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内部监督制约在国内外研究现状

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天津法学》2012年02期
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者,其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但根据权力的监督与制衡理论,"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必须强化检察权的内部监督,以减少或杜绝检察机关内部的执法腐败现象。文章欲通过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实践问题的深入分析,总结问题产生的原因,探求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合理样态,以进一步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加强人员队伍廉政建设,从根本上惩治和预防内部腐败。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6.3【正文快照】:
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着监督理念滞后、制度不健全和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如何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欲通过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实践问题的深入分析,总结问题产生的原因,探求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合理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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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摘要)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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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摘要)
——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2008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情况,请审议。&&&&&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大量民事行政纠纷进入司法领域,检察环节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也呈增多趋势,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要求,努力适应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工作规律,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基本要求和发展思路。全国检察机关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深化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以执法办案为中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一)着力维护司法公正。依法审查处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的申诉,努力构建以抗诉为重点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一是进一步畅通申诉渠道。深入开展检察官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等活动,广泛宣传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增进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了解。注重发挥民生服务热线、派出检察室等新平台的作用,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触角延伸到基层,方便群众反映诉求。2008年1月至2012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38970件。二是加强和改进抗诉工作。抗诉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各级检察机关把抓好抗诉工作作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中心任务,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依法把握抗诉条件,努力提高抗诉准确性,重点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共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51201件,法院已再审审结36935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和调解结案27543件,再审改变率为74.6%。三是推行再审检察建议。针对抗诉案件必须“上抗下”而导致办案环节多、周期长的问题,为促进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同级监督,对一些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建议同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8071件,法院已采纳28617件,采纳率为75.2%。&&&&&(二)着力服务发展、保障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司法文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强化大局意识和宗旨意识,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上。一是围绕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对金融、票据、证券、期货等领域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认真办理涉及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和公司设立、股权转让等事关企业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共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3844件。二是围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案件,有关单位和部门怠于行使起诉权的,探索开展督促起诉工作。一些地方还针对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开展督促起诉专项活动,取得积极成效。三是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决监督纠正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错误裁判,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社会保障、医疗服务、劳动争议等申诉案件优先审查、快速办理。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加强对妇女儿童、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加大办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力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林权改革、农村金融服务等领域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案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2031件。&&&&&(三)着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制定实施《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要求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始终,使执法办案过程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一是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及时评估风险,科学制定预案,加强与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化解矛盾工作。二是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依托大调解格局,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对有和解条件的案件本着自愿、合法、公正原则,积极引导和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对已抗诉案件也积极配合法院进行调解。三是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在作出不予受理、不立案、不抗诉等决定时,详细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促使申诉人消除疑惑。共进行法律文书说理33496件次。四是积极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认真办理征地拆迁、公共服务、行政确权等行政申诉案件,注重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70315件,84%得到采纳,促进了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四)着力维护法制权威。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与人民法院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一是完善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2010年1月,“两高”联合下发《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发表意见。2010年6月,“两高”办公厅联合下发通知,对检察机关调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的范围、期限、方式、程序等作了规定,基本解决了长期困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调卷难”问题。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通过建立联席会议、信息交流等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加强息诉工作。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对人民法院裁判正确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运用群众易懂的语言和易于接受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心理疏导等工作,共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126479件。&&&&&二、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确保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把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完善监督机制,保障民事行政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一)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完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从受理、立案、审查到提出抗诉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范,促进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今年8月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关于检察监督的新规定,立即着手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规则》,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细化操作规程,努力构建更加完备的执法规范体系。推行专家咨询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邀请专家学者提出咨询意见。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指导制度,加强类案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规范办案工作。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复查、案件跟踪问效和评选“精品案件”等方式,促进提高办案水平。建立案件集中管理机构,对案件实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努力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2011年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再审改变率比2008年提高了7.17个百分点。&&&&&(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制约,实行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分别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立案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完善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明确各级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抗诉与职务犯罪侦查分别由不同业务部门承办,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处理结果双向反馈机制,规范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保障和促进抗诉权、侦查权依法正确行使。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督,重点加强对申诉人不服下级检察院不立案、不提请抗诉等决定的复查。健全执法档案、检务督察、纪检监察部门跟踪监督等制度,采取明察暗访、抽查案件、走访当事人等方式,重视发现和解决检察机关自身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建立健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联络制度,探索建立民意收集、研究和转化机制,主动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深化检务公开,完善和落实申诉人权利义务告知、申诉风险提示等制度,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不断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工作联系,健全民事行政检察环节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重视听取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健全抗诉案件个案沟通等机制,更好地规范监督行为和方式。&&&&&三、深入推进改革创新,推动解决制约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一)完善和规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为解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手段不完善等问题,201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细化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原则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具体情形,增加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两种监督方式及其适用范围,规范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进行监督的程序,有效促进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规范和加强。&&&&&(二)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为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在认真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通知,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试点省份检察机关积极会同人民法院制定实施意见,确定441个检察院为试点单位。试点以来,检察机关共受理执行申诉案件41350件,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28140件,采纳率达到88%。&&&&&(三)建立诉讼违法行为法律监督机制。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会签下发《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可以采取调查核实、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进行监督。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监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为、查办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探索开展诉讼违法行为调查工作,加大对恶意调解、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依法及时监督纠正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共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监督意见19187件次,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四、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根本和保证,围绕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坚持不懈地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积极投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教育实践活动,广泛开展向全国模范检察官吴群、张维忠、蒋冬林等先进典型学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筑牢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道德基础。&&&&&(二)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针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通过集中培训、与高校合作办学、远程网络教学等形式,大力开展民事行政检察教育培训。创新岗位练兵形式,开展优秀法律文书评比、办案能手评选、案例评析、抗诉案件庭审观摩等活动,提升适用法律、审查证据、文书说理、再审出庭以及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使检察人员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熟练掌握各项诉讼制度和程序,为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做好充分准备。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熟悉民商事和行政法律的专业人才,加强办案力量,优化队伍结构。根据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的不同特点,在有条件的地方检察院实行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分设。成立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民事行政检察专业委员会,建立民事行政检察人才库,重视培养选拔高层次专家型人才。&&&&&(三)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高度重视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反腐倡廉建设,坚持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在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同时,严明办案纪律,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法官的关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影响公正执法的苗头性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树立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五、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几年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相对薄弱的状况有了初步改观,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较晚,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监督理念还不适应,一些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刑轻民”的思想;有的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定位的认识存在偏差,对监督的范围、重点、方式把握不全面、不准确。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力度和效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有的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监督力度不够,特别是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总体上还较薄弱;有的抗诉案件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问题,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还不健全,案件流程管理和质量管理机制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一些执法规范还没有完全得到落实,特别是抗诉案件主要集中在省、市两级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在各级检察机关的配备与办案任务呈“倒三角”状况,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基础作用的机制还不健全。四是民事行政检察队伍能力素质亟待提高,一些地方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知识结构不够合理,专业化程度不高,高层次、专家型人才匮乏,把握法律政策、办理新类型案件、释法说理、群众工作等能力不强,少数民事行政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五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还面临不少实际困难,法律关于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程序和措施的规定仍比较原则,不少工作仍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了解不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努力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第一,认真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着力转变和更新监督理念。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完善,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完善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手段,为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贯彻,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认真抓好实施准备工作。检察机关将继续把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摆在突出位置,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加强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和配套制度建设,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在检察工作中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实施。特别是要适应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监督理念,切实转变“重刑轻民”思想,遵循民事诉讼规律和基本原则,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公正与效率、监督与支持并重,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和促进民事司法公正中的职能作用。&&&&&第二,突出监督重点,进一步加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力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手段,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落实中央关于转方式、调结构、自主创新、环境保护、“三农”工作等重大决策部署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进一步畅通群众申诉渠道,更加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完善检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切实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认真办理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领域损害民生民利的案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维护司法廉洁。加强和改进行政检察工作,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第三,深化检察改革,不断完善民事行政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和巩固司法改革成果,继续深化民事行政检察改革,保证检察监督既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又有利于民事行政诉讼顺利进行。适应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属性、特点、范围、方式、作用的研究,科学界定各级检察院职能分工和工作重点,深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规律性的认识,重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基础作用。高度重视、不断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健全检务公开、案件流程管理机制、内部分工制约机制和案件质量管理与监督机制,落实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回访当事人制度,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第四,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能力和水平。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人才库,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充实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案力量,保持业务骨干相对稳定,推动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培养一批精通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办案骨干。坚持从严治检、廉洁从检,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维护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第五,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民事行政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自觉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之下,经常主动汇报重要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议案,紧紧依靠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开展工作。加强与人民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增进理解支持,优化执法环境。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离不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在此,我们建议:一是加强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的调研,适时开展法律实施的执法检查和人大代表视察活动,推动落实法律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规定。二是适时开展行政诉讼法修改工作,进一步研究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职能和作用。三是加强对“两高”有关司法解释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全国检察机关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记使命、忠诚履职,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努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浅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石景山检察院 张剑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我国特有刑事诉讼构架和侦查模式决定侦查机关拥有相对独立的侦查权,特别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不对等和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较为明显,从而使打击刑事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在侦查过程中尤为凸显,侦查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保障机制便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权。
结合目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实际状况,以及在检察实务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转变传统的事后监督工作思路,建立以“检察引导侦查”为主的动态监督工作模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信息化优势,与侦查机关合作建立案件信息数据库,实现侦查信息实时共享,便于检察机关随时对案件进行动态监督、实时引导侦查。检察机关还应充分利用党政机关、媒体和群众多方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优势,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密切配合,形成优势互补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侦查监督、事后监督、动态监督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及法律定位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
侦查监督的概念,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侦查监督仅指对侦查活动监督,即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的法律监督。而广义的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的法律监督。笔者文中所谈“侦查监督”取其广义,即侦查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对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审查三项主要内容。
(二)侦查监督的法律定位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从国家根本法和基本法的高度,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拥有对各种法律行为的法律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就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 应当通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4.0font-family:仿宋_GB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根据该《规则》第<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4.0font-family:仿宋_GB 条的规定:“ 侦查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对犯罪分子刑讯逼供、诱供的; (2) 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获得证言、收集证据的; (3) 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和私自涂改证据的;(4) 徇私舞弊, 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 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7) 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 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的; (8) 贪污、挪用、调换扣押、冻结的款物以及孳息的; (9) 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 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 (11) 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侦查监督主要包括:(1)不批准逮捕。(2)不起诉。(3)追加逮捕。(4)追加起诉。(5)纠正违法。
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现状
(一)五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笔者对全市检察机关2003年至2007年五年间开展的侦查监督工作情况初步统计。其中在侦察活动监督及移送审查监督方面,共决定不批准逮捕9627人、不起诉2514人,监督侦查机关撤回提请逮捕11594人、撤回移送起诉2695件4544人;加大对遗漏严重犯罪分子的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力度,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向侦查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365份,追捕犯罪嫌疑人365人,到案231人;适时介入侦查、参与侦查机关重大案件讨论2782人次;对批准逮捕案件出具《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1804份;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出具《补充侦查提纲》1756份;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17份。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追诉漏犯360人,追诉漏罪796件。同时加大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的纠正力度,共发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175件、检察建议书900余份,有效减少或防止了侦查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的侦查监督工作也取得了初步效果。
(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现状
  工作现状一、检察院在工作中使用的《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口头纠正意见等纠正违法的监督手段,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保障措施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导致这些监督方式缺乏法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侦查机关也就可以“堂而皇之”对检察院的监督意见采取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及时纠正,检察院对此束手无策,监督显得苍白无力。
&&& 工作现状二、检察院获取侦查监督线索主要是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刑事案件材料发现。从实际监督效果来看,从案卷中发现侦查活动违法的只是一部分,而且有明显减少的趋势。而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进行的刑讯逼供、引、诱供、违法取证等违法行为,受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惧怕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即使面对违法侦查行为也多是忍而不报,检察机关难以发现。即使有少数举报违法行为,也由于事过境迁,丧失了最佳的监督时机,无法调查核实。
工作现状三、目前采取的侦查监督模式主要是事后监督,一般都是违法情况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实施的监督,监督明显滞后,损失和不良后果已造成,监督效果较差。也就出现了检察院事后监督了,可是伤害等不良后果以无法得到弥补,被害人及广大人民群众仍然“怨声载道”,总给人一种“监督无用”的感觉。
三、我国现行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一)侦查监督机制立法上的缺陷
1.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有权进行监督。目前还没有关于侦查监督的范围、手段、采取何种监督方式等具体法律规定,导致侦查监督工作缺乏可操作性,继而出现监督的宽严程度把握不一,监督的方式不规范、难以统一等情况。可以说立法方面的缺位是导致在实际侦查监督工作缺位的重要原因之一。
2.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定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表明侦查机关与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是平等位置,各自行使职权,导致检察机关很难深人到侦查活动中去,难于进行实时的动态监督。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但与公、检两家相互制约的法律规定明显冲突,如此立法导致目前监督权具有逆向性和交错性的特点,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工作举步为艰。
3.立法中缺少确保监督效果实现的权、责条款。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行使监督权,但是针对侦查机关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时,却没有相应的权、责条款来保证检察机关监督效果的实现。
(二)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实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l、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监督与不监督的随意性。由于法律对监督的情形规定得不明确,所以遇到情况时是否进行监督,往往取决于检察人员的责任心和主观认识。但少数干警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侦查监督摆上应有的位置,又碍于工作中的“合作关系”和“情面”,不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二是监督方式的随意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侦查监督的方法有口头纠正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两者的区别在于情节的轻重。但哪些属于情节较轻,哪些属于情节较重又未作规定,所以在侦查监督方式的选择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三是对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方式未能主动争取从立法上予以确认。如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方式之一,但目前还没有主动争取从立法上得到确认,以致工作中随意性大。四是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的监督体系存在脱节现象,各部门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中多是各自为战,缺少沟通,监督力度大大削弱。
2.从被监督对象来看。主要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总认为只要人没抓错,即使程序上不规范或违点儿法也无关紧要,对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不以为然,导致侦查中的一些违法问题禁而不止。具体表现在:
(1)使用强制措施不规范。超范围、超时限、滥用留置手段变相羁押现象依然存在,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还时有发生。
(2)违法取证现象突出。一是一人提审、一人代签两个侦查人员名字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二是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办案情况仍然存在。三是非法搜查、扣押物品现象严重。四是对证人、被害人违法取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询问证人、被害人不出示证件,采取威胁、引诱的方法获取证言等等。五是取证程序不合法,严重影响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如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制作不规范,出具检验鉴定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3)降格处理问题严重。以教代刑、以罚代刑屡见不鲜,特别是侦查机关以调解名义,以经济赔偿代替刑事处罚的情况较为突出。
3.从侦查监督的工作方式来看,一是事后监督为主、动态监督为辅。检察院多是在侦查机关出现侦查违法后,才予以口头或书面的纠正来进行监督,属于一种事后、被动的监督。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针对侦查活动全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方式。二是侦查监督工作方式存在明显滞后性。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进行监督,而侦查中的违法情况又很难反映在案卷材料中,监督的实效性很差。
  四、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侦查监督相关工作立法的完善
  虽然对于侦查监督的法律地位已得到了初步确认,但从检察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应当监督的情形没有法律依据或按规定监督达不到效果的情况,笔者建议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在立法中加以完善。
  1.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刑事立案、撤案权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直接纠正权。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只有建议侦查机关立案或建议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权力,而没有直接的处分和纠正权。例如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书后应当立案。但在实践中,由于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案件性质认识上的不同,在公安机关接通知后仍不予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只能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督促。在公安机关坚持己见,拖而不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更有效的法定方式予以监督成案。笔者大胆设想,如在刑事诉讼法第87条后面增加“如果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决定立案,并由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侦查该案件。”的内容,确保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实际效果。确立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终立案权、撤案权,是对侦查行为有效的控制和引导,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2.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侦查监督的原则、方式、期限等。(1)原则。侦查监督要严格遵循以下三项原则:第一,依法监督。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监督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法律进行监督。第二,公正和效率原则。公正和效率是司法行为永远的主题和追求的目标。侦查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使违法侦查行为及时得以纠正,是为了追求更高效的公平和正义,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第三,配合与引导原则。与侦查机关在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引导侦查,提出侦查意见和建议是为了共同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的动态监督工作方式,可以说是侦查监督目前较为理想的模式。(2)方式和期限。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具体手段、方式,并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期限,以及侦查机关对监督的反馈及纠正违法的期限,不但有利于监督效果的实现,也有利于避免检察机关滥用侦查监督权。
  (二)建立“检察引导侦查”的动态监督工作模式
随着对侦查监督职能认识的不断深化,以及检察工作观念的转变,加强侦查监督、监督关口前移已成为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工作重点。侦查监督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及时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引导侦查工作沿着合法、规范的轨道进行。事实证明,目前检察机关广泛采取的事后监督方式已不能有效减少和防止违法现象的发生。转变原有侦查监督观念,建立“检察引导侦查”的动态监督工作模式,实现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信息的实时共享,便于检察机关随时对案件进行动态监督、实时引导。对侦查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和实时引导,检察机关变被动为主动,监督与侦查同步进行,将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预防侦查中违法行为的发生。建立动态监督工作模式,既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也符合司法实践工作的需要。笔者认为,建立“检察引导侦查”的动态监督工作模式的关键,在于实现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信息的实时共享。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主要解决以下三个方面问题:(1)工作机制方面,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就刑事案件信息实时共享达成相关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制度规范相关工作。(2)技术合作方面,目前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已基本实现网络化、集成化管理案件信息数据,要实现信息数据实时共享,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应进一步合作建立案件信息数据库。难点在于各自建立的网络系统、软件技术和数据信息的服务与支持技术不相同,需要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技术人员密切配合,通过技术合作实现系统间数据、信息无障碍传递、采集和共享。(3)智能、动态监督方面,案件数据信息实现实时共享只是初步要求,检察机关在面对侦查机关“提供的”大量刑事案件信息,要设计开发具有智能化、实时动态监督功能的案件管理系统,对案件信息进行初步甄别,为检察人员提供重点监督信息,大大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三)建立良好的长效工作机制,注重执行落实
  建立良好的长效工作机制,注重执行落实是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效保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开展侦查监督工作,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检察机关要与侦查机关建立切实可行的适时介入侦查的工作机制。适时介入侦查是检察引导侦查的一个重要切人点。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必要与侦查机关建立可操作性强的适时介入侦查的工作机制。(1)明确适时介入侦查的案件范围,包括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及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2)明确检察机关介人侦查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了解案情,参与讨论和分析案情,为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收集和固定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履行监督职能,及时预防和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3)明确适时介入侦查的原则、时间、程序和方式等。
  2.检察机关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检察机关的侦监、公诉、监所、控申、反贪、反渎等部门要经常沟通,及时通报侦查监督的线索和信息,工作上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如控申、公诉部门可将来信来访和办案中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提供给侦监部门,由侦监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进行立案监督;监所、公诉等部门可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超期羁押、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情况进行监督,也可将线索移送给侦监部门进行监督;侦监部门也可将在侦查监督中发现的侦查人员渎职犯罪的线索移送给反渎部门立案侦查。
3.尝试建立侦查监督督办人制度,形成检察内部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建立侦查监督工作动态流程表,由负责侦查监督工作的检察人员对侦查监督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再由检察工作督察人员负责对上述侦查监督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及时督办,及时了解和反馈情况。防止出现监督不力、督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情况发生。
4. 形成多渠道侦查监督工作模式,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党政机关、媒体和群众多方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优势,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密切配合,形成优势互补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方面的作用。如我院尝试在各社区居委会建立的检务工作站,就可以充分发挥侦查监督“检察工作第一岗位”的作用。广大群众在遇到侦查机关违法侦查情况时,可以第一时间到所在社区居委会,通过电话、互联网音、视频系统约见检察官,及时反映侦查违法情况,为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提供最及时的违法侦查线索和信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主办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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