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透支我卡所有证明都开了住房基金不贷给款怎么办透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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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基金卡没有怎么办
我不在那个公司上班了但是基金开没给我我还能拿到卡么?
 问题来自:北京 - 北京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8:57 咨询人:c708ssm14v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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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要求支付的,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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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你咨询主管部门。
回复时间: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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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详细表述,可以致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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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但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回复时间: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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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  教育、养老、住房、医疗,哪个不是令每个中国人心酸的话题,唯一需要多解释几句的是腐败跟普通人的关系。你会说:“我又不是腐败分子,我也不是政府官员,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腐败跟我有毛关系?”对,你不是腐败分子,但是,你知道你兜里的钱是怎么“变少”的吗?你知道在生活中每个人多交了多少莫名其妙的罚款吗?你知道在你所购买的每件商品中含有多少“过路费”吗?你知道你所交的购房款中又含有多少腐败成本吗?进入腐败分子口袋里的灰色收入,对于你来说,却是你的灰色支出。?  教育  长春吉大附中一名中学生写给全天下教师的一封信  我父母都是在长春一汽打工的,爸爸和妈妈一个月工资加起来5000元左右,给我付补课费就要:英语300,数学300,语文300,物理400,共1300元,我学习还不错,父母就想让我考上本部高中,所以全家人只有我吃小灶,父母一个鸡腿炖几个土豆,肉妈妈总要挑到单独的碗里给我吃,爸爸妈妈只吃土豆,我现在长大了,这样的饭菜我吃不下啊!又怕妈妈爸爸难过,我只好高兴的说真好吃,妈妈看着我总是笑在心里。 我们不是小孩,老师在家里补课讲的确实很卖力,在课堂上讲的确实没有在家里讲的用心,老师我即使考上高中考上大学,我也恨你们,是你们给我的家庭带来那么大的压力。假如你们上课毫无保留的把知识传授给我,我的父母就不用拿出那么多的钱给我补课,假如你们不那么势利眼,瞧不起不去你们家里补课的学生,我大不了自己多用功些,自学成才。老师你们不知道我看着爸妈喝汤吃土豆我吃肉,我的心情!你们是感受不到的,你们只是会告诉我,下堂课该交学费了!!我父母每次都毫无怨言的把学费放到我的手里,只说一句话:放好了,到老师家赶紧交给老师,别弄丢了。 我爸妈知道我自尊心强,所以从来不说你要好好学啊,爸妈不容易的话,他们越是这样我越是不舒服,为了爸妈的辛苦,我只有努力学习,但是说实在的我要崩溃了,每天背着沉重的书包,我的心情和书包一样沉重,我活的真的很不高兴!! 老师我恨你们!!!!!!! 教育局到班级调查,我真的有冲动想站起来指认你们,可是为了我的父母,我只有沉默,我不想给他们带来任何麻烦。但是,老师,我恨你们!! 教育局更恨你们,你们每天官免堂皇,抓教育你们做到了吗?看着假期里背着书包去补课,你知道家长付出了多少本不应该支出的血汗钱,孩子出去补课家长又有多少担心和牵挂,人身安全和交通安全每天都牵动着爸爸妈妈的心!如果你是家长请转起,如果你是哥哥姐姐请转起呼吁一下未来你也会为人父母希望你的孩子受到良好教育! 好心人请帮我们这些孩子吧!也帮我们那可怜的父母省点钱吧!他们身体透支压力过大,我们的幸福又在哪里?  请问:这种补课费属于什么性质?是老师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不辞辛苦的为学生加班加点的补习功课而收取的劳务费。多么伟大光辉的形象!NO!补课费本质上是理应当在课堂上完成的教学任务没有完成,在课下弥补而收取的返工费。请问:哪一个行业返工还需要额外收费的?假如,一个建筑项目,工程不合格需要返工,甲方单位还需要额外付费的话,那么,可以预见的是建筑质量将会100%不合格。同理,如果老师在课堂上没完成的任务在课下返工还需要额外付费的话,那么课堂上的讲课质量会怎么样呢?  那么,到底老师给学生“补课”可不可以收费?  答案是:可以。老师利用课余时间给学生补课,并且收一定的费用,不是不可以,但是有前提条件:第一,不准收取本班学生的补课费,因为老师教本班学生知识是属于义务,无论是在课上还是在课下都是属于份内的工作。第二,不准收取本校学生的补课费,因为作为老师教本校的学生也属于一种责任。不能说本校的学生问老师一个问题,这个老师说:“我不是你的任课老师,所以你需要额外付费。这个问题值10块钱,你看值不值?”然后这个学生掏出10块钱,这个老师便严肃认真的开始讲解。  老师完成本职工作后,利用课余时间给外校学生补课,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可以的。
楼主发言:36次 发图:0张
  @YONGYUANBUWAN 老师收学生的补课费,这能挣几个钱,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看哥们给老师支几招:  1、竞价排座。学生的座位不固定,每一堂课上课之前都需要重新排一次座。效仿百度竞价排名的做法,根据每一堂课的重要程度,前三排需要竞价排座。后面的座位原则上免费,但是如果一个座位有两个同学以上发生争执的话,那么就由出价高者获得。  2、竞价回答问题。老师提出的每一个问题,不像以往的做法那样举手回答,而是由出价最高的同学获得回答问题的资格。答对了就会获得全班同学的鼓掌;答错了不受任何处罚——这是在满足学生的成就感。  3、拍卖班干部。班干部的每个职务都进行公开拍卖,由出价最高的同学获得,任期一年。班长有罚款权,其它班干部有监督举报权。班级纪律可以明文规定并且明码标价,违反哪一条需要罚款多少钱。实际操作是这样的:如果是班长直接发现哪个学生违反班级纪律,由班长直接罚款,罚款归班长所有;如果是其它班干部检举给班长,罚款就由两个人平分。再如,过一段时间,某个同学看班长(或某班干部)不爽,可以找到班主任,如果此班长的职务是2000元拍得,可以给班主任2000元就可以把此班长免职,班主任对此同学的姓名有保密的义务。此时班长一职空缺,那么班长的职务就要再次拍卖。如此把班干部设计成盈利模式,每一个班干部的职务都有经济价值,这样每一个职务才能拍出大价钱。  4、拍卖隐私权。比如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考试总成绩需要在班级大排名,名次在前面的同学当然高兴,名次在后面的就惨了,回家有挨揍的危险,怎么办?排名最后的15名同学会被找到办公室,通过拍卖的方式,由出价最高的5名同学获得隐私权。此5名同学的成绩不会出现在班级成绩单上,当然也不会出现在班级名次表上。没有获得隐私权的那10名同学就成了全班倒数后十名——有这样的竞争压力,隐私权才具备经济价值。  就这些吧,我怕写多了会遭雷劈,当然,这是调侃。老师收学生的补课费,这能挣几个钱,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看哥们给老师支几招:  1、竞价排座。学生的座位不固定,每一堂课上课之前都需要重新排一次座。效仿百度竞价排名的做法,根据每一堂课的重要程度,前三排需要竞价排座。后面的座位原则上免费,但是如果一个座位有两个同学以上发生争执的话,那么就由出价高者获得。  2、竞价回答问题。老师提出的每一个问题,不像以往的做法那样举手回答,而是由出价最高的同学获得回答问题的资格。答对了就会获得全班同学的鼓掌;答错了不受任何处罚——这是在满足学生的成就感。  3、拍卖班干部。班干部的每个职务都进行公开拍卖,由出价最高的同学获得,任期一年。班长有罚款权,其它班干部有监督举报权。班级纪律可以明文规定并且明码标价,违反哪一条需要罚款多少钱。实际操作是这样的:如果是班长直接发现哪个学生违反班级纪律,由班长直接罚款,罚款归班长所有;如果是其它班干部检举给班长,罚款就由两个人平分。再如,过一段时间,某个同学看班长(或某班干部)不爽,可以找到班主任,如果此班长的职务是2000元拍得,可以给班主任2000元就可以把此班长免职,班主任对此同学的姓名有保密的义务。此时班长一职空缺,那么班长的职务就要再次拍卖。如此把班干部设计成盈利模式,每一个班干部的职务都有经济价值,这样每一个职务才能拍出大价钱。  4、拍卖隐私权。比如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考试总成绩需要在班级大排名,名次在前面的同学当然高兴,名次在后面的就惨了,回家有挨揍的危险,怎么办?排名最后的15名同学会被找到办公室,通过拍卖的方式,由出价最高的5名同学获得隐私权。此5名同学的成绩不会出现在班级成绩单上,当然也不会出现在班级名次表上。没有获得隐私权的那10名同学就成了全班倒数后十名——有这样的竞争压力,隐私权才具备经济价值。  就这些吧,我怕写多了会遭雷劈。当然,这是调侃。
  @YONGYUANBUWAN 教育产业化  万能的市场经济可以把教育做成一个产业,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和家长就是“消费者”,老师、学校在市场上提供教育产品和服务,并且赚取一定的利润。学校除了收学费以外,还可以挣学生的伙食费、住宿费、校服差价、收取资料费等等,把学校经营成一家家公司。  那么,教育产业化到底能不能解决下一代受教育的问题呢?  答案是:能,即使没有一分钱的财政拨款,把学校完全推向市场,学校通过自主收费自主经营是可以解决经费来源的,可以完成下一代受教育的问题。但是会带来其他问题。  接受“教育服务”实在太特殊了。如果是购买其它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有权利讨价还价,货比三家。教育你能讨价还价吗?教育似乎可以货比三家,就拿孩子上幼儿园来说,相对于小学、中学、大学,幼儿园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对家长来说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于是,各个幼儿园便使尽浑身解数招揽“顾客”,出现了双语教学、开设国学、各种舞蹈、音乐更是不在话下应有尽有,想尽一切办法增加教育课程。 幼儿园阶段并没有多少教学内容,恐怕最主要的教学内容就是带孩子“玩”了。但是,哪个孩子的家长愿意让自己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呢?家长即使节衣缩食也得选择设施好、学习内容多,当然也是收费高的幼儿园了。  教育产业化就是让市场配置资源,更直白的说法是:完全用钱的多少配置教育资源。教育资源全面向高工资的学校流动,相应带来的就是对学生的高收费。只要收费高的学校就能配备最好的老师、享受最好的教育设施与教学质量;收费低的学校就配备差一点的老师、享受差一点的教育设施和教育质量。看上去多么合理,但是,这样的结果就是接受良好教育无疑将成为有钱人的专利,特别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名牌大学更会成为有钱人子女俱乐部,因为市场经济理论解释:名牌大学是一种稀缺资源,既然所有的学生都想上名牌大学,那么体现这种稀缺性的唯一方法就是提高价格,提高到比普通大学高出很多很多的学费才能体现其名牌的含金量。穷人家的孩子即使考上名牌大学也会忌惮其高额学费而不得不选择收费低教学质量差的大学。  教育产业化的另一个体现是可以用钱来抵消分数上的差距。无论谁都想上重点学校,无论是重点小学、重点中学还是重点大学,如果你和另一个同学分数差10分,假如每差一分可以多花1000块钱。那么,只要你爸爸多花10000块钱就能抵消你与另一个同学10分的差距了;如果差了20分,只要你爸爸多花20000块钱,以此类推,这样,在分数上的差距就可以通过多花钱来找齐。  总而言之,教育产业化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教育高收费,而由教育高收费带来的是给中低收入家庭造成的经济负担和给高收入家庭子女的一路绿灯,这就是教育的不平等、不公平。教育不公平是一切不公平的源头。下一代就因为父母收入的高低而造成自己受教育程度的不同,这又直接带来了下一代工作、收入的差距和发展前途的迥异。
  @YONGYUANBUWAN 私立大学:  美国著名的八所常春藤盟校,这八所院校包括: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达特茅斯学院、布朗大学及康奈尔大学,无一例外都是私立大学,25所新常春藤大学大部分也属于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一样,它们同时接受联邦政府资助和私人捐赠,用于学术研究。由于美国公立大学享有联邦政府的巨额拨款,对私立大学的财政拨款和研究经费要低于公立大学。相应的,私立大学的收费也要比联邦大学和州立大学相对高一些,但是,私立大学用设立奖学金制度和给学生提供贷款的方式抵消高学费的门槛。私立大学接受社会特别是校友捐款,并且设立专门的基金进行管理,此类基金大部分支出是用于学生的奖学金。最近,潘石屹夫妇给哈弗大学和耶鲁大学各捐了一笔钱设立奖学金,主要用于帮助来自亚洲的学生。  这些学校都采取一种“只择优录取,不问家庭收入”的原则,招生办公室可以全权根据考生本人的情况录取,而完全不必考虑这个学生家庭支付学费的能力。这也有赖于美国金融业发达,学生贷款体系完善,许多贫穷人家的优秀子弟可以申请到低利率的学生贷款,等到工作以后分期偿还即可。  那么私立大学属于什么性质?最起码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完全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性质。私立大学:  美国著名的八所常春藤盟校,这八所院校包括: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达特茅斯学院、布朗大学及康奈尔大学,无一例外都是私立大学,25所新常春藤大学大部分也属于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一样,它们同时接受联邦政府资助和私人捐赠,用于学术研究。由于美国公立大学享有联邦政府的巨额拨款,对私立大学的财政拨款和研究经费要低于公立大学。相应的,私立大学的收费也要比联邦大学和州立大学相对高一些,但是,私立大学用设立奖学金制度和给学生提供贷款的方式抵消高学费的门槛。私立大学接受社会特别是校友捐款,并且设立专门的基金进行管理,此类基金大部分支出是用于学生的奖学金。最近,潘石屹夫妇给哈弗大学和耶鲁大学各捐了一笔钱设立奖学金,主要用于帮助来自亚洲的学生。  这些学校都采取一种“只择优录取,不问家庭收入”的原则,招生办公室可以全权根据考生本人的情况录取,而完全不必考虑这个学生家庭支付学费的能力。这也有赖于美国金融业发达,学生贷款体系完善,许多贫穷人家的优秀子弟可以申请到低利率的学生贷款,等到工作以后分期偿还即可。  那么私立大学属于什么性质?最起码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完全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性质。
  @YONGYUANBUWAN 财政买单全民教育相当于政府代表民众做了团购。因为每一个公民都向政府交税,政府再拿着钱通过财政支付给教育行业,也就相当于全国的家长团购了教育服务;如果每一个家长自己去交学费,也就相当于散客,价格肯定比团购要高的多吧。  对学校的制约措施:  1、义务教育期间0收费,禁止老师、学校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0收费,为的是不留漏洞。就不要动这点心思,把心思用在教书育人上。一切教育经费一律向教育局申请,而不是向学生家长伸手。另外,财政拨款与学生的数量挂钩,而不是与学校的教职员工的数量挂钩。  2、成立家长委员会。比如需要学生购买校服、学习用品、资料等,由家长委员会行使采购权。因为此类消费,真正的消费者是学生和学生家长,而不是老师和学校,学校和老师没有权利代理,必须由家长委员会决定采购的一切事物。大学以后由学生会行使此项权力,采购权还包括选择学校食堂的餐饮企业,选择校内零售企业等。  3、后勤从学校剥离,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等看下文。  
  @YONGYUANBUWAN 养老问题  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过渡到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这时就有两类人的养老金存在了问题,一类是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他们没有个人账户。另一类是改革前参加工作而改革后退休的“中人”,他们的个人账户建账时间短。而政府不能让这两类人因为制度转化而无法领足养老金,所以直接挪用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给这两类人发放养老金,这也直接导致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北京大学教授赵耀辉表示,如果不提高退休年龄,中国老年人抚养比将从2010年的4.9下降到2050年的1.4(也就是1.4个年轻人工作养活1个老人)。若以税负角度衡量,年轻劳动力的“税率”将从2010年的16.8%增加到2050年的40.9%,即纯粹为了支付老年人的花销,年轻劳动力将要拿出全部收入的近41%。如果延迟退休,年轻劳动者的负担将大大降低。若在2050年将70岁作为退休年龄,老年抚养比未来40年将基本维持在2010年水平。   如果不提高退休年龄,到2050年,年轻一代必须拿出自己收入的41%用来供养老年人——北大教授赵耀辉的这个结论,颇为耸人听闻。不过,细看得出结论的依据,却经不起推敲。这个结论唯一的依据就是老年人抚养比。确实,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到来,如果不改变“老年人”的定义,“几个年轻人养一个老年人”的抚养比,肯定会越来越小。反之,若将“老年人”的范围从60岁缩小到70岁,抚养比就会高很多。  可是,这不就是一个数学游戏吗?只说一个问题:通过提高退休年龄“改善”抚养比,真就能减轻年轻一代负担吗?这个抚养比,主要只是人口统计层面的意义。不延迟退休,就没有养老金可拿吗?怎么就得年轻人拿出收入的41%来供养老年人?  这是因为我们缴纳的养老保险都拿去给父辈发养老金了,所以将来我们的养老金,就需要在下一代缴纳的养老保险里“挪用”。之所以赵教授如此强调抚养比,强调不延迟退休年轻人会负担不起,真正的用意就在这里:如果不延迟退休,“挪新钱发旧钱”的这种游戏,可能会玩不下去!到时候,下一代年轻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可能会不够“挪”来给现在的年轻人(也就是将来的老人)发养老金。
  @YONGYUANBUWAN 挪新钱发旧钱的游戏通俗的称谓是“庞氏骗局”。庞氏骗局最最重要的秘诀就是:存钱的一定要多于取钱的,只有这样资金才会出现盈余,才可以不断的玩下去;否则,当取钱的一旦多余存钱的,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中国早在2000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到2020年60岁以上老人占社会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18%,到2034年将达到22.8%。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阶段。  也就是说,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取钱的老年人会快速增加,而存钱的年轻人却增加缓慢甚至下降。当年轻人缴纳的养老保险,不够支付老年人的养老金的时候,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到那时社保基金就玩不下去了。
  @YONGYUANBUWAN 挪新钱发旧钱的游戏通俗的称谓是“庞氏骗局”。庞氏骗局最最重要的秘诀就是:存钱的一定要多于取钱的,只有这样资金才会出现盈余,才可以不断的玩下去;否则,当取钱的一旦多余存钱的,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中国早在2000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到2020年60岁以上老人占社会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18%,到2034年将达到22.8%。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阶段。  也就是说,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取钱的老年人会快速增加,而存钱的年轻人却增加缓慢甚至下降。当年轻人缴纳的养老保险,不够支付老年人的养老金的时候,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到那时社保基金就玩不下去了。
  再顶。
期待下篇。  
  @YONGYUANBUWAN 与庞氏骗局略有不同的是,社保基金背后还有财政补贴。  请问:财政的钱是哪来的?财政的钱是工作的年轻人缴纳的税收。请看:  由财政把年轻人缴纳的税收——补贴给社保基金——再由社保基金发放给退休老人。  由年轻人直接缴纳养老保险给——社保基金,由社保基金——发放给退休老人。  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吗?区别是:  第一种情况是:年轻人缴纳——税收——然后给老人发退休金;  第二种情况是:年轻人缴纳——养老保险——给老人发退休金。  它们没有本质的区别,其本质都是:年轻人交钱,老人取钱——仍然是挪新钱发旧钱。  当这种游戏玩不下去的时候怎么办?如果你知道庞氏骗局怎么玩,那你就知道养老金方案怎么改革:  一、 、1推迟退休年龄,前文北大教授提出的办法。这样既增加了存钱的人数,同时又减少了取钱的人数,一举两得。  2、扩大覆盖范围,年轻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争取达到100%覆盖。  3、提高缴纳养老保险占工资收入的百分比;如果是由财政补贴给社保基金持续输血的话,那将来提高的就是税率。。  那为什么不降低养老金水平呢?因为如果降低养老金,那就直接动摇了此庞氏骗局的基础——破坏了存钱的年轻人对退休生活的美好幻想,这个幻想一旦破灭,那么,直接打击的是年轻人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YONGYUANBUWAN 如果养老金制度不是庞氏骗局,是什么呢?  养老金制度的本质是:基金定投。  养老金是自己年轻时能挣钱,存上一部分供自己年老时的花销。而不是下一代养活我们年老,我们也没有义务养活现在退休的老年人,他们的养老金是他们自己年轻时挣的钱,只不过他们当时没有建立养老基金缴纳制度,也就是他们没有存下一笔养老钱,于是我们缴的钱被直接拿去给父辈们发养老金了。财政需要补上的一课是父辈们的历史欠账,而不是拿我们缴的钱去顶账。  如果缴纳养老基金是基金定投的话,那么就按照基金定投的规则去运作。基金定投是我们做了一项长期的、稳定而持续的投资,投资的越早、越多、时间越长,将来的收益也就越多,当然拿到的养老金也就越多,与一个人的职权、职务、职称、在不在编没有关系。而基金管理方的责任就是让我们投的钱保值增值。  从全球范围来看,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多为购买国债,或是采用市场化投资运作,而存在商业银行的只有中国。投资体制低效导致我国养老基金的贬值风险很大,在以银行存款为主的投资体制下,中国养老基金获得的年均收益率不到2%,而在过去11年间,中国年均通胀率高达2.47%,每年都处于缩水之中。较为单一的投资渠道,养老基金投资渠道非常狭窄,除了银行和国债,几乎没有其他渠道。而我国的存款利率总体上不敌通货膨胀率,实际为负利率的银行存款处于贬值状态。而大部分投资国债,也只是投资中短期的,真正能实现增值的长期国债处于空白。
  @YONGYUANBUWAN 羊毛出在谁身上?  在企业上班的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职工)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  什么意思:比如你的工资是每个月5000元,企业缴纳5000元的20%,就是1000元,也就是企业每个月“给你”缴纳1000元;  本人缴纳5000元的8%,也就是每个月自己缴纳400元,一共缴纳了1400元,每个月还剩4600元你能拿到手。(其它需要缴纳的保险和基金忽略)。  换一种说法:你的工资是每个月6000元,“全部由自己”缴纳1400元,还剩下4600元,也就是每个月你能拿到手的还是4600元。  所谓“企业缴纳”真的是企业缴纳的吗?羊毛出在羊身上,多么浅显的道理,所谓“企业缴纳”的这1000元钱不是这个员工的劳动所得吗?为了避免每一个人每个月都要跑到社保局门口去排队,此种说法和做法本质上仅仅是代扣代缴的一种机制而已。但是,就是因为这一句“企业给员工缴纳”的说法,在没有强制约束力的前提下,理应由企业缴纳的那部分养老保险费就便成了企业的良心账。企业高兴给员工缴纳,就缴纳;不高兴就不缴纳;另一个副作用则是企业认为是在“增加企业负担”,又真的是“企业”负担吗?这1000元,是天经地义的你的劳动所得,就因为这样的说法和做法,反倒成了企业的“恩赐”了。  养老双轨制:  一个公务员:工作期间的工资全部来自财政支出——也就是由纳税人养活;  如果工作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退休以后的养老金到社保基金领取——这就相当于自己年轻养活自己年老。  一个公务员:工作期间的工资全部来自财政支出——也就是由纳税人养活;  如果工作期间不用缴纳养老保险,退休以后的养老金还是由财政拨款——这还是在由纳税人养活,直到去世。
  @YONGYUANBUWAN 如果有人问:当下全国人民最关心的是什么问题?并且它有一点风吹草动都能牵动全国人民的神经?那无疑就是房价了。高房价不是没有办法解决,而是会动了太多人的奶酪,会触碰到太多人的既得利益,其中最大的利益集团并不是开发商,而是地方政府。如果不考虑这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就是为了解决房地产行业存在的问题,解决高房价的问题,其实并不难。  每个人、每个家庭的收入差距是很大的,无论你承不承认这都是客观事实,那么,可以根据收入的高低建立不同层次的住房市场。  房地产新政:  0 第一部分人:能买得起房的人群——建立商品房市场  对于能买得起房的人自然很简单,去购买商品房即可,但是,执行一对夫妻只允许购买和拥有一套住房的政策。请注意:这种规定是在全国范围内只能购买和拥有一套住房,而不是每个省或者每座城市都可以购买一套住房,那就没有意义了。那么,对于已经购买和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怎么办?后文涉及。  那么,对于单身人士就没有资格买房了吗?单身人士当然有资格,但是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男的年满22周岁、女的年满20周岁,也就是法定的结婚年龄以后才具备购买商品房的资格,不满结婚年龄的个人没有资格购买,名下也没有资格拥有商品房(除了遗产继承这一种情况外)。那么,会不会因此而出现假离婚的问题呢?由原来的一对夫妻只能拥有一套房,假离婚后变为一人可以各拥有一套房,那拥有更多房产的怎么办?(后文提供假离婚以外的选项)  对于改善性购房需求怎么办?可以遵照先卖后买的程序进行操作。比如:原来有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想换一套120平方米的,那么可以先把80平的卖掉,然后再买120平的,对于先卖后买中间的空档期可以暂时租房。这是为了没有管理漏洞,否则,如果改善性需求可以先买后卖,那么他就不一定卖掉原来的那一套了。  0 对于房产税,已经是一对夫妻一套房了,肯定全部用于自住,也就没有征收房产税的太大必要了;即使征收房产税的话,也只需要针对豪宅征收就可以了。
  @YONGYUANBUWAN 第二部分人:暂时买不起房的人群——建立出租房市场  提出一个问题:一个家庭为什么要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  0 中国现在大约有13.5亿人口,按照每个家庭平均3口人计算(一对夫妻加一个孩子),那么房屋的需求就是4.5亿套,如果所有的家庭都购买第二套住房(把第二套住房也认为是刚性需求,或者委婉的称为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话,那么全国就需要再建4.5亿套,一共需要9亿套住房。多建的4.5亿套是一个什么概念?比美国加上日本两个国家的总人口还要多,也就是把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的人民全部请来居住,不但每个人都能住一套房,而且还有富余。根本不用所有的中国家庭都购买第二套住房,仅仅是一部分家庭购买,那么,也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就更不要说有的家庭购买第三套、第四套……如果购买第二套住房是为了周末度假,那么,实在是一种巨大的浪费;如果是为了投资,完全可以,但是有一个要求——不允许空置。  前文提到的一对夫妻已经拥有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情况,完全不用“离婚”,有两种选择,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1、卖掉。  2、选择一套用于自己居住,其余的无论多少套全部进入租赁市场,一律对外出租。这好像是废话,不,一对夫妻多于一套的这些房子,如果选择不出售的则需要登记成为“出租房”。这种出租房的性质与商品房已经完全不同,把出租房与商品房分开,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专门管理。  对出租房的要求:  1、只能用于对外出租,并且不允许空置。  出租房是独立于商品房市场以外的另一套监管系统,对出租房的硬性要求是必须对外出租,不允许空置。每年每套房最多允许空置的时间是30天;新房第一年允许空置时间是90天,考虑装修时间。如果空置时间超过规定的天数,则需要缴纳空置罚款。  2、出租房不能出售给私人用于自住,私人也没有资格购买此类“出租房”。  那么,此类“出租房”以后可不可以再出售呢?当然可以,那卖给谁呢?谁有资格购买出租房呢?  3、房屋租赁公司是出租房的唯一合法买家。  需要注册成立专门的房屋租赁公司,只有此种公司才具备购买出租房的资格。此类公司有资格购买和出售出租房,但是如果此公司出售出租房的话,买方也必须是另一家房屋租赁公司。房屋租赁公司还可以接受私人出租房的挂靠、代管等业务。  4、房屋租赁公司还可以购买的其它房源。  还可以在商品房市场上直接购买二手房;另外还可以购买新房。但是,如果购买新房,房屋租赁公司则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才具备购买资格。如果在大城市注册的房屋租赁公司名下需要有100套出租房,在中小城市注册的房屋租赁公司名下需要有50套出租房才具备资格购买新房。并且购买的新房不能是新开盘的房源,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新楼盘开盘六个月以上未卖出的房源。  请注意:商品房市场的房子可以进入出租房市场,但是,只要进入出租房市场的房子,就永远不能再回流商品房市场。  房屋租赁公司手里的房子与私人手里的出租房一样的要求,必须对外出租,不允许空置,参照前面的最多空置时间,超过的则会受到处罚。  也就是针对投资性住房需求建立了这种出租房市场。虽然房屋租赁公司可以购买商品房,但是它的房价与老百姓用于自住的商品房市场的房价已经不是一个概念。因为出租房已经与商品房市场完全隔离,出租房不能回流商品房市场,所以无论这种出租房的房价炒到多高都跟老百姓的自住型住房没有一点关系。那么,出租房的房价跟什么有关系了呢?跟租金直接挂钩了,租金越高,出租房的房价也就走高,反之,租金下降,出租房的房价也就随之下跌。另外还可以规定每套房每换手一次,至少冻结一年不准交易。  即使是租金也不是房东一方面说的算的,如果出租房的房东漫天要价,宁可空置也要等待租金上涨,那么等待他的不是出价更高的租客,而是空置罚款。租金的多少是供需双方博弈讨价还价的结果。
  @YONGYUANBUWAN 第三部分人:低收入人群——建立保障房市场  1、 把所有的政策性住房合并,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等,全都合并为廉租房,对低收入家庭出租而不是出售,来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为什么只是出租而不是像以往那样出售呢?  1、 首先,解决所有人的住房问题,不是解决所有人都能买得起房的问题,而是解决所有人都有房住的问题。让所有人都买得起住房,这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尽管白纸黑字写出来,有些残酷,但这却是客观事实,无论哪个国家即使发达国家也不可能实现让每个人、每个家庭都能买得起住房。向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此类政策的出发点就是政府试图让每个家庭都能买得起房。这可能实现吗?  2、 其次,出售会带来腐败,而出租即使出现腐败,也是可以挽回的,至少还可以把这套房收回来。  比如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得到的人就如同中了彩票一样,过了一般是5年冻结期以后就会在市场上出售,大赚一笔。再者,有多少经济适用房是落到真正的低收入家庭手里?出现过200平米以上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楼下停满了奔驰、宝马;出现过几连号事件……而专门用于出租的廉租房,保障的是基本住房需求,决定了住房条件有限,如果一个家庭收入允许,是没有多大兴趣申请廉租房的。  新推出的共有产权住房,北京称为自住房,是经济适用房的2.0升级版,性质没有根本改变,只是在操作细节上略有改进。比如:规定房屋面积必须在90平米以下,设置严格的申购条件,但仍然使用摇号的办法也就是类似中彩票的办法分配。  请看此类政策达到的效果:没得到的人会说:“这里肯定有猫腻,政府真腐败。”那得到的人呢?当然会很高兴,会说:“比我穷的人多了,他们没得到,而我确得到了——政府的确腐败”。真不明白,这就是政府的初衷么?  政府应该保障的不是那些买不起房的家庭,真正应该保障的是那些租都租不起房的家庭。  更重要的是:出租比出售利用率高。低收入家庭是相对而言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收入是不断变化的。如果这个低收入家庭收入增加了,就可以把这套保障房收回来,租给另一个低收入家庭。如果是出售,那么就只能让获得此套保障房的这一个家庭受益,出租就能让更多的家庭受益。  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廉租房需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而不是以一个自然人做为申请单位。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除了家庭收入状况,人均住房面积以外,人口数量也都是重要的衡量指标,这样就能让更多的人受益。不以自然人为申请单位的另一个考量是防止“假离婚”。如果假离婚后再去申请,一个家庭不就具备两个申请名额了吗?而真离婚还是假离婚是无法鉴别的。
  @YONGYUANBUWAN 保障房的具体运作  政府不直接参与保障房的建设:  如果由政府直接去建设保障房,肯定会带来腐败和低效率,那还不如交给企业去做,由企业做成一个投资项目。这样财政不需要任何拨款,只要有政策倾斜即可,比如土地出让金减免,相关税费减免等。政府提出廉租房的建设指标,如对容积率的要求,每户不得超过多少平米等。  政府不参与保障房的经营管理:  由这家投资企业对所建设的保障房进行经营管理。但是,对经营保障房的要求有二:一是不允许空置,与前文的对出租房的要求一样,空置的时间超过规定天数的需要交纳空置罚款;二是对保障房的租客是有要求的,保障房只能租给政府鉴定为低收入家庭的人群,其它人没有资格租住。  政府如何掌控租金的价格:  因为保障房有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的减免,所以,它的租金要比普通出租房的租金要便宜,如果此企业利欲熏心,不给低收入家庭的租客便宜,怎么办?政府能掌控两个数字:一个是保障房的建设数量,另一个是低收入家庭的数量。政府就通过这两个数字对保障房的租金进行调节。  假设,一座城市建设了7万套保障房,政府可以鉴定10万个家庭为低收入家庭,也就是这10万个家庭选择7万套房,此时的租金是低于普通出租房的,其余的3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去租保障房。  如果想降低保障房的租金,可以减少低收入家庭的数量,还是这7万套保障房,政府可以只鉴定6万个家庭为低收入家庭,那么,这7万套保障房去抢这6万户客源,此时构成了买方市场,那么,租金就是由这6万户低收入家庭说的算了。此时的租金肯定会被压的很低,另外那1万套保障房由于没有客源只能空置,还需要向政府交纳空置罚款。  如果想提高保障房的租金,可以增加低收入家庭的数量。还是这7万套保障房,政府可以鉴定14万个家庭为低收入家庭,由这14万个家庭去竞争这7万套保障房,此时构成了卖方市场,那么,租金就由拥有保障房的企业说的算了,此时租金价格肯定会上升。
  @YONGYUANBUWAN 医疗  加拿大的免费医疗(节选自《海归心目中的美加印象》)  加拿大的医疗时间拖沓,虽然是免费医疗,但是和没有医疗差不多。所有没有在加拿大生活过的人对加拿大的医疗都会保有一个美丽的幻想。因为加拿大是一个全民免费的医疗体系。我在美国的时候经常有人惊讶我会从加拿大跑去美国,因为他们认为加拿大有免费医疗,多么好的社会。对此我只好一笑了之。只有在加拿大生活过的人,才知道这个全民医疗福利是一个BiggestJoke。举几个具体例子:1.我一朋友的父亲来加拿大探亲,耳朵疼,上医院,最后约到了看医生的时间是13周之后;2.我送我一朋友半夜去急诊,肚子疼,医院给照了B超,验血,确定这人还能活着之后,就是给打吗啡,止疼。  后来见到医生的时候是第二天早上10点。3.原公司一在加拿大的CFO,太太得了癌症,有两种疗法选择,有一种对早期非常有效,但是要看癌症发展的状况。为了查明癌症的发展状况,要做一个检查,但是医院做这个检查的队伍排到了3个月后。CFO不甘心,托后门去医院里问看能不能提前,最后发现,做这个检查只需要30分钟,医院有足够的人力整天做这个检查。  但是,这台检查的机器每做10次之后要做一个维护,而做维护的那个技工每个星期只来一次,所以医院每个礼拜只能给10个人做检查。这就是缓慢的加拿大人的生活。最后这个CFO自己掏了几万美金把太太送去美国做了检查。如果你碰巧没有几万美金怎么办?没关系,加拿大政府不会让你受苦的,天天打吗啡做保守疗法一直到你死。这真实事情我也见过,不想具体说了。5年前离开加拿大的时候看见TIMES上一篇文章说,加拿大人等待手术的平均时间是9个月,现在看来也没有缩短多少。
  @YONGYUANBUWAN 免费医疗是受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热烈欢迎的好政策。如果免费医疗,那么医疗工作者的工资、医疗行业的所有费用是哪来的?是全体纳税人交税,再由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给医疗行业,医疗行为才可以“免费”。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所谓的免费医疗,医疗费用全部来自纳税人缴纳的税款。  ,医疗行业的运转比教育行业还要复杂,因为它有两个最大的特性:一是医疗行为本身的高风险;二是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且是绝对的信息部队称。  如果把医疗行业福利化,也就是免费医疗,医疗行为高风险的特性就显示出来了。既然每个医生的收入都差不多,那么,还有哪个医生愿意承担高风险,去做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手术呢?哪个医生还愿意起早贪黑加班加点的工作呢?(如上文出现的情况)  如果把医疗产业化,医疗单位就像企业那样经营:自主收费、自负盈亏,信息不对称的特性就显示出来了。医生和患者之间最大的优势就是信息不对称,不要说普通人,即使患者本身就是医生,如果去看病也必须尊从他的主治医生的医嘱,所以,在医疗产业化的前提下,普及医学知识对抵消信息不对称无济于事。医生是白衣天使,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就应该怎么怎么样,否则就没有医德——唱高调也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就拿最最常见的感冒来说,如果是一般性感冒,在不发生病发症的前提下,注意多休息、多饮水,信不信只需要10块钱就能解决问题,但是,如果是在医疗产业化的前提下,效益与医生的收入直接挂钩,最少最少也得花掉你100块钱吧。那么,对于其它疾病就可想而知了!想必各位都深有体会,这里就没有必要展开了。综上所述:  如果把医疗行业福利化,出现的结果就是低效率——他们就拿着工资不干活;  如果把医疗行业产业化,出现的结果就是高收费——他们就想方设法赚你钱。  那么,怎么办?
  互联网必将改变教育,教师的职业也将逐步淘汰。更多的学习可通过互联网进行
  @YONGYUANBUWAN 医疗保险  假设有10个人,围着一个大圆桌坐好,桌上有一个轮盘,轮盘上从1到10正好十个数字,对应10个人,每个人掏出2元钱放在桌上,然后转动轮盘,当指针停下来正对着的人,这个人就是幸运者,可以拿走桌上的一共20块钱。这是彩票的基本原理。  假设,每1000人在一年内会有一个人的大病住院,也就是千分之一的概率。如果每个人拿出100块钱,这1000个人,一共就是10万块钱。如果按照彩票的玩法,谁猜中了幸运数字,谁将获得这10万奖金;而医疗保险恰恰相反,获得这10万“奖金”的资格不是幸运,而是不幸,不幸生病。  每个人掏100块钱给自己上一份医疗保险,不会造成任何经济负担吧?1000个人就能集中10万块钱,这10万块钱给一个人用于治病,就能解决很大的问题吧?这就是医疗保险的性质,医疗保险相当于——负彩票。  请注意:医疗保险的保费不是完全固定的,参照车辆交强险的做法可以上下浮动,如果投保的人不抽烟、不喝酒,不良嗜好越少,得病的概率也就越低,那么保费也相应的下降;反之,不良嗜好越多,得病的概率也就越高,相应的保费的数额也就越高——这也是为了鼓励每个人健康生活。
  @YONGYUANBUWAN 既然医疗行业不能福利化,也不能产业化,那么怎么办?  解决办法就是给患者提供尽可能多的选择。请看医疗行业具体的改革措施:  1、检验科与医院完全剥离。  检验科的人员、设备、财务完全从医院独立出来,成为独立单位,检验结果予以互相承认。比如某患者需要做CT检查,可以选择本市任何一个合乎要求的检验单位拍摄CT,甚至在外地一定时间内的CT片到任何一家医院必须予以承认。这样是为了避免过度检查,特别是避免检查费用给医生的回扣问题。  2、药房与医院完全剥离。  药房从医院独立出来,即使患者从A医院看病,拿到处方后完全可以选择任何一家药房拿药,而不一定必须从此医院的药房拿药。这是为了避免医生从药品中拿回扣。  3、患者可以选择药厂  患者拿到处方后不但可以选择任何一家药房去买药,而且可以选择处方上药品的生产厂家。医生开出的处方上写明的某种药品,必须是药品名而不能是商品名,否则此处方无效。对药房的另一个要求是同一种药品必须同时代理两个药厂以上的产品,以供患者做出选择,除非某种药品只有一个厂家生产。比如:处方上有青霉素,患者可以根据药房对不同厂家青霉素的报价,而最终选择是A厂家生产的还是B厂家生产的青霉素。这样虽然增加了药房的运营成本,但是没有办法,谁让它是这么特殊的行业呢?这就如同消费者到超市去买牙膏,任何一家超市的货架上都摆着n个品牌的牙膏,供消费者任意选择。
  @YONGYUANBUWAN 4、医生卖处方而不是卖药。  医生的收入来源是看病开处方,可以不断提高处方的价格以体现医生的工作价值,处方收费与处方上的药品价格完全脱钩,以避免开大处方吃药厂的回扣。  假设:李医生获得处方权后,  从8元钱一张处方起步,开(卖)出1000张处方后就可以涨价1元,升级为9元钱一张处方;  9元钱一张处方,开出2000张,就可以再涨价1元,升级为10元钱一张;  10元一张处方,开出4000张后,就可以再涨价1元,升级为11元钱一张处方;  11元钱一张处方,开出8000张后,就可以再涨价1元,升级为12元钱一张处方;  12元钱1张处方,开出16000张后,就可以再涨价1元,升级为13元钱一张处方;  以后这个李医生每再开出16000张处方后就可以涨价1元,以此类推,涨到100元1张处方封顶。(这里讨论的是操作方案,所涉及的具体数字不是主要内容,可以商榷)  政府对某些药品限制最高零售价的政策,被证明是无效的。药厂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对亏本的药品停产,常识告诉我们——赔本的买卖没人做;第二种选择:很简单,换个名字,换个包装,重新上市。药价虚高根本不是药厂获得了超额利润,而是灰色支出太多了!如果没有了给相关部门的公关费,没有了给药房的进场费,没有了给医院领导的行贿费,没有了给医生的回扣,药价还会那么虚高吗?  药厂不用再去讨好医院,不用再去讨好医生,只需要去讨好患者。做出疗效更好,价格更低的产品即可。
  @YONGYUANBUWAN 5、处方保险。  医生开处方所用的这张“纸”的印发的权利交给保险公司。某医生拿到卫生部门准许的处方权后,拿着自己的相关资料:简历、档案、相关证书等去游说保险公司,给自己签发“处方用纸”。那么,每一张处方也就相当于一张保单,保险公司从中赚取保费。保险公司可不是只挣钱这么简单,这相当于保险公司对此医生开出的每一张处方提供了担保,如果发生医疗事故,保险公司是需要作出经济赔偿的;另一个作用,保险公司对此医生的职业生涯建立终身数据库,对医疗行为持续不间断的记录,根据此医生的事故率向上或向下调整保费比例。  前文提到的处方的价格,这个价格其中包含了保险费。比如:李医生现在的身价是10元一张处方,如果保险公司给他的担保比例是10%的话,李医生开出一张处方,自己得到9元钱,保险公司得到1元钱。而这1元钱是在李医生从保险公司手里领取处方用纸的时候,就需要掏钱的(这同发票的原理一样)。而且这张处方上已经明确印刷了收费金额,此医生不可能对患者随便收费。  6、手术保险。  外科医生拿到卫生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后,拿着所有资料到保险公司申请手术保险,由保险公司为此医生担保,此医生才可以主刀上临床做手术(同上面处方保险的原理一样)。  假设张医生做一台手术收费10000元,需要患者家属签字,也就相当于合同,那么这张合同用“纸”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也相当于一张保单,保险公司为此台手术作了担保。如果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对患者做出经济赔偿的话,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现在的规定是发生医疗事故后,由医院负责经济赔偿,此规定的弊端是对于医院来说是一种不可预测的支出,那么医院就需要用高收费来弥补这种已经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支出。由保险公司负责经济赔偿的好处是不给医院和医生构成潜在的经济压力,这样医院运营的费用稳定而可以预知,医院就没有了高收费的冲动。  如果医院、和医生不承担任何风险,那么他们对患者不就可以不负责任了吗?不,医院承担的是名誉损失,如果一家医院的事故率很高,还有患者敢去此医院看病吗?医生承担的是职业风险。如果此医生的事故率高,保险公司就会不断提高保费比例,(此保费比例是需要写在患者家属签字的那张合同上的,这样,患者家属可以直接了解此医生的事故率)提高保费比例也就意味着此医生收入的减少,直到终止合作。  给医生的处方、手术提供保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建立医生职业生涯数据库,对医生的职业行为跟踪记录,这相当于医生的职业保险。无论是处方保险,还是手术保险,如果因为此医生的事故率太高,而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愿意对此医生提供保险服务的话,那么,也就意味着此医生职业生涯的结束。  打个比方:卫生部门给医生颁发的相关资格证——相当于驾驶证,是准入门槛;医生执业保险——相当于交强险,如果没有交强险同样不允许开车上路。
  @YONGYUANBUWAN 7、保险公司负责评估医院  另一种保险是针对患者的医疗保险。可以把保险公司分成两大阵营,要么为医生方做职业保险,要么为患者方做医疗保险,不允许两方同时开展保险业务。  由承担患者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建立全国医院数据库。每年根据搜集到的医院的收费数据做出评估,对任何一家医院的报销比例进行调整,也就是负责监督医院。  医保公司对每一家医院的住院费报销比例默认是70%,比如:A医院,根据搜集到的数据,如果评估这家A医院治疗同一种疾病的收费比别的医院高,那么可以调低报销比例到60%;如果第二年评估这家医院收费还是比别的医院高出很多,再调低报销比例到50%,直到把这家医院打到黑名单——凡是到这家医院住院的费用0报销。那么就意味着所有在这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所有人都不会选择A医院就医。反之,B医院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那么医保公司可以提高对这家医院的报销比例,到80%、90%,也就是说,医保评估一家医院相对别的医院收费的高低,对报销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为什么这样安排?因为医保公司掌握着自己的客户——患者住院的第一首资料,并且对自己的利益直接相关,相当于组织自己的投保人(患者)对医疗服务进行团购,所以可以对医院进行分析,从而进行有效监督其是否高收费。这样,医院的所有收费都无处遁形,同时医院也具备了发起价格竞争的动力。
  @YONGYUANBUWAN 请看:患者可以选择医院、选择医生、选择检验单位、选择药房、选择药品生产厂家,用这么多种选择来尽可能抵消信息部队称;医疗保险负责监督医院,医生执业保险负责监督医生,用保险来对冲医疗行业的高风险。
  @YONGYUANBUWAN 腐败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经济成果向官员手里输送的一种手段。  一个公务员向上级领导行贿,花了20万买了一个科长,在科长任上通过受贿、贪污“挣”了不少钱;  然后花了50万买了一个处长,身为处长受贿、贪污的数额就更多了,又挣了很多的钱;  然后花了100万买了一个局长,相应的受贿、贪污的数额就更多了;  然后,再去买更大的官,挣钱;买官、挣钱……  另一个人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用于跑运输,挣钱以后,卖掉了摩托车买了一辆出租车;跑出租挣钱以后,又把出租车卖掉买了一辆大巴跑长途客运……  这两个人的“生意”有区别吗?没有区别,第二个人是把“买车”当做投资项目;第一个人是把“买官”当成了投资项目,也的确做成了一个投资项目。日常的受贿、贪污等同于利润,乌纱帽等同于资产。只有手里有资产(当官)才能带来日常的利润(贪污受贿),获利以后才能购买更大的资产(乌纱帽),也只有更大的资产(乌纱帽),才能带来更多的利润(贪污受贿)……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商业模式。  老百姓找官员“办事”,老百姓手里的钱就是在向官员手里输送;下级官员找上级官员“办事”,金钱再由下级官员向上级官员手里输送。就是通过行贿、受贿、贪污这样的途径,社会财富才能源源不断的进入到政府官员的腰包。
  @YONGYUANBUWAN
  建议大家搜索鲍鹏山点评的《商君书》,优酷视频有,看完大家就懂今天的中国和朝鲜了。
  @YONGYUANBUWAN 腐败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经济成果向官员手里输送的一种手段。  一个公务员向上级领导行贿,花了20万买了一个科长,在科长任上通过受贿、贪污“挣”了不少钱;  然后花了50万买了一个处长,身为处长受贿、贪污的数额就更多了,又挣了很多的钱;  然后花了100万买了一个局长,相应的受贿、贪污的数额就更多了;  然后,再去买更大的官,挣钱;买官、挣钱……  另一个人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用于跑运输,挣钱以后,卖掉了摩托车买了一辆出租车;跑出租挣钱以后,又把出租车卖掉买了一辆大巴跑长途客运……  这两个人的“生意”有区别吗?没有区别,第二个人是把“买车”当做投资项目;第一个人是把“买官”当成了投资项目,也的确做成了一个投资项目。日常的受贿、贪污等同于利润,乌纱帽等同于资产。只有手里有资产(当官)才能带来日常的利润(贪污受贿),获利以后才能购买更大的资产(乌纱帽),也只有更大的资产(乌纱帽),才能带来更多的利润(贪污受贿)……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商业模式。  老百姓找官员“办事”,老百姓手里的钱就是在向官员手里输送;下级官员找上级官员“办事”,金钱再由下级官员向上级官员手里输送。就是通过行贿、受贿、贪污这样的途径,社会财富才能源源不断的进入到政府官员的腰包。
  @YONGYUANBUWAN 贪污  请注意下面词组的区别:  中国厦门海关和中国海关厦门分关;  北京市公安局和公安局北京分局;  北京市环保局和环保局北京分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分院;  这些词组仅仅是语法上的区别吗?笔者解释一下:  中国厦门海关是:中国厦门市的海关;中国海关厦门分关是:中国海关设在厦门的分关。  北京市公安局是:北京市的公安局;公安局北京分局是:公安部设在北京市的分局。  北京市环保局是北京市的环保局;环保局北京分局是:环保总局设在北京的分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的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分院是:法院系统设在北京的一个分院。  这就是造成贪污的症结之所在。  “中国厦门海关”——这样的管理方式属于横向管理,也就是俗称的属地化管理。采用这类管理机制的政府职能部门通常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同类型部门的“双重领导”,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事权”,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人、财、物”。就拿交通部门为例:交通部规中央国务院直接领导;  各地的交通厅并不归交通部直接领导,而是归各地的省委省政府领导;  各地的交通局并不是归交通厅直接领导,而是归各地的市委市政府领导;  基层的交通局并不是归市级的交通局直接领导,而是归各地的县委县政府领导。  “中国海关厦门分关”——这样的管理方式属于纵向管理,也就是俗称的垂直管理。  目前比较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税务、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开始实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银行撤销省级分行,设立9家大区制分行,此后,银监、证监、保监均参照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工商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2000年,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和药监局都实行垂直管理。2004年,国家统计局各直属调查队改制为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土地部门的土地审批权和人事权实行垂直管理,借以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005年,国家安监总局下面的国家煤监局实行垂直管理,安监局仍然属于属地化管理(横向管理)。  政府职能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就意味着脱离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序列,直接由省级或者中央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人、财、物、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共同的特点就是垂直性、相对独立性,业务运行基本上脱离同级政府的行政干涉,封闭在系统的条条框架内,而且特别强调业务的敏感性和保密性。  以中央纪委为例说明横向管理与纵向管理的区别:  横向管理:也是现在实行的管理方式。中央纪委归中央领导;各地的省纪委归省政府领导;各地的市纪委归各地的市政府领导;各地的县纪委归各地的县政府领导。中央纪委因为权力很大,可以调查中央领导,那么,请问:省纪委能调查省领导吗?市纪委能调查市领导吗?县纪委能调查县领导吗?全都是同一级别的同事甚至是自己的领导,作为一个纪委干部,谁会去调查?谁敢去调查?。  纵向管理:全国各地的纪委实现纵向管理后,全国的纪委统一称为中央纪委,归中央纪委垂直领导,与当地政府彻底脱钩。在北京设立一个统一的举报中心,接受全国各地的举报,然后再向各地的“中央纪委”分配调查任务,调查结果直接向北京的中纪委总部负责——试想一下,这会发生什么?
  @YONGYUANBUWAN 处方:  一、司法独立。  一、 二、纵向管理。  二、 三、横向协调。  三、 四、以“市”为管理单位。  分述:  一、司法独立。  一、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换言之,没有实现司法独立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存在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要求做到:(1)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法院)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当然,立法机关可以对司法机关予以监督,但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及对法官的弹劾权进行监督,不得干预个案的审判。(2)司法系统内部的互相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程序、调卷令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直接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3)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指一个法院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法院是法官办案的地方,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讲,法院里法官最大,用德沃金的话来说就是: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除了法律以外法官不服从任何别的权威。  法官保障制度。这是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方面保障法官无所顾及的捍卫法律。法官的地位及待遇来自法律,不是他的上级。这就包括由法律规定法官的职权,不可削减的待遇及其职位保障。对职位通常采用两种办法:一是终身制(英美法的主要做法);二是文官制度的保障。法官的高薪制也是法官保障制度的内容之一。[1]  法官独立  法官独立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但是难以达到的目标就是法官的非政治化、非政党化。法官非政治化是法官进行司法审查特别是针对高官的司法审查的重要制度基础。因为如果不独立于一定的政治集团,法官在碰到与政治相关的案件的时候,就会产生“自己人审自己人的问题”或者反过来产生“自己人审判外人”的情况。第一种情况使司法失去社会信任,使社会产生“审判是演戏”的感觉。第二种情况使法官失去当事人的信任,因为当事人确信法官有政治偏见(法官与他不属一个政党)。这两种情况都有违法官中立的原则,它会将中立的审判变成“政治的审判”。这一点在西方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才得以纠正。美国经典的宪法案件——1803年“午夜派职案”的起因就是因为当时的美国司法不独立于政治,两大政党都要利用司法达到政治目的。当时的联邦党人对付民主党人的办法之一是判处民主党人以“叛国罪”。因为他们同情法国革命,而当时法国是美国的敌人。正是因为司法可以为政党的政治目的所用,才有联邦党人和总统亚当斯在下台前一天夜里还在忙于任命自己的党员做法官,因而引发了这场有关宪法危机的讼案。  独立内涵  说起司法独立,人们往往认为它意味着法院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固然不错,但是司法的独立性还应当包括更多的内涵。把事物认定为独立,至少应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该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存在明显的界限;二是该事物具有与众不同的运作方式和规律。对司法而言,前者主要是指机构与权限的独立;后者则意味着推理模式与程序的独特。机构与权限上的分立构成了司法独立的物质基础,而司法推理模式与诉讼程序显示的则是司法活动的独立个性,这对于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同样具有实质性的意义。[1]  特质  事实上,独特的法律推理模式正是现代法治条件下司法运行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推理具有使自己区别于科 学解释以及政治、伦理、经济论证的方法与风格。这种独特的法律推理模式不仅确保法律共同体所独有的职业特色,而且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抵御政治、道德等因素的不恰当渗入,进而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依法而治的法治精神。司法中的法律推理是法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把待决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的活动,它具有多方面的特质:  首先是以严谨的逻辑性体现形式正义的要求。作为一种思维形式,法律推理与普通的逻辑推理并无二致。逻辑规律表明,凡带有必然性的推理,其结论必定以某种方式包含于前提之中;凡前提中根本没有的东西,就不可能出现在结论中。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判决本身就存在于法律规范之中,而不是立法者未曾意料的新结论。因此,法律推理的逻辑性质使得法官的司法活动与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取得了一致性,同时,法律推理的逻辑性质还意味着平等而无偏见地实施公开规则,而这正是形式正义的基本要求。  其次是以严格的程序性来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推理是在特定的诉讼程序中展开的。诉讼程序的意义在于:当事人按照法定的顺序、方式充分陈述自己的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展开辩论,并对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做出理性选择。法官则在这些程序中公平地听取各方的意见,整理争论点,在当事人参与、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形成判决。严格的程序通过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达到对实质性权利的享有和运用,同时也保障了法律推理的合理性与司法过程的民主性。  再次是以价值的中立性抵御各种非法律因素的侵扰。一般而言,法律规范总是要负载一定的价值,而在多元价值的社会中,立法活动常常要以价值的权衡、价值的估量为基础。但是,法官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却不能与立法活动相雷同,而应当独立于社会上各种关于价值观念的争议和评价;在法律推理过程中,他必须以实现法律规范及内含价值为最高宗旨,排除各种非法律的价值因素,如政治争议、道德评价等对司法过程的干扰。尽管有人对完全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持怀疑态度,但是可以确信的一点是,法律推理如果失去了应有的中立性,不仅司法独立会成为一句空话,甚至会重蹈人治的老路。
  @YONGYUANBUWAN 二、纵向管理。  前面叙述过,这里不再重复。  三、横向协调。  其实横向协调很好理解,各部门实现纵向管理后,各大局虽然实现了互不干涉,却又各自为政了。而在现实中,每一种情况都不只是涉及一个部门的职权范围。比如治理大气污染,就涉及环保局、交通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城建局等的职权范围,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组织和协调各大局之间的工作和利益。  四、以“市”为管理单位,县政府以及乡、村两级政府都属于市政府的分支。  为什么不以县为管理单位呢?以“市”为管理单位还是以“县”为管理单位,并没有对错之分,而是哪一种好处更多,弊端更少呢?  (1)县域经济人才外流。由于县城不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足够多的就业机会,更没有多大的发展空间,所以多数大中专毕业生会选择留在城市,而不是选择回本县工作。  (2)县域资金外流。1是邮政储蓄增势迅猛,成为县域资金外流的主要渠道。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吸收的存款全部外流,成为县域经济资金外流的“黑洞”。2是随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县级行的贷款权限逐渐上收,致使县级行贷款功能逐渐萎缩,存贷款比例严重失衡,造成县域资金的外流。3是由于教育体制改革,高校扩招及学费价格的上涨,每年也需从县域抽走大量的资金。4是随着股票债券市场的发展和人们的投资理念的提高,加之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持续下调,造成部分资金流向股票债券市场。5是外地就医,由于县城医院医疗水平有限,患者会选择市医院、省医院、乃至北京、上海的大医院就医。6是购买高档消费品,如汽车等。资金回流的途径除了招商引资以外就是打工者的劳动工资了,总体上是资金流出的多,回流的少。  (3)县域流通成本高于城市。县城的租金和人力成本比同一城市的市区明显的低一些,按理说同样的商品应该县城的价格比市区的价格要低才合乎常理,事实却不是这样,比如同一个品牌同一个款式的服装、家电、电子产品并不比市区低,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比市区的售价高,这是因为市场容量所决定的。市区因为人口稠密,市场需求足够大,摊薄了每件商品的成本;而县域的人口少而分散,消费能力不足,导致县城比市区的流通成本反倒更高。  以县为管理单位:  一个县就像一座城市那样规划建设成片成片的小区,大型购物广场、博物馆、体育馆、科技馆、动物园、植物园……——会因为没有足够的人口和人流量而入住率和利用率极低,会被亲切的称为鬼城。  全国每一个县基本都有自己的钢铁厂、水泥厂、玻璃厂、建材厂、纺织厂、服装厂、铸造厂、家电厂、等门类齐全的工业企业。——这是中央领导嘴里常说的“低水平重复建设”,是淘汰落后产能的对象;但却是县财政的利税大户,是县领导眼中的世界五百强。
  @YONGYUANBUWAN 官员财产公开  请问:反腐的目的是什么?  反腐的目的是为了让多少高官落马,多少贪官被判入狱,贪腐金额不断刷新历史记录,贪官的情妇数量不断创历史新高……如果就是为了这些数字的话,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现在的官员一个不剩统统枪毙,且不说这能不能执行,即使一个不剩统统枪毙后,换一批新的官员,又能保证他们不腐败吗?还不是一个贪官倒下去,千千万万个贪官站起来。  反腐的目的是震慑腐败分子,预防腐败的发生。其实,预防腐败最简单,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官员财产公开了。“官员财产公开”这项政策是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并且被证明是最简单、最有效的预防腐败的方法。  无论有多少高官落马,多少贪官入狱,也并不能说明没落马、没入狱的官员就没有腐败。证明一个官员是否清白最简单、最有效的办法也是官员财产公开。你说自己是一个清官,怎么证明?只需要把自己的财产公开即可——财产公开是检验清官最好的试金石。  为了减少官员财产公开的阻力,也是为了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以前发生的腐败,给他们一个出路,有两种选择。  1、 第一种选择、交权。无条件辞去一切公职,对以前发生的既往不咎,但是,附加条件是:1本人和配偶不准出国;2直系亲属包括儿子、女儿、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以及他们的配偶,至少三代不准移民;3本人及配偶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一切社会保障,比如退休金、医疗保险等,此类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  第二种选择:交钱。把能说明来源的收入留下,其余的必须全部上交社保基金,其来源既往不咎,现任职务不变,给他一个洗心革面、重新做“官”的机会。  对于不是主动交钱、交权的,而是被举报的、被有关部门查出来的非法收入,或者查出来有瞒报财产的,那么对不起,则一律进入司法程序。
  日暮西山
  @YONGYUANBUWAN 行贿受贿  当送礼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甚至形成了一种送礼文化,全社会对行贿受贿都见怪不怪的时候,问题到底出在哪儿了?  一个人为什么要去送礼、为什么要去行贿?或者说行贿能达到什么目的?  1、“投资”获得回报。  把行贿当成了一种“投资”,既然是投资就要有收益,并且收益必须要大于投入,否则不就亏本了。比如浙江一名商人用价值17万元的字画古董,从海宁原副市长马继国那里换来了17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减免——收益是投入的10倍之多。另外还包括行贿人偷税而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走私人员为走私物品进出口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等行为,也属于此种情况。  2、获得机会。  本应该通过竞争获得的机会,违反有关程序和操作规程、评分标准而获得优先权。如同样具备甚至不具备中标、升学、提干、就业、入伍条件的情况下,就因为行贿而得以中标、升学、提干、就业、入伍等的机会。  3、减免处罚。  触犯《刑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后,向法官、检察官、警察、监狱长等司法、执法人员行贿,以达到减免罪行和罚款的目的。如触犯了某一项刑律,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判刑5到10年,行贿就可能判5年,不行贿就可能判10年;还包括服刑期间因为此种原因而获得减刑等情况。再比如违反了某项法律法规,被警察抓到,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罚款2000元,给警察个人1000元,便免于处罚。  不添加任何感情色彩,单就从理论上说,打击行贿受贿有三种方法:  A、行贿受贿同时打击——行贿受贿同罪  B、打击受贿,不打击行贿——受贿属于犯罪,行贿不属于犯罪(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行贿人去举报受贿人)  C、打击行贿,不打击受贿——行贿属于犯罪,受贿不属于犯罪(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受贿人去举报行贿人)  就这三个选项,根本不存在第四个选项。
  @YONGYUANBUWAN A、行贿受贿同时打击——行贿受贿同罪,这也是现在正在施行的法律。  行贿受贿相当于在做一笔交易,或者说做一笔“生意”,行贿人负责出多少钱,受贿官员可以提供一次“特殊服务”。只要达成协议,受贿官员收下“服务费”后,那么也就相当于签下了一张合同。接下来就是受贿官员如何履行合同了。那么,让人怀疑的是:这样一张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受贿官员为什么会认真执行呢?  说出来你也许不信,受贿官员是出于信誉的考虑才严格履行合同的。试想一下:如果此官员受贿后,没有履行合同——没有给行贿人办事,那么,还会有下一个人向自己行贿、找自己办事吗?只有这个官员严格的履行了合同,非常圆满的完成了行贿人交给的任务,才会有更多的人找上门来,向自己行贿、求自己办事。所以,受贿金额特别巨大的官员,不用问,这个官员的信誉特别好,否则,他不可能把“生意”做的那么大。  此时,如果你还把希望寄托给第三人举报,那就太天真了,此种交易的达成是没有第三人知情的,即使知情人肯定也是行贿人和受贿官员最亲近的人,他们又怎么可能去举报呢?  行贿受贿是你出钱,我出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同盟关系。法律规定行贿受贿都属于犯罪并且同罪,在事实上加强了而不是削弱了这种利益同盟。既然同罪,那么犹如一条绳上的两只蚂蚱,跑不了我也蹦不了你,咱哥俩都有坚守秘密的责任和义务,这次合作愉快,下次继续合作。  事实说明一切,行贿受贿同罪这条法律执行的结果就是送礼成了普遍的社会风气,并且升级为“送礼文化”。请问:  不送礼能办成事吗?  办事有不送礼的吗?  送礼有办不成的事吗?
  B、打击受贿,不打击行贿——行贿不属于犯罪,受贿属于犯罪(目的是鼓励行贿人去举报受贿官员)  具体操作是:在打击贿赂犯罪中,鼓励行贿人积极揭发受贿,把受贿官员都揪出来。假设,一个人去给官员送礼,只要这个官员接受了贿赂,行贿人马上就到检察院去举报,把这个受贿官员绳之以法。并且要求全社会都向这个人学习,把隐藏在政府中的社会蛀虫一个一个的都挖出来,使官员队伍不断得到净化,直到所有的官员都不敢受贿。这是在感情上最大快人心的,也是理想主义的想法,但现实中,行贿人会去举报吗?  受贿是有前提条件的,1行贿人必须得到受贿官员的信任,并不是谁的钱都会要;2必须在一个受贿官员感到安全,没有第三人在场,尽可能没有证据留下来的私密时空条件下才可能接受,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任何地点都会接受贿赂。  再拿前文的案件来说,一名商人用价值17万元的字画古董,从海宁原副市长马继国那里换来了17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减免。此时,因为行贿无罪、受贿有罪,这个商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去举报这个受贿官员,马继国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举报以后呢?这个商人还想不想在地产界混了?还想不想在海宁混了?确实所有的官员都不敢再接受这个商人的贿赂了,但同时,也没有官员愿意理睬他了吧。第二种选择、继续向马继国行贿,从而获得第二笔好处、获得第三笔好处……如果是你,会选择前者还是后者呢?我想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后者。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这个受贿官员想不再给行贿人好处,都不行了。因为,受贿官员已经构成了犯罪,而行贿人却并不构成犯罪。  在行贿无罪,受贿有罪的前提下,除非一个官员压根就不接受一分钱的贿赂,冰清玉洁、无懈可击;否则,只要接受一点点贿赂,行贿人就可以用举报相威胁,受贿官员便沦为行贿人忠实的奴仆。这就如同一个处女,被一个恶棍给侮辱了,然后这个恶棍说:“反正你的贞操也没有了,干脆你就嫁给我吧。”
  @YONGYUANBUWAN C、打击行贿,不打击受贿——行贿属于犯罪,“受贿”不属于犯罪(目的是鼓励受贿官员去举报行贿人)  其实“受贿”并不是一个行为,而是两个行为的总称,第一个行为是“收钱”;第二个行为是替人“办事”。那么,收钱就一定意味着替人办事吗?不一定。  既收了钱又替人办了事,这两种行为都具备才能称为受贿;否则,只收了钱但没办事,就不能称为受贿。所以,官员既收了钱又办了事——才构成受贿罪;只收钱但没办事——并没有构成受贿罪。  官员收了钱但没办事,在这种情况下:  0 此官员没有构成受贿罪。  1 而行贿人已经构成了行贿罪。只要给官员送礼就构成了行贿罪,行贿罪的量刑:与行贿数额和此官员的级别成正比;并且追加罚款(至少是行贿数额的两倍以上)。  官员收钱后并替人办了事,在这种情况下:  此官员构成了受贿罪。受贿罪的量刑:与受贿数额的多少,更重要的是与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大小成正比。  此行贿人不但构成了行贿罪,而且还构成了获得非法利益罪。获得非法利益罪的量刑:与获得的利益多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大小与社会影响程度成正比。  总的原则是对行贿人的处罚要远远重于对受贿官员的处罚,因为,行贿受贿这种交易,获利的大头在行贿人手里,而不是在受贿官员手里。  这里鼓励的是受贿官员去举报行贿人。假设,一个官员收到钱后:  1、如果此官员没替行贿人办事,也没去举报。收到的一切款项归此官员个人所有,并且仍然不构成犯罪。  2、如果这个官员没替行贿人办事,并且去举报,不但收到的一切款项归此官员个人所有,并且受到政府的额外奖励。假设收到100万,政府就额外奖励他100万;假设收到1000万,政府就额外奖励他1000万。  3、如果此官员替行贿人办了事,也就是构成了受贿罪后去“举报”,交出受贿款项,并配合司法部门调查,挽回损失,依此减刑。也就是说,受贿官员不小心上了贼船,只要他想下来就可以随时随地跳下来,给他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从而不会被行贿人牢牢掌控。这是为了防止官员越陷越深,越陷越深也就意味着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也会越来越大。  再看行贿人的境遇:  1、给官员送礼后,还没有见到任何回报,自己就已经构成了行贿罪。  2、自己面对的是一群毫无“信誉”可言的官员。对于官员来说,收到钱后,无论自己去不去举报,最佳选择都是不给行贿人办事,因为,只要不办事,自己就不构成任何犯罪。  2 3、行贿人获得“回报”后,不但构成了行贿罪,而且构成了获得非法利益罪,并且随时有被受贿官员“出卖”的危险。  这样,行贿就由原来的低风险高回报的一种“投资”,变成了高风险低回报的一种“投资”。
  只有一座大山,黄俄,大家都懂得。
  @YONGYUANBUWAN 但是,C、种方法,会出现一个严重后果:  如果“受贿”(收钱)无罪并且收到的款项皈受贿官员所有,那当官的不就可以到处要钱到处索贿而有恃无恐了吗?最后反咬一口说对方行贿,不但无事而且还可以获得奖励!  No,假如一个人无故跟你要钱,如果不给就把你怎么怎么样,这是什么行为?这属于敲诈勒索;同理,那么当官的无故朝你要钱是什么行为?不也属于敲诈勒索吗?而且是用手中的权利进行敲诈勒索,还包括所谓乱收费、乱罚款等,都属于用权利敲诈勒索的范畴。  那么,用权利敲诈勒索、索贿、受贿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用权利敲诈勒索的特性:  一、利用职权;  二、主动索要;  三、规定以外的所谓收费或者罚款;  四、所得款项归自己或所属部门的小团体所有;  五、掏钱人之所以掏钱,所争取的事自己的合法利益和权力,而不是非法利益(这是最主要的定性标准)。  索贿的特性:  一、利用职权;  二、主动索要;  3、掏钱人之所以掏钱,所要争取的是非法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掏钱人所要争取的,同行贿的目的是一致的:1当成“投资”,2获得机会,3减免处罚。(这一条才是索贿与用全力敲诈勒索的根本区别)  受贿的特性:  1、 1、官员手中有权利;  2、 2、是行贿人主动“送”的,而受贿官员是被动接受的;  3、 3、行贿人主动送礼,所要争取的是非法利益而不是合法权益。行贿的目的:1当成“投资”,2获得机会,3减免处罚。  4、 索贿与受贿唯一的区别是,受贿是行贿人主动给的,索贿是索贿官员主动要的。那么,是主动给的还是要的,是问题的关键吗?  5、 比如:  小李犯了罪,被警察抓起来了。有关部门的一个官员,找到小李的家属说:我可以“捞人”,但需要经费……  小张犯了罪,被警察抓起来了。小张的家属找到有关部门的一个官员,请这个官员帮忙“捞人”,并提供经费……  那么,两个案例有什么区别吗?第一个官员的行为可以称为索贿,第二个官员的行为则被称为受贿,这仅仅是形式上的区别,在本质上其实没有任何区别,都属于权钱交易,也就是索贿和受贿并没有根本的区别。无论是官员主动找罪犯的家属还是罪犯的家属主动去找有关部门的官员捞人,本质上都属于行贿受贿,因为掏钱方违法在先,所要争取的是非法利益,是主动掏钱还是被动掏钱并不是问题的关键。  此时,对于家属来说,最佳选择无疑是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
  @YONGYUANBUWAN 毕竟官员也生活在社会中,官员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人情往来,接受礼品、礼金和别人宴请也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对官员的礼品、礼金、接受宴请有什么要求吗?  1、一般数额比较小,并且有明确限额,包括单次限额和在一定时期内的总额限制。世界上多个国家有专门的立法规定,如美国公务员每年接受的礼物价值不能超过50美元,意大利的规定折合约30美元,如有违背将受到严厉查处,触及法律交由法庭审理。  2、公开申报原则。公务员接受的礼品、礼金和宴请都是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详细申报的。  3、礼品、礼金的赠送方和接受方没有工作上直接的厉害关系。比如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就不能有礼品、礼金和宴请。比如:原告请法官吃饭,说我们是朋友关系,只谈感情不谈案件,这可能吗?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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