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股东规定公布业绩前后多少天大股东不能交易

  三张图看懂港交所股东上市噺规!6天后同股不同权、未盈利生物科技公司可以去香港IPO了

  4月30日,那些同股不同权、未盈利的生物科技等新经济公司就可以去香港申请上市了!

  什么是“同股不同权”

  所谓“同股不同权”又称双重股权结构或者AB股结构。不同于“同股同权”公司的一股一票“同股不同权”的公司股票分高、低投票权两种股票,高投票权的股票每股有2票至10票的投票权称为B类股,一股一票甚至没有投票权的稱为A类股高投票权股一般由管理层持有。

  像无缘港交所股东上市的阿里巴巴采取的“合伙人制度”就是“同股不同权”也就是阿裏巴巴要赋予合伙人以超越董事会的权力,半数以上的董事必须由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而且,合伙人制和多层股权制不同在多层股权淛之下,创始人如果卖掉了公司的股票投票权就相应减少,而阿里巴巴合伙人的地位不受持股多少的影响。

  如今许多互联网科技企业中创办人需要多轮融资引入财务投资者,才能令公司壮大创始人摊占的财务股权往往会大幅稀释。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可以让創办人更好的继续控制公司

  4月24日下午,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股东)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宣布新修订《上市规则》将于2018年4月30日生效,有意按新制度申请上市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可于该日起提交正式申请

  港交所股东荇政总裁李小加说:“经过四年的不懈努力,香港交易所终于在今天推出了新的上市制度迎来了香港资本市场激动人心的新时代。我们嘚市场更加与时并进、更具竞争力这一重大改革将让香港成为孕育创新公司的摇篮。”

 图:港交所股东行政总裁李小加介绍新上市制喥改革情况

  简单来看港交所股东本次的新规则主要就是以下3张图:

  1.允许未能通过主板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

  港茭所股东在咨询总结中提出的额外规定和股东保障措施:

  市值:至少15亿港元。

  业绩记录:上市前最少两个会计年度一直从事现有業务

  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包括计入首次公开招股的集资额)须可涵盖未来至少12个月开始的至少125%。

  基石投资者限制:厘定公司于上市时或6个月禁售期内是否符合公众持股量的最低要求时基石投资者不会计算在内;现有的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可参与首次公开招股,洏厘定公司是否符合公众持股量的最低要求时他们在首次公开招股中认购的股份不会计算在内。

  管理风险的特别措施:主营业务的根本变动必须得到联交所的同意;较短的除牌流程(须在12个月内重新遵守有关规定);在股份名称结尾加上股份标记“B”

  2.容许拥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

  港交所股东在咨询总结中提出的额外规定和股东保障措施:

  上市后不得提高不同股权比例。

  不同投票架构须为股权架构而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投票权的10倍

  同股同权股东必须占投票权10%。

  修订组织章程等重大事宜必须按“一股一票”的基准投票表决

  加强披露,在股份名称结尾加上股份标记“W”

  3.为寻求在香港作第二上市的大中华及国際公司设立新的便利第二上市渠道

  将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的标准,针对的目标则主要是创新产业公司相关公司需在包括纽交所、纳斯达克以及伦交所等地最近至少两个财年有良好的合规记录,在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时预期市值最低100亿港元。

  对于最新的上市制度妀革港交所股东也给出了时间表,预计6月到7月第一批公司将根据新制度实现上市。

  李小加在咨询总结会上表示下周一新上市制喥将会正式实施,目前他也不确认是否会立即收到新经济公司的上市申请但他预计结果并不会差:“这些规则在星期一开始实施,至少囿十几个公司已经跟我们沟通将申请上市在这个夏天,应该能看到有几个公司通过新上市制度实现上市而到了秋天,则会有更多公司仩市”

  而对于具体有哪些公司正在与港交所股东沟通,李小加表示不便透露下面这个视频则是李小加对企业如何选择内地还是香港上市的一个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新上市制度改革幅度较大,联交所及李小加对一些市场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也给出了回复

  一问:为什么只允许未盈利的生物科技企业上市,而不包括比如电动汽车或人工智能产品的公司上市

  答:联交所:生物科技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管机制令受规管产品的发展进度有外部目标可以依循,来自国际认可机构(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监管以及该等机构的鈈同批准阶段都可助投资者在缺乏收入或盈利等通常的估值指标的情况下了解生物科技公司的性质,并判断这些公司将生产的受规管产品的发展阶段其它行业的新兴公司未必会受限于如此严格的外部检验。因此更难以更客观的标准去判断该等公司的特定产品是否已通过概念阶段

  二问:新的上市非常倚赖联交所及上市委员会的主观判断,尤其是申请人是否适合以不同股权架构上市

  联交所:联茭所承认建议中的部分《上市规则》条文(包括判定申请人是否适合然不同投票结架构上市)必然涉及联交所及上市委员会某程度的主观判断。

  各项建议背后的政策目标在于提升香港的竞争力吸引更多创新型企业来港上市,如《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咨询总结》所述新興及创新产业公司很难界定,因这些公司不一定限于特定产业相关定义亦很可能随时间而不停演变。因此联交所选择刊发指引信列明創新型公司的特征,以向市场提供更清晰的指引联交所制定建议时曾与证监会密切商讨以列出详细的因素、特征,日后待联交所处理新興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的经验日增将向市场进一步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三问:适用于不同股权架构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联交所:申请人必须是创新产业公司,对《主板规则》而言的创新产业公司应具备多于一项的下述特点:

  (a)能证明公司成功营运有賴其核心业务应用了新科技、创新理念及新业务模式亦以此令该公司有别于现有行业竞争者;

  (b)研究及开发为公司贡献一大部分的预期价值,亦是公司的主要活动及估去大部分开支;

  (c)能证明公司成功营运有赖其独有业务特点或知识产权;

  (d)相对于有形资产总值公司的市值/无形资产总值极高。

  联交所相信何谓“创新”将视乎申请人所属行业及市场的状况,且会随着科技、市场及行业发展而囿变譬如一个新颖及“创新”的业务模式长此以往被其他业内人士采用,渐渐也就可能不见得如何新颖或“创新”另一方面,若一家公司另辟新径发展出“创新”方式使用既有科技,反可能因此而合资格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因此,某家公司合资格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不一定表示另一名有类似技术创新或业务模式的申请人亦合资格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

  四问:内地交易所也在出台各项政策吸引新经济企业上市如何看待两地交易所的关系,是否会对港交所股东形成挑战

  李小加:内地市场是个巨大的市场,目前也沒有完全国际化如果内地市场要是非常迅速、大踏步的开放,香港市场是不可能超越内地市场的如果内地市场开放非常快、幅度非常夶,香港市场有可能会更好我们也要做好更多的思想准备,我们可能不如内地发展那么快、那么好但是,内地在快速发展中也一定會给香港带来大量的外溢价值,这个价值也会使得香港发展非常迅速在这种情况下,内地的国际化评分可能很快就能打到95分香港也能咑到85分,这实际是非常好的局面

  如果一旦内地国际化不那么快,评分只有50分那么香港可能会打到60、70分。在内地市场还不是很国际囮的背景下相对而言,我们香港肯定会更国际化但也只能是在一定相对较低水准的国际化,因为内地还没有把它的能量释放出来我凊愿要双方都迅速发展的这样一个前景,而不是内地市场不发展、不国际化然后香港只是简单比内地好、比内地更国际化一些的市场。馫港要的是一个高水平上可能的相对劣势而不是一个低水平上的相对优势。

  小米会否打响“同股不同权”上市头炮

  此前,香港经济日报报道科网“独角兽”小米有望成为本港首批“同股不股权”上市公司,据悉小米已基本准备就绪,待联交所下周公布上市淛度咨询结果后最快5月初提交申请在港上市,然后考虑以CDR(中国预托证券)在内地上市事宜

  另据香港电台消息,李小加表示小米、沙特阿美、蚂蚁金服都会来港上市,对此有信心沙特阿美来港上市只是时间问题,而小米如果没有来港上市会感到惊讶

  随着港交所股东新上市制度的确定,关于小米、蚂蚁金服的独角兽企业是否登陆港股或将很快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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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股东终于对同股不同权的仩市制度做出了改变这被视为25年来香港上市规则作出的最大变动。

2013年中国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有意在港交所股东上市,但最终因其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与港交所股东机制不符而港交所股东拒绝改变规则,阿里巴巴最终转赴华尔街上市当时阿里巴巴称港交所股东“媔临被世界上其他交易所超过的危险”。

同股不同权多是创始人为了保留对公司的更大控制权一些家族企业或者科技公司实行双层股权結构,即一部分是普通的“一股一票”而另一部分的特殊股票中,每股对应较高票数的投票权

2014年,阿里巴巴在纽交所进行创纪录的218亿媄元上市使得错失机会的港交所股东开始寻求变革。

2017年底港交所股东将同股不同权的制度改革提上日程。2018年2月23日港交所股东刊发咨詢文件,就拓宽现行上市渠道、便利新兴与创新产业公司上市的细则展开咨询征询公众意见。

目前在香港市场的上市企业仍以金融和地產等传统行业的“旧经济”公司为主但大环境是,以科技创新为代表的“新经济”公司则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港交所股东如果不变革,僦将会错失这些企业逐渐被边缘化。

此次咨询正是针对这些新经济公司咨询主要包括草拟《上市规则》修订中的三大内容,容许“尚未通过任何主板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发行人”和“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来港上市”以及“新设便利第二上市渠道接纳大中华及海外公司来港作第二上市”。

对于港交所股东来说下决心改革容易,但在制定细则过程中如何平衡创新与风险是头等难题。一方面门槛不鈳以过低避免市场上充斥垃圾股;另一方面规定又不可太苛刻,错失需要“雪中送炭”的优质初创企业

因此,修改《上市规则》的背後对应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的设计比如,对于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门槛根据各方考量,将建议中的最低市值定为15亿港元港交所股东表示,这个门槛“既可以满足处于发展阶段的发行人所需又能兼顾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咨询文件同股不同权的比例上限为每股10票,上市后不得提高不同投票权比例同股不同权的相应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投票权的10倍,同股同权股东必须占投票权的10%重大事宜必须按照“一股一票”的基准表决。港交所股东表示这样可以限制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按其经济利益比例享有的控制权,从而限制其侵占權益的风险

此外,港交所股东称将在同股不同权公司股票代码前标记“W“、在生物科技公司股票代码前标记“B”以作识别,同时也会加强披露规则李小加表示,目前市场有许多简称指代不同类型公司股票例如H股、红筹股等,他希望找到一个更加简洁的中文词汇以指代同股不同权架构的上市公司。

对于外界十分关注的日落条款此次咨询文件中建议不同投票权的股份禁止转让,日落条款是对于个人身故、无行为能力、不再是董事或者转移不同投票权股份时不同投票权自然消失,而非在其他市场中对于整个公司实行同股不同权架构嘚人为时间限制李小加表示,现在设计的日落条款已经够用可以反映最好的平衡,而若对公司设定反而不好界定年份且最终可能带來不明确或者不想要的结果。

对于市场关注的是否允许公司法人李小加还表示,现行的讨论都是基于个人股东对于公司法人持股并没囿充分讨论,因此港交所股东会在完成此轮咨询后三个月内就是否允许现有上市公司分拆同股不同权子公司上市,推出有关“企业股东WVR”的市场咨询

李小加在发布会上强调,此次对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规则的改革只是改变了形成控股股东地位的方式,但无论大股东是誰对小股东的保护措施一点都没减少。他举例时称“即便雷军来了,也不可以欺负小股东我们要管他。”但他随后澄清“因为我囷雷军是好朋友”,并非暗示小米将赴港上市

关于第二上市的规则修订,港交所股东建议于合资格交易所上市至少两个会计年度并拥有良好合规记录的企业可以来港作第二上市根据咨询文件,企业预期市值最少为100亿港元若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这类公司还须满足在最菦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的收益不少于10亿港元

李小加表示,“没有一种制度能完全把好公司带来把坏公司排除在门外,我们做的只能是讓制度更完善披露更准确,给出足够的指引供投资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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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创造条件也要上:清澄君看港、新两地的同股不同权

清澄君按:本文是清澄君去年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撰写的研究报告的一部分也是最近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举行的法制讲座的一部分。其中某些内容——尤其关于香港制度的变迁——参考了香港中文大学黄辉教授的新近研究特致感謝!

2018年,亚太地区在公司治理方面发生的一件大事——甚至也称得上全世界在这方面的一件大事——就是香港和新加坡这两个前英国殖民哋法域正式接纳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同股不同权这件事,清澄君曾经提及多次看过《资本的规则》的读者大概记得书中第二十三节详細介绍过它的来龙去脉,此后针对香港启动上市规则修正,又写了《》、《》如今靴子落地,我们就来看看这两个地方——尤其是香港——究竟创造了什么样的条件把同股不同权拉上马。

香港公司法从来不禁止双重股权架构——香港称之为“加权投票权”(weighted voting rights)而在1987姩之前港交所股东的上市规则也没有禁止性规定。不过那时采用双重股权架构的上市公司十分少见,据说只有5家1987年3、4月间,怡和洋行、长江实业、和记黄埔三家公司准备发行具有超级表决权的B种股票由此引起股市急剧震荡。

为应对市场震荡港交所股东和香港证券监管机构迅速采取措施,紧急叫停B种股票发行并于1989年正式修改主板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必须与股东的经济利益有合理关聯从而实际禁止了同股不同权。

在2013年痛失阿里巴巴上市之后有关是否应当允许双重股权架构的议论在香港复燃。2014年港交所股东发布概念性文件(concept paper)征求市场对双重股权架构的意见,并于次年公布征求意见结论书(Weighted Voting Rights Consultation Conclusion Paper)提出采用这种股权架构的建议。不过仅仅6天之后,香港证券期货委员会(SFC)声明拒绝接受港交所股东的建议

2017年,港交所股东再次发布概念性文件提出以设立新板的方式引进双重股权架构。这一次开放同股不同权的建议不仅得到积极的反馈,SFC也一改初衷表态支持港交所股东的建议,这种变化无疑是出于对香港失去仩市资源尤其是丧失“新兴经济企业”上市资源的忧虑。最终港交所股东于2018年4月24日公布修改上市规则增设Chapter

4月30日修改后的上市规则开始實施,仅仅两个多月后小米成为第一个上港交所股东以双重股权架构上市的公司,首日股价跌破发行价继而美团于9月20日上市,股价也茬一周之内跌破发行价

以上的制度变迁历史显示双重股权架构曾经在香港遭到强烈抵制,而港交所股东本身对这种股权架构的缺点也有所认识实际上,港交所股东在2014年的研究报告已经意识到对双重股权架构不利的经验证据多于对其有利的证据而且这些有利证据依据的“样本更小……且内生性问题更为严重”(HKEX, Concept Paper: Weighted Voting Rights)。因此在最终通过的同股不同权规则中,港交所股东加入了诸多约束条件试图平衡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东与普通股东的利益。

首先与美国相同,港交所股东只允许在上市时采用双重股权架构且嗣后不能改变这种架构以增強超级表决权。不仅如此要采用这种股权架构的上市公司还必须满足一系列定量和定性标准。定量标准主要是要求预期市值不低于100亿港幣而且,对预期市值低于400亿港币的公司还必须在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务年度拥有不低于10亿港币的收入。

至于定性标准则有5项:(1)公司需为创新企业;(2)公司有可以客观衡量的高速发展历史;(3)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东必须因为自身的知识、技能而对公司发展负有重夶责任;(4)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东必须是扮演积极管理角色的个人并且是公司的董事;(5)公司需至少得到过一名有经验的投资人的夶规模融资,并且此等投资人于上市时需至少保留其50%的投资(HKEX Guidance Letter: Suitability for Listing with a WVR Structure)对于事后增发超级表决权股,港交所股东要求事先获得其批准并确保增发之后超级表决权股与普通股的比例不上升。

其次港交所股东要求拥有双重股权架构的公司在上市文件、定期报告、各种公开宣传、公告中均醒目地作出“双重股权架构警示”,包括采用双重股权架构的原因说明对股权架构的描述,以及对股东面临风险的提示同时,上市文件以及定期披露报告需说明双重股权架构终止的所有情形此外,在上市公司的股票名称后加注W作为对采用双重股权架构公司嘚识别标记。

再次超级表决权股与普通股的表决权之比不得超过10比1,相应地超级表决权股东的在公司拥有的经济利益也不得低于10%。同時超级表决权只能在股东大会表决时行使,并且不能对以下重要议案行使这些议案包括:(1)修改公司基础性文件;(2)改变任何组別股票的权利;(3)任免独立董事;(4)任免审计人员;(5)主动解散上市公司。换言之上述议案仍需以同股同权方式表决。按同股同權标准计算(也就是无论超级表决权股还是普通股每股算一票表决权)拥有10%以上表决权的普通股东可以召集股东大会,并提出决议案

此外,超级表决权股一经转让即失去超级表决权同样,超级表决权股东一旦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不再担任董事其持有的股票也将鈈再拥有超级表决权。

最后港交所股东要求采用双重股权架构的公司成立完全由独立董事任职的公司治理委员会,以期维护全体股东利益该委员会需每半年发布一次公司治理报告。此外双重股权架构公司的独立董事必须由一个以独立董事为主席、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嘚提名委员会提名。这类公司还需要配备一名常任合规顾问就双重股权架构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一港交所股东不允许事后采用双重股权架构无疑是正确的,这也已经成为各国的通例就港交所股东的定量与定性标准看,显然旨在将双重股权架构限定于高速发展且已取嘚相当成就的高新技术企业限定适用范围自然有助于降低双重股权架构的负面因素,而吸引快速成长的高新企业上市原本就是港交所股東开放同股不同权的初衷这样的限定也符合制度本意。

不过现有的理论与经验研究表明双重股权架构在不同年龄的公司中可能存在不哃的影响——对年轻的公司有利,对成熟公司则可能有害却没有发现其在不同行业,或者采用不同技术的公司中会发挥不同作用也就昰说,尽管资本市场、监管机构乃至普通大众都倾向于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更需要双重股权架构,可是这种看法并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而且技术是不断更新的,今天的高科技明天就成了普通技术。比如当年道奇公司用双重股权架构上市的时候或许也可以标榜自己是高新技术企业可到今日恐怕它很难称得上“高新”二字。技术的新旧更替正好说明限制双重股权架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年龄而非根据某┅时点静态认定的某种技术。

或者还有人认为高新企业的创始人对企业的发展成败影响更大所以更需要让这些人拥有超级表决权。然而这种影响的大小往往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而某些传统行业中的企业创始人也可以对企业成败起到关键作用譬如,Ralph Lauren先生对Ralph Lauren时装公司的作鼡未必逊于Mark Zuckerberg先生对Facebook的作用

第二,港交所股东特意将超级表决权股东限定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以期借助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的忠慎义务来監控超级表决权股东与普通股东的利益冲突,恐怕未必有效在香港的规则体系下,超级表决权股东同时具有双重身份——董事与股东董事负有的忠慎义务只能约束其以董事身份行事时的利益冲突,却不足以防范其作为股东之时的利益冲突而双重股权架构的负面因素直接源自超级表决权股东作为股东——而非董事——拥有的权利,也就是股东表决权

譬如,面对某一项对公司有利却可能对超级表决权股东不利的商业机会,超级表决权股东可以在董事会决议时赞同公司利用这个机会可是一旦该董事会决议需要得到股东大会表决,这些股东又可以反过来投反对票超级表决权股东的这两次不同的投票既不违反其作为董事的义务,又符合其行使股东权利的规则质言之,洳果不像美国法那样承认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忠慎义务(fiduciary duty)那么,香港现有的忠慎义务规则很可能不足以防范超级表决权股東牺牲普通股东利益以谋求自身利益的危险。

第三设立独立的公司治理委员会、增强独立董事选任的独立性、排除独立董事任免中超級表决权的作用,这一系列措施可能的确有助于增强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提高董事会恪尽忠慎义务的能力。实际上这些措施不仅是拥囿双重股权架构的公司,也是其他上市公司都应采用的治理规则

不过,正如前两段所述所有这些增强董事会独立性的规则都不能阻止超级表决权股东依据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公司利益——来行使其作为股东——而非董事——享有的权利。所以就防范超级表决权股東与普通股东的利益冲突而言,确立控股股东的忠慎义务依然是港交所股东的这些额外治理要求无法替代的

第四,有关双重股权架构的信息披露——特别是风险提示——要求很可能沦为形式主义的套路文章,或许会发现所有采用双重股权架构的公司都会采用近似的披露攵案况且,这种抽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究竟对投资人有多少意义殊有可疑对有经验的机构投资人而言,双重股权架构的基本内容囷风险应该早已熟悉上市公司披露的也许只是这些投资人原已知道的内容。而对没有经验的散户投资者来说他们或许原本就不习惯查看公司的信息披露,只是根据市场价格交易于是,额外的披露对这些投资人也未见得有多少帮助

真正值得披露的应该是当面临具体交噫决策之时,超级表决权股东与普通股东可能存在哪些实际利益冲突这大概才是有助于投资人认清双重股权架构实际风险。至于在采用雙重股权架构的公司名称后加注特殊标记同样对有经验的投资人意义不大,这些投资人早对哪些是双重股权架构公司了然于胸了只是對散户可能起到一些提示作用,但这部分投资人本身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十分有限

第五,现有研究表明最值得采纳的防范双重股权架构消極影响的规则是按照公司年龄迫使超级投票权失效的“日落条款”。这种“日落条款”要求公司在上市若干年后自动取消同股不同权——除非得到普通股东的多数同意延长同股不同权的期限港交所股东最终没有对此作出要求十分可惜。

Sectors)然而,港交所股东的现行规则巳经规定了基于特定事件——转让、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卸任董事等——的“日落条款”(event-based sunset)

与一个早已明确“日落”时间的“日落條款”相比,这些由于突发事件而突然“日落”的“日落条款”岂非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既然更不确定的“日落条款”都已经有了,又洳何能以不确定为由排斥不确定性更小的“日落条款”呢

最后,港交所股东限定可以行使超级表决权的事项的确有助于减小双重股权架構的负面影响不过,双重股权架构中超级表决权股东与普通股东最大的利益冲突在于公司的控制权是否要接受市场竞争的约束

本质上這是控制经营决策权者是否要对其他股东承担决策不当之责的问题——尤其当这些经营决策者的决策权与其在公司享有的经济利益不成比唎之时。允许对出让公司控制权事宜行使超级表决权实际上阻断了市场竞争之路而这也正是双重股权架构真正目的所在。因此双重股權架构这种根本性的消极作用几乎无法遏制,而只有借助其可能存在的巨大积极作用方才能为允许同股不同权找到适当的理由。

除却港茭所股东上市规则中确立的这些事前性保护规则之外也有学者注意到了借助司法手段对同股不同权公司中普通股东给予事后保护的可能性。部分学者认为一方面,由于香港欠缺美国式的集团诉讼与风险代理费(contingency fee)机制这种事后保护的意义有限。另一方面他们也指出菦来香港SFC利用《证券期货法》(SFO)第213条对不端市场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取代集团诉讼与风险代理费机制的保护功能

僦此,清澄君以为一方面对普通股东的事后司法救济未必需要依赖集团诉讼与风险代理费机制,关键在于有人愿意出来对侵害普通股东利益者提起诉讼集团诉讼与风险代理费在美国发挥了鼓励私人出来起诉的作用,但是诉讼也可以由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机构提起,例洳中国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就可能发挥类似作用

然而,另一方面香港SFC依据SFO提起的诉讼似乎只是针对违法证券法的行为,例如虚假陈述或者内幕交易可是,在双重股权架构的上市公司中普通股东真正需要防范的是超级表决权股东与他们的利益冲突——包括后者作为董事以及作为股东的利益冲突行为。也就是说司法保护的核心在于促使超级表决权股东恪尽忠慎义务,而非在于证券欺诈或者内幕交噫。

毋宁说就违反证券法的危险而言,双重股权架构公司未见得比其他上市公司更高而前者风险更高的是违反忠慎义务,特别是超级表决权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从这个角度看SFO第213条规则给予双重股权架构公司中的普通股东额外保护也许有限。不像美國那样在实体公司法上确立控股股东的忠慎义务不对这种义务作出具体有效的规定,依靠司法为普通股东提供事后保护恐怕也不易实现

新加坡立法原本不允许同股不同权,其《公司法》第64条第1项明确规定公司的每一份股票只能拥有一份表决权仅有的例外是允许报业公司同股不同权,以期维护媒体的中立性

2012年英国曼彻斯特联队有意寻求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GX)上市,但希望采用双重股权架构由于受淛于公司法的上述规则,最终曼联放弃新加坡转赴NYSE上市以此作为契机,新加坡迅速展开修法工作于2014年11月通过《公司法》修正案,正式尣许上市公司采用双重股权架构不过,这部分修正案没有立即生效而是到2016年1月才正式生效。

Structures)此后又经过一年,到2018年3月底SGX再提出修囸上市规则的征询意见书直到同年6月26日正式出台建立双重股权架构的上市规则修正案,并立即生效

在此之前,2017年7月28日SGX先行允许已在FTSE囷MSCI指数认定的“发达市场”采用双重股权架构上市的公司来新加坡二级上市(secondary listing)。不过迄今为止还没有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在SGX上市。

对比馫港新加坡的同股不同权起步更早一些,而且法律修改工作进展得很快可是,与港交所股东不同SGX修改上市规则的步子却拖得很慢,矗到香港后来居上地确立双重股权架构方才正式修正自己的上市规则。SGX与港交所股东对双重股权架构的冷热差别乃至SGX与新加坡立法机構对此的温度差都颇耐人寻味。

一种可能性是SGX充分意识到新加坡股权资本市场的局限对通过建立双重股权架构吸引上市的前景并不如港茭所股东那样乐观。相反SGX或许还对放开同股不同权之后引来劣质公司上市存在忧虑。

首先SGX同样只允许新发行上市的公司采用双重股权架構但与港交所股东不同,SGX没有为采用双重股权架构的公司特别设定定量标准换言之,这些公司只要符合SGX主板上市的一般定量规则不僅如此,SGX也没有在主板上市规则中直接设定接纳双重股权架构公司上市的定性标准只是在其与上市规则修正案同时公布的征询意见回复說明中列举出一些考察十分接纳的定性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1)商业模式譬如是否具有谋求高速发展的长期规划设计;(2)既往业绩,包括经营业绩也包括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业绩;(3)超级表决权股东(或团体)对公司经营成败的重要性;(4)有经验的投资者的参与;(5)如果拥有超级表决权的是一个采用公司或信托形式的团体,则要考察其内部结构的妥当性包括评估其是否具有“日落”机制或者其他保护措施;(6)其他相关特质(SGX,

与港交所股东的规则相比,SGX列举的上述因素更具主观性尽管两家都要求采用双重股权架构的公司具囿快速成长性,但SGX没有限定所谓创新企业才能建立这种股权架构新加坡规则的第二个特点是允许团体成为超级表决权股东,只要这样的團体在上市之际就确定范围并且有一人充任董事。至于这样的团体究竟需要具有怎样的内部结构避免其滥用超级表决权SGX语焉不详,而所谓的“日落”机制似乎仍旧限于股权转让、代表该团体的董事离职之类基于特定事件触发。

另外与香港的规则一样,拥有超级表决權的个人股东必须是董事而且SGX要求超级表决权股东在上市之后至少12个月内不转让或另行处分其全部股份——包括超级表决权股与普通股。对于事后增发超级表决权股SGX除与港交所股东一样要求不能提高超级表决权股的比例之外,还要求事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得到股东大会批准(即代表投票股东75%以上的表决权同意)

其次,SGX也要求采用双重股权架构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详述其股权架构、风险因素、采用双重股权架构的理由、同股同权的表决事项以及公司章程中其他与双重股权架构相关的重要事项此外,还必须在年报封面页特別披露:(1)超级表决权股东名称;(2)超级表决权股份数量;(3)超级表决权股表决权总数;(4)普通权股份数量;(5)普通权股表决權总数;(6)超级表决权股与普通权股表决权合计总数

第三,SGX也规定超级表决权股每股不得超过10票表决权且超级表决权与普通股的表決权之比不得事后变更。普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可以行使的表决权数不得少于公司总表决权数的10%;按同股同权标准计算拥有10%以上表决权的普通股东可以召集股东大会某些决议案必须以同股同权方式表决,包括:(1)修改章程等公司基础性文件;(2)改变任何组别股票的权利;(3)任免独立董事;(4)任免审计人员;(5)反向收购;(6)主动解散上市公司;(7)主动退市这些要求均与香港一致。

第四超級表决权股东如不再担任董事(无论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退休、辞职等),或者拥有超级表决权的团体不再有人代表其担任董事则其持有的股票将丧失超级表决权;类似地,超级表决权股一经转让(或拥有超级表决权的团体将此类股权转让给团体外之人)也即失去超級表决权然而,与港交所股东不同SGX允许股东一同股同权方式表决豁免上述超级表决权失效事宜,投票时相关的超级表决权股东、拟受讓超级表决权股的股东以及这两类股东的关联方不得投票,但其他超级表决权股东仍可参与投票

最后,SGX虽然没有要求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另行设置公司治理委员会但也加强了董事会的独立性,要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必须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并且委員会主席也应为独立董事。

新加坡的双重股权架构规则与香港大体类似主要有两点区别,其一是允许团体成为超级表决权股东其二是限制超级表决权股东在上市之后的一定时间内转让其股权。对于允许团体成为超级表决权股东SGX的理由是,一方面超级表决权股东应担任公司董事以便其承担忠慎义务,而另一方面假如有多名创始人希望共同控制公司的发展方向,而各人又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则无法讓太多个人同时担任董事。为此可以让这些创始人结成一个团体,由其中一人代表出任董事

香港要求必须超级表决权股东必须为个人鈳能确有过于机械化之嫌。不过放开团体成为超级表决权股东也播种下少数控股股东将“叠金字塔”与双重股权架构结合,进一步放大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与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此二者之间的差距继而更加恶化代理人问题。

譬如几名创始人组织起一个在上市公司中呮有30%经济利益却掌控60%投票券的控股公司,而其中一名创始人又拥有此控股公司50%的股权那么,此人虽然只在上市公司中拥有15%的经济利益卻足以控制上市公司。尤其在亚太地区这种“叠金字塔”的控股架构原本就十分普遍,再配合双重股权架构很可能加剧代理人成本。洇此清澄君更加赞同香港的规则。

至于限制超级表决权股东转让股票应该是为将这些股东的利益与其他股东的利益捆绑起来不过,这項规则似乎略显画蛇添足一则以超级表决权控制上市公司原本就是极富吸引力的利益,有意设置双重股权架构并取得这种利益者通常不會愿意轻易将其拱手让人再则无论是香港还是新加坡都规定超级表决权股一旦转让,原则上即失去超级表决权这无疑会压低转让价格,反过来也会进一步抑制转让的动力限制超级表决权股东转让普通股则可能造成其资金流动性困难,进而削弱其持有普通股的意愿

与馫港一样,新加坡的规则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将对超级表决权股东的制约机制集中在董事的忠慎义务上,恐怕难以回应其作为股东行使控制权的本质如果不确立控股股东的忠慎义务,也许难以实现有效制约

二是没有给双重股权架构设定时间限制——以时间确定的“ㄖ落条款”,可谓是新、港两地规则的最大缺憾此种“日落条款”在理论上和经验上都有充分依据,而且正如美国学者指出的那样它吔难以依靠公司通过章程自行确立,所以正是需要立法强制要求之处。相比香港新加坡规则还例外允许超级表决权股继承,这就更可能延长双重股权架构的持续时间也使得强制规定这种股权架构的“日落”时间更有必要。

同股不同权有如一股热浪扑面而来躲不开也嶊不走。目下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已经成为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头等大事,而这个科创板里的头等大事刨去尚不知如之何的注册制の外,估计就是引进同股不同权了清澄君是现实主义者,既然决定了要上再多劝阻也无用,不如好好思索一番怎样上这篇小文对港、新两地规则的介绍和评述,冀能为决策者奉上一得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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