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工贸公司的委托梦涵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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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盛智邦工贸有限公司与薛纪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55号原告:昆明盛智邦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可冲。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上利。被告:薛纪涂。委托代理人:朱诗涨。原告昆明盛智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纪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日作出裁定,对登记在薛纪涂名下的号牌为浙C****起亚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JDKAA240C0084304)一辆予以查封,依法由审判员陈德锡适用简易程序于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于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盛智邦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可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上利和被告薛纪涂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诗涨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昆明盛智邦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金仁垟和被告薛纪涂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薛纪静、薛纪顶到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明盛智邦工贸有限公司起诉称:2012年9月初,经熟人介绍,被告薛纪涂接受原告的委托,开始为原告代理销售化纤产品。自日至日,被告共为原告代理销售货物372.927吨,按每吨100元计提,被告可得奖励佣金37292元,其他费用(包括工资)被告均已结算后领取完毕。被告违反约定私自向刘定法、陈水冲、陈燕珍、王忠源等十四位客户收取货款共计1887327元(被告指令客户将货款汇入其个人账户),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转汇给原告的只有1236283元,仍截留货款651044元,再扣除被告应得奖励佣金37292元,被告仍欠原告所代收的货款613752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薛纪涂支付昆明盛智邦工贸有限公司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货款613752元及利息(自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薛纪涂支付昆明盛智邦工贸有限公司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货款566966元及利息(自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昆明盛智邦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的人口信息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书面证人证言、销售业务员协议、报案材料(包括情况说明)及不予某4.领款单,交通费等票据,证明被告已领取日至日委托关系期间的工资、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手机费及差旅费等费用;5.客户刘定法等出具的证明、送货单及银行凭证,被告私自截留货款清单,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数额;6.销售业务员协议及录音资料,证明昆明盛智邦工贸有限公司委托销售的业务员工资及提成的情况,间接证明被告在任该公司业务员时的工资是每月3000元,每吨提成100元等的真实性。根据原告昆明盛智邦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准许证人金某出庭作证。金某作证称:证人从2013年开始从事代理化纤销售,第一年与原告签订合同时约定每月工资2200元,第二年即2014年签订合同时约定住宿费每天70元,出差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及手机费等每月1800元,佣金每吨60元。现在出售化纤每吨价格元。被告薛纪涂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被告本来系从事化纤产品销售工作的,经原告多次邀请才去原告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0000元,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及手机费还可以另外报销,销售化纤每吨提成1000元,而非20元和100元,欠被告的工资及佣金尚未结算清楚。2.原、被告双方的货款已结算清楚,扣除原告欠被告工资及佣金等,现没有任何货款在被告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薛纪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录音资料,证明原、被告纠纷经过调解已解决清楚。根据被告薛纪涂的申请,本院准许证人薛某甲、薛某乙出庭作证。薛某甲作证称:证人与被告系兄弟关系,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薛可冲系同村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去它公司作销售。当时双方有约定,每个月工资20000元,出差补贴每个月1000元,住宿费每天80元,库存的货销售每吨提成1000元,新货销售每吨提成500元,当时谈条件时在场的有被告三兄弟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他的二个舅子。双方发生纠纷后有经过调解,先是打电话调解,后来在茶馆有碰过一次面调解,结果谈不下来,后来就没谈了。证人有替被告打了一笔350000元钱给原告。薛某乙作证称:证人与被告系兄弟关系,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薛可冲系盟兄弟关系。原告称自己公司没有销售员,多次要求被告去原告处作销售。当时谈工资提成时有被告三兄弟及原告公司的几个老板都在的,口头说一个月工资20000元,库存的货物出售每吨提成1000元,其他的每吨提成500元,还是700元,证人记不清楚了。根据原告昆明盛智邦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云南省晋宁县法院向云南省晋宁县公安局复制了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后作如下认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系来源于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用于证明企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的凭证,证据2系来源于公安机关的用于证明公民身份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能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对不予立案通知书无异议,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原告的报案材料,被告认为其内容不真实,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对销售业务员协议书,被告提出它是日晚上双方发生纠纷后发送的,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证人证言,被告提出证人应出庭作证,书面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销售业务员协议,系事后拟稿的,因没有原、被告签名盖章确认,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有不同程度异议,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原告报案材料系原告单方陈述,对其证明力需要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书面证人证言,因证人未按规定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不符合证据成立的有效要件,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报销交通费等情况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提出双方在录音资料上均已确认录音时原告尚有货款818530元在被告处,扣除被告欠原告的提成、工资等,被告已于日将全部余款214272元打给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截止日被告对原告法定代表人薛可冲手机通话进行录音时原告尚有货款818530元在被告处均无异议,对该事实应予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被告提出销售业务员协议应当在社保局备案,另每个业务员的报酬提成都是不一样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销售业务员协议,除业务员金某有出庭作证外,其他业务员均未到庭,对除金某以外业务员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真实性不得而知,另该证据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对录音资料,被告提出原告应制作标准的录音记录以便被告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对该录音资料的质证理由成立,另即使该录音翻译资料的内容与录音内容相符,亦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出录音所反映的内容只是双方调解过程中所作的陈述,并非原告对赔偿及工资提成所作的承诺,并无法律效力。本院认为,除双方在录音中均确认尚有818530元在被告处外的其他内容陈述并不明确,不足以证明被告据此主张的待证事实。对证人金某的证言,原告认为,被告发给原告的销售业务员协议关于提成报酬等定价是符合市场定价的,被告提出,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被告对该证人证言的质证理由成立,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对证人薛某甲、薛某乙的证言,被告认为证人证言都是真实的,能与录音资料相印证,原告提出证人系被告亲兄弟,证明力较低,证人称被告的工资每个月20000元等不是事实,双方调解并没成功。本院认为,二位证人系被告兄弟,其本身的证明力较低,又无其他有效证据相印证,对证人陈述双方曾就被告为原告代销化纤期间的工资及提成等某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原告对被告陈述,日,被告方汇款350000元给原告公司陈永训后,尚有818530元货款在被告处的内容予以确认,对被告陈述月薪20000元,每销售一吨化纤被告提成1000元与双方口头约定不符,不应采信,被告提出其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工资、提成、费用及客户损失赔偿款100000元,原告还应给被告61700元。本院认为,双方均承认在日被告方汇款350000元给原告后尚有818530元货款在被告处,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对被告陈述的工资、提成等,原告予以否认,又无其他有效证据相印证,对被告该部分陈述的内容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薛纪涂接受原告昆明盛智邦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原告代理销售化纤产品,原告按被告销售化纤产品数量向被告支付报酬,即按每销售一吨化纤产品向被告支付报酬100元。在日至日期间,被告共为原告代理销售化纤产品403.874吨。被告未将从刘定法等客户处收取的货款全部交给原告,至今为止尚有客户货款604258元在被告处。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成立的委托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作为受托人的被告应将代理销售货物所得货款交给作为委托人的原告,原告亦应按约定向被告支付相应报酬。被告确认其从客户处收取的货款尚有604258元在被告处,该部分货款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主张应按销售一吨化纤产品,原告应向其支付报酬1000元,因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又予以否认,不予采信。应按原告陈述的每销售一吨化纤产品,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报酬100元,以原告庭后自认的被告销售化纤产品数量403.874吨计算,原告应支付被告报酬40387.4元。综上,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销售报酬40387.4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代收货款元,因双方未对支付报酬数额进行结算,无法确定被告应返还原告代收货款数额,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无任何货款在被告处,理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其在原告处每月工资20000元,因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又不予承认,不予采信,应按原告自认的被告每月工资为3000元,被告承认其从原告处预支工资10000元,而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间仅为三个多月,应认定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全部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薛纪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昆明盛智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代收货款元;二、驳回昆明盛智邦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7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990元,由昆明盛智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2元,薛纪涂负担99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47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贤甲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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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暂无店铺,如有疑问请浏览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 罗牛山(000735) - 股票行情中心 - 搜狐证券
(000735)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14:10:19&&证券时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5]86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牛山"或"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股权分置改革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征集投票权委托事宜。
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拟于日召开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的投票表决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投票委托征集函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未发表任何意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征集人仅对本公司拟召开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而制作并签署本征集函。征集人保证本征集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投票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本征集函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未有擅自发布信息的行为。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所发布的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征集函的履行不会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000735
公司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0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传明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小林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珠江广场帝豪大厦9楼
联系电话:0
电子邮箱:
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征集事项: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仅对日召开的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有效。
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基本情况详见日公告的《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四、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该征集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本次投票征集的对象为截止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
(二)征集时间:自日至日每日9:00至18:00。
(三)征集方式:本次征集投票权为董事会无偿自愿征集,征集人将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截止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以下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第一步:填写委托投票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按照本征集函确定的格式逐项填写;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将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
1、法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1)通过最新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4)法人股东帐户卡复印件;
(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持股清单(加盖托管营业部公章的原件)。
(注:请在上述所有文件上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个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1)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能清晰辨认);
(2)股东帐户卡复印件;
(3)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本人签署;如系由本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本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持股清单(加盖托管营业部公章的原件)。
(注:请股东本人在所有文件上签字)
第三步:委托投票的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
在规定的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按《董事会委托投票征集函》指定地址送达。采取专人送达的,以《董事会委托投票征集函》指定收件人的签收日为送达日;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公司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指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珠江广场帝豪大厦1102室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收件人:刘
珍,请注明"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
邮政编码:570125
联系电话:13
指定传真:30
(五)授权委托的规则
委托投票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送达后,由见证律师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余卫华律师、芦水水律师)提交公司董事会。
1、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以信函、专人送达的方式在本次征集投票截止时间(日18:00时)之前送达指定地址;
(2)股东提交的文件完备,符合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要求;
(3)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有关信息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一致;
(4)授权委托书内容明确,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
(1)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权重复授权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授权委托的,征集人将视为其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除征集人外又委托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的,且在现场会议召开前未以书面形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授权委托的,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4)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赞成、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征集人将视为委托股东对其征集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已经采取了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投票委托征集函所涉及内容已进行了详细审查,投票委托征集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注:复印有效)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人是在对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情的条件下委托征集人行使投票权。在本次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本人保留随时撤回该项委托的权利。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本人亲自(不包括网络投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或者在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的,则以下委托行为自动失效。
本公司/本人作为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日在海南黄金海景大酒店会议室召开的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并按本公司/本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赞成、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委托人签名(或公司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或证书号):
委托人股票帐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联系电话: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日召开的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结束。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字确认,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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