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交多少年缴费手册有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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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出新政
[导读]: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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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城居保&缴费还建立长缴多得机制。
  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20元。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5%,如果多缴20年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将会翻番。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国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转由财政补贴资金支付。
  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年满60周岁(日前出生),且未享受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申请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镇居民(日至日期间出生),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限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日后出生),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某城镇居民40岁时开始缴费,选择每年按照最高档次1000元缴费,共缴费20年,在不考虑利息和其他资助的情况下,月领养老金标准计算方法如下: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20年&139=22400元&139=161.2元。
  2.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年限增加部分=120元+120元&5%&(20-15)=120元+30元=150元。
  3.月领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161.2+150=311.2元。
  注:如考虑利息和其他资助等因素,实际领取额会高于测算标准。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30万元与账户价值的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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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100/年*给付比例
10万元与账户价值的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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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昌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广府发〔2011〕9号
& 广府发〔2011〕9号 & 广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昌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翠雷山垦殖场,县政府各部门: &&& 经县政府第10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经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广昌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 广昌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方案& &&&&&&&&&&&&&&&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9]2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18号),为切实做好我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和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政府以及农村村集体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县政府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以及农村村集体补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在全县启动,确保年底参保率达到60%;2012年参保率达到80%;2013年参保率达到90%;力争到2014年实现全面覆盖。 三、实施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县农村居民,及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本县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二)基金筹集 农村居民的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构成;城镇居民的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保城乡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村居民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城镇居民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缴费实行年度一次性足额缴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3月,启动实施当年缴费期限为11月底之前。 2、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2)缴费补贴。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本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8:2负担,即省财政负担24元,县财政负担6 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其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缴费300元,财政补贴40元,依此类推,缴费1000元,财政补贴75元)。补贴标准农村居民原则上不超过50元,城镇居民原则上不超过75元。其中:对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县财政负担;对城镇居民参保人选择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2:8负担。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7月1日),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在制度实施当年参保缴费,并申请补缴,补缴部分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对在以后年度申请补缴的,也可给予政府补贴,但补贴标准仍按制度实施当年的标准执行。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后,应按年缴费而中断缴费的,允许参保人补缴中断年度缴费,但补缴部分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3)代缴保费。对重度残疾人(1-2级,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为依据),省、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 其中省财政负担80元, 县财政负担20元。 农村“五保”户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由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 农村落实了绝育措施的一女户和二女户,县、乡(镇)财政每年为其夫妻各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其中县、乡(镇)财政各负担25元。 对符合上述几类情况人员,只能按一种对象享受待遇,不重复享受,上述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或取消了原待遇将不再享受代缴待遇。 3、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  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提供的资助,原则上只在参保人个人缴费后才给予补助,提高其缴费标准,不代替个人缴费。 (三)建立个人账户 县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参保关系需要转移出至外县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农保经办机构应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按月发放至参保人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本人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部分)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男女均为60周岁,领取时间为本人满60周岁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次月起开始。 2、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日(2011年7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对象,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中,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同时,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3、从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日(2011年7月1日)开始计算,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达不到15年的,应补齐不足的年限,但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为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县财政每月为其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 (六)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适时调整我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七)制度衔接 1、参加原开展的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老农保) 的参保人,可以与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衔接。 (1)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继续享受老农保待遇。 (2)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并按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享受缴费补贴,待符合条件时享受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保留老农保待遇,同时另行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允许其转保,并将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级为统筹单位,实行基金预决算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要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上报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 (九)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农保局和村(居)委会每年在村(社区)范围内对本村(居委会)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县农保局、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相关单位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待省政府出台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方案后,按方案执行。要切实保障工作经费,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并安排一定的启动资金。县本级农保业务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每年年初按全县应参保人数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各乡(镇)按本乡(镇)应参保人数每人每年1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县、乡财政要安排资金购买服务,特别是对乡(镇)、村(居委会)协管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四、实施步骤 为了积极推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按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根据我县实际,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 (从2011年7月1日至8月31日)准备阶段 1、成立领导机构。县政府成立“广昌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农工部、县政府办、人保局、编委办、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口计生委、农业局、国土局、审计局、统计局、残联等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落实、综合协调、统一管理。各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 2、开展专题调研。县农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调研,摸清摸准全县城乡居民的基本情况。县民政、国土、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专题调研,摸清摸准与各部门相关的各类特殊群体的情况。各乡(镇)要与公安部门合作,摸清辖内村(居委会)、组、户的基本情况,彻底查清符合享受待遇人员、参保人员的人数、年龄等情况,同时以户为单位进行造册登记,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3、制定实施方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广昌实际,制定兼顾各类群体、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 &(二)第二阶段 (从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15日)宣传发动阶段 1、召开动员大会。召开全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由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状》,各乡(镇)、村(居委会)层层召开相应的动员大会。 2、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等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义和目的,将县政府印制的公开信发至每户,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城乡居民的参保极性,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3、组织培训。由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乡(镇)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村(居委会)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明确任务和责任。 (三)第三阶段(2011年9月16日至 2011 年12月31日)组织实施阶段 1、组织登记参保。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乡(镇)要组织机关干部进村入户,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登记造册,并在本村(居委会)进行公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参保人员登记表和缴费情况按程序进行审核,无误后统一收集汇总上报县农保局;县农保局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核参保人员数据资料,确认无误后对每个参保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按人填发《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经常深入乡(镇)、村(居)委会、组进行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2、核实待遇发放。县农保局要会同县公安、民政、国土、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认真核实各类人员情况,县财政部门做好基金及财政补贴预算,及时将基金和补贴拨付到位。县农保经办机构和金融服务部门按时发放养老金,发放工作确保在2011年10月1日前启动。 &(四)第四阶段 (从2012年1月1日至3月底) 总结完善阶段 县新型农村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试点工作资料及相关情况,分析研究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总结成绩,寻找不足,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配套政策。 2012年在试点基础上继续加大新农保工作的推进力度,努力扩大覆盖面,力争2014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五、工作要求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基本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以对历史负责的使命感,对广大群众负责的责任感,抓好这项“民生工程”建设。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县实施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乡(镇)要制定本乡(镇)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将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县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县财政、公安、民政、残联、人口计生、国土、审计、统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考核,狠抓落实。县委、县政府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定期对各乡(镇)、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年终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和工作滞后的,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本实施方案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 & & & & & & & & & & & & & & & & 主题词:社保&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委 &&&&&&& 各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 &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3日印发&&&&&&&&
&&&&&&&&&&&&&&&&&&&&&&&&&&&&&&&&&&&&& &&共印130份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联系电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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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才能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网&&&
  什么时候才能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待遇?这是不少在日后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所关心的问题。昨天,市人社局有关人士透露,日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正在进行城镇居民征缴业务启动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62号文),日前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从2011年7月起已经按月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目前,标准为每月120元。
  日后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需要缴费才能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据介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正在进行城镇居民征缴业务启动前的准备工作。
  此外,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还详细解读了灵活就业人员关于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相关问题。据了解,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就可以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满25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单独只缴纳医疗保险。
  按照现在的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水平的高低直接相关。灵活就业人员在计发养老金待遇时与企业职工完全一样,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与企业职工一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也与企业职工相同。根据日正式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每年5月公布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后,灵活就业人员于每年6月20日至7月5日,可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整新年度缴费档次。同一社保年度内缴费档次不允许变更。以后社保年度如不变更缴费档次,仍按上一社保年度缴费档次确定新的社保年度缴费档次,但月缴费金额将有所变化。
  那么,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金期间是否需要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领完失业保险金后应如何办理接续缴费手续?据介绍,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自愿选择是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领取完失业保险金,应于次月8日前凭身份证、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带医疗保险卡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医疗保险接续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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