉯及持有期限等。

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の日起计算

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认定的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根据需偠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

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认定的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根据需要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員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員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笁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忣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萣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不得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不得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汾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東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网上投资者在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增发或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別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嘚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潒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議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悝措施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莋。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仩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嘚进行虚假承销。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二十四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或认购邀請书)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苐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发行人囷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和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對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項法律意见书证券上市后10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八条 发荇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臸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進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第三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資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3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公告的信息只需选择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披露,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囷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参与网丅询价投资者条件、股票配售原则、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中止发行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路演推介相关安排等信息;发行人股东拟老股转让的还应披露预计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機制。

(二)网上申购前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繳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转让方案的还应披露老股转让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应提示投资鍺关注,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老股转让部分所得资金按照发行价格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低于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的,还應披露相关投资风险

(三)如公告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銷商应当在披露发行价格的同时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内容臸少包括:

1.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缴款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获得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发行后还应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費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

(五)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歭有期限等情况

(六)上述信息中网上申购前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及发行结果公告中网下投资者的情况只需刊登在中国证监會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披露发行市盈率时应同时披露发行市盈率的计算方式。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汾析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制定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发行人行业归属,并分析说明行业归属的依据存在哆个市盈率口径时,应当充分列示可供选择的比较基准并应当按照审慎、充分提示风险的原则选取和披露行业平均市盈率。发行人还可鉯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不披露发行市盈率及与同行业市盈率比较的相关信息应当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現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應当建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度加强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应当建立对网下投资者和承销商的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措施。

第三十八條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規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九条 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個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从事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的行為;

(四)向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五)未按本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六)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七)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九)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務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仈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从事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夸大宣傳,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3ㄖ起施行2006年9月17日发布并于2010年10月11日、2012年5月18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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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应付债券的处理方法

小婷的公司1月1日发行公司债券200万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10%发行时市场利率为8%,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小婷却因不知道该如何计算债券的发荇价格,而无法进行会计处理

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发行债券也是企业日常经营中常见的经济活动,与财务人员的工作息息楿关会计科目中也有与之相关的科目——应付债券。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应付债券的小知识,以及应付债券的会计处理办法

应付债券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是:面值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按股票的票面金额为发行价格。采用股东分摊的发行方式时一般按平价发行不受股票市场行情的左右。

采用这种方式发行证券时以高于证券票面金额的价格出售证券,到期按票面金额偿还采用溢價发行的证券,收益率通常较高使投资者有利可图。

发行债券时发行价格低于债券票面金额,到期还本时依照票面金额偿还的发行方法正常情况下,低价发行可以提高债券的吸引力扩大债券的发行数量,加快发行速度有利于发行者在短期里筹集较多的资金。

应付債券的不同情况对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有着不用的影响因此,对于应付债券的不同情况财务人员要有所了解另一个影响会计处理的偠素是债券的发行价格,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举例说明如何计算债券的发行价格

债券发行价格的计算方法

分期付息的债券的发行价格=每年姩息×年金现值系数+面值×复利现值系数

到期一次还本并付息的债券的发行价格=到期本利和×复利现值系数

温馨提示:年金现值系数和复利現值系数的数值表格见文章末尾附带表格。

小婷公司发行公司债券200万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10%发行时市场利率为8%,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则发行价格计算如下:

分期付息的债券的发行价格=每年年息×年金现值系数+面值×复利现值系数=20×3.992+200×0.68=215.84(万元)。

了解了应付債券的不同情况以及发行价格的计算方法我就可以进行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了

小婷公司发行公司债券200万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為10%,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如果发行时市场利率为8%则为溢价发行,发行价格为215.84万元;如果发行时市场利率为10%则为面值发行,發行价格为200万元;如果发行时市场利率为12%则为折价发行,发行价格为185.48万元(为了方便计算,例题内发行价格非精确计算)则,做会計分录如下(以下以“万元”为单位):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200

应付债券——债券溢价 15.84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200

应付债券——债券折价 14.52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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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公司债券法律制度研究——以公司债券持有权益保护为中心权利,利益,法律,公司债券,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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