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费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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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部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12月10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提出要求。  《通知》强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通知》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7个方面内容。  《通知》要求,自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通知》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必备材料。  《通知》强调,要严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纪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档案内容。对违反规定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  此外,《通知》还对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管理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责任编辑:HN666)
12/12 20:4511/25 11:3311/17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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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发〔2007〕51号
时间: 13: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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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60号)实施以来,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首都人才市场体系的意见》(京政发[2004]26号),积极构建完善社会化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提高公共人事人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共服务的原则,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自觉接受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必须是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因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受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只限于管理本行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未经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严格档案接转手续。对于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手续不完备、不按规定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及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人事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接收。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与存档单位或个人建立联系,对流动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资格、业绩能力、诚信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收集、归档和整理,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对失去联系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妥善保管,积极与托管单位或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补充档案材料、接续人事关系。对长期失去联系超过5年的,视为自动终止托管关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档案管理收费收入和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与“人事代理”等服务项目收费严格区分,不得混收、代收。档案收费要用于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不能挪作他用。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要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由现管理机构负责整改,并按规定对人事档案进行整理。   八、市人事局将分批公布本市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才服务机构名录。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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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8]5[1989]05[19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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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人事网站-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市)人事部门网站-
-市(区)人事部门网站-
恩平市人事局
开平市人事局
台山市人事局
鹤山市人事局
江海区人事局
蓬江区人事局
新会区人事局
-江门市各部门网站-
发展和改革局
劳动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海洋与渔业局
广播电视台
检验检疫局
江门市工商局
药品监督局
卫生监督所
机关事务局
民族宗教局
食品安全委员会
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局旧网站-
江门市旧人事局网站
江门市旧劳动保障局网站
广东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堤东路93号 邮编:5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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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饶市2012年市直机关面向基层遴选公务员工作公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 作者:佚名 | 日期:日 | 浏览 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经济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市直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我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是提高人才宏观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对于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才队伍素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一个宝贵的人才资源信息库,是党和政府掌握体制外人才队伍的数量、质量、结构、流向、分布等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各类人才的纽带,是落实党管人才原则的有效抓手。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既是完善人才资源市场配置体系的要求,也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树立&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意识,要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干部档案工作和干部人事人才工作的整体布局,统筹规划,加强指导,严格督查,确保这项工作健康、有序、稳定地开展。
&&& 各县(市、区)人才流动中心要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实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从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从封闭型管理向开放型管理转变,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密切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共同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护好、管理好、研究好和利用好。
&&& 二、坚持&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权限
&&& 目前,我市个别民办中介机构把&人事代理&纳入自己的服务范畴,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安全性。要严格执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开展人事代理业务,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 三、严格执行规定,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及时、安全
&&& 人事档案转递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转递制度的规定。人才流动中心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办理流动人员流动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等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 四、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 一是建立诚信档案。要进一步完善材料收集的内容,做好全面反映流动人员教育背景、执业资格、业绩能力、诚信记录等方面的信息收集工作,保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建立诚信档案。
&&& 个人代理人员每年必须由就业单位填写《人事代理人员年度业绩登记表》并送呈归档(表格可在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
&&& 二是确保集体代理人员人事档案的完整性。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已经纳入到人事代理范畴。但个别单位为了图方便,对集体代理人员的档案资料不及时归档,出现&断档&、&死档&、&弃档&等&问题档案&,甚至在单位另建一套档案。用人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要尽到为代理人员提供材料,完善档案的责任和义务,并在年底把代理人员的年度考核表、学习(培训)资料、工资晋升表、职称、评先等有效资料及时送呈人才流动中心归档,坚决杜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现象,严禁一人建多套档案,切实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 三是强化基础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要加大档案库等基础建设,确保档案保管安全。各县(市、区)人才流动中心要配有专业档案柜,配有专人负责并办理业务。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利用现代化技术改造传统的档案形式和管理方式,建立电子信息台账,切实提高人事档案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信息安全问题,确保档案信息的技术安全和管理安全。
&&& 要充分利用人事档案的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的特点,为单位选人用人和社会其他方面提供查(借)阅等各项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诚信建设方面的独特作用。
&&& 四是严格收费标准,完善投入机制。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多收费、乱收费。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逐步解决公共服务的经费保障。
&&& 五、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
&&& 各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宏观指导力度,定期听取汇报,经常过问,提出要求,具体指导,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队伍建设,选拔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
&&& 今年,我局将结合《上饶市2012年度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组织力量对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有关规定,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问题要认真纠正,做好准备,积极配合,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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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最近,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委组门[号),对于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经市委组织部同意,现就贯彻沪委组门9981938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牢固树立档案法制观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和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坚决防止和杜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的违法事件。
  二、根据《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包括:  (一)辞职或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无上级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八)外省市在沪机构聘用的及本市赴外省市(境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九)办理了《工作寄住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十)委托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档案代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全面考察了解、评价和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应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统一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需要办理某单项业务的,可以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到相关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四、承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党性强、作风正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调动,必须做到先配后调,在完成档案的清点,有关制度、登记簿的移交,有关档案材料、业务文件的交接后办理调动手续。
  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库房设施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的要求,凡是不符合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要求的库房,应立即调整;必要的硬件设施未配备的,应限期配齐,逐步实行档案电脑化管理、信息化服务。发现档案损坏、丢失等影响档案安全保管情况的,应及时报告。要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和传递必须按《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
  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加强督促,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在档案管理中不认真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的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伪造档案材料、出具假档案、假证明的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等不适合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或予以辞退。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各单位、各部门收到本《意见》后,应认真进行自查,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我局将在今年会同市委组织部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市人事局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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