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了假的学术期刊论文格式,论文会被盗去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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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欺诈应不应该算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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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来自文献检索系统PubMed的数据统计,截止于日,生物医学领域共有2047篇论文被撤稿,其中因为学术欺诈或可能造假的占43.4%,重复发表的占14.2%,剽窃的占9.8%。有评估得出,2010年因为学术舞弊被拒稿的研究文章数为2001年的19倍。考虑到学术不端行为对人类健康及社会的危害性,学者们不禁开始讨论,学术欺诈到底应不应该算做犯罪行为,又应不应该对欺诈者予以刑事处罚?
今天,加拿大多伦多儿童医院全球儿童健康中心的佐勒菲卡尔·布塔(Zulfiqar A Bhutta),与新西兰奥塔哥大学医学系惠灵顿哮喘研究小组主任朱利安·克兰(Julian Crane)在《英国医学杂志》(British Medical Journal)上对此问题发表了不同的观点[1]。
佐勒菲卡尔·布塔:是时候了
研究欺诈的表现方式有很多,有草率地进行研究工作并发表结果的,也有蓄意、故意、甚至明目张胆的进行学术造假行为的。当然,最为严重的包括捏造、伪造或者剽窃数据结果。据调查分析,有2%的科学家承认曾经至少一次编造、伪造或者修改数据。从个人到产业巨头,研究欺诈比比皆是。
研究欺诈对于人类健康和医疗工作的危害是极大的,但是处理这些事件的方式却不同。16年前,英国医生安德鲁·韦克菲尔德(Andrew Wakefield)在医学期刊《柳叶刀》(Lancet)上发表了论文,声称风疹、腮腺炎和麻疹疫苗会导致消化道疾病,进而伤害大脑,诱发自闭症。因为这篇文章,英国的疫苗接种率随即骤降,对应流行病的发病率增加。更加惨痛的是,随着孩子家长们对此误解的固化,人们开始抵制疫苗、误解自闭症的研究,这使得许多孩子未能及时接种有益的疫苗,或未能正常接受自闭症的治疗。
安德鲁·韦克菲尔德。这位曾经的医生因其声名狼藉的研究被授予首届“金鸭奖”(Golden Duck award)的“庸医终生成就奖”。图片来源:n.com
然而,安德鲁的结果是什么?到2010年,他这篇声名狼藉的论文才正式被撤稿。他本人现在仍在美国德克萨斯州自由地生活着,还从各种支持团体中赚了不少钱。佐勒菲卡尔·布塔指出,目前对于学术不端通常的处理方式多在科研体制方面,如辞退工作、终止合同或者给予学术批评。
因为学术不端而蹲大狱的例子倒也有过:美国麻醉师斯科特·鲁本(Scott Reuben)基于他所谓的“多年研究成果”,发表了有关手术镇痛研究的文章,但其伪造的错误结果使得很多患者受害,鲁本因此被判处6个月的监禁。不过,像鲁本学术造假案这样,对严重的学术欺诈行为给予刑事诉讼及处罚的案例,还是较为少见的。
为什么会这样?布塔在论文中表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目前还没有适当的判定标准及惩罚手段。学术欺诈常常很难界定,因为导致它的原因除了蓄意为之以外,也可能是检测分析技术有限、单纯研究错误、研究偏见或者是科研者的误解。如果医药企业出现这类问题,常有的惩罚措施是巨额罚款及对其销售市场的限制。但是对于广泛存在的学术蓄意造假行为,目前还未有明确的惩罚准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在于,考虑到自身名誉,科研机构不希望对这类问题进行重惩。再者,有评估显示,年,共有17个学术欺诈案例被美国研究诚实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调查,其中每个案例所花费的调查经费高达11.6万到200万美元。考虑到时间和金钱的花费,大多机构也不愿对学术欺诈问题多加追究和严惩。
尽管大部分学术欺诈的始作俑者一旦东窗事发就无法再继续科研工作,但由于没有完善的判罚标准,一些曾经有过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者仍然能够重回科研圈。黄禹锡(Hwang Woo-suk)曾因为其发表的干细胞研究结果造假,被韩国首尔大学辞退教授身份,但他之后依然能够重返公众视野,继续科研生活。自2006年以来,他已发表100多篇科研论文,其中有40多篇是在过去两年中发表的。
黄禹锡在经历学术造假风波之后又重新开始科研工作。图片来源:Sooam.org
虽然预防学术欺诈发生的工作也很重要,但鉴于学术欺诈其低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预防工作显得非常无力。布塔强调,研究欺诈不仅仅是在实验室里做了一些无害的实验操作而已,它对于人类健康及社会进步的危害是极大的。人们可以对一些程度不明确,性质不确定的学术欺诈暂不深究,但那些通过调查,已确定有意造假的具体案例,就需要有威慑力的惩罚措施加以处理,如刑事诉讼。布塔认为,现在是时候把学术欺诈与犯罪性欺诈等同起来了。
朱利安·克兰:还不至于
不过,朱利安·克兰认为问题并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他觉得通过刑事诉讼方式提高研究欺诈的问责,不但不会减少研究欺诈行为,还会破坏人们对正常研究工作及其结果的信任。他承认研究欺诈是有害,并且广泛存在的,但研究机构并不愿,也不能够被警方的相关活动所充斥。营造一个优良透明的科研环境,预防研究欺诈的发生,比事后硬性的刑事制裁要好。
从PubMed的记录上看,自1940年以来,共有2500万篇研究论文被记录在数据库中,而从1977年第一个撤稿出现至今,一共有2047篇论文被撤,其中67%是因为学术不端被撤——这相当于每18234篇文章中,只有1篇存在学术不端的问题而被撤稿。克兰评论说,银行家、记者、政客、国会议员、警察和安全机构,才是“行为不端”的主要群体之所在。
当前学术不端的发生率提高,与当今研究者的压力脱不了干系。为确保研究资金充足和学术地位稳固,急于求成和无中生有等现象也就容易出现。尽管他们的造假行为,尤其是生物医学研究的不端行为,的确会给人们造成很大的伤害,“但靠请警察来调查来防止伤害吗?我认为可能性不大。”克兰指出,刑事诉讼的威胁似乎也不太可能阻止这些“坏论文”的发表。面对可观的利益诱惑,研究者完全可以不顾可能被起诉的威胁。
此外,研究欺诈也还缺乏一个专门的定性描述。没有多少研究者的科研生涯是毫无瑕疵、没犯过错的,“他们就都是诈骗犯了吗?”克兰在文中写道,在制定法律以及确定调查、逮捕和审判哪个造假研究者前,人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学术不端”,什么是“欺诈”。
意大利阿奎拉法庭对6位地震学家和1位前政府官员进行审判。他们被判处过失杀人罪,需要在监狱中服刑6年。图片来源:AFP Photo/Filippo Monteforte
克兰表示,把研究不端行为定为犯罪是很悲剧、糟糕甚至是疯狂的想法,意大利的地震学家是个极端的例子——由于被指控在估测地震风险时给出了错误的保证,6位科学家以过失杀人罪被判处六年监禁和巨额罚款——但这根本和“学术诈骗”没有关系。克拉强调,他们需要的是更好的管理,而不是刑事调查及定罪处罚。人们应该做的,是在建立信任前提下适当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纠正。(编辑:Calo)
参考文献:
Zulfiqar A Bhutta, Julian Crane. Should research fraud be a crime? BMJ : g4532 doi: 10.1136/bmj. g4532
文章题图:友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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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硕士
顶级期刊可以结成反学术欺诈同盟,学术欺诈的家伙按程度来进行相应时长的封禁,最严重的家伙终身禁发文章好了,顶级大学本身要严厉惩罚学术欺诈的家伙,剥夺终身教职什么的大招该放就放,要知道行业联盟的力量有时比法律还要厉害,让你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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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壳科技编辑
“你可能感兴趣”的部分出现了STAP...如果换成赞不赞成小保方蹲大狱..选择对于某些人来说是不是就变得困难了。。
法理学硕士
顶级期刊可以结成反学术欺诈同盟,学术欺诈的家伙按程度来进行相应时长的封禁,最严重的家伙终身禁发文章好了,顶级大学本身要严厉惩罚学术欺诈的家伙,剥夺终身教职什么的大招该放就放,要知道行业联盟的力量有时比法律还要厉害,让你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引用 的话:“你可能感兴趣”的部分出现了STAP...如果换成赞不赞成小保方蹲大狱..选择对于某些人来说是不是就变得困难了。。这位编辑你好残忍
引用 的话:“你可能感兴趣”的部分出现了STAP...如果换成赞不赞成小保方蹲大狱..选择对于某些人来说是不是就变得困难了。。困难?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专业
引用 的话:“你可能感兴趣”的部分出现了STAP...如果换成赞不赞成小保方蹲大狱..选择对于某些人来说是不是就变得困难了。。可是看到学术欺诈 一个看了那么久的小保方相关资讯的肯定最先想到她。。。
呃。。。其实关的话是不是也要区别对待?怎么想象一个有一定学术水准的囚犯在监狱的行为?他在监狱里教育罪犯科学知识到底是利是弊呢?据说有过监狱史的人再次进去的概率远大于从未蹲班房的。那么综合以上是不是等于教可能二进宫的更高的犯罪技能呢?话说我是不是宅太久所以导致阴谋论了呢?到底要不要去万有引力挂牌呢,摔!
引用 的话:这位编辑你好残忍晚上去砸他家窗户玻璃~
应该建立学术信用制度,对于恶意造假、多次欺诈的,应该加入黑名单,学界联合进行抵制,可以采取一定的封禁措施,例如一定时间内禁止其发表学术论文、剥夺其学术头衔、禁止其参与评奖等。——圈内的事情应该由圈内来惩戒。现在刑罚难以定论的原因就是没有足够的行业规范,只好靠圈外的法律来管:只可惜法律对这方面规定不多,也不好执行。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引用 的话:顶级期刊可以结成反学术欺诈同盟,学术欺诈的家伙按程度来进行相应时长的封禁,最严重的家伙终身禁发文章好了,顶级大学本身要严厉惩罚学术欺诈的家伙,剥夺终身教职什么的大招该放就放,要知道行业联盟的力量有时比...引用 的话:顶级期刊可以结成反学术欺诈同盟,学术欺诈的家伙按程度来进行相应时长的封禁,最严重的家伙终身禁发文章好了,顶级大学本身要严厉惩罚学术欺诈的家伙,剥夺终身教职什么的大招该放就放,要知道行业联盟的力量有时比...同意,我还是赞成刑法要有谦抑性。
黄禹锡的那张照片感觉像是给Nikon打广告似的……
假如学术诈骗不算犯罪我就去卖假药!假如学术诈骗不算犯罪我就去卖假药!假如学术诈骗不算犯罪我就去卖假药!
引用 的话:假如学术诈骗不算犯罪我就去卖假药!假如学术诈骗不算犯罪我就去卖假药!假如学术诈骗不算犯罪我就去卖假药!卖假药和学术欺诈完全是两码事,一个是制造、贩卖假冒伪劣产品,一个是学术欺诈
引用 的话:卖假药和学术欺诈完全是两码事,一个是制造、贩卖假冒伪劣产品,一个是学术欺诈那就用理论让别人卖假药、
一种是没有涉及经济诈骗的,就是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潜在的经济利益可能还没到手(小保方晴子这样的?有没有得手?)一种是涉及经济诈骗的,如汉芯这样的前者是有经济回报预期,但是暂时并没有获得经济回报,典型的学术造假。貌似目前还没法律覆盖。但是一般的科研单位会提起诉讼,毕竟第一是科研单位有投入,第二是影响科研单位的形象,可能造成单位的经济损失。第二种则显然会被提起刑事诉讼抛开经济、刑事不谈,学术造假的潜在危害可能比经济诈骗更严重,影响也要深远的多。所以还是期待法律能够介入,而不仅仅是“圈内”惩罚了事。毕竟科学是关乎全人类的事情,不是你一个圈子的私事。不过,一旦法律介入,有些东西有很麻烦。有些理论,可能提出者死后很多年才被验证。哥白尼、布鲁诺都是被“法律”误判了的。因此法律也有其局限性,甚至圈内都很难界定一个理论或者结论、方法等是否不成立或者部分条件成立。难啊
学术欺诈和睁着眼说瞎话的都应该重罚,可以入刑的。
那学术扯淡要怎么评价呢?虽然不害人,但是花了那么多钱也难说有没有益处。。。
引用 的话:顶级期刊可以结成反学术欺诈同盟,学术欺诈的家伙按程度来进行相应时长的封禁,最严重的家伙终身禁发文章好了,顶级大学本身要严厉惩罚学术欺诈的家伙,剥夺终身教职什么的大招该放就放,要知道行业联盟的力量有时比...是的。但前提是,不能有利益让他们可以放弃科研。比如有势力支持造假,那么,就会有人放弃科研前景,哪怕是终身禁止学术,但依然可以有很好的下半生。不合理。
引用 的话:这位编辑你好残忍视情节而定。
引用 的话:应该建立学术信用制度,对于恶意造假、多次欺诈的,应该加入黑名单,学界联合进行抵制,可以采取一定的封禁措施,例如一定时间内禁止其发表学术论文、剥夺其学术头衔、禁止其参与评奖等。——圈内的事情应该由圈内来...就如我回复一楼的,这个方式不能杜绝。举个例子,你是个领导,你明知道可能被抓而终身不能从政,但有势力会支持保护你下半生,那么你会做吗、
引用 的话:黄禹锡的那张照片感觉像是给Nikon打广告似的……这个不用打,做细胞研究的人都知道,徕卡和蔡司是顶级的。。。
纯粹学术欺诈完全没必要算作犯罪。拿了基金做假文章,算成职务侵占或者诈骗就行了。
我认为应该要有更严谨的审查制度,而不是去惩罚提出错误学术观点的人,因为很有可能作者也不知道自己是错误的,这对于不是故意欺骗大众的学者是不公平的。严厉的惩罚会抑制学术的发展,那种“先提出假设再去证明假设的论文”岂不是都不敢发了。
引用 的话:就如我回复一楼的,这个方式不能杜绝。举个例子,你是个领导,你明知道可能被抓而终身不能从政,但有势力会支持保护你下半生,那么你会做吗、你这个说法没有道理——按你的说法,我同样可以说:如果有个势力能保证你犯罪了之后罩着你,就算你进去了也用减刑、假释弄出来,支持保护你下半生,那么你会做吗?事实上,你的说法是脱离实际的,组织里的贪腐分子、恶势力永远不可能100%清除,不论你是用行规还是法律都一样。 那么,法律约束和行规的真正用处在哪里呢?实际上是在于博弈。——是的,你或许有办法走后门跑关系来逃避刑罚,但是那是有成本的:假如你所说的“某个势力”有1000万活动资金:如果没有规定,那诈欺犯不会被惩处,那你说的“某个势力”保护诈欺犯的成本就是0,这1000万可以用作再次诈欺的资本;但是如果有法规,把一个诈欺犯弄出来要花100万,那么“某个势力”要么最多只能救10个罪犯,要么就得舍弃一部分人,如果把钱花了,那么这个势力的财力就弱了,如果放着不管,对于其他组织成员来说,这个组织的吸引力就下降了,因为老大不肯花钱罩着小弟。——这笔经济账,高下立判,而且这还不包括花费的精力和跑关系欠下的人情债:这笔账你算清楚了吗?
引用 的话:你这个说法没有道理——按你的说法,我同样可以说:如果有个势力能保证你犯罪了之后罩着你,就算你进去了也用减刑、假释弄出来,支持保护你下半生,那么你会做吗?事实上,你的说法是脱离实际的,组织里的贪腐分子、...我们不用的这么钻牛角尖,因为我就是基于实际、甚至是实例考虑说明的。还是我那句话,出生成长在兵团的我,见听过许许多多社会特例。社会本来就是个负责体,所以就此问题来说,你没有必要否定一个人的说法,就像我回复前人的一样,是“不能杜绝”,但不表示说:无效。对于社会的认识深度,阅历的成长和知识的综合积累分析很重要。对于此文,大家也应该发现很有“味道”,截然相反观点的作者在同一文章中一作二作,为何?他们就是为了给大家提出个思考的空间。又为何要提出这个问题来思考呢?因为,它没有这么容易。所以,大家可以注意,所有的用词必须是中性的,而非全面结论的。所以,社会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单个或几个简单的原理和逻辑来考虑,就像股票一样,简单的经济学原理和社会走向并不能全面代表股市。不过好在有愿意分享见解和乐于思考的你们。对于您的回复,我也和气的说明一些宏观的观点,谢谢支持。
引用 的话:纯粹学术欺诈完全没必要算作犯罪。拿了基金做假文章,算成职务侵占或者诈骗就行了。是,但是具体实施时候,会有很多因素难以把握,这也是文章中两个作者纠结的地方。
引用 的话:我们不用的这么钻牛角尖,因为我就是基于实际、甚至是实例考虑说明的。还是我那句话,出生成长在兵团的我,见听过许许多多社会特例。社会本来就是个负责体,所以就此问题来说,你没有必要否定一个人的说法,就像我回...你废话了一大堆,不就是在和稀泥吗?特例也不行、一般论也无用,那你还来说个什么劲?——何况我针对的就是你所谓的特例。
我同学发的文章全是瞎编的,他从来不做实验,就得到一大堆实验数据。
引用 的话:我同学发的文章全是瞎编的,他从来不做实验,就得到一大堆实验数据。也不能完全肯定吧,也许在信息分析方面,或者整理他人发表的数据方面有特别之处。
引用 的话:你废话了一大堆,不就是在和稀泥吗?特例也不行、一般论也无用,那你还来说个什么劲?——何况我针对的就是你所谓的特例。1、就此问题方面,您是否片面请自量。2、就学术探讨基本基本用语方面,您是否过激请自省。3、就此文回复交流方面,请您无需再回复。
引用 的话:1、就此问题方面,您是否片面请自量。2、就学术探讨基本基本用语方面,您是否过激请自省。3、就此文回复交流方面,请您无需再回复。你是玉帝还是如来啊?你以为三界都在你掌控中吗?你说片面就片面?你说过激就过激?我回不回复干你卵事?你是太平洋警察吗?中二病也有个限度!就是大洋彼岸的太平洋警察,打人也要找个由头——你心无论点、手无论据,也好意思谈什么回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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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市:
无论是大妈广场舞愈演愈烈的矛盾,还是照妖镜之类的隔空斗法,都凸显了基层组织的缺位。 []
院士课题组多篇论文涉学术造假被国际期刊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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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连达院士负责指导研究室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兼任学院院长和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兼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国家新药及保健食品审评委员会委员、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和多种学术团体、杂志的理事、编委等。北京市第七届人大代表,第八、九、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来源:浙江大学药学院网站)
  63岁的祝国光博士至今还记得,当初在海外顶级医学期刊上看到有关中药和西药对治疗心肌梗塞疾病具有同等疗效的学术论文时,那种难以言状的兴奋之情。
  时隔数月,他却惊讶地发现,那些看起来水平非同寻常的学术论文大都是编造的,而且论文的作者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著名中药药理学家李连达、浙大药学院药理实验室主任吴理茂和课题组主要成员。
  众多论文具有明显造假痕迹
  大约在去年10月底,旅居荷兰的全欧中医药协会联合会副主席祝国光教授在网络上看到有人揭露浙江大学中医学院博士后贺海波论文造假的消息,立即上网搜集了与贺海波相关的一系列学术论文,发现这些发表在国际顶级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具有明显的造假痕迹。
  我们先来看这一组文章的“奥秘”——2008年5月,德国《NSA药理学》杂志刊登以Haibo He(贺海波)为第一作者的文章《丹酚酸B和贝尔普力对小鼠慢性心肌梗塞心脏保护作用的比较》,其他作者包括Limao Wu(吴理茂)、Lianda Li(李连达),其中,吴理茂是李连达主持的浙江大学药学院的药理实验室主任。
  根据文章所揭示的实验过程,课题组人员对小鼠进行开胸,人为地造成小鼠的心肌梗塞。然后,将这些小鼠分成若干组,分别服用中药丹酚酸B(Salvianolic acidB )和西药贝尔普力(Benazepril)数周时间,采集药理实验数据和病理切片。实验结果显示,丹酚酸B和贝尔普力对治疗心肌梗塞的药理作用是相同的。
  对于中医学界而言,这篇文章所揭示的药学理论令人振奋,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它使得饱受非议的中医大大提升了自身的地位。
  没想到,这篇文章却因为另一篇文章的发表而出现了“穿帮”的镜头——波兰《药理学通报》杂志2008年第60卷刊登题为《丹酚酸B和贝尔普力对小鼠大面积心肌梗塞心脏保护作用的比较》,作者依次为:Hai-Bo He、Li-Mao Wu、Lian-Da Li等6人。其实验过程和目的与上述文章所反映的情况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前者针对的是慢性心肌梗塞,后者针对的是急性心肌梗塞。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实验,实验数据竟然高度一致。
  “两个不同的实验,对小鼠用药的剂量不同,时间不同,获得的数据却相同,这是绝对不可能的。”祝国光向本报分析说,“要么是只做了一个实验,一篇论文原封不动地拷贝了另一篇论文的数据;要么两个都是假的。至少其中一个是假的。”
  《NSA药理学》杂志主编米歇尔(Martin C. Michel)教授和《药理学通报》杂志主编拉森(Wladyslaw Lason)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剽窃和一稿多投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应该严肃处理,因此,我们对贺海波等人发表在我刊的剽窃文章,给予撤销。”
  进一步的调查,祝国光还发现,2008年3月,荷兰《人种药理学》杂志发表Haibo He、Limao Wu、Lianda Li等7人联合署名的文章《丹酚酸B对于大鼠大面积心肌梗塞的心脏保护作用》,单独论证丹酚酸B治疗心肌梗塞的药理作用。但这篇论文也是假的,其数据完全是从上述以贺海波为第一作者、发表在《NSA药理学》和《药理学通报》上的两篇论文中克隆的。
  荷兰莱顿大学生物学系主任、《人种药理学》杂志主编Rob Verpoorte教授给本报记者的书面复函说,该篇论文已被撤销,并且就此与浙江大学进行了交涉。
  此外,2008年3月,由Haibo He、Limao Wu、Lianda Li等7人共同署名的发表于英国《本草疗法研究》的文章,所用的数据也几乎原封不动地移植于上述三篇文章中有的数据。
  《本草疗法研究》发现这篇论文的造假事实后将其撤销。主编伊丽莎白教授告诉本报记者:“作者使用了其他科学家的数据,我们采取的措施是撤销这篇文章。我们对这起事件非常认真,因为它是科学的欺诈行为。”
  问题被揭开源自导师的揭发信
  上述一系列学术不端行为被揭开,最初源于中国药科大学教授戴德哉的一封揭发信。2008年10月,戴教授致函《本草疗法研究》杂志主编,指该刊2008年第22卷发表的由贺海波、吴理茂、李连达等人署名的有关小鼠心肌梗塞药理实验的文章,是对他的课题组此前已经发表在《国际心血管》杂志上的相关论文的抄袭。而戴德哉就是贺海波的博士生导师。
  随后,《本草疗法研究》和《国际心血管》两家杂志主编发表联合声明,认定贺海波等人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属于“科学上的欺诈行为” (Scientific Deception),决定将该论文撤销。
  戴德哉的揭发信仿佛推倒了“多米诺骨牌”,使得与李连达课题组有关的一连串学术不端行为浮出水面。2008年5月,《制药学与药理学》杂志和《白血病和淋巴瘤》杂志发表了两篇文章的标题相近的文章。
  这两篇文章一个针对的是白血病细胞HL-60,另一个是白血病细胞K562。针对不同细胞进行药理实验的两篇文章的数据,竟然连小数点后面的数字都是相同的,显然,两篇文章至少有一篇是假的。
  据调查,这两篇文章的第一作者,均系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李连达所带的在读博士生、课题组成员牛泱平,另两名作者为吴理茂和李连达。
  除了公开编造实验数据外,李连达课题组还有多次一稿多投的记录,包括将国外发表的论文“出口转内销”,再次发表于国内学术媒体。根据学术界的通行规则,剽窃、造假、一稿多投等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不知出于何种动机,主要以贺海波为第一作者的这批涉嫌学术不端的论文,署名形式不断变换。以李连达为例,他的名字出现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就有下列多种拼写法:Lianda Li、Lian-Da Li、Lian D.Li、LIAN-DA LI、L.-D.Li、L.Li、Li L、Li LD等,包括他的课题组实验室主任吴理茂博士在内的研究人员,署名形式也都与此相似。21世纪经济报道
郭国松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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