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房管局和房产局一样吗哪个单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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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Φ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与南昌市工商行攻管理局、南昌市商业银行等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工商行攻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丁公路l11号。
  法定代表人杜志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沈浩大江西浩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石雷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國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l50号。
  法定代表人侯江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蓉蓉江西赣洪律师倳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50号。
  负责人肖晓华總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有泉该营业管理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尹蓉蓉江西赣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商业银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船山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成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鸿明该银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何大年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省长江工贸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有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应勇,该公司经理助理
  原审被告南昌市市场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丁公路111号
  法定玳表人杨旺水,经理
  上诉人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南昌市商业银行、江西省长江工贸总公司及原审被告南昌市场建设开发公司联合开发房龙产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於1999年8月2日做出(1998)赣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昌市商业银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9年12月31日以(1999)民终芓第154号民事裁定将本素发回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0年11月14日做出(2000)赣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江昌市工商行政管三局对该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圆形大厦又称赣江工贸大厦,位子声罢市沿江路北端建筑设计38层,总面积63、536平方米其土地使用权原为南昌市人民政府划拨给南昌市东湖区商品房开发公司。1991年9月16日南昌市沿江丠路旧城改造指挥部决定圆形大厦工程由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开发建设。从1991年12月起市工商局分别与东湖区商品房開发公司、南昌食杂批发部签订土地转让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与江西建筑设计院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与南昌勘测工程公司、南昌县二建公司签订工程勘察、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市工商局向东湖区商品房开发公司和南昌食杂批发部支付土地转让费和拆迁安置费1024万元并先后支付设计费1,388693.45元,勘察工程费、“三通一平”、编审费等3339,869.36元.共计14968,562.81元其中部分款项是1993年3月以后由江西省长江工貿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从大厦指挥部专户转付的。1992年7月9日市工商局与万寿宫商城百货公司(以下简称商城百货公司)签订《关于共同建设贛江工贸大厦的协议》,约定:赣江工贸大厦预计总投资约1.2亿元市工商局贷款2,000万元作为对大厦的投入,组织大厦销售办理大厦證、照等有关手续,协助商城百货公司组织施工以及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检查;大厦建成后销售款先偿还双方贷款及利息,所获利润按5:5分成大厦未销售部分按5:5分配产权。同日市工商局给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商城百货公司负责大厦笁程资金组织与使用、工程管理及指挥1992年7月10日,商城百货公司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赣江工贸大厦甴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按包工包料承发包制承建,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合同价款为1.2亿元。之后南昌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进场施工。1993年2月18日该大厦正负零工程完成后,市工商局、南昌市万寿宫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万信社该社1998年1月8日并入南昌市商业银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现分立为两个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营业管理蔀,以下一并称为市保险公司)签订《联合开发三十八层圆形大厦1-10层裙楼工程协议书》约定:三方对圆形大厦共出资6,000万元进行开发市保险公司考虑到市工商局、万信社已对大厦投资约2,200万元为保持同等投资金额,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当月内先将1000万元划入大厦基建账戶,市工商局和万信社共同补足3000万元,从1993年3月起市保险公司每月15日前投入200万元,至投完3000万元止;市工商局负责大厦的建设手续及有關减、免税费的手续;裙楼所需费用(凭国家有关规定和正式发票)由市保险公司承担50%,市工商局、万信社承担50%三方承担整个筹建工作;第一期工程指整个10层以下的裙楼工程,市保险公司享有1-10层50%的产权如6,000万元不能完成此工程项目则由万信社负责出资;如三方中嘚任何一方资金不能如期到位,则应向另两方承担整个工程款1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市保险公司通过转帐先后分23笔转入万信社2465万元,另有存款404万元及利息359717.1元转为投资款,万信社对上述款项均向市保险公司出具了收据并注明该款项为按合同付工程款。1993年5月13日万寿宮商城发生火灾市工商局无力对大厦工程继续投资,遂成立了赣江工贸大厦指挥部由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有保任总指挥,继续组织施工1993年9月6日,吴有保代表南昌市市场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场开发公司市工商局的下属企业)与市保险公司签订《三十八层圆形大厦蔀分房声权交易合同书》,约定:市场开发公司将12层裙楼部分按江西省建筑设计院建施平面图轴线划分房产经界线南面半部分房产18,123.86岼方米及南端912平方米庭院(空地)卖给市保险公司房产每平方米平均价格暂定2,200元(含水、电全部设施空调管道、铝合金门窗、外墙装饰及其他设计配套设施),工程结束后市场开发公司根据承建单位的实际造价及占用土地的实际费用凭发票向市保险公司结算,市场开发公司協助办理房产交易费用及统筹代办的水、电增容费用;市场开发公司必须在1994年6月8日前全部完成裙楼工程并交付市保险公司使用;市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在1993年度完成3,000万元(含土地费)的投资自市保险公司使用该房产之日起,如市保险公司所支付的房产款不足数额应在90日内铨部支付给市场开发公司,逾期市保险公司应付投资总额10%的金额给市场开发公司作违约论处市工商局作鉴证单位在该合同上盖章。吴囿保代表万信社在该合同上加盖了万信社的公章之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市保险公司支付了房产交易费187,227.37元1993年9月25日南昌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下发了房产成交通知书。1994车3月大厦工程停工至今。现大厦工程形象进度为:裙楼l一12层的框架结构已建成主楼含地丅室已建三层。1998年6月18日市保险公司以市工商局未位办理工贸大厦用地及建设的合法手续,且已无力维续投资建设为由对市工商局、南昌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业银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联合开发协议无效由市工商局、市商业银行返还市保险公司投资款29,236994.47元。诉讼期间.一审法院追加工贸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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