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有20%国有股份药品未公开招标的特点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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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下载附件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广东省2014年广东省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各医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原省卫生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试行)》要求,根据6月25日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决定,现就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限期完成结算账户设立、绑定及授信全省范围内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须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卫生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或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须于7月20日前在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共9家结算银行中任选一家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并办理绑定手续,已在上述银行开立了账户的,无需重新开立,可选择其作为专用资金账户并予绑定。同时,须配合其专用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的要求做好授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贷款卡及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完成与省药品交易中心、结算银行《结算服务协议书》的签署。具体操作方法可查看省药品交易中心网站4月2日发布的《关于启动我省药品交易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开立工作的通知》。二、限期完成药品交易价款结算全省范围内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要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积极筹集资金,在收到通过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采购的药品的合法发票之日起60天内,及时通过绑定后的结算银行专用账户支付相应的交易价款。三、加强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药品交易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协调解决药品交易采购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专用资金账户设立、绑定及授信工作,落实好药品交易的药款结算工作,保证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顺利实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在银行账户开立、银行授信等方面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以纸质盖章件形式报我委药政处。联系人:宫贵博,联系电话:020-2014年广东省关于公布201406基本药物竞价结果的通知现将201406基本药物竞价结果予以公布,同竞价组综合得分最高的为交易成交品种(见附件1),已报价未成交品种的综合得分情况,请各生产企业使用CA证书登录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网站,通过“交易管理”中“查看竞价得分情况”功能进行查看。另报价和综合得分相同品种及捆绑大输液品种的交易成交结果(见附件2)做以下要求:一、关于报价和综合得分相同品种的相关要求根据《广东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规定,基本药物竞价品种采用“双信封”评审制度,即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综合评审,选综合得分最高分为交易成交品种。综合得分相同的取报价最低的为交易成交品种,综合得分且最低报价相同的品种将由交易机构在省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交易成交品种。请该部分品种的相关企业指派被授权人于日(星期五)上午10∶00时到省药品交易中心进行现场抽签,确定交易成交品种。二、关于捆绑大输液品种的相关要求本轮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捆绑大输液报价以代表品报价,其他规格按政府定价与成交价格比例来换算。本轮基本药物捆绑大输液采购划分为6个区域,报价后选取综合得分最高的前6名为交易成交企业,供货区域由交易成交企业按照成交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选择。请综合得分前6名的生产企业于日(星期五)上午12∶00时前通过药品交易系统完成网上在线选择供货区域工作(具体操作请见附件4)。附件1:201406基本药物竞价交易成交品种表2: 201406基本药物竞价交易结果综合得分相同及捆绑中标品种3:201406基本药物竞价交易捆绑大输液目录报量汇总表4:捆绑大输液代表品中标企业在线选供货区域操作手册20145年广东省关于公布201406基本药物交易药品入市价的通告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粤卫〔2013〕67号)规定,以及日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会议决定,现将广东省医疗机构201406基本药物交易新报名品种以及应调整的药品入市价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此次所公布的药品入市价是依据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提供截止到日新增有效的报名品种、符合条件应调整入市价的药品、企业确认入市价后竞价分组由多家变独家的品种,以及新报名或未公布入市价的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具体见附件。 二、未在此次公布范围内的竞价交易品种入市价,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201404基本药物交易药品入市价的通告》(粤发改价格函〔号)和《关于调整部分基本药物入市价的通告》(粤发改价格函〔号 )制定的入市价执行。已公布过低价药品和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入市价的,则继续按照原公布的价格执行。三、请各企业按照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入市价确认通知,限期内对附件价格予以确认。不确认的,视为放弃交易。企业放弃交易后,不再重新计算本轮所公布的入市价,企业可在竞价时选择不报价,但应限期提交不报价撤销报名的申请报告,待下一轮交易剔除原报名品种后,重新计算其入市价。附件:广东省201406基本药物调整与新增的药品入市价汇总表山西省2014年山西省关于中标生产企业领取基本药物采购结算新平台用户名及密码的通知根据我省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平台升级工作需求,我省基本药物采购结算新平台已正式启用,现需各药品中标生产企业重新领取用户名密码,以便登陆采购结算平台查询采购配送情况。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取范围所有已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二、领取办法各有关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需重新领取平台登陆用户名及密码,新网址:http://221.204.213.156:83; 原用户名及密码不适用于新的采购结算平台。1、领取用户名需携带资料企业被授权人携带法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授权书》(见附件2)原件(加盖企业公章)及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企业用户名及密码。2、领取用户名时间及区域划分日-日;(各生产企业按照以下区域及规定时间领取;)(1)、7月7日-8日:山西、辽宁、河北、内蒙古、北京、天津、河南、甘肃、陕西、山东、江苏。(2)、7月9日-10日:宁夏、青海、湖南、湖北、安徽、江西、吉林、广东、浙江、上海。(3)、7月10日-11日:福建、云南、广西、贵州、四川、重庆、黑龙江、新疆、西藏、海南。3、领取地点今日商务酒店(太原市双塔西街小南关街8号)4、操作流程操作流程见《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平台操作手册》。三、注意事项每家生产企业只能领取一个用户名及密码,涉及进口及港澳台产品的,由其在国内合法的一级代理商负责领取用户名。一个被授权人只能代表一家生产企业。技术咨询:;信息咨询:;附件1:企业名单.xls附件2:法人授权书.doc陕西省2014年陕西省关于规范药品数据库信息的通知为完善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数据库管理,省药品采购中心对在2011年陕西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企业申报且通过资格审核的药品,依据国家药品注册批件等内容对错误漏项信息进行了规范和纠误。请各药品生产企业于日之前通过企业用户名登陆药品资审系统(/HomePage/login.html),点击“企业产品标准化查看”核对相关药品信息。如无异议,届时将关闭药品资审系统同步刷新交易平台信息。湖北省2014年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请在附件下载中下载查看宁夏2014年宁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申购配送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4〕21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实施方案》,自治区药招办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完成了基本药物目录公开招标,并印发了执行文件。对于无企业投标的部分基本药物,纳入直接挂网采购(暂不招标)目录进行采购。根据总体工作安排,现就做好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和使用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药物的采购(一)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网站域名:www.)已经建成。根据规定,基本药物全部通过该网站进行网上申购。医疗机构登陆该网站后,网上制作和上传采购计划,配送企业第一时间进行响应后组织配送,医疗机构验收入库后要进行到货确认。(二)基本药物采购范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处方集、应用指南收载的药品,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标药品目录和直接挂网采购(暂不招标)目录。(三)基本药物采购主体:政府办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四)基本药物采购要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全部申购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五)基本药物中标品种,严格执行中标价格;基本药物直接挂网(暂不招标)品种,医疗机构直接向配送企业采购,药品价格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二、基本药物的配送(一)严格执行购销合同。进一步修订完善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中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三方购销合同,按照规定集中签订合同后组织中标药品采购,及时向医疗机构进行配送。配送费率为中标价格的5%,含在中标价格内。(二)落实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制度。中标生产企业原则上必须向全部配送企业供应中标药品。对于在执行合同出现过程中索要高额配送费率、不按时结算药品款等违规行为的,中标企业在自治区药招办进行备案后,可拒绝为相关配送企业供应药品。(三)全面实施网上配送。配送企业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接受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响应后进行配送。配送到位并配合医疗机构完成验收后,督促医疗机构完成网上到货确认。三、基本药物的使用(一)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选择配备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二级综合医院的基本药物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90%,使用金额比例不低于总药费的50%;三级综合医院配备的基本药物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80%,使用金额比例不低于总药费的25%;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等专科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具体使用比例在综合医院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三)严格实行网上采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通过自治区采购平台网上申购基本药物,不允许网下采购。(四)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渡期。月,建立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医疗机构正式采购新版基本药物的中标药品和直接挂网采购(暂不招标)药品。原中标药品目录(含二、三级)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质量层次与中标新版基药目录完全相同的,按照废标处理。过渡期内,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医疗机构也可采购原中标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已经采购和配送的原中标药品,用完为止。过渡期满后,各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再采购、配送和使用原中标药品。(五)及时付清基本药物款。配送企业将药品送达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机构网上确认药品到货后,必须在30日内付清药品款。配送企业也应当在收到药品后,30日内向中标生产企业付清药品款。(六)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采购直接挂网(暂不招标)药品。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等药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采购。中药饮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七)切实保障低价药品采购。医疗机构要优先选择使用低价药品。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低价药品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已经中标的,申购使用中标品种。没有中标的,纳入直接挂网采购(暂不招标)目录进行采购。中标品种不供货或者不足量供货的,医疗机构直接向配送企业采购。(八)确保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及时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四、加强基本药物管理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药招办),要认真组织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政策规定,督促医疗机构、配送企业严格执行网上采购、网上配送政策。充分运用信息平台,及时监督采购、配送、使用和回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收集执行新版基本药物目录过程中的问题,按照规定及时上报。自治区药招办将会同相关单位,通过开展季度督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送企业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2014年宁夏自治区关于实行医疗机构药品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4〕20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即日起开展药品(含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网上交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药品网上申购。全区各级各类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交易平台——“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向配送企业提交药品采购计划,不得再采取其他方式申购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采购药品原则上不超过3次,由辖区药招办统一确定采购计划报送时间,提升配送效能。二、有效实施药品网上配送。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接收医疗机构的采购计划,在2小时内必须进行响应,并及时组织备货和配送。普通药品24小时,急救药品城市1小时、农村2小时配送到位。药品送达指定地点后,配送企业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后,进行网上到货确认。三、准确把握实施范围。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线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耐多药肺结核用药等国家免费提供的药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采购,其他药品、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等产品,全部实行网上交易。四、认真做好采购工作的衔接。7月份,安排一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选择网上采购的方式报送采购计划。对于因操作不熟练或网络原因导致无法提交的采购计划,可采用原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自8月1日开始,所有药品全部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进行采购,不允许进行网下采购。五、逐步扩大网上采购范围。自8月1日开始,所有中标药品、直接挂网采购(暂不招标)药品、备案采购药品和中标普通医用耗材全部实行网上交易;自10月1日开始,所有中标特殊耗材及未实行公开招标的医用耗材,全部实行网上交易;自12月1日开始,所有检验试剂全部实行网上交易。六、进一步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药招办)负责药品网上交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级工商、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网上交易的监督。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交易平台的网上监管系统,动态监督本辖区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和配送情况。对于薄弱环节,要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对于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理。七、切实强化联系协调。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分别是药品网上交易的采购和配送主体,作为网上交易的两个关键环节,既要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工作,也要在交易活动中强化联系、协调配合,切实把药品网上交易做好做实。在药品交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以便有效应对,快速处置。八、要抓好宣传引导和业务培训。实行药品网上交易,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明确要求,是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的核心内容,各市、县(区)要切实抓好宣传,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实施药品网上交易。同时,要组织好网上采购的业务培训,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相关人员都要熟练掌握操作系统,确保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业务咨询联系人:张治华 联系电话:技术咨询联系人:李 新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传真):2014年宁夏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企业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4〕19号为了切实加强药品配送企业的监督考核,进一步提升配送服务能力和药品配送到位率,有效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政策,经研究,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企业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下载: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企业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宁夏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4〕18号我区药品网上交易信息平台已经建成。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政策,有效实施药品网上交易和网上监管,经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下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宁夏自治区关于对新版基药目录重新议价谈判药品的预中标价格进行公示的通知新版基本药物目录中部分药品品种规格重新议价谈判的工作已结束,现对预中标结果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日至日。如有异议,请及时与宁夏药品采购中心联系。单 位: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宁夏药品采购中心)地 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1号,银川汽车大世界对面联系人:张东河 莫瑞婷 电 话:8 新疆2014年新疆关于执行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的通知2014年新疆自治区关于药品经营(配送)企业与药品生产企业确认配送关系的通知《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已公布,药品生产企业网上选择药品经营 (配送)企业工作现已开始。为确保我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药品经营 (配送)企业尽快登陆“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确认配送关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认配送时间日22:00-7月31日19:00(北京时间)。二、确认配送操作要求(一)药品经营企业用用户名和密码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点击左侧非基本药物项下“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登陆。(二)登陆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侧菜单中“维护经营企业”项下的“经营企业确认配送”“经营企业确认一级配送及转配送”,对每条药品信息进行仔细查看、确认。(三)在药品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期限内,如原先配送关系发生变化时,交易系统将逐条进行提示。三、注意事项药品经营企业要及时登录药品交易系统,关注药品生产企业调整(删除、修改)配送企业的提示信息。药品经营企业在确认配送关系的操作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可及时与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联系。联 系 人:付丽红 杨静 刘毅联系电话:网 址:www.2014年新疆关于公布《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的通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9〕13号)和《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办法》(〔2014〕2号)的规定,经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现公布《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登录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点击“结果公示”查看《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联 系 人:付丽红 杨静联系电话:网 址:www.附 件:《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2014年新疆关于印发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2014年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9〕1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旨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重点加强保障药品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患者负担。第三条 采购范围 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参加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第四条 采购目录采购目录分为3类,第一类为《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第二类为《临床短缺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短缺目录》);第三类为《常用低价药品议价目录》(以下简称《议价目录》。第五条 采购目录的形成(一)《采购目录》中的药品沿用《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种。(二)《短缺目录》中的药品由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汇总上报,经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形成。(三)《议价目录》原则上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低价药品清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第六条 采购方式(一)《采购目录》中的药品沿用《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中标生产企业进行采购。(二)《短缺目录》中的药品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于《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与《短缺目录》中相同通用名、剂型、规格,未被邀请的药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进入《短缺目录》,若要进入《短缺目录》,采购价格均与协商价格一致。(三)《议价目录》中药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实行集中采购;公立医院由医院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及时结算。《议价目录》中的短缺药品按照《短缺目录》中药品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第七条 采购价格(一)对《采购目录》中药品的采购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对于采购价格明显偏高的药品按照“以全国各省集中采购平均价格为基础,不高于西北四省(陕西、甘肃、青海 、宁夏)集中采购平均价格”的原则重新确定采购价。采取分批调整、逐步到位的方法进行。(二)《短缺目录》中药品的采购价格以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代表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配送费按照我区基本药物现行的配送标准执行。(三)《短缺目录》中药品的中标价为生产企业供给药品经营企业的价格,药品经营企业加上配送费后的价格为医疗机构采购价。第八条 采购周期本办法执行采购周期为日至12月31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可延期进行。第九条 合同的签定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方式、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第十条 配送(一)《采购目录》、《短缺目录》和《议价目录》中的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二)参与药品配送的企业不论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必须按照约定急救药品配送不得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三)药品经营(配送)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据药品入库验收单。(四)《短缺目录》中药品实行统一配送,经营(配送)企业由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配送业绩、商业信誉、有无违规违纪行为、是否具有会经营、善管理的经营队伍和较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是否有专业的配送队伍等条件确定。如配送过程中发现问题,医疗机构应及时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以便进行了解和解决。(五)对《短缺目录》中药品进行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收到的发票必须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出具。(六)对《短缺目录》中药品进行配送的药品经营(配送)企业原则上不得转配送。若转配送后出现配送不到位等情况由中标药品生产企业选定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第十一条 付款方式(一)《采购目录》中药品的回款时间按合同约定执行。(二)《短缺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在采购当月给药品经营企业全额回款。第十二条 目录中品种的管理(一)药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目录》中公示的药品调整后价格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签字确认的,将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上进行屏弊,待签字确认后可重新进行采购。(二)如发现药品生产企业违反协商价供应《短缺目录》中药品,将取消其所有品种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参与新疆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资格。(三)《短缺目录》中的药品如为基本药物,将直接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中,采购价格为《短缺目录》中的药品的采购价格。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职责(一)驻厅监察室: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机构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开展定期评估,确保采购工作顺利实施。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出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行为或类似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三)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四)财政部门:加强对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财务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合同进行行政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对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第十四条 解释权本采购办法的解释权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本办法出台后具体招标时间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执行。第十五条 执行时间本采购办法自日起执行。军区2014年驻疆部队关于投选产品确认说明1. 登陆驻疆部队药品限竞价采购平台点击(产品审核确认)菜单,进入产品确认页面,点击上方(确认所有产品)按钮来确认所有投选产品。2. 在对专家审核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确认投选产品, 确认后的产品等待7月6日,7月7日报价及解密。3. 只需要确认投选产品信息,不需要确认企业信息。4. 确认后的投选产品,不在受理申诉。5. 产品确认截止时间为7月5日 18:00时。2014年全军统筹关于上报各省市最新中标价格的通知根据《2012年全军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文件》须知内容附表第25项“采购周期内的价格调整:中选价格高于某地区最新中标价或顺加作价原则时,中选企业、所在军区须将最新中标价报全军药材供应保障中心,及时调整当地交易价格。中选企业应承担最新中选价执行后已配送的药品因价格调整对买方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中选企业应及时主动上报2012年全军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中选价格高于所在地区最新中标价格的产品(在该中选价格正式执行后的30日内),并承诺该产品降到该地区的最新中选价格,否则中选企业需承担由于未及时上报所产生的相关违约责任。请中选企业将加盖企业鲜章的《中选产品价格确认单》原件递交至全军药材供应保障监管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西路17号总后药检所院内邮编:100071咨询热线:010-0-附:中选产品价格确认单安徽省2014年安徽省关于勾选报价产品的通知(药采〔2014〕30号)由于竞价分组合并后,存在同一企业同一竞价组内申报多条产品的情况,根据《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请投标企业自行选择一条产品参与技术标投标及报价。具体通知如下:一、时间:日-3日二、操作方式:登陆招标平台,点击“竞价分组”模块下“竞价分组勾选”进行勾选确认。三、要求:1、同一竞价组只能选择一条产品参与报价及技术标投标;2、同一竞价组同时存在低价药廉价药产品和非低价药廉价药产品的,请勾选非低价药廉价药产品;3、普通大输液产品同一竞价组只需勾选一条代表品;4、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确认,将导致本企业该组全部未勾选产品不能进入正式报价及技术标评标,请各企业尽早确认。河北省2014年河北省常用低价药品信息录入操作指南见附件2014年河北省关于建立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资质信息库的通告为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将建立河北省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资质信息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发改价格[号)、《河北省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冀价管[2014]72号),编制《河北省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二、首次参加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一级代理商应持法人授权书、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口药品国内销售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到省药械采购中心申请领取网络用户名,已领取网络用户名的不再重复领取。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一级代理商需在规定的时限内,领取网络用户名和递交资质证明文件。领取网络用户名和递交资质证明文件必须符合《资质证明文件格式文本》要求。(详见附件2)三、凭网络用户名登陆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按照《河北省常用低价药品信息录入操作指南》,在基础数据库中录入资质信息,录入完成后递交纸质资质证明文件。基础数据库中录入的资质信息应与递交的纸质资质证明相一致,如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企业自负。四、资质证明文件按要求编制和装订,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到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超过时限将不被接收。递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应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失去参加集中采购的资格。五、资质证明文件需要澄清、补正的,投标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按要求予以澄清、补正,拒绝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澄清、补正的,将失去参加集中采购的资格。六、工作时间1、领取网络用户名起止时间:日至日。2、递交纸质资质证明文件起止时间:日至日。为确保工作秩序,请各企业按《递交纸质资质证明文件次序册》(详见附件3)安排的具体时间递交。3、录入资质信息起止时间:日至日17时。4、周六、周日正常办公。七、其他事宜请关注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发出的通告。办公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28号河北省卫计委综合执法监督局院内西二楼联系电话:81 5附件:1、河北省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目录2、资质证明文件格式文本3、递交纸质资质证明文件次序册山东省2014年山东省关于对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流标品种补充采购的通知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和《山东省2013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文件》等文件精神,对山东省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内同一药品剂型下未有中标结果的品种进行补充采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采购目录山东省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内同一药品剂型下未有中标结果的形成山东省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流标品种目录。见附件1。二、投标企业参加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企业须是药品配送企业。在采购周期中,如遇国家和我省药品相关政策调整的,经有关部门研究后,执行相应政策。三、企业报价和解密本次采购采用网上报价,网上报价使用数字证书加密。报价及解密时间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站另行通知。报价和解密要求见附件2。四、药品评审由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组织对投标企业及产品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列为有效投标产品。对同一评审单元有效投标产品2个及以上的,实行“最低价中标”。对同一评审单元有效投标产品1个的(只有一个配送企业申报的产品),实行集中议价的方式采购。拟中标产品公示公布要求同山东省2013年国家集中药物集中采购公示公布要求。五、合同签订、配送关系确定及货款结算中标药品由中标配送企业配送,其它合同签订、配送关系确定及货款结算方式方法同山东省2013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六、企业报名和材料申报企业资质及产品证明材料申报包括网上申报及纸质材料申报。配送企业凭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副本和GSP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递交纸质材料,此前应先完成网上申报,纸质材料内容必须与网上申报内容完全一致。申报企业条件、申报流程及文件格式见附件3。网上申报时间:日8:30至17日17:00。递交纸质材料时间:-18日(工作日)。上午8:30 -12:00时,下午13:00-17:00时。七、企业资质及产品证明材料递交地点及联系方式地点: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燕东新路9-1号电话:3、(业务)(技术)网址:www.sdyypt.net天津市2014年天津市关于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药品网上采购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药品网上采购系统模拟采购测试将于日24时结束,同时该系统将正式启用。届时,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请登录新版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进行药品网上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二三级医疗机构1.请登录网址www.,点击“药品平台-医院系统”进行网上采购工作。2.如存在日以前未完成的订单,请登录网址www.,点击页面右上角“旧版药品网上采购系统”,登录旧版系统进行未完成订单的处理工作。二、一级医疗机构请登录网址www.,点击页面右上角“旧版药品网上采购系统”,继续沿用旧版系统进行网上采购工作。三、药品经营企业1.向二三级医疗机构进行供货的药品经营企业,请登录网址www.,点击“药品平台-企业系统”进行网上采购工作。2.如存在日以前未完成的订单,请登录网址www.,点击页面上方“旧版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切换至旧版系统进行未完成订单的网上采购工作。3.向一级医疗机构进行供货的药品经营企业,请登录网址www.,点击页面上方“旧版药品网上采购系统”,继续沿用旧版系统进行网上采购工作。(搜搜医药)小编微信 sosoyy_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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