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个人无抵押贷款利率计算器没还滞纳金怎么计算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是多久_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_民间借贷 诉讼时效_借贷诉讼时效_民间借贷诉讼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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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uyafei
摘要:金投网提供了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是多久,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借贷诉讼时效,民间借贷诉讼须知等相关知识介绍。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的权利或财产收到侵犯,能够得到司法保护的期限,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民法通则规定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收到侵害时开始起算。也就是说,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收到侵害后两年内,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当事人的诉请,但如果超过两年,经对方在法庭上提出,法院就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当事人的债权就无法得到司法保护。诉讼时效的法理,是为了保护社会的经济秩序稳定,鼓励当事人尽早解决纠纷。
在民间借贷领域,因为借条本质上是一个合同,因此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返还借款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其知道债务人拒绝返还时开始起算,此时其债权始被债务人所侵害。如果借条有具体的期限,那么超过这个期限,债务人没有还款的,从这个还款期限截止之日次日始,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债权人如果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在这之后两年内向法院起诉。
如果借条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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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最近办案中发现由于前期合同约定,致使在同一个性质的案件在不同法院执行结果完全不一样。到底合同条款内容的约定对后续执行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些费用那些可以支持,能支持多少?
一、先说概念:(法条不引述字更多)1、
利息:法定孳息,用钱的向有钱的借钱,给有钱的支付的报酬。利息的分类:(1) 法定利息:央行规定的;(2) 约定利息(合同利息):法院支持的是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超过4倍的部分不支持。2、
违约金:不谈法定违约金,日常基本用不上。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多了法院酌情减少。但违约金的金额利息总共也不能超过银行同期4倍。3、
滞纳金:民法上没有滞纳金的概念。存在于行政法范围上,例如税收等领域,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注意了你的合同中如果存在预期怎么样,按日支付XX%的滞纳金,这是有问题,后续维权存在争议。4、
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是法定的,到了执行还不给钱的,按每日银行同期贷款2倍利息支付迟延履行金。5、
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催告费等吧。二、执行民间借贷的依据一般为判决、公证书、支付令。判决就不说了,法官会在判决上最后写的很清楚。大家用的较多的就是公证书,快捷,节省时间成本。但问题也最多。1、
注意你的《具有执行力的债权公证书》有没有如下问题,有的话后续你是没碰见较真的律师,遇到了债权人你就搁着吧,后续的执行异议程序又得耗你好久,并且有可能将执行公证书推翻!(1)利息约定是否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超过了会有可能被认定公证书有问题,不予执行--公证书被推翻。(2)是否约定滞纳金,约定了,法院有可能将滞纳金和利息算在一起计算是否超过4利息,超过有可能不予执行--公证书被推翻。(3)是否在借款合同中表明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没写着这笔费没人给你报销。一般我给资金方的建议:(1)为了控制后续执行时间成本,建议借款合同借款周期缩短,利息约定可以控制法定范围内;(2) 不体现滞纳金的概念,体现违约金的概念。并独立于利息条款,预计案件时间成本,金额设置不要超过银行同期4倍,即使超过法院也不能裁定无效,只能是超过部分酌情予以减少。2、
借款后,最好进行抵押担保,如涉及抵押担保,需要另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您的担保范围最好全面。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3、
如果出现逾期违约,在办理《执行证书》时注意:《执行证书》的执行范围是否和之前的《债权公证文书》体现的内容一样。执行法院是执行证书上写什么就执行什么,《执行证书》和《债权公证文书》内容不一样会导致后续执行被裁定不予执行的风险,整个执行证书被翻!那您还得另案起诉,从新走一二审程序去。
自己可以算一算各自收益最大化风险设置,同时如果前期合同设置不周全,将会面临的财产损失,以及可能耗费的时间成本。热门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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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杂谈(二)
&&&&&&&&&&&&&&&&&&
——民间资本的博弈之道
二、民间资本的存活之道——把握风险控制的关键点
(一)、民间借贷的风险点,按照内容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借条(欠条)的认定风险
借贷“三条”:借条、欠条、收条,这三种条是借贷关系中最关键的书面证据。我们首先要对“三条”有初步的认识
A、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从发生的原因上看,借条形成的原因是单一的,是基于特定的借款事实;而欠条形成的原因则很多,可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合伙产生的欠款等等。
借条是在借贷合同成立时借款人给贷款人的借款凭证,其证明的是一种借款关系。欠条是在双方发生如买卖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侵权产生损害赔偿等事实下,一方因暂时没有钱或又发生借款关系,而由缺钱方写给对方的欠款字条,作为一种履行方式或赔偿方式,其证明的是一种欠款关系。两者之间,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上讲,是共通的,可以把两者通俗地理解为种属关系,欠条是属概念、是大概念,借条是种概念、是小概念,即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B、“三条”的格式样本
兹(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X%计算利息。还款期限为X年X月X日前。
借款人(签字):XX
公民身份号码:XX
日期:XXXX
保证人(签字):
公民身份号码:XX
日期:XXXX
PS:应当注明写明“借到”而非“借”多少钱,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兹XXX(借款人)欠XXX(出借人)借款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X%计算利息。还款期限为X年X月X日前。
欠(借)款人(签字):XX
公民身份号码:XX
日期:XXXX
保证人(签字):
公民身份号码:XX
日期:XXXX
PS:欠条的内容最好体现出双方之间欠款属于借贷关系。
兹收到XXX(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X%计算利息。还款期限为X年X月X日前。
收(借)款人(签字):XX
公民身份号码:XX
日期:XXXX
保证人(签字):
公民身份号码:XX
日期:XXXX
PS:收条的内容最好体现出双方之间欠款属于借贷关系。
C、“三条”中,发生借款时最好是让借款人打“借条”
借条是实质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事实,其法律后果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三条”中,只有借条能最为明了的体现借贷关系,其他“二条”稍不注意就混淆了法律关系,影响了借贷关系的认定。
D、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不论是签字还是摁手印,或者既签字又摁手印,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是,签字可以模仿,一旦发生纠纷,需要对笔迹进行鉴定,笔迹鉴定相对较为复杂,而且具有一定“误差”率;而手印的指纹鉴定比较简单,而且指纹具有唯一性,不存在“误差”,因此,自然人借贷中一定要签字后摁手印,确保在产生纠纷时主体的准确认定。
E、民间借贷“代借人”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予以承认的,或者代借人有其他证据证明代借事实的,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代借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借款人不承认,又没有证据证明的,由代借人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因此,代借人将代借款交给借款人时务必让借款人出具收到代借款的收据,代借收据的一般书写格式如下:
兹收到XX(代借人)向XX(出借人)代借到的借款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X%计算利息。还款期限为X年X月X日前。
收(借)款人(签字):XX
公民身份号码:XX
日期:XXXX
F、还钱时要“还对对象”
借款人还款时一定要“还给”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出借人(出借人也必须把借款提供给借款合同或者欠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借款人),除非出借人出具授权书委托借款人将该还款交给其他人或转入其他人的账户。借款人切勿仅仅凭借出借人的口头指示就将借款还给其他人或者转入其他人的账户,如果借款人没有“还对对象”,那么这笔债务很可能还没有“还清”。
在“还对对象”之后,借款人还要保留已经还款的凭证,可以是银行转账凭证,也可以是出借人亲笔出具的收到还款的收条。笔者建议如果是大额借款,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还款,保留好转账凭证,与借款合同、欠条等附在一起。
民间借贷中,有种做法就是借款人当面还钱,出借人收到款款后当面撕毁借条,表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两清。但是这种做法我认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当面撕毁借款时借款人未必会仔细查看分辨借条,可能看起来像原来的借条,可能是假借条或者复印件,真正的借条还是在出借人手上,这样子借款人无法证明自己已经还款。
G、公证过的与原件相符的借条是否有效?
笔者因此专门咨询了济南市的某区公证处工作人员,该人员称无法办理借条与原件相符的业务。根据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84]司公字第188号《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经济保证书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书事的函》,仅仅可以对留学类的经济保证书等办理涉外公证,即若当事人申请办理该类经济保证书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事项,能够办理。而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借条这种业务,济南市的公证处是不会受理的。
(2)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风险
发生借贷关系时应当注意明确主体,账款应入借款主体的账户,没分清楚主体就借款的案例很多。
我们遇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借款的情形时,如果以单位名义借款,一定要求单位加盖公章。当然,最好是让负责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借款用途的风险
如果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贩卖枪支等非法方面,借款予以收缴。借款用于非法或者不正当场合,若出借人并不知晓,应当证明,笔者认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即可。
(4)借款合同款项交付的认定风险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笔者建议是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同样,在另一个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凭证)”这两点同时具备才能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交付”了借款。
(5)利率及利息的认定风险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如果利息约定太高,法院只能支持4倍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A、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复利又称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出借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实际上出借人可以采取“利息+违约金”的方式达到计算复利的目的,出借人约定借款利率为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还如何计算违约金即可,只是这个违约金的约定为借款本金20%左右即可。
B、虽然民间借贷不允许计算复利,但是银行信用卡是计算复利的。
笔者搜索到某新闻“男子透支信用卡本金10余万,因拖欠4年变50万被拘”。
信用卡透支收费一般有年费、利息、滞纳金等三种。“过了免息期,大多银行信用卡透支利息以日计算,即日息万分之五。理论上,折合年息是18%,但按照复利计算是很可怕的。而滞纳金是按照未还款的5%计算,最低收取十元。理论上不存在长期透支的情况,但如果持卡人一直不还款,就会发生一个月比一个月欠得多,利滚利计算下来,账单就会变得很可怕。”
举例说明:“比如在本月1日用信用卡透支了一万元,而20日是还款日。你在当日还款9900元,只差100元没还,而就这100元足以形成很可怕的后果:因为银行很可能是按照透支额度即1万元计息,日息万分之五,而且计息日从账单日开始计算,因此也没有什么免息期了,直接从1日开始计息。”
这样子计算下来,透支信用卡本金10万,几年下来要还50万元就可以理解了。
(二)按照诉讼风险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时效的风险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
A、诉讼时效的特点:
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b) 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c) 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d)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
B、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a)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民间借贷中一般自约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实务操作中有出借人一直未主张权利,在超出诉讼时效后才想起来救济权利,为时晚矣。
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b)能够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如下:
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六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因此,“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行为具体来讲,可以寄送EMS要求回执,打电话录音亦可。但是要注意,若借款人明确拒绝还款,在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一定要起诉,否则就算只有起诉的权利而没有胜诉权了。
(c)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诉讼管辖的风险
借款时应当约定或者明确合同履行地,同时约定管辖地的时候要考虑诉讼维权时自己是否方便有力,特别是在处理跨地区借款的时候,一定要将管辖法院约定到对自己有利的的地方管辖,
(3)诉讼证据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一般要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在有的案件中,虽然债务人已经出具借条或者欠条,但在诉讼中,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矢口否认曾有过借款或者欠款的事实,要求原告提供全面完整的证据。实践中,曾出现过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巨款,但是该款系现金支付,没有其他凭证;或者虽是转账,但不是从债权人本人账户转出的,而是通过其他关系人账户付款;或者该款并没有直接支付,而是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案外人的其他债务互相抵消的情况。一旦进入诉讼,由于债务人的否认,导致对债务的认定出现困难。
因此,在立案前,作为出借人的律师应当对此有所预测,未雨绸缪,要求债权人在出示借据或者其他条据的基础上,收集或者提供其他诸如证人证言、合同、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调取涉案款项的转账或者汇付的相关记录,以便更好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依法保护自己的债权。
(4)企业间拆借的风险
案例: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10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间禁止借贷,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5)借贷合同无效的风险
A、签订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目前实务操作中,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法院基本会认定,而企业之间的借贷笔者在前述文字中已经阐明,在此不做赘述。
B、代理中的无效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上合同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C、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在此,笔者要着重指出,在民间借贷中,每个借款人多多少少在借钱时心理处于弱势地位,但是这无法被法院认定为被胁迫,若借款人认为自己是受到胁迫或者被欺诈,应当举出证据,可以找到证人或者影像资料等证据来证明。
D、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珍利益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无效。
E、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F、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G: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A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B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C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D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6)刑事犯罪(非法集资)的风险
如今市面上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的各类行为基本都存在着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国家目前也正在着手规范中,笔者前几日在某大型报纸上看到号称业内第二大的“P2P公司”被投资者曝光,这也说明了现在的这些公司或多或少的存在着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只是因为这个行业的特殊性及复杂性,目前还没有出现行业危机,但亦不远矣。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对于非法集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集资诈骗罪的具体认定标准等8个方面的问题做出规定。在此,笔者对于非法集资的风险不再赘述,在这个行业,高收入同时意味着高风险,如何面对“红线”,是该行业内每个从业者应当重视的。
(三)根据担保物风险分为以下几点:
(1)不动产抵押的风险
济南市目前对于住宅房屋的抵押,手续相对简单,在该房屋上没有其他权利的,有借款合同、抵押物价值确认书即可办理抵押手续;在该房屋上有按揭或者其他抵押权的,除借款合同、抵押物价值确认书外,还需提交知悉说明。从笔者参与的抵押情况来看,各区房管局所需资料均是如前述所提。
在民间借贷中,有些人认为拿到对方房产证再自己签个买卖合同,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这明显是自欺欺人的。现在民间借贷的发达,滋生了很多以此为生的行业人士。有些人确实有房产,但是房产证是可以挂失的,买卖合同是可以签订很多份的,因此,这些人的真实负债不是简单就能判断出来的。
目前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仅仅认可金融机构的抵押,即仅仅认可银行可以办理土地的抵押登记手续,民间借贷可以签订抵押合同,但是无法再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从法律上讲,这种抵押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无法对抗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因此,对于出借人而言,不要盲目相信借款人“雄厚”的土地储备,尤其在房地产行业,对于民间借贷而言,实打实能够办理登记并且能够处置的抵押物才是王道。
车辆是不动产里面最容易变现的,因为机动车同时具有不动产及动产的双重特性,是民间借贷中最为常见的抵押物,在二手车过户的时候,大本(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车主身份信息、质押合同或者相关借条等齐备,就可以将该车过户。
当然,在民间借贷中,需要将该车的信息确定为真实的,有些人在车辆租赁公司租赁车辆,伪造了车辆大本和行驶证,再用假身份证去借款押车,因此,辨识车辆的真实性和车主的真实性是必要的,另外,该车上面如果有其他抵押查封情况,也是有瑕疵的。
(2)动产质押的风险
动产也是比较容易变现的,在目前的借贷市场,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一般都会采取动产质押的方式来控制风险,像酒水、食品、机械设备等都可以办理动产质押,只要是“易变现、易储存、保值”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质押物的。
(3)股权质押
目前济南市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手续,需要公司出具所有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同时只接受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企业法人进行股权质押,不接受自然人股权质押。因此,民间借贷中,所谓的“股权质押”或者“股权抵押”的约定都是无效的,仅仅只是双方之间的君子协定罢了。
在民间借贷人,不少都是自然人或者公司做担保,笔者通过数据对比,发现风险最大的亦是这种担保。很多出借人迷信银行工作人员或者公务员担保,但笔者认为,这些保证人反而是风险较大的人群。所谓的担保,其实是在用自己的身家为别人做保证,试想一下,为了别人把自己身家搭进去,除了有特别的利益、特别的亲属关系、特别的友情外,相信没有多少人愿意这么做。因此,一旦有人愿意为别人担保,就要从这三个“特别”来分析,“特别的利益、特别的亲属关系、特别的友情”中到底是一条让人愿意承担这个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中,保证责任一般都是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说出借人可以告借款人、也可以告担保人,担保人不能以借款人未偿还而拒绝承担责任。
民间借贷的担保人的身家必须大于借款金额,笔者认为这是必要的,不管担保的是自然人还是企业,其能够变现的资产必须大于借款额,但现在担保人一般都不会达到这种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单纯的担保人或者信用并不足以抵御借贷的风险。
通过前述分析,笔者经过总结,发现对于借贷双方来讲,存在的法律风险从根源处可以归结于“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隔行如隔山,这座山其实就是信息不对称,而要获得这些信息是要付出成本(代价)的。不对称信息实际上可以被看作对信息成本的投入差异,民间借贷的各方产生纠纷的根源是没有对信息投入足够成本,没有达到信息的足够对称。信息搜集者利用信息投入差异获取利润正是为了补偿先前付出的信息成本。其实质仍然是资本的获利性在另一种层面上的体现,只不过是剥离了资本,换了一种观察的角度而已。
在民间借贷中,信息不对称体现在很多方面,对于出借人来讲,借款人真实的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意愿的真实性、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等是出借人必须要投入成本获知的信息,如果牵扯到债权转让,就涉及到债权的有效性、债务人的真实情况等。
而对于借款人来讲,出借人的资金到位情况、出借的真实意图(是否存在资金陷阱)、是否能消化融资成本、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等是其必须要投入成本获知的信息,否则踏错一步,就深陷泥潭而无法自拔。
如果前期借贷双方不付出成本,造成的后果只有自行承担了。总的来讲,民间借贷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如同没有包治百病的良药一样,没有百分之百控制风险的手段或者方法,有的只是一个概率比而已。
三、控制风险的关键点在于标准(未完待续)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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