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有哪些县叫付光明的吗

---08月10日 19:03泳池之中溺毙少年学员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吴永红 党莉
   少儿暑假游泳培训班开学的第一天,一名年仅7岁的少年学员就不幸溺水而亡,精神几近崩溃的死者父母遂将培训班负责人、教练等人推上了被告席。日,死者父母终于拿到了儿子赔偿案的终审判决。因失去儿子而破碎的心,在这庄严的判决中得到了些许慰藉。
  送儿游泳竟是生离死别
  日,一个酷暑难耐的夏日。河南省焦作市财政局干部周苗林利用暑期给自己7岁的儿子付光明报了一个少儿游泳培训班,今天是开班的的第一天,于是她专门请了一天假,送儿子来参加培训。早晨9时40分,周苗林带着儿子来到培训班所在地焦作电厂游泳馆前,教练告知家长不能入内并催促孩子们的家长赶紧离开,以免影响孩子们训练。望着儿子慢慢消失在游泳馆大院的背影,周苗林只好悻悻地坐在游泳馆外的台阶上耐心地等待,可是周苗林怎么也不会想到这一次却是她和孩子的生死绝别。
  上午11时许,训练结束,周苗林走进游泳馆接儿子,却意外地发现儿子躺在游泳池边,双口紧闭,从口中、鼻中直往外溢水,一名教练正在给儿子作人工呼吸。周苗林三步并作两步地跑到跟前,一摸儿子身体,发现儿子浑身冰冷,这时候,有人告诉她付光明溺水了。在实施各种急救措施后,这名少年终因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日,周苗林向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公安分局报了案。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最终查清了事情经过。8月1日上午,游泳培训班教练靳远、冯继照按照游泳培训班负责人李东良的安排,将第三期培训班中的8点班和10点班的学员合在一起训练。在训练中他们先让学员做陆上的动作训练,后在游泳池边做水中训练。近11时许,训练结束,两人均未发现异常情况。冯继照去机房调节水温的阀门,靳远去更衣室换衣服准备回家时,突然发现游泳池水面上浮起一人,急忙跳下水将人救上来,发现是第三期学员付光明。后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付光明系生前入水溺死。
  不久,公案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先后将游泳培训班的教练靳远、冯继照刑事拘留。
  数月后,付嗣锋夫妇从极度悲痛中慢慢冷静下来,他们经过调查得知,游泳培训班招生简章中说明收取学员的150元培训费中含有10元保险费,但利益熏心的办班人员并未给学员投保,游泳培训班的聘请的教练也没有从业资格。为此付嗣锋夫妇决定要为儿子的死讨一个最终的说法。
  对簿公堂索赔偿
  日,付嗣林、周苗林夫妇一纸诉状将焦作电厂、焦作电厂游泳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7500元。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追加开办培训班的负责人杨勇、李东良、游泳培训班教练冯继照、靳远等为本案的被告,并于日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付嗣锋、周苗林诉称:游泳馆教练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付光明溺水死亡,游泳馆聘请没有从业资格的人做教练,违反有关规定,所以游泳馆对付光明的死负有责任,由于游泳馆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应由其开办单位焦作电厂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9300元。
  法庭审理明是非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付光明参加的游泳培训班的招生简章上属名是焦作电厂游泳馆,且培训班给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加盖有焦作电厂游泳馆的公章,但事实上该培训班是杨勇和李东良租赁焦作电厂游泳馆的场地开办。付光明在培训班参加培训期间,由于教练的疏忽大意,导致付光明溺水死亡,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应该由杨勇和李东良赔偿。虽然焦作电厂不是培训班的办班人,但游泳馆门口张贴的招生简章足以误导培训班学员及家属认为游泳培训班是焦作电厂游泳馆开办,另外游泳馆从培训费中收取了50%的租赁费,是游泳培训班收入的受益人之一,所以游泳馆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游泳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应负的义务应该由焦作电厂承担。
  冯继照和靳远由于是游泳培训班雇佣的教练,所以不承担本案的赔偿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付光明死亡应得的80000元保险赔偿金的请求,因游泳培训班的招生简章中明确所收的150元培训费中包含10元的保险费,但事实上培训班并未为付光明办理投保手续,造成原告应得的保险赔偿金而无法实现的责任在于被告,故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判决,杨勇、李东良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总计175000元,焦作电厂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焦作电厂不服,提起上诉。
  日, 焦作市中级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从焦作电厂游泳馆和杨勇、李东良所订协议关于“租金”的约定——培训费的50%交给游泳馆看,“租金”的取得与培训班的经营有关,这不符合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特征,可见,杨勇、李东良和焦作电厂游泳馆签定的协议虽是所谓“租用”,但双方之间当属一种合作关系,受害人付光明参加的少儿游泳培训班实际是双方共同经营的。因游泳馆是焦作电厂的内设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游泳馆的责任应由焦作电厂承担。原判认定焦作电厂游泳馆和杨勇、李东良双方是租赁关系,理由不成立,但判决杨勇、李东良承担赔偿责任,焦作电厂负连带责任,是正确的。遂于日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游泳培训班两名教练靳远、冯继照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日,被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日,焦作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沉重的思考 悲剧不要重演
  这起因游泳学员溺水死亡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结束了,虽然最终结果还有待终审判决,但它留下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
  付嗣锋、周苗林夫妇在一审虽然赢了官司,但却是一枚酸涩的胜利之果。失去爱子带来的痛苦是用金钱换不来的,这件事给他们心灵留下的阴影也许一生都难以挥去。
  作为游泳培训班的办班人杨勇、李东良来说,如果对自己雇佣的教练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搞好防范工作,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近年来,社会上利用学生假期办各种培训班的非常多,作为办班人在组织好学员学习的同时,更应制订严密安全防范措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作为焦作电厂来说,可谓是花钱买了教训,在本案中,如果焦作电厂不同意,或及时发现并制止培训班在招生简章下面属名焦作电厂游泳馆和在收款收据上面加盖焦作电厂游泳馆票据专用章,不误导培训学员和家属,同时对游泳培训班办班情况加强监督,自己也不可能被诉上法庭。
  作为教练的冯继照和靳远来说,如果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也许付光明不可能死亡。作为教练,在完成教学工作的同时,对每一位学员要倾注爱心、细心、耐心,给他们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另外,笔者了解到,案发时,靳远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他是利用暑假出来勤工俭学的,最终钱没挣到,却落入囹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通过本案也给那些像靳远一样的出来打工的大学生一个警示:不要让悲剧重演。
  (为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付光明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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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永红 党莉
   少儿暑假游泳培训班开学的第一天,一名年仅7岁的少年学员就不幸溺水而亡,精神几近崩溃的死者父母遂将培训班负责人、教练等人推上了被告席。日,死者父母终于拿到了儿子赔偿案的终审判决。因失去儿子而破碎的心,在这庄严的判决中得到了些许慰藉。
  送儿游泳竟是生离死别
  日,一个酷暑难耐的夏日。河南省焦作市财政局干部周苗林利用暑期给自己7岁的儿子付光明报了一个少儿游泳培训班,今天是开班的的第一天,于是她专门请了一天假,送儿子来参加培训。早晨9时40分,周苗林带着儿子来到培训班所在地焦作电厂游泳馆前,教练告知家长不能入内并催促孩子们的家长赶紧离开,以免影响孩子们训练。望着儿子慢慢消失在游泳馆大院的背影,周苗林只好悻悻地坐在游泳馆外的台阶上耐心地等待,可是周苗林怎么也不会想到这一次却是她和孩子的生死绝别。
  上午11时许,训练结束,周苗林走进游泳馆接儿子,却意外地发现儿子躺在游泳池边,双口紧闭,从口中、鼻中直往外溢水,一名教练正在给儿子作人工呼吸。周苗林三步并作两步地跑到跟前,一摸儿子身体,发现儿子浑身冰冷,这时候,有人告诉她付光明溺水了。在实施各种急救措施后,这名少年终因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日,周苗林向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公安分局报了案。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最终查清了事情经过。8月1日上午,游泳培训班教练靳远、冯继照按照游泳培训班负责人李东良的安排,将第三期培训班中的8点班和10点班的学员合在一起训练。在训练中他们先让学员做陆上的动作训练,后在游泳池边做水中训练。近11时许,训练结束,两人均未发现异常情况。冯继照去机房调节水温的阀门,靳远去更衣室换衣服准备回家时,突然发现游泳池水面上浮起一人,急忙跳下水将人救上来,发现是第三期学员付光明。后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付光明系生前入水溺死。
  不久,公案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先后将游泳培训班的教练靳远、冯继照刑事拘留。
  数月后,付嗣锋夫妇从极度悲痛中慢慢冷静下来,他们经过调查得知,游泳培训班招生简章中说明收取学员的150元培训费中含有10元保险费,但利益熏心的办班人员并未给学员投保,游泳培训班的聘请的教练也没有从业资格。为此付嗣锋夫妇决定要为儿子的死讨一个最终的说法。
  对簿公堂索赔偿
  日,付嗣林、周苗林夫妇一纸诉状将焦作电厂、焦作电厂游泳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7500元。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追加开办培训班的负责人杨勇、李东良、游泳培训班教练冯继照、靳远等为本案的被告,并于日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付嗣锋、周苗林诉称:游泳馆教练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付光明溺水死亡,游泳馆聘请没有从业资格的人做教练,违反有关规定,所以游泳馆对付光明的死负有责任,由于游泳馆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应由其开办单位焦作电厂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9300元。
  法庭审理明是非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付光明参加的游泳培训班的招生简章上属名是焦作电厂游泳馆,且培训班给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加盖有焦作电厂游泳馆的公章,但事实上该培训班是杨勇和李东良租赁焦作电厂游泳馆的场地开办。付光明在培训班参加培训期间,由于教练的疏忽大意,导致付光明溺水死亡,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应该由杨勇和李东良赔偿。虽然焦作电厂不是培训班的办班人,但游泳馆门口张贴的招生简章足以误导培训班学员及家属认为游泳培训班是焦作电厂游泳馆开办,另外游泳馆从培训费中收取了50%的租赁费,是游泳培训班收入的受益人之一,所以游泳馆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游泳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应负的义务应该由焦作电厂承担。
  冯继照和靳远由于是游泳培训班雇佣的教练,所以不承担本案的赔偿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付光明死亡应得的80000元保险赔偿金的请求,因游泳培训班的招生简章中明确所收的150元培训费中包含10元的保险费,但事实上培训班并未为付光明办理投保手续,造成原告应得的保险赔偿金而无法实现的责任在于被告,故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判决,杨勇、李东良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总计175000元,焦作电厂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焦作电厂不服,提起上诉。
  日, 焦作市中级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从焦作电厂游泳馆和杨勇、李东良所订协议关于“租金”的约定——培训费的50%交给游泳馆看,“租金”的取得与培训班的经营有关,这不符合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特征,可见,杨勇、李东良和焦作电厂游泳馆签定的协议虽是所谓“租用”,但双方之间当属一种合作关系,受害人付光明参加的少儿游泳培训班实际是双方共同经营的。因游泳馆是焦作电厂的内设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游泳馆的责任应由焦作电厂承担。原判认定焦作电厂游泳馆和杨勇、李东良双方是租赁关系,理由不成立,但判决杨勇、李东良承担赔偿责任,焦作电厂负连带责任,是正确的。遂于日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游泳培训班两名教练靳远、冯继照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日,被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日,焦作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沉重的思考 悲剧不要重演
  这起因游泳学员溺水死亡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结束了,虽然最终结果还有待终审判决,但它留下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
  付嗣锋、周苗林夫妇在一审虽然赢了官司,但却是一枚酸涩的胜利之果。失去爱子带来的痛苦是用金钱换不来的,这件事给他们心灵留下的阴影也许一生都难以挥去。
  作为游泳培训班的办班人杨勇、李东良来说,如果对自己雇佣的教练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搞好防范工作,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近年来,社会上利用学生假期办各种培训班的非常多,作为办班人在组织好学员学习的同时,更应制订严密安全防范措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作为焦作电厂来说,可谓是花钱买了教训,在本案中,如果焦作电厂不同意,或及时发现并制止培训班在招生简章下面属名焦作电厂游泳馆和在收款收据上面加盖焦作电厂游泳馆票据专用章,不误导培训学员和家属,同时对游泳培训班办班情况加强监督,自己也不可能被诉上法庭。
  作为教练的冯继照和靳远来说,如果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也许付光明不可能死亡。作为教练,在完成教学工作的同时,对每一位学员要倾注爱心、细心、耐心,给他们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另外,笔者了解到,案发时,靳远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他是利用暑假出来勤工俭学的,最终钱没挣到,却落入囹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通过本案也给那些像靳远一样的出来打工的大学生一个警示:不要让悲剧重演。
  (为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付光明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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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永红 党莉&& 发布时间: 10:14:06
&&&&少儿暑假游泳培训班开学的第一天,一名年仅7岁的少年学员就不幸溺水而亡,精神几近崩溃的死者父母遂将培训班负责人、教练等人推上了被告席。日,死者父母终于拿到了儿子赔偿案的终审判决。因失去儿子而破碎的心,在这庄严的判决中得到了些许慰藉。&&&&送儿游泳竟是生离死别&&&&日,一个酷暑难耐的夏日。河南省焦作市财政局干部周苗林利用暑期给自己7岁的儿子付光明报了一个少儿游泳培训班,今天是开班的的第一天,于是她专门请了一天假,送儿子来参加培训。早晨9时40分,周苗林带着儿子来到培训班所在地焦作电厂游泳馆前,教练告知家长不能入内并催促孩子们的家长赶紧离开,以免影响孩子们训练。望着儿子慢慢消失在游泳馆大院的背影,周苗林只好悻悻地坐在游泳馆外的台阶上耐心地等待,可是周苗林怎么也不会想到这一次却是她和孩子的生死绝别。&&&&上午11时许,训练结束,周苗林走进游泳馆接儿子,却意外地发现儿子躺在游泳池边,双口紧闭,从口中、鼻中直往外溢水,一名教练正在给儿子作人工呼吸。周苗林三步并作两步地跑到跟前,一摸儿子身体,发现儿子浑身冰冷,这时候,有人告诉她付光明溺水了。在实施各种急救措施后,这名少年终因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日,周苗林向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公安分局报了案。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最终查清了事情经过。8月1日上午,游泳培训班教练靳远、冯继照按照游泳培训班负责人李东良的安排,将第三期培训班中的8点班和10点班的学员合在一起训练。在训练中他们先让学员做陆上的动作训练,后在游泳池边做水中训练。近11时许,训练结束,两人均未发现异常情况。冯继照去机房调节水温的阀门,靳远去更衣室换衣服准备回家时,突然发现游泳池水面上浮起一人,急忙跳下水将人救上来,发现是第三期学员付光明。后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付光明系生前入水溺死。&&&&不久,公案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先后将游泳培训班的教练靳远、冯继照刑事拘留。&&&&数月后,付嗣锋夫妇从极度悲痛中慢慢冷静下来,他们经过调查得知,游泳培训班招生简章中说明收取学员的150元培训费中含有10元保险费,但利益熏心的办班人员并未给学员投保,游泳培训班的聘请的教练也没有从业资格。为此付嗣锋夫妇决定要为儿子的死讨一个最终的说法。&&&&对簿公堂索赔偿&&&&日,付嗣林、周苗林夫妇一纸诉状将焦作电厂、焦作电厂游泳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7500元。&&&&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追加开办培训班的负责人杨勇、李东良、游泳培训班教练冯继照、靳远等为本案的被告,并于日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付嗣锋、周苗林诉称:游泳馆教练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付光明溺水死亡,游泳馆聘请没有从业资格的人做教练,违反有关规定,所以游泳馆对付光明的死负有责任,由于游泳馆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应由其开办单位焦作电厂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9300元。&&&&法庭审理明是非&&&&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付光明参加的游泳培训班的招生简章上属名是焦作电厂游泳馆,且培训班给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加盖有焦作电厂游泳馆的公章,但事实上该培训班是杨勇和李东良租赁焦作电厂游泳馆的场地开办。付光明在培训班参加培训期间,由于教练的疏忽大意,导致付光明溺水死亡,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应该由杨勇和李东良赔偿。虽然焦作电厂不是培训班的办班人,但游泳馆门口张贴的招生简章足以误导培训班学员及家属认为游泳培训班是焦作电厂游泳馆开办,另外游泳馆从培训费中收取了50%的租赁费,是游泳培训班收入的受益人之一,所以游泳馆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游泳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应负的义务应该由焦作电厂承担。&&&&冯继照和靳远由于是游泳培训班雇佣的教练,所以不承担本案的赔偿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付光明死亡应得的80000元保险赔偿金的请求,因游泳培训班的招生简章中明确所收的150元培训费中包含10元的保险费,但事实上培训班并未为付光明办理投保手续,造成原告应得的保险赔偿金而无法实现的责任在于被告,故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判决,杨勇、李东良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总计175000元,焦作电厂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焦作电厂不服,提起上诉。&&&&日, 焦作市中级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从焦作电厂游泳馆和杨勇、李东良所订协议关于“租金”的约定――培训费的50%交给游泳馆看,“租金”的取得与培训班的经营有关,这不符合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特征,可见,杨勇、李东良和焦作电厂游泳馆签定的协议虽是所谓“租用”,但双方之间当属一种合作关系,受害人付光明参加的少儿游泳培训班实际是双方共同经营的。因游泳馆是焦作电厂的内设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游泳馆的责任应由焦作电厂承担。原判认定焦作电厂游泳馆和杨勇、李东良双方是租赁关系,理由不成立,但判决杨勇、李东良承担赔偿责任,焦作电厂负连带责任,是正确的。遂于日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外,游泳培训班两名教练靳远、冯继照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日,被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日,焦作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沉重的思考 悲剧不要重演&&&&这起因游泳学员溺水死亡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结束了,虽然最终结果还有待终审判决,但它留下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付嗣锋、周苗林夫妇在一审虽然赢了官司,但却是一枚酸涩的胜利之果。失去爱子带来的痛苦是用金钱换不来的,这件事给他们心灵留下的阴影也许一生都难以挥去。&&&&作为游泳培训班的办班人杨勇、李东良来说,如果对自己雇佣的教练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搞好防范工作,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近年来,社会上利用学生假期办各种培训班的非常多,作为办班人在组织好学员学习的同时,更应制订严密安全防范措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作为焦作电厂来说,可谓是花钱买了教训,在本案中,如果焦作电厂不同意,或及时发现并制止培训班在招生简章下面属名焦作电厂游泳馆和在收款收据上面加盖焦作电厂游泳馆票据专用章,不误导培训学员和家属,同时对游泳培训班办班情况加强监督,自己也不可能被诉上法庭。&&&&作为教练的冯继照和靳远来说,如果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也许付光明不可能死亡。作为教练,在完成教学工作的同时,对每一位学员要倾注爱心、细心、耐心,给他们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另外,笔者了解到,案发时,靳远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他是利用暑假出来勤工俭学的,最终钱没挣到,却落入囹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通过本案也给那些像靳远一样的出来打工的大学生一个警示:不要让悲剧重演。&& (为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付光明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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