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伤四.级残疾人能否提前退休退休

国企关闭30年工龄50岁提前退休,工伤1-4级能退休吗_百度知道
国企关闭30年工龄50岁提前退休,工伤1-4级能退休吗
国家已经取消了工伤退休的规定,都是到达法定年龄退休,职工达到一到四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直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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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徐涛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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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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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大年  被告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劳保局)  第三人某市华艺家具厂(以下称华艺厂)  原告陈大年系某村村民,63岁(1942年3月出身)。日,第三人华艺厂(私营企业)在传达室门外贴出招工启事,内容为其厂需招用跟车装卸工3名,对象为25岁以上的身强力壮的男子,有意者可于本月底前到厂部办公室报名,月薪面议。当月20日,陈大年在朋友介绍下到华艺厂报名并到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为健康)。25日,华艺厂通知陈大年和另二位被招用人员去上班,月薪定为680元。和其他大多数职工一样,华艺厂未与陈大年等三位装卸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日上班期间,陈大年跟华艺厂的送货车将家具送至某商住楼,在到达某商住楼卸货中不小心从车上摔下,造成颅脑损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出院,并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鉴定作出后,陈大年要求按照工伤性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华艺厂为其向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遭到华艺厂的拒绝。陈大年于日向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保局于同月29日向陈大年送达了不予受理的通知,理由是陈大年属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此类人员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陈大年接到该通知后,于10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劳保局对其作出工伤认定,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分析]:  本案带来的法律问题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下称超龄人员或者超龄劳动者)能否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招用超龄人员?超龄人员在从事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中受伤,能否成为认定工伤范围的主体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即否定说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应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如这些人员在从事受雇工作中发生工伤,只能按其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或按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求偿。因此,本案原告不属于工伤认定的主体范围,其权利应依照民法的规定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第二种意见即肯定说认为,第一种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的上限年龄,用人单位录用超龄劳动者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要他们之间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超龄劳动者在从事受聘或受雇工作中受伤,应当与未超龄劳动者一样,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劳保局应当依法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作出工伤认定。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超龄劳动者应当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围,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定义未作出明确规定,《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对劳动者的解释是:“参加劳动并以劳动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根据该解释并结合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禁止性规定,笔者认为,劳动者的定义应为: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参加劳动,并以劳动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即为劳动者。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年龄上的唯一禁止性规定是禁止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法律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的超龄人员。国家实行退休制度,即劳动者达到一定的年龄可以离开工作岗位而回家休息,由国家或企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或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是国家依照法律给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既然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那么,劳动者则可以放弃这种权利的享受而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劳动法没有禁止的即可为。综上理由,结合本案而言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类似于陈大年这样的超龄人员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围,有参加劳动的权利,能够成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用人单位包括象华艺厂这样的私营企业,招用陈大年这样的超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用工行为。  二、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发生了应当认定为工伤之法定事实,即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及其亲属的申请,对劳动者负伤、致残、死亡的形成作出因工或非因工性质认定的行政行为。认定劳动者为工伤的前提条件一是劳动者与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必须发生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举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客观事实。同时具备了该两个条件,就应当认定该劳动者为工伤,并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是建立劳动关系形式要件。而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由书面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的。《劳动法》没有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认可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该条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依劳动法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间的显著区别在于形式要件上的不同,而两者的实质性要件是基本相同的。据此,笔者认为,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或者雇工之间未签定劳动合同,但具备了下列条件的即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1.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对稳定的且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劳动服务;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关系,即劳动者的劳动服务行为是在用人单位的安排、管理和监督之下进行的;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原告与第三人间的关系符合上述条件,一是原告根据第三人的招工启事报名,并经体检合格后由第三人通知其去上班,并为第三人提供了跟车装卸货物的劳动,且属于相对稳定的、不具有临时性的劳动服务;二是原告跟车装货、卸货的劳动服务行为由第三人安排,并在第三人的指挥和监督下完成劳动任务;三是原告的劳动报酬由第三人支付,并享受与其他大多数职工基本相同的劳动待遇,故原告与第三人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情形,应当在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内。三、否定超龄劳动者成为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主体的地方性规定和做法,与法律精神及我国国情不符。  本文所说的超龄劳动者,除象陈大年这样性质的农民工外,还包括离退休后又被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或雇佣的人员。对于这类人员在从事受聘或受雇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能否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好多地方在实践中都采取了否定的做法,有的地方政府或劳保部门(如北京等)还专门下发了规范性文件,明确将超龄人员排除在劳动者和工伤保险范围之外。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日下发的苏劳社医[2005]6号文件就规定将离退休人员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笔者认为,这些地方做法和规定,与现行上位法的规定精神不相吻合,与我们当前之国情也不符。  首先,从企业职工的主体范围来看,超龄人员仍然可以成为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职工范围的界定已经在不断扩大,并没有将超龄人员排除在职工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的“各种用工形式”,应当既包括固定用工和正规用工,也应包括临时用工和非正规用工;既包括长期工和有固定期限的用工,也应包括短期工和无固定期限的用工等等。本案陈大年属于华艺厂非正规招用的无固定期限的职工性质,其在从事受雇工作中受伤,当然符合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  其次,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来看,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列。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劳动法;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了(中办发)[1986] 32号和(中办发)[2005]9号两个文件,规定了离退休人员在受聘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受聘单位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此外,《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其中并没有将超龄人员列举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超龄人员可以成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并可以参酌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中共中央的文件虽然是针对离退休人员作出的,但他们与超龄农民工在性质上应当是一致的,都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劳动者,在适用法律和政策上不应当有区别;地方性的下位做法和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上位规定不符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服从国家上位法规定,否则即为违法,其行为则为无效。  再次,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也不应当将超龄人员排除在劳动者和认定工伤主体范围之外。一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保健条件的不断改善,人们的平均寿命也不断延长,大多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保持着良好的身体健康状态,他们仍能发挥一技之长,为社会发挥余热,如果将他们排除在劳动者之外,不允许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对劳动力资源的极大浪费;二是我国当今的社会保障机制还很不尽人意,退休待遇较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光靠几百元退休工资还不能完全满足基本生活所需,而这个年龄段的农民之条件就更差了。他们中间还有相当部分的人,上有需要赡养的父母,下有下岗或失业而无力对自己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为了维持生计,他们必须靠双手的辛勤劳动来养活和充实自己,将他们排除在劳动者和工伤保险主体之外,显然与目前的国情不符,也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一些地方的劳动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将超龄人员排除在劳动法保护范围和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之外,无疑给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留下了空间。现实当中,为了节约成本、逃避处罚,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往往不通过正规手段而大量招用超龄人员(包括超龄农民工),且普遍不与超龄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更谈不上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这样的非正规用工行为非但得不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相反却得到一些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庇护。这种现象,保护的是强者的非正规用工利益,侵害的是弱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有违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弱势利益之立法宗旨。超龄人员受到事故伤害,尽管他们可以选择利用民法的规定进行求偿,但从经济利用的角度,利用劳动法的规定给予保护,对他们更为有利。&&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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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养老可领取社保养老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了新的规定。昨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称,我市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领取社保基本养老金。该规定从9月1日起执行。
  9月1日起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待遇将随政策调整
  重庆晨报讯(记者 雍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了新的规定。昨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称,我市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领取社保基本养老金。该规定从9月1日起执行。
  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该通知针对的是我市用人单位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下称“工伤职工”),但不含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并终止了工伤关系的人员。
  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他们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基数以工伤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
  如果伤残津贴低于该单位职工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需以该单位职工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申报缴纳,单位缴费费率按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当期单位缴费费率执行,工伤职工自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金额,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执行。
  基本养老待遇将随政策调整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办理退休,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金额与领取的伤残津贴按就高原则确定,再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为其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伤残津贴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其基本养老金。
  同时,工伤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待遇调整,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最低标准的,其基本养老金调整至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最低标准。
  下月起执行企业需按时缴费
  该通知从9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应停发伤残津贴,规定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解体或注销时,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符合办理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的,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按照规定办理退休,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本人也可自愿以个人身份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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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下来的1至4级老工伤个人和单位补交了养老金是否可以办理退休?
历史遗留下来的1至4级老工伤个人和单位补交了养老金是否可以办理退休?1至4级老工伤待遇底的无法忍受了,20多年1至4级老工伤最高月待遇不足一千二
你说的是1至4级老工伤,提前退休的事吧。这个确实是个问题,但是,当时的政策,是 为了保障工伤1至4级职工得到长期保障,才规定4级以上工伤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就意味着他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短等造成享受待遇低的因素,因此,他们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是低水平的。 但是,从目前情况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就不能变更,也不能就基数不足部分进行重新核定再补缴差额部分。况且,工伤4级以上人员已经领取了养老保险,更不能通过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方式提高养老金水平。 这是问题,国家是知道的,但从目前的政策上,是不能解决的。现在对没有进入工伤保险的老工伤已经有了新政策 ,将他们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 这说明国家在一步步考虑老工伤的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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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1-4级职工,单位没买养老保险,请问职工退休后能领取养老金吗
我才38岁呀,请问如果要买养老保险,是我自己负责,还是单位负责。谢啦!
提问者采纳
看你现在的年龄了,有时间的话就要入养老保险了,如果单位没有入得话,工伤保险还是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直到你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后,才会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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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是不买养老保险,退休后有退休工资.企业没买养老保险退休后什么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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