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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行业尽管近期集中曝出风险事件,但各方机构却热情不减。  继汇付天下宣布针对P2P行业的托管账户系统升级激活投资者的闲置资金后,北京海科融通支付公司也盯上了这一领域,昨日(4月23日),该公司副总裁崔毅龙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目前大量的第三方公司都在做余额理财,我们公司相关产品也正在研发和规划中。”   此外,P2P网贷平台点融网也将携手新浪“微财富”于5月份推出P2P理财产品,收益率最高可达12%。  P2P余额理财受青睐/   近期汇付天下宣布针对P2P平台用户,宣布推出货币基金产品“生利宝”,在P2P平台托管账户中搭载理财通道。  “在给P2P托管的过程当中,第三方支付公司发现,P2P平台投资人肯定是追求比银行存款要高的收益率,但很多平台缺产品和标的,甚至在某一个时间段就没有标的,这对于投资者的资金来讲,就成为了‘站岗’资金。所谓‘站岗’资金就是投资人有部分闲置资金放在账户里,没有对应标的,但又随时需要投标。”汇付天下金融机构事业部助理总经理钟红波指出。  崔毅龙也认为,P2P余额理财主要是给
“站岗资金”做增值服务,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来讲,提供这样的增值服务,对用户和合作伙伴有很大吸引力。做余额理财的时候,第三方支付公司要注意资金安全性的问题,保证用户投标和提现都能随时拿走资金。  无独有偶,昨日北方地区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人士亦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公司也在做P2P余额理财,目前正在内测完善之中。公司将推出一个投资理财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是为公司商户提供金融增值服务,对接的公司目前还在洽谈中。具体来说,就是做一个中介平台。”   上述内部人士进一步透露,公司的运作模式,比较像陆金所理财频道模式。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今年2月陆金所新上线理财频道,主要提供委托贷款债权转让服务及定向委托投资居间服务。其中,委托贷款债权转让服务就是指委托贷款债权人将委托贷款资产通过陆金所网络平台向债权受让人转让,预期年化收益率比同期理财产品收益高。简单地讲,也是为债权出让人和债权受让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模式。  点融网牵手“微财富”/
  P2P行业的火爆也吸引了理财平台积极与之合作。4月22日,新浪正式发布“微财富”平台。据介绍,它是基于新浪支付微钱包账户的一个理财产品平台,今年5月,将与安邦保险、点融网等一起,为新浪和微博用户定制保险和P2P理财产品,收益率在6%~12%左右。  点融网人士昨日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公司的确今年5月将和新浪理财产品平台 “微财富”合作推出一些专门订制的产品。  “今年3月份新浪支付曾拿到基金支付牌照,4月份新浪仓石获得基金销售牌照,这一切的动作都在为‘微财富’平台的推出做准备。而和新浪这一理财平台合作,除了能进一步推广公司的品牌之外,更大的意义在于能够通过有影响力的平台,帮助投资人鉴别纯粹的P2P模式,起到普及宣传和风险意识教育的作用。”点融网联席总裁兼创始人郭宇航指出。  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朱明春亦指出,目前很多理财平台和P2P机构合作推理财产品,主要因为目前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行业很火爆,大家都很重视,且意识到P2P或成为将来百姓理财一种普遍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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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拍拍贷_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营业税_委托贷款拍拍贷定位于一种透明阳光的民间借贷,是中国现有银行体系的有效补充。我们知道,民间借贷基于地缘、血缘关系,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具有正规金融不可比拟的竞争优势,可以说,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的融资特点和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节能力,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友情链接 && && && && && && && && && && && && && && && && && && && && &&委贷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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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你好,我公司是非金融机构,有一笔资金通过委贷贷款形式借给其他企业,约定分期还本付息,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具体的分期还本付息日期。现该企业未能按期还本并支付相应利息。请问:上述委贷利息收入的营业税,是等实际收到利息时缴纳?还是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缴纳?如该利息今后无法收回,原缴纳的营业税能否退回?回复内容: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就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部门:劳务财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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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1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如何计算扣缴营业税--《福建税务》1999年01期
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如何计算扣缴营业税
【摘要】:委托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范围、用途和额度发放贷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按贷款利息收入的全额代扣代缴营业税,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在实际工作中,金融机构在接受委托贷款后,一般按以下...
【关键词】:
【分类号】:F810.42【正文快照】:
委托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范围、用途和额度发放贷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按贷款利息收入的全额代扣代缴营业税,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在实际工作中,金融机构在接受委托贷款后,一般按以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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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委托贷款、证券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二分局、外税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经研究,现将金融机构受托办理贷款业务、证券代理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机构受政府部门、省外单位委托办理贷款业务,应按规定代扣代缴金融业营业税。
  二、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全额计征金融业营业税。
  本通知从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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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原创]委托贷款的营业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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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启光/文
是否负有营业税的纳税义务,首先要看是否发生了营业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国税函发(号)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据上所知,委托人进行委托贷款将资金贷给他人应该属于“金融保险业”中的贷款行为,委托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至于金融机构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他们之间会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发生贷款行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并没有发生贷款行为,不产生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贷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但是,受托人金融机构会向委托人收取一定手续费,这个手续费应按“代理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有人之所以会产生疑惑,也许和以下两个问题有关:
(一) 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委托贷款利息营业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第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为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但是2008年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已经取消了金融机构的代扣代缴义务,并且国税发〔2002〕13号第二条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废止。所以,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金融机构已经不负有对委托贷款利息的代扣代缴义务。既然金融机构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就不具备缴纳营业税税款的强制性义务。法律上,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委托人就利息收入自行申报营业税纳税义务。但是,实际做法中,金融机构也可能代扣代缴,这也已经不是强制性法律义务,只是一种代为缴纳税款的行为。如果金融机构已经扣了利息税款,委托人就不必再缴纳营业税,但申报义务仍不能免除。
(二) 按照关联企业资金拆借的行为被视为贷款的逻辑,委托贷款两个资金流中,会不会均被视为贷款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两个属于不同的行为,两者的逻辑也不同。关联企业自有资金拆借为什么被视为贷款呢?因为国税函发(号规定贷款就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但是,这仍不能成为关联资金无偿拆借缴纳营业税的充足理由。国税函发(号只是解释了非金融机构的这种行为属于贷款行为,属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提供劳务”行为。但是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根据还必须是“有偿提供劳务”。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需缴纳营业税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所以,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出借资金,可以被税务机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调整为“有偿”,然后征收营业税。然而,根据财税[2000]7号和国税发[2002]13号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属于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例外。
至于委托贷款的行为与关联企业资金拆借的关键区别是,关联企业资金拆借发生“贷款行为”,受托人金融机构没有发生贷款行为。因为受托人仅仅是代理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贷款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所以,发生“贷款行为”的是委托人而不是“受托人”。其实,我觉得这也是统借统还例外规定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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