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税务投诉,一般纳税人人对到大厅等候时间长如何解释

你如何看待“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纳税|税务_凤凰财经
你如何看待“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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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固定的纳税号,终身不变。购买如汽车这样的大宗消费品等都用纳税人识别号。专家称此举将规范“灰色收入”,以后在家开网店的小电商也将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的《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固定的纳税号,终身不变。购买如这样的大宗消费品等都用纳税人识别号。专家称此举将规范“灰色收入”,以后在家开网店的小电商也将纳税。据凤凰财经 截至1月12日19时 46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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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开通纳税人网上“权益保护专区”
来源:北京日报 
  日前,记者获悉,北京市地税局网站即将开通“权益保护专区”,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邀请市民对其中纳税人权益救济告知事项参与完善意见。&
  北京市地税局目前启动了对执法文书的全面清理,凡是没有载明行政复议、诉讼权利告知内容的,将抓紧时间进行修订和完善,并计划在执法文书中增加网上纳税人“权益保护专区”网址链接,提示纳税人可以通过访问网站等方式,及时获得权益救济。&
  执法文书将告知维权途径&
  “不在于缴多少税,关键是要心里清楚。”朝阳区酒仙桥附近的餐馆老板李先生说。李先生去年开了一个家常菜馆,税务所发给他一份《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餐馆每月应纳税额3330元。可是他发现,旁边一家规模差不多的川菜馆每个月的税才2960元。这一年下来就要多交4000多元的税,李先生觉得很不理解,拿着那张一页纸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看了又看,心里很不舒服。&
  尽管基层税务人员做了解释,但是李先生仍不能打消心中疑问。记者就李先生这样的情况向税务部门咨询,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李先生如有疑问可以有多种正规的途径反映,而今后,在类似《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这样的执法文书中,将明确告知“纳税人的权益”,并载明“权益保护专区”的网址链接,按图索骥就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昨天,餐馆老板李先生的疑问已得到解答,由于税务部门在核定餐馆的税收时,不仅要看经营者的地理位置、房租、后厨面积、经营面积、装修档次、雇工人数等因素,还要估算其营业收入。李先生的餐馆虽然与旁边的川菜馆规模近似,但李先生每月的营业收入较高,再加上后厨面积及装修档次等有明显不同,每月税收自然不同。李先生“心里的那个疙瘩终于烟消云散了”。&
  纳税人意见可跨级向上传递&
  昨天,记者登录北京市地税局的官网首页,点击试运行中的“权益保护”按键后看到,税务部门以“友情提示”的形式,清晰明白地告知纳税人,可区分实际情况分别进行“违规投诉”、“服务投诉”、“投诉税控商”,发信到“局长信箱”或者“申请复议”。只需点击相应选项后,按照网上引导填入相应内容,即可完成整个步骤。&
  税务部门还分别对关键环节进行了提示:如“举报投诉人可根据自愿原则采取署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行政复议时如遇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地税局将通知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
  北京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邀请纳税人参与问卷调查,协助税务机关修改过去生硬、严肃、冰冷的执法文书,并在网站给纳税人开辟‘权益保护专区’,体现了政府正在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相当于在目前税收管理员单线管理的模式上,给纳税人打开了一个‘天窗’,而这个‘天窗’的作用,就是使纳税人的意见得以跨层级地传递到上级部门,方便纳税人释疑解惑,并监督权力的运行。”&
  据了解,个别纳税人反映,税务部门以往虽然建立了很多救济的渠道,比如举报、投诉、信访、听证、调解、复议等等,但是权益保护的力量分散,各自为政,内部缺乏统筹协调,救济的质量和时效还不够令人满意,纳税人的问题有时不能得到迅速及时的解决。因此,搭建网上“权益保护专区”,将分属不同部门的救济资源进行整合,有利于提高市地税局各部门快速反应能力,让纳税人及时快捷地享受到政府的服务。&
  行政处罚裁量权将统一规范&
  在西城区开洗衣店的王女士因故忘记及时做纳税申报,晚了10天被处罚了200元,兼职会计告诉她,她有个朋友也是同样情况,当地税务所只处罚100元。王女士听了心里很不痛快,为此在接受处罚时还与税收管理员发生了争执。&
  税务所发给王女士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显示,如果对处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是,王女士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个词十分陌生,完全不知道应该如何操作。“为了一百块钱还不够费劲的。”虽然心里十分不满,王女士也只能满腹怨气地接受。&
  关于王女士反映的问题,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很多纳税人对同一违法行为在不同地区处罚不同的现象有意见。实际上,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所可以依法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从今年初开始,为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市地税局联合市国税局,在包括西城在内的7个区县试点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和规范,对纳税人经常发生的12项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逐一进行规范。对逾期申报行为,根据逾期时间长短,处罚有所不同,但是这种不同要公开和统一,并尽可能使处罚裁量权得到有效规范。&
  纳税人办税能否有“超市化”选择?&
  办理税务事项,因其需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让不少市民望而生畏。记者获悉,截至目前,已有2545位北京纳税人参与市地税局的网上调查,留下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他们关心的问题。此次调查中,有市民问:税务部门能否给纳税人办税提供“超市化”的选择,而不是只能面对固定的税务所和税收管理员?市民认为,这样才能使纳税人放下顾虑,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税务部门在执法文书上明示的复议等相关维权渠道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对此,税务部门表示,如何给纳税人提供更加多样化、便捷化的办税渠道,将成为税务征管改革中的一项课题。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税务专业知识对众多纳税人来说还很陌生。记者了解到,纳税人除了在本地区的纳税服务大厅和税务所外,还可以到市地税局网站的“办税通道”栏目,了解各个办税环节涉及到的文书、材料(行情专区)、条件、时限和法律依据,进行网上纳税申报、网上咨询和投诉等,网上“办税通道”已经整合了同类办税事项,部分实现了“超市化”选择。今后,税务部门还将继续对此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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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室) 邮编:100050关于我国纳税服务工作的几点认识
发布时间: 日
&&来源: 大悟县地税局城郊办&作者:高源&点击次数:
字体:【】&【】&
  纳税服务,又称为纳税人服务。纳税服务的概念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60年代初,纳税服务在世界各国被广泛推广和应用。我国对纳税服务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在1993年12月召开的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纳税服务的观念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纳税服务进行了理论探讨。在1996年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提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纳税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征查”的税收征管模式。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成为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纳税服务工作在近年来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目前纳税服务的理念、服务方式、服务形式、服务载体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在纳税服务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误区和不足,如何深化纳税服务理念,创新纳税服务工作,加强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己经逐步成为税务部门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管理模式转变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我国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管理念落后,服务意识淡薄
  在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理念里,强调得更多的是税收的收入职能、调节职能和监督职能,讲求的是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等一些税收的基本理念。在这种理念支配下,税务部门在长期的税收工作实践中形成了一种重监督、轻服务的思维定式,对纳税服务的思想认识不足,服务理念不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首先,纳税服务观念还没有达到法定义务的高度。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一直以来,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偏重于管理执法,忽视纳税服务,认为纳税服务只是额外的工作,纳税服务被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税收职业道德和思想政治工作范畴,认为提供与否、质量高低只涉及工作作风、涉及个人的道德水平和素质,没有提升到一种法制化的轨道;其次,没有树立征纳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观念。由于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一直定位于执法、管理、打击与遵从的管理与被管理的模式,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税务机关及其人员没有正确认识到,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税务机关义务、权利的对等性,没有把纳税人放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导致大多数税务人员对纳税人产生了根深蒂固的管理观念而不是服务观念;再者,税务机关管理理念存在着过错推定的思维定势。由于我国长期的社会信用体系缺失和历年来重大涉税犯罪案件的影响,造成税务人员往往预先设定所有的纳税人为偷税嫌疑对象,因此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监控其偷逃税动向,自然而然地把纳税人摆到对立面上去,对纳税人是监督防范为主,而不是主动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大多是从税务机关便于管理的角度去设立的,从这个思路出发,作为纳税服务的主体的税务机关,无法在纳税服务中充分发挥其作用。导致税务机关工作缺乏主动性,只能坐等纳税人上门,形成纳税人“供什么菜”,税务人员“做什么餐”的被动局面。税务部门往往为提高管理力度而对涉税事项层层设置审批手续,造成纳税人为一个涉税事项就要经过几个科室、多道环节的“阶梯式”办理,无形中给纳税人造成时间及精力的耗损,办税手续过于繁琐;由于缺乏信息反馈机制,纳税人无法对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进行有效地监督与评价。为此,税务机关往往费尽心机地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抓纳税服务,但仍收效甚微,不能使纳税人有较高的满意度。
  (二)监督不健全,考核机制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纳税服务还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从上至下还没有形成一套从可行性分析、决策、实施到效果评价、信息反馈、服务监督、业绩考评和责任追究的纳税服务工作机制,纳税服务还处在不系统、不全面的状况,纳税人的满意度不高。
  同时,税务机关内部重视对征管工作质量的考核,而没有把服务质量考核摆到相应的位置上。不但没有专门的服务考核机构,而且对于应该开展什么服务,服务是否到位,也没有建立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内部考核制度。即使是行业作风评比,也是社会各界参与的多,真正纳税人参与的少,真正的服务对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服务水平评价的机会很少,缺乏由纳税人广泛参与的税收服务评价机制。另外,由于纳税服务系统化程度低,缺乏统一的服务管理部门,考核制约机制不健全,征收局、征管处、税政处、信息中心等部门根据分工对纳税事项分头负责,责任不清,缺乏协调管理,往往使那些需由多部门多环节协调配合解决的涉税事项产生推诿扯皮的现象,税收服务时效以及质量都难以保证,纳税人投诉报怨时有发生,使纳税服务大打折扣。
  (三)存在形式主义,对实际效果不重视
  由于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的构建侧重于对纳税人的管理,忽略了对征管程序简化方面的工作,不可避免地导致各级税务机关将规范文明用语、建设设施齐全的纳税服务场所作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主要手段和最终目标。尽管这些努力较以前已经有了较大进步,但过于追求表象化服务的做法,却背离了纳税人的期望和效率化的服务目标,也就难以令广大纳税人满意。纳税服务偏重于口头上、材料中、墙面上文章,而不重视实际工作中的落实与否、服务效果好坏与否,使得纳税服务流于形式。
  事实上,“文明服务”、“微笑服务”只是纳税服务最基本的要求,是现代文明社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而优质的纳税服务应贯穿于纳税的全过程,其内容是很广泛的,绝不应仅仅停留在微笑服务的表面。服务的深度应当体现在服务的质量与工作效率上,高水平服务的实质在于高效率。侧重于对纳税人的表面态度,而忽视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的简便与高效,致使纳税服务仍处于“一杯清茶,一个微笑”的浅表层,与高效率的服务内涵存在着较大差距。难怪一些纳税人对宽敞舒适、设施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大发感慨:“我们到办税大厅的目的是为了办税,而不是来享受什么样的服务,与其坐在窗明几净、税务人员态度和蔼的办税大厅等候办税,还不如给我们简化一些繁琐的手续,减少电脑故障,加快办税速度,让我们节省办税时间更有实际意义。”
  (四)沟通渠道不顺畅,影响服务质量
  一方面是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衔接不到位,在税收服务过程中各自为政,不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纳税人服务。协调高效的税收服务机制要求无论是征、管、查哪个环节,都有征求纳税服务需求并向有关环节反馈的义务,面对纳税人时都是代表税务机关的服务者,不能因工作分工而忽视了税务工作者法定的税收服务义务。由于缺少专门的税收服务组织机构,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信息联系不畅,征收岗位发现的纳税人服务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管理岗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纳税人对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环节的服务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征收、稽查环节。税务稽查只管查帐,没有担负起相应的税收服务职能,征、管、查未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纳税人服务。
  另一方面是税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缺乏顺畅的沟通渠道。目前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进行,各项税收政策法规以及管理制度也作相应的调整,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纳税人的具体要求等都时常发生变化,但由于缺乏一条固定化的、通畅的、高效的沟通渠道,纳税人对税收服务的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不能及时了解不同纳税人对税收服务的不同需求。
  (五)信息化水平滞后,严重制约纳税服务水平
  首先,没有实现信息一体化,各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通过十年的税收信息化建设,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联系各级税务机关、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但是税务机关与各部门之间信息化发展很不平衡,有的部门才刚刚起步,形成了税务机关一枝独秀开展信息化服务的局面,总体服务效果不理想。各部门信息化操作平台、应用软件等千差万别,不利于电子信息的交流。部门间也没有实现微机联网和信息共享,信息传递没有形成固定、高效的渠道,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工商、海关、银行等方面的税收服务信息的取得非常麻烦,影响了税收信息化服务进程。税务部门之间,国税与地税系统的应用软件也不一样,不同地区的税务部门使用的软件也不同,没有形成信息一体化,不能实现税收信息的共享与传递,制约了纳税服务水平的提高。
  其次,信息化服务过程中故障率过高,信息管理部门技术手段有待于进一步改进。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机关信息业务技术部门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基本仅能够完成系统内的网络建设和后台数据库的维护工作,不能对前台操作人员进行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操作监控。而前台操作人员由于计算机水平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采集数据的准确性不能完全达到要求,形成一些垃圾数据和失真数据,降低了信息数据的利用价值。同时,由于技术维护人员缺乏,对纳税人的技术支持不到位,也影响了信息化服务的效果。
  再次,纳税服务信息化水平还停留在初期阶段,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在目前情况下,传统的管理理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式方法对税收服务工作的影响仍然很深,信息化的管理理念还没有形成,在税收信息化服务上往往是穿新鞋走老路,如银行网上申报后,各种纳税资料仍要求手工纸质传递、上报,反而加重了纳税人负担。再有,税务网站的建设也存在许多问题,从省到市到县,很多税务部门都在办网站,但是很多网页栏目简单,内容枯燥,长期不更新,浏览人数很少。有的后台业务支持不足,纳税人提出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答落实,网站形同虚设,造成资源浪费。
  二、优化我国纳税服务的建议
  (一)摒弃陈旧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基础,只有观念的彻底更新和改变,才能够从根本提高服务质量。
  首先,应当确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观念。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关系中始终处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状态,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很不对称,履行义务多,享受权利少,纳税人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现代行政法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完全平等,它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完全对等。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不再只是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而是与税务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关系地位。作为行政主体的税务机关也同样既有依法向纳税人征税的权利,更有依法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而且只有税务机关认真履行义务才能使纳税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税务机关只有确立了与纳税人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观念,才能改变“居高临下”的心态,在平等、真诚、尊重的基础上自觉地为纳税人服务。
  其次,要正确理解纳税服务的内涵,树立主动服务的观念。纳税服务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纳税人更方便、更快捷地纳税。纳税人最想从税务机关获得的服务,一是办税时间的节约,二是应该享受的权利得到最大化实现。这就要求税务部门要摒弃僵化、被动的服务意识,从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不能只停留在程序性为主的状态,而应当针对纳税人对税收专业知识与技能、程序、权益的需要,本着简化、科学、高效的原则,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用积极主动、真心诚意的服务,通过职能重组,优化机制,简化办事程序来提高效率,从而缩短办税的承诺时限,为纳税人节约宝贵的时间。
  (二)健全监管制度,完善考评体系
  一是建立依托信息化的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通过量化、细化各项纳税服务工作,明确各岗位纳税服务工作职责,与税收征管岗体系相融合,与税收征管软件应用相结合,使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制成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的建设,应当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的有机结合,实行标准化管理,引入信息化手段实施考核评价。通过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将纳税服务寓于税收执法之中,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岗位责任和行为准则。制定依托计算机管理、面向社会公众和纳税人的纳税服务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建立纳税服务的奖励和监督机制,加强责任追究,把纳税服务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
  二是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为更加客观、公正的对服务工作质量进行科学评价,应当聘请与税务机关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组成调查组,按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内容,预先设计科学的评价模型进行测评,保证测评结果的客观、真实和公正。
  三是开展纳税服务宣传工作,进行纳税人满意度测评。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宣传工作,发专函征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等方面的意见。主要从征纳双方沟通渠道、税收政策法规宣传、办税程序、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多元化申报方式、税收知识培训和辅导、维护纳税人权益、个体定额、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和举报有奖活动等方面进行满意度的测评。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服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将纳税服务变成税务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和日常管理性工作。
  (三)增加沟通渠道,强化税收信息服务
  目前征纳双方的信息交流不畅通,表现为信息不对称"应加大服务力度,既要为纳税人提供充分的服务,让纳税人由不知变有知,又要通过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征纳双方信息对称。
  一是要广泛拓展税法宣传渠道。通过权威的税法咨询服务部门,对内、对外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除了国家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外,国家税务总局要及时公布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等。除每年的税收宣传月之外,还可以采取召开纳税人座谈会、税收政策宣讲会等方式集中宣传税法,利用税收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以案释法。不能仅仅把税收宣传看作是某一个阶段应该做的事情,而应该树立起全局的、日常的宣传观念,将税收宣传贯穿于日常生活之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活动。
  二是建立全方位的税收咨询服务网络。加强税收咨询服务网络建设,是拓宽咨询渠道的又一重要途径。“网上税务局”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技术平台,建设完善“网上税务局”,旨在为纳税人提供多功能、方便、快捷的智能化纳税服务。过去的税务网站,大多只包含宣传税务机关形象方面的内容,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应不断丰富税务网站的内容。
  三是将税法纳入教育范畴。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应从基础抓起,在学校中积极开展税法教育,从小培养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在这一点上,我国目前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美国的高中生在步入社会之前已具有基本的纳税观念,而我国的教育课程中则基本没有纳税义务方面的内容,这与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较为淡薄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教育的主管部门应尽快将税法写入课本,在学校开设税务课程,课程的主要内容是解释征税的必要性及简单的纳税申报程序,在初中和高中普及税法知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到了大学阶段增加选修性质的专门课程。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纳税服务体系
  纳税服务体系的构建离不开信息化建设的驱动和支撑。信息化加专业化的改革方向是新时期杜绝执法随意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税收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和保障。在深化纳税服务改革中,应坚持科技加管理理念,加快实施信息系统整合。税务部门必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才能为纳税人构建起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体系。在大力推进信息化过程中,必须要有统一的规划,形成标准一体化、网络一体化、硬件一体化和应用一体化建设体系,制定严密的岗责体系,规范的工作流程。以高效的组织机构,实现税务组织机构的集约化和高效化,确保信息系统高效运行,为广大纳税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要实现这一目标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通过信息化建设不断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构建完善的税收管理信息平台。以大型数据库为支撑,以信息化网络为纽带,以科学完善的征收管理应用软件为手段,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远程认证等多种税收信息化目标的集中处理和监控;
  二是以信息化网络为依托,构建全方位的信息服务平台。通过规划纳税服务网站建设,逐步形成面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平台,向所有纳税人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纳税服务,建立融网上申报与审批、政策咨询、法规公告、办税指南、投诉举报、税收论坛等为一体的网络平台,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三是建立强大的数据信息仓库。通过建立纳税户信息档案,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为信誉等级好的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并利用所拥有的纳税人信息,及时鉴别出可能会出现涉税违法行为的风险纳税人,从而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率,实现全面纳税评估,重点税务稽查。
  四是规范税收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加强信息化建设,软件开发要有系统性,服从一体化要求;要有完整性,兼容性,确定相应的数据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保证软件的标准统一、相互衔接;要有共享性,数据信息实现共享。在设备购置和技术平台的要求上,要从经济和业务需求出发,确定相应机型和适当技术。加快开发和推广应用全国统一征管主体软件的步伐,最终达到全国使用同一标准的,覆盖征收、管理、稽查各个环节的,集征收、监控、考核、决策于一体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
  三、总结
  我国的纳税服务实践工作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存在着很多误区和不足。通过对我国目前纳税服务工作问题的总结,不难看出,当前的纳税服务在认识、机构、人员、制度、手段、效果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欠缺。纳税服务工作缺失是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的,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对纳税服务的认识不足。而纳税服务的理念缺失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的,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行政机关相对纳税人处在一个优越位置,公众的“主人翁”地位和税务机关的“公仆”地位难以得到落实,纳税服务理念缺乏存在的文化空间。我国国民的法制观念不强,信用体制的缺失,税务机关没有摆正与纳税人之间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认识到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之间的辨证统一关系,没能把服务融入到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中去。另外,税务部门也没有正确认识纳税服务的内涵,没有去了解纳税人真正想要的服务是什么,不能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使得纳税服务工作流于表面,不能真正满足纳税人的需要。所以要求税务人员要转变理念,换位思维,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在开展纳税服务过程中要注意了解纳税人的真正需求是什么,从纳税人的需要出发来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真真正正的为纳税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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