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检验机构任务是哪些贴吧有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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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农业局
行政许可依据: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行政许可总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能力考评工作时间)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2、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
  3、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4、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申请方式:当面申请
  (四)申请材料:
  1、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申请书(2份);
  2、检验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检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
  3、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以及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均为复印件);
  4、检验项目范围说明;
  5、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6、近期典型检验报告(2份)。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农业局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时限:5个工作日
  三、承办人员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完整、真实、规范
  (二)审查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查岗位:北京市农业局粮经作物管理处承办人员
  (四)岗位职责:
  1.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
  2.提出建议许可或不许可的审查意见。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考核机关应当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时间,通知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准备能力验证样品,并将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转交考评小组进行文件审查。对建议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呈送处室负责人。
  (五)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
  四、能力考评
  (一)文件审查:市种子站组织考评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能力验证:申请人参加由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
  (三)现场评审:市种子站组织考评小组对申请人进行现场符合性审核。
  (四)时限:(5个月内完成)
  五、承办处室审查
  (一)审查标准:同承办人员审查标准
  (二)审查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查岗位:北京市农业局粮经作物管理处处长
  (四)岗位职责:
  1.对承办人员及评审报告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进行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上填写同意许可的审查意见,呈送主管局长;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承办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将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上,呈送主管局长。
  (五)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
  六、审定
  (一)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农业局主管局长
  (三)岗位责任及权限:审阅审查意见及鉴定意见,作出批示,退承办人员。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时限:5个工作日
  七、制作许可文书
  (一)标准:文书制作及时、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员:北京市农业局粮经作物管理处承办人员
  (三)岗位责任及权限:制作许可决定书,并移交受理人员
  (四)时限:2个工作日
  八、告知
  (一)本岗位责任人员:北京市农业局受理人员
  (二)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3、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全部移交承办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农业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3.《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资格考核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电话: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具有农学、生化或者相近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2、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
  (三)申请方式:当面申请
  (四)申请材料:
  1.种子检验员资格申请表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受聘检验机构出具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农业局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四)时限:5个工作日
  三、承办人员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查依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查岗位:北京市农业局粮经作物管理处承办人员
  (四)岗位职责:
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
  2.提出建议许可或不许可的审查意见。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委托市种子管理部门组织资格考核。考核包括专业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评。
  (五)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
  四、资格考核
  (一)审查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二)岗位责任人:北京市种子管理部门
  (三)岗位职责:
  1、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组织专业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评;
  2、专业知识考核合格后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专业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评均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80分为合格。
  3、考核结果报北京市农业局审批。
  (四)时限:考核完成时限150日
  五、承办处室审查
  (一)审查标准:同承办人员审查标准
  (二)审查依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查岗位:北京市农业局粮经作物管理处处长
  (四)岗位职责:
  1.对承办人员及考核结果进行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上填写同意许可的审查意见,呈送主管局长;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承办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将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上,呈送主管局长。
  (五)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
  六、审定
  (一)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农业局主管局长
  (三)岗位责任及权限:审阅审查意见及鉴定意见,作出批示,退承办人员。
  (四)时限:5个工作日
  七、制作许可文书
  (一)标准:文书制作及时、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员:北京市农业局粮经作物管理处承办人员
  (三)岗位责任及权限:制作许可决定书,并移交受理人员
  (四)时限:2个工作日
  八、告知
  (一)本岗位责任人员:北京市农业局受理人员
  (二)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3、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全部移交承办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361664
  北京市农业局监察处举报电话:
  北京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举报电话:031955
  公告查询网址:北京农业信息网 http://www.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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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邮编:100029
联系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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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现场鉴定书属于什么性质?
时间:&&|&&作者:张光明&&|&&浏览:103
《现场鉴定书》是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法律文书;《检验报告》是判定种子质量的法律文书。在田间现场鉴定实践中,专家鉴定组常将它们相混淆。为改变这种局面,本文就制作现场鉴定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摘要:《现场鉴定书》是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法律文书;《检验报告》是判定种子质量的法律文书。在田间现场鉴定实践中,专家鉴定组常将它们相混淆。为改变这种局面,本文就制作现场鉴定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现场鉴定书,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检验结论《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是两种性质、作为、制作规范、内容和要求等均不相同的法律文书。我国实行种子质量检验制度时间较长,种子质量检验规程、种子质量判定标准和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书的制作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处理种子纠纷时,人们对判定种子质量的法律文书即《检验报告》已习以为常。我国采用田间现场鉴定方式确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鉴定制度实行较晚,且时间短;除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外,尚无其他具体规章制度可供遵循。造成人们对种子鉴定与种子检验不分、《现场鉴定书》与《检验报告》不分。例如,市种子管理站发布的《关于统一使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规范格式的通知》、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DB45/T&135―2004广西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技术规程》、市种子管理站发布的7项表格中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就有将《现场鉴定书》与《检验报告》相混淆之嫌。为了帮助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正确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就有关问题谈点个人意见。1《现场鉴定书》不应称为《检验报告》。1.1《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接收人的社会地位不同。依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和各地、各部门下达的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和转基因生物)质量监督检验、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质量普查及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等检验工作,承担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只是质检机构的任务之一。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质检机构不仅应全部“受理”而且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验报告》是质检机构完成任务后向下达任务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书面形式所做的正式陈述。“报告”一词体现了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的意思。田间现场鉴定是种子管理机构为解决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接受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的申请,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组织农业专家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其不是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种子管理机构对符合《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得出鉴定结论后制作的现场鉴定书,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交付申请人,而不是向其“报告”。1.2现场鉴定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现场鉴定书》。田间现场鉴定是为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而进行的技术鉴定活动,属于活动。司法鉴定活动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应当反映鉴定活动的性质和作用;法律文书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种子管理机构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这种专门性问题,组织农业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是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依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质检机构对种子的质量进行检验得出检验结论后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检验报告》。依据《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司发通[2002]56号),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分析意见书》。在实践中,专家鉴定组以《鉴定意见》、《鉴定报告》、《检验报告》、《专家意见》等文书名称代替《现场鉴定书》的做法,都是不合法的。2《现场鉴定书》不是《检验报告》。2.1现场鉴定是“会诊”而非“检验”。专家鉴定组对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类似于医院为对疑难病人或危重病人得出正确的诊断而组织相关医学专家共同进行的“会诊”。质检机构为确定种子质量进行的种子质量检验、为确定土壤质地和肥力而进行的土肥化验、为确定环境质量而进行的调查和测定等检验、化验活动,都是为诊断种子质量事故而采用的辅助技术。这些检验、化验活动,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地客观地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这些检验、化验活动得出检验结论后制作的《检验报告》,就像医生为给病人看病,对病人进行体检形成的《化验单》和《检验单》一样,是医生诊断疾病的参考材料,而不是诊断结论和处方。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等检验或化验结果单(以下统称《检验报告》),只能为田间现场鉴定提供证据材料,而不能对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进行分析,更不能做出结论。只有专家鉴定组在综合分析各种《检验报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才可判断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得出鉴定结论,制作《现场鉴定书》。检验结论与鉴定结论是因果关系,不是相互取代关系。记载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是制作记载鉴定结论的《现场鉴定书》的证据材料,《现场鉴定书》才是技术鉴定活动产生的法律文书。2.2《现场鉴定书》应当“讲理”。是否讲理是《检验报告》与《现场鉴定书》的重要区别。关于种子检验与种子鉴定的区别,作者已在《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区别》(载《中国种业》2007年增刊)予以论述。由于种子检验与种子鉴定有重大区别,作为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得出结论后制作的法律文书――《检验报告》和《现场鉴定书》,也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文体不同:《检验报告》属于说明文;《现场鉴定书》属于议论文。《检验报告》是记载监督检验测试机构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如种子、土壤、肥料等单一因素)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的法律文书。《检验报告》是对客观世界的感性认识;其只记载检验过程及其与判定标准比较的结果,不记载检验人员的主观认识,即不讲道理。在诉讼法上检验结论不是独立的证据,属于书证的内容。标志CMA、CAL的《检验报告》,国家授予其权威性,证据效力较强。法律没有规定检验员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现场鉴定书》是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充分考虑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影响作物生长等因素后,进行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对事故的影响,排除非事故因素(论据),判断(论证)出造成事故的原因得出鉴定结论(论点)后制作的法律文书。鉴定结论是专家鉴定组对客观事物的理性认识,《现场鉴定书》既要有结论,又要就得出结论的分析、推理、论证的依据和过程予以说明,即要讲理。讲清道理是《现场鉴定书》的重点。在诉讼法上,鉴定结论是独立的证据,属于专家证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专家应当出庭作证。在实践中,《现场鉴定书》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不讲道理或不会讲道理。这也是造成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专家出庭作证和专家在出庭作证时常遇尴尬的重要原因。3《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的格式不同。依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规定,《检验报告》应当采用统一的表格式的格式。该表格只记载监督检验测试机构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如种子、土壤、肥料等单一因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不含有任何分析说明的论述内容,以保障《检验报告》的直接客观性。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和《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的规定,现场鉴定书应当采用论文式的格式。该文书既要记载专家鉴定组通过现场鉴定所观察到的现象(如农作物的性状表现、生长发育情况等),又要记载收集、了解到的栽培、气候、室内检验结果等证据材料,还必须依据农业科学理论对种子质量、栽培、气候等因素与事故的关系进行分析论证,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损失结果做出判断。分析论证时要做到有理有据、引经据典。《现场鉴定书》和《技术鉴定书》等处理事故的鉴定书的一样,应当依据《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的规定,采用论文式的格式。
作者: [山东-济南]专长: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毒品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律所: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3921积分 | 帮助1905人 | 13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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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种子检验实验室管理与质量监督抽查系统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种子检验实验室管理与质量监督抽查系统本词条缺少概述、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种子检验机构任务:
  种子检验机构任务种子检验机构任务检验实验室管理与质量监督抽查系统可实现功能:
  抽查系统抽查系统  检验实验室管理与质量监督抽查系统结构设计:
  抽查系统抽查系统  检验实验室管理与质量监督抽查系统各组成板块:
账户管理模块:  ★系统管理员添加并授权才能实现对相关内容的操作。如扦样单管理、检验数据录入、检验数据审核、检验结果编制等操作。  ★对所有登录账户权限的分配,实现对系统的一体化管理。
  账户管理模块账户管理模块  委托检验模块:  ★委托检验分为样品委托书管理、样品管理(含任务下达)、检验结果录入、检验报告、历史数据五部分。  ★历史数据分析功能,支持按检验项目类别、委托年份、月份对样品信息、数量、检验结果数据、缴费信息等形成数据汇总
  种子检验实验室管理与质量监督抽查系统种子检验实验室管理与质量监督抽查系统监督抽查模块:  分为扦样单管理、生产商确认、样品管理、质量检验、结果通知、检验数据审阅、检验报告编制和任务数据统计等八部分。
  种子检验实验室管理与质量监督抽查系统种子检验实验室管理与质量监督抽查系统  实验室管理模块:  提供全面的实验室管理功能,包括:商品及服务供应商管理、仪器设备管理、耗材及消耗品管理和文件管理四部分。  商品与服务供应商管理子模块:可以记录和评价所有与单位有过供应关系的机构的档案信息,方便查阅和分析。  仪器设备管理子模块:可以记录所有在用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的购置、验收、档案等信息,以及检定、校准和期间核查记录。  耗材及消耗品子模块:提供购置、领用、存放的管理,同时可以对供应商做出评价。  文件管理子模块:提供质量体系文件、档案文件、上传下达文件、学习文件的分类管理。
  实验室管理模块实验室管理模块  系统特色:
  系统特色系统特色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四川新组建机构“三定”规定公布 10部门(单位)正式明责履职
四川日报网(郑卞 记者 刘佳)6月25日,省民族宗教委、农业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事侨务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信访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投资促进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10个新组建机构的“三定”规定在省政府网站全部公布,意味着10个新部门(单位)正式开始明责履职。此次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的“三定”规定有什么新变化?新组建机构取消和下放了哪些职能?又有哪些职能得到了整合与加强?
按照新的“三定”规定,10个新组建机构共取消了12项职责,下放职责4项,整合11项,增加16项,加强25项;内设机构在原有数157的基础上减少了12个;人员编制从原有数1115名减少到1040名,减少了75名,厅级领导职数也由72名减少到55名。
值得关注的是,除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职责外,新组建的省卫生计生委还取消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并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同时,增加了港、澳、台投资者在四川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职责,加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4项职责。新组建的省农业厅则增加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等5项职责。除取消和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外,省民族宗教委还增加了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职责。
省级10个新组建机构“三定”规定变化——
省民族宗教委
整合的职责:将原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民族宗教委(省委民族宗教工委)。
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下放的职责: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职责。
增加的职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
加强的职责:加强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处理城市民族关系;加强指导全省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加强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工作。
内设机构15个,减少1个;人员编制99个,减少7个。
“三定”规定全文见
整合的职责:将原省畜牧食品局的行政管理职责、水利厅的水产渔政行政管理职责、商务厅的生猪屠宰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农业厅。
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下放的职责: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增加的职责: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审批、草种进出口审批、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和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的职责;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执业兽医资格认定的职责;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的职责;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和检验员资格认定的职责;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的职责。
加强的职责: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职责;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加强以现代种业为主的科技创新,强化农业科技支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职责;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推动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各领域广泛应用的职责。
内设机构24个,减少6个;人员编制186个,减少23个。
“三定”规定全文见
将原四川省文物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文化厅。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职责。
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职责。
内设机构12个,减少1个;人员编制77个,减少3个。
“三定”规定全文见
省卫生计生委
整合的职责:将原卫生厅的职责、“三定”规定全文见原省人口计生委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卫生计生委;将起草有关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贯彻实施药品法典、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研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改革委。
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职责;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下放的职责: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职责。
增加的职责:港、澳、台投资者在四川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职责。
加强的职责: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内设机构23个,减少2个;人员编制170个,减少20个。
省外事侨务办
整合的职责:将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责、原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职责整合划入省外事侨务办。
加强的职责:加强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中俄两河流域”地区交流合作职责;加强对涉外专项发展资金、国有资产以及发生自然灾害或捐赠人指定其作为受赠人接受的涉侨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外事侨务服务保障职责。
内设机构15个,减少1个;人员编制102个,减少6个。
“三定”规定全文见http://www.///6/25/.shtml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整合的职责:将原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版权局)、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取消的职责: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核以及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核;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变更及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核;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核;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培训中心西部地区分中心承担;取消著作权登记服务职责,工作由省版权事务中心承担;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核;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下放的职责: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职责。
增加的职责: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及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市(州)、县(市、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工作;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加强的职责:加强组织推进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加强推进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对全省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加强全省著作权保护管理、公共服务和国家授权的国际应对工作,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加强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内设机构19个,减少2个;人员编制135个,减少14个。
“三定”规定全文见
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推动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加强对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和社情民意汇集分析,重点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疏导,将信访工作的重心由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增强信访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加强对重大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完善信访诉求表达方式,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确保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推动群众信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内设机构8个;人员编制69个,减少2个。
“三定”规定全文见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将原省政务服务中心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组织、协调、推进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职责和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有关职责整合划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内设机构5个,增加1个;人员编制30个,增加1个。
“三定”规定全文见
省投资促进局
将原省投资促进局、省重大引进项目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整合,划入重新组建的省投资促进局。
内设机构12个,减少1个;人员编制86个,减少4个。
“三定”规定全文见
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将原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的政务服务平台职责与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职责整合,划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内设机构12个,增加1个;人员编制86个,增加3个。
“三定”规定全文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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