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纪检监察是做什么的查察案件防控材料

& 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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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检察院对中央巡视组”督办“农行反腐大案不作为
&于& 04:33 &发表
【广州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对中央巡视组”督办“广州农行反腐大案不作为】
一【农行总行监察部确认广州农行被举报人造成6亿以上国有资产贷款丧失债权】
农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员工即反腐伤残举报人程少清自2005年5月起至2013年期间不畏强权实名向农行总行、银监局、中纪委、财政部、广州市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广东省检察院、依法注册的新闻媒体实名举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资产处置部即农行广州花城支行(说明:在2011年2月原称花城支行变更工商登记为海珠支行)的清收科长刘厚蔼、支行领导郑坚、余毅、杨泽锋、计财部科长骊穗红、原综合管理部科长罗健伟和有关涉案责任人涉嫌侵吞国有资产;违法造成6亿以上财政部委托农行管理国有贷款丧失债权;违法制伪录像和医院就诊信息的伪证报复举报人;恐吓威胁程少清及家人生命安全;涉嫌伪造法律文书;制伪证榨取侵吞举报人和广大员工巨额血汗工钱等等违法犯罪问题。
根据在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监察部工作组在广州市珠江新城农行广东省分行大厦18楼会议室作“信访回复”向程少清“当面口头”告知:1、经“调查证实”被告余毅、郑坚、刘厚蔼、杨泽锋、罗健伟和有关责任人已造成6亿以上财政部委托广州农行清收管理的国有资产贷款丧失债权的事实属实。根据广东银监局日和10月27日作出粤银监群访【2009】57号《信访事项回函》。2、经“调查证实”被告人刘厚蔼、郑坚、余毅、杨泽锋等人在日恐吓威胁举报人程少清和女儿生命安全的事实属实。
但是农业银行总行监察部工作组、广州市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至今都“并未调查”在《广州农行被举报人涉嫌侵吞国有资产案举报投诉》详见【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83至985号《名誉权反诉三案证据中》所举报:广州农行被举报人涉嫌违法采用“虚构虚假的自办公司所谓经营业务,购买所谓的业务销售发票、餐饮类发票,以所谓业务费、餐饮业务招待费等等名义支出、报销”的手段。自2002年起至2013年从自办公司财务会计“所管辖的物业有租金收入的各个公司账户”中,涉嫌至少已支取数额高达人民币几百万元以上转帐票据和现金,涉嫌侵吞国有资产或作为涉嫌腐败用途的经济犯罪问题。
广州市公安局在日以“涉嫌侵吞国有资产案由”作出穗公移字【号《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情移送广州市检察院管辖查办。广州市检察院涉嫌袒护农行被举报人,不依法对【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83至985号《反腐名誉权反诉三案》中证据所列举的、已明确证实农行被举报人已严重触犯【伪造证据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报复陷害举报人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涉嫌侵吞广大员工巨额血汗工钱事实等等刑事犯罪行为,广州市检察院至今不依法提起公诉!!!
广州市检察院不依法对以下所列举“案件线索”进行侦查和调查取证??不依法对所提供列举的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资产处置部的“管辖及处置90年代农行自办公司”的案件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在2011年12月下旬,广州市检察院又将“涉嫌侵吞国有资产案”的全部证据材料退回给广州市公安局。
二【农行被举报人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的案情线索事实】
举报人“多次向案件线索的知情人询问”案件查办进展情况?据案件知情人告知举报人:广州市检察院和广州市公安局的具体经办人“至今都不依法”对“以下列举众多线索”进行侦查和调查:
一、根据【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其自办公司债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并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金【2005】74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及根据在2000年以来,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总行发布的明文规定:各国有银行自办公司在自1999年起“必须停止全部经营业务活动”的规定。证实农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资产处置部(原花城支行)被举报人郑坚、余毅、杨泽锋、刘厚蔼、罗健伟、骊穗红自2002年起至今,用“各种财务帐目的名义”从自办公司的财务会计中“所管辖的物业中,有租金收入的各个公司账户”中,以所谓的“自办公司业务费、业务销售发票、餐饮类发票、业务招待费等等名义支出的费用”都是不合法的,证实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的严重经济犯罪问题。
质疑:因自1999年起国有银行自办公司已停止全部经营业务活动,自办公司“从何而来”所谓的“业务费”,证实被举报人采用涉嫌虚构虚假的“自办公司业务”的违法手段,涉嫌存在着严重经济犯罪问题。
(一)经知情人透露和初步了解:被举报农行花城支行的行领导郑坚、余毅、杨泽锋、郦穗红、刘厚蔼、罗健伟等涉案人在农行自办公司自2002年7月起至今,利用农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的自办公司的会计财务核算,自成一体,不与农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的会计财务统一核算。所有现金开支和转帐支出、不用通过农行省分行营业部会计财务正式会计财务核算审批管理漏洞。自2002年起至今,用“各种财务帐目的名义”从自办公司的财务会计中“所管辖的物业中,有租金收入的各个公司账户”中,涉嫌至少已支取数额高达人民币几百万元以上转帐票据和现金,涉嫌侵吞国有资产或是作为涉嫌腐败的用途。
(二)被举报人涉嫌违法采用“虚构虚假的自办公司所谓业务、购买涉嫌虚假不真实的业务销售发票、餐饮类发票、业务招待费等等以各种名义支出、报销”等违法手段。涉嫌存在着严重经济犯罪问题。
恳请新闻媒体、报社记者依法委托审计师事务所等权威部门,依法核查农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资产处置部(原称花城支行)的自2002年起至今,重点核查在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举报人在农行财务会计“所管辖的物业中,有租金收入的各个公司账户”中以所谓的自办公司业务费、业务销售发票、餐饮类发票、业务招待费等等名义支出的所谓费用。
具体核查:在2009年2月至2009年7月、2010年5月至2013年3月间被举报涉案人以各种业务费、广告费、订报刊费、备用金、购物卡、业务招待费、各餐馆酒店票据等名义支出现金、转帐支票和票据。
就可发现在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间支出费用总额,比“2009年2月以前”的支出费用总额,突然“异常增加几倍以上”的费用总额问题!!!尤其必须对“单笔数额”是高达几十万元以上的所谓“业务费、业务销售发票”必须重点核查!!!
如农行被举报涉腐败人“不能合理解释巨额的异常增加几倍以上转帐票据支出和现金支出”的合法用途,即可证实被举报涉腐败人存在侵吞国有资产,以及用国有资产作腐败用途的严重触犯《刑法》经济犯罪问题。
二、恳请新闻媒体、报社记者依法委托审计师事务所等权威部门,调查被举报人郑坚、余毅等有关涉案人涉嫌在自办公司“有租约的各个公司抵押物中,利用签署低租约方法,向承租方索取回扣”的问题。可找管辖现农行自办公司的负责人了解情况。
经原花城支行自办公司员工透露:自办公司“有租约合同”的各个公司抵押物中,被举报有关责任人涉嫌存在用“比市场每平方米平均租价低很多”的方法,与承租方签署“低租”合同。被举报人涉嫌利用签署低租约方法,向承租方索取回扣的问题。
核查方法:可查核原花城支行自办公司自2002年7月起至2011年2月期间自办公司“有租约合同”的各公司抵押物业收入和支出情况,可发现涉腐败经济问题。
三、恳请新闻媒体、报社记者依法委托审计师事务所等权威部门,依法到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和广东省燕塘企业总公司“调查取证”查实:1、广东省粤农实业公司、2、广东省兴源实业发展总公司、3、广东华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广东省金丰实业开发公司等企业的贷款担保人与原花城支行签订《还款协议》情况。可证实被举报人涉嫌侵吞国有资产问题。
具体核查:花城支行与贷款担保人签订《还款协议》具体时间?从“何时开始”分期偿还贷款本息?每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还贷凭证》等等证据。
经查证实:在上述四户的《风险分类认定表》明确写明:第一、第二还款来源均已丧失,已申报核销。
经查证实:上述四户企业贷款担保人是完全有能力偿还贷款,有第二还款来源。经举报人程少清在日向广东银监局举报后,广东银监局责令省分行营业部及花城支行核查,花城支行在2009年11月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
质疑1:为何在2009年11月以前,被举报人没有与上述四户企业贷款担保人签订《还款协议》?然而,在举报人程少清于日向广东银监局举报后,被举报人却拖延至2009年11月才签订《还款协议》?
质疑2:为何四户企业都有还款来源,被举报人却向上级行申报核销?
综合上述。反腐伤残举报人程少清特依法向新闻媒体、报社记者举报投诉农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资产处置部(原称花城支行)被举报人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经济犯罪问题。恳请新闻媒体、报社记者为维护“财政部委托广州农行清收管理”数额高达100多亿国有资产安全,依法将广州农行被举报涉腐败人有关责任人予以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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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0:01 &发表
【广州农行被举报人涉嫌篡改会计帐簿妄图掩盖其犯罪行为 】
在举报人程少清在日向广州市公安局实名举报后,广州农行被举报人对于“原会计帐簿中”记载的所谓“报刊费”等等名目支出的巨额涉嫌腐败费用,涉嫌违法“篡改会计帐簿”采用虚构虚假的自办公司所谓业务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的手段;涉嫌违法向社会上不法分子“购买”所谓的“业务销售发票、餐饮酒店发票”等等票据,涉嫌违法以所谓的“业务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等名义支出报销的手段。妄图掩盖其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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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6:30 &发表
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公道正义!!!为维护合法权益!!!在日反腐伤残举报人程少清曾经被迫以《工伤不被认定,为寻求关注帮助摆摊“卖”双腿讨公道》的方式求帮助。在中共中央主办《人民网》、《新华网》、《民主与法制网》、《法制网》、《中国广播网》、《财新国家新闻网》、《光明网》等等各新闻媒体网站首页《法治》、《社会》版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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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06:27 &发表
【广州农行被举报人涉嫌伪造法律文书侵吞国有资产】
 根据【2000】穗中法经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和【2001】穗中法执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反诉案证据8)。以及根据【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反诉案证据10),证实刘厚蔼造成广州化十实业公司其中1笔1000万元贷款有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61号瑞华大厦第五层D单元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抵押物被法院“终结”执行。另一笔1000万元贷款“丧失执行时效”。 根据《授权委托书》(反诉案证据11),证实刘厚蔼是广州化十公司案唯一“受委托人”,被举报人直接造成1000万元国有贷款丧失债权的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刘厚蔼在《逾期贷款催收报告书》(见反诉案证据9)中虚假谎称:“已诉讼借款人及保证人,由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两案件中止。”
  程少清依法在日到广州市中级法院找李晓明、黄浩等经办法官查实:广州市中院并“没有出具”裁定广州市化十公司“两案件中止执行”的《民事裁定书》???
  质疑被举报人:法院裁定广州市化十公司两案件“中止”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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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07:04 &发表
惩治腐败是保证干部队伍纯洁的保障,必须坚决惩治职务犯罪腐败中“老虎、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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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9:08 &发表
从严治党。党纪国法不容践踏!!!公平正义不容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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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08:31 &发表
“法黑”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以权压法。必须坚决惩治职务犯罪腐败中“老虎、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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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2:46 &发表
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正义战邪恶的过程是一过复杂的过程,正义的胜利往往会来得很迟。 必须坚决惩治职务犯罪腐败中“老虎、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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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09:29 &发表
“法黑”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以权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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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09:31 &发表
必须坚决惩治职务犯罪腐败中“老虎、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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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6:15 &发表
从严治党。党纪国法不容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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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6:20 &发表
“法黑”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以权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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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4 &发表
“法黑”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以权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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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09:02 &发表
从严治党。党纪国法不容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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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09:37 &发表
“法黑”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以权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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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0:44 &发表
从严治党。党纪国法不容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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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4:05 &发表
“法黑”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以权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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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7:29 &发表
“法黑”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以权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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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 &发表
“法黑”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以权压法。党纪国法不容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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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07:39 &发表
“法黑”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以权压法。党纪国法不容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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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2:29 &发表
“法黑”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以权压法。党纪国法不容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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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已经关闭,不能被继续回复湖北老河口市农行纪委书记自杀的初步调查
副行长自杀追踪:60万老河口人民强烈要求公布真相!
&文:江建柱
写在前面的话:副行长自杀已经10天了,他也入土为安了,亲人们心中的疼痛也应迟钝了些。但是,对于他自杀的原因,在老河口还是众说纷纭。
记者特别从武汉赶到老河口,经过7天的深入调查,采访了群众多的知情人,获得了不少证据。现在,将一些公布于群众,以帮助人们进一步了解事实的真相。
你如果有可以驳倒记者结论的证据,请迅速与记者联系,以作修正。
&特别需要声明的是:请不要采取一些无聊的谩骂词语,那样解决不了问题,反而让人看出你的浅薄和没有修养。本人采取的真名实姓,并且留有有联系方式;也思考了几天,人家悲伤,还有必要将此事件渲染吗?可是想到还有不得不说的必要,这样才能将迷雾揭开,这是对逝者的尊重和最好的怀念!
日跳楼自杀的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导师余虹教授自杀前曾经说过:“事实上,一个人选择自杀一定有他或她之大不幸的根由……像一个人样地活着太不容易了,我们每个人只要还有一点人气都会有一些难以跨过的人生关口和度日如年的时刻,也总会有一些轻生放弃的念头,正因为如此,才有人说自杀不易,活着更难……”详情请见记者发表在今年8月上期的《知音》杂志《人大博导自杀另有隐情》。
我当然同意余教授的话,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活着是多么的美好,不是到了万不得已的时候,邓副行长是不会残酷地结束自己的生命,告别自己心爱的妻子、可爱的儿子、年迈的老母亲的!那是什么原因,让他这样绝望呢?难道真的是外界传说的那样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了吗?老河口农行为什么要死死地封杀消息呢?难道真正的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这本不是什么大不了的大案,是老河口农行的遮遮掩掩让事情云遮雾绕,使外界疑惑不已、议论纷纷,目前差不多又形成了一个社会公共事件!本人计划一天一篇短文,分11次将调查到手的材料和图片公布出来。必要时,上报国家农业银行总行、湖北省纪委等相关部门。
欢迎更多的知情人在后加上所知道的情况。再次声明:请文明评论;如有不同意见,请迅速与本人联系,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后,本人将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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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前卫》编辑部 记者 江建柱 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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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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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好端端的副行长自杀了
10月29日《楚天金报》第8版,特约记者何凡报道:《&湖北老河口市农行纪委负责人在办公室自杀》&&&&&&&&&&&&&&&&&&&
  前日(27日)下午,农行老河口市支行纪委负责人邓某在办公区寻短见。
  昨日(28日)中午,记者接到读者报料称,前日下午,农行老河口市支行原副行长、纪委负责人邓某在办公区寻短见。
  该支行位于商业繁华的老河口胜利路。支行对面鞋店老板告诉记者,前日下午3时40分左右,她看到有辆救护车开进了农行办公楼,但不知出了啥事。昨早听到附近商店一些人议论,说40多岁的邓某在办公区寻了短见。
  据农行支行附近某美发店老板称,前日下午5时许,他看到有警车开进了农行办公楼院子里,昨日才听到来美发的人讲,邓某出事了。
  记者前往农行老河口市支行家属院了解情况,一位老太太确认邓某已经寻短见,她指着家属院的几个人说,他们正在谈论这件事。
  在老河口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的医护人员告诉记者,邓某大概是前日下午4时左右送来的,到医院已没了生命体征,医生仍对邓某组织了抢救,但没能救活。当晚,邓某的遗体已从医院运走。
  关于邓某的寻短见,老河口坊间有不同的说法,有人说邓某轻生前给亲人和支行领导留有书信,可能是精神压力太大造成的不幸等等。
  昨日下午,有记者前往该支行办公室就此采访,但办公室工作人员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此消息于当天迅速登上了新浪网,在全国马上传开。记者也在第一时间得到湖北省农行系统朋友、老河口朋友的证实。武汉的各大媒体也纷纷打听内幕,但是老河口农行像对待楚天金报的特约记者一任何消息。由于地距武汉远,加上那几天大雨,一些媒体就没有去了。
但是,本人从权威渠道了解到,据说是审计组在审计,副行长是畏罪自杀,还有可能牵涉到了更高级别的领导,还有男女关系等等,内幕重重!
&&&&记者马上出发,于30日凌晨1时到达这个曾经因为“高莺莺事件”而闹得全国沸沸扬扬的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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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杀者的具体职务
30日一早,记者找到了位于城市闹市、汉江旁边的老河口农行豪华新办公大楼。【见图1】
记者首先在四周走访了市民,说确实是有这事。
下午,试图与农行接触。大铁门紧锁,不让进。
&记者通过朋友,拿到昨天老河口市政府对襄樊市政府汇报的报告。一看,才知道自杀作者的真正名字、职位,不是副行长,具体如下:
邓源,男,1961年1月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2002年3月至今任老河口支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分管过计划财务、纪检检察、保卫、信贷、人事、机关行政、基建等工作。10月27日下午4时20分,老河口支行人事部干部李传刚在老河口支行机关新建家属楼8楼发现邓源上吊,便打120求助,并与之后赶到的该行长杨世凯等5人及时将邓源送至医院,医生在全力抢救后,查看邓源瞳孔已放大,并确认邓源已死亡。【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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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行领导兵分3路,河、家、坟惊慌找人
四、留下3封遗书,自杀过程大解密
五、家属发怒,痛打一把手
六、老农行家属楼上,头天刚刚换洗衣下来的衣服在飘荡
七、漫长的谈判:奥华国际大酒店里家属索赔206万!
八、殡仪馆中的死后哀荣,农行上下守候“青松堂”
九、真是农行一把手“侮辱”死了的吗?
十、慷国家之慨?农行为什么要遮遮掩掩?
十一、罪、责早分明,不要又一个“高莺莺事件”出现(如果没有什么事,就早日公开真正自杀的原因。不要遮遮掩掩,反而起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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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分行腾达支行行长李群向群众借用巨款无力偿还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当地检察机关高度关注。今天下午,安徽省阜阳市检察院检察长朱新武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市公安机关目前已以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对李群立案侦查并予以刑事拘留,目前尚未向检察机关报捕。该市检察院已于日前派员依法介入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据了解,李群多年来以帮助一些中小企业偿还银行贷款为名,向当地群众借款。经公安机关初步核查,截至5月17日,已有28人到公安机关登记债权,出具借条金额共计1.65亿元。此外,截至4月30日,从与李群关联账户划至8家企业作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844笔,金额累计达3亿多元。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表示,从目前已经披露的材料看,李群没有动用农行资金,没有动用农行重要空白凭证,没有动用农行客户资金,尚未发现农行其他人员参与。由于案情复杂,查账难度很大,公安机关目前尚未查清资金去向。目前公安机关已冻结与李******易的账户160个,金额895万元,并已拘留另外2名涉案人员。至案发时,至少有6000万元已无力偿还。
&&&&5月1日,李群在家人陪同下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据介绍,李群投案后并没有自首,主要原因是其本人对于到底借多少钱、借来的这些钱到底流向何处,一直说不清楚。
&&&&朱新武告诉记者,从目前侦查的情况看,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对其立案“没有问题”,不过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进行,所涉嫌罪名还有可能改变。由于许多情况目前还不明朗,最终该定什么罪名、该定哪些罪名,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朱新武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会继续予以密切关注,特别是针对此案所暴露出来的有关方面在监管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展开调查。
&&&&另据悉,农行安徽阜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徐玲已于日前被免职。谈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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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刘向文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8年第6期
  【内容提要】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俄罗斯联邦创立了作为司法制度组成部分的检察制度。1991年年底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确认了一种独立于三权体系之外的特殊检察制度。苏联解体前后,尽管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检察机关的部分权限发生了变化,但其检察制度的大部分内容依然保留了下来。在我国进行检察制度改革的今天,深入研究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苏联 俄罗斯联邦 检察制度
  【作者简介】 刘向文,1943年生,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郑州 50052)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当时的俄罗斯联邦依据马列主义关于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苏维埃国家机关的理论,撤销了十月革命前的检察机关。在以后的苏联时期,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我国在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检察制度。但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重新恢复检察制度之时,该制度的内容发生了若干变化。在我国进行检察制度改革的今天,深入研究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掌握苏联解体前后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主要内容,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拟研究三大问题:俄罗斯帝国检察制度的产生、苏联时期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 俄罗斯帝国检察制度的产生
  (一)俄罗斯帝国检察机关的建立
  俄罗斯帝国检察制度的奠基人是彼得?阿列克谢耶维奇,俗称沙皇彼得一世[1]。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俄罗斯帝国国内的犯罪率急剧增长。
  其中,职务犯罪、贿赂罪、盗窃国库罪的数量增长最快。当时,迫切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国家机关,以与上述犯罪行为作斗争。日,彼得一世签署命令,决定借鉴瑞典经验在俄罗斯设立监察局。该局的主要任务,是对上述犯罪案件的审判是否公正实施秘密监督,同时也负责征收应上交国库的资金。日,彼得一世进而签署关于监察员职位的命令。该命令不仅规定了监察员的权限,划分了总监察员、省监察员、市监察员和基层监察员的职权范围,而且规定了监察员的资格要求、活动程序。但是,该命令存在重大缺陷,即没有规定监察员活动的物质保障。
  由于监察员履行职责活动的经费需要其个人“掏腰包”,所以导致敲诈勒索、受贿及其他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总之,监察员的活动效率不高,监察局的设立对国家实现法治进程的影响微乎其微[2]。
  日,彼得一世在总结俄罗斯帝国监察局的经验教训,借鉴外国检察制度的基础上,签署了关于设立俄罗斯帝国检察机关的命令[3]。俄罗斯帝国检察机关与监察局的主要区别在于,检察机关公开实施监督检察活动。日,彼得一世进而签署关于总检察长职位的命令。该命令规定,总检察长是“国家的眼睛”、“国家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该命令还规定,总检察长对参政院(最高国家机关)的活动实施监督,以便使参政院严格依照参政院议事规则和皇帝的命令实施活动。总检察长还有权向参政院提出关于就法律未调整的问题通过决议的建议。由此可见,当时的俄罗斯帝国总检察长不仅拥有法律监督权,而且在法的创制领域拥有部分权限。彼得一世关于总检察长职位的命令还规定,在俄罗斯帝国总检察长之下设立检察长,作为总检察长的助手。此外,还设立参政院各部的检察长和各省的检察长。上述各级检察长都隶属于总检察长,总检察长仅隶属于沙皇彼得一世。各级检察长有权对其他国家机关遵守法制的情况实施监督。他们负责维护国家的利益,对被捕者的案件审理情况实施监督,对监禁被羁押者的场所是否遵守法 制实施监督。各级检察长还有权对各种国家机关的非法决定提出异议,有权提出关于消除其他违法行为的建议。由此可见,在俄罗斯帝国,检察机关是根据集中原则作为一个统一的监督机关体系建立起来的。各级检察长的首要任务,是对各种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遵守法制的情况实施监督,对它们(或他们)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实施监督[4]。
  (二)俄罗斯帝国检察机关的最终定位
  1861年俄罗斯封建农奴制度的废除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导致了1864年的俄罗斯司法改革。在1864年司法改革时期,俄罗斯帝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当时,检察机关基本上变成了刑事追诉机关。但是,其职责不仅仅是在刑事诉讼中支持公诉,它还领导预审机关,对司法机关是否正确地适用法律实施监督等。检察机关体系的领导人,仍然是兼任俄罗斯帝国司法部长的总检察长[5]。
  1864年司法改革之后,俄罗斯帝国的检察机关是一个根据统一原则(首先是根据一长制原则)建立起来的高度集中的国家机关体系。其内部包含两个拥有若干不同权限的检察机关分支体系:法院的检察机关和各省的检察机关。各省的检察机关不拥有公诉职能,但它们在实施一般监督方面拥有重大权限。俄罗斯帝国检察机关的上述法律地位,一直持续到1917年十月革命爆发[6]。
二 苏联时期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苏维埃俄国检察机关的建立[7]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依据马列主义关于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苏维埃国家机关的理论,颁布了关于法院的第1号法令,撤销了十月革命前的检察机关[8]。但是,新的、对革命法制状况实施监督的专门机关并没有马上建立起来。因此,在年期间,对法制状况实施监督的职能,由许多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共同承担。例如,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俄人民委员会、司法人民委员部、国家监督人民委员部、地方各级苏维埃和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等[9]。
  年国内战争胜利后,关于建立苏维埃检察机关的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例如,1921年年底,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拟订了检察机关条例草案。1922年5月,该检察机关条例草案提交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审议。在审议过程中,许多代表反对检察机关的集中统一体制,反对检察机关独立办案不受地方权力机关干涉原则,反对检察长拥有对地方权力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力[10]。病中的列宁得知上述分歧后,将《关于“双重”领导和法制》一信转交给中央政治局。列宁在信中建议抛弃双重领导原则,确立地方检察机关仅服从中央的原则,建议授予检察长对地方权力机关的各种决定有提出异议的权力和职责,以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列宁的上述思想,得到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会代表的支持。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关条例》。同年,另外两个独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也通过了类似的检察机关条例[11]。
  依照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关条例的规定,检察机关拥有下述四类权限:(1)以国家的名义对一切国家权力机关、经济机构、社会组织、私人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其途径是对犯罪者提起刑事追诉,对违法的决议提出异议;(2)对侦察机关揭露犯罪的活动实施直接监督,对国家政治局各级机关的活动实施直接监督[12];(3)在法庭上支持公诉;(4)对是否正确监禁被羁押者实施监督。依照检察机关条例的规定,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关设在司法人民委员部之内,即设立了检察机关处。司法人民委员兼任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检察长[13],检察机关处直接隶属于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长。各省的检察长也直接隶属于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检察长。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长的一名助手,即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一名副检察长领导军事检察机关。总之,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关条例确立了集中统一的检察机关体系。其他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也建立了类似的检察机关体系。
  (二)苏联检察机关体系的建立[14]
  日,四个独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外高加索联邦)联合成立了统一的联盟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简称苏联)[15]。1924年1月,第二次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宣言》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条约》两个文件组成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宪法)》。1924年苏联宪法颁布后,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规定制定颁布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各加盟共和国的第一批立法原则[16],其中包括1924年颁布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各加盟共和国法院组织原则》。该法院组织原则进一步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权限,责成其对司法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在该法院组织原则中,各加盟共和国一级的检察机关首次获得了依照上诉程序和监督程序对本共和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提出异议的权力。
  苏联的成立,也要求将各加盟共和国的检察机关联合为一个统一的全苏联的检察机关体系。作为建立统一的苏联检察机关体系的过渡阶段,首先是成立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院[17]。例如,日颁布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法院条例》。依照该条例的规定,1924年成立了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院。日又颁布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法院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法院检察院条例》。依照上 述条例的规定,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院拥有下述五类职能:(1)对苏联宪法和全联盟立法的遵守情况实施一般监督[18];(2)对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的司法机构是否正确和一致地适用全联盟立法实施司法监督;(3)对军事法庭和军事法院里所有案件的诉讼程序实施监督;(4)对应由苏联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提起刑事追诉,并对这些案件的预审程序实施监督;(5)对苏联国家政治总局的活动实施监督。依照上述条例的规定,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长及其副检察长均由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任命。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长之下,还设立若干助理。他们由苏 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根据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长的提名予以任命。
  作为建立统一的苏联检察机关体系的第二阶段,是撤销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院,建立一个独立的苏联检察院。例如,日,为了继续加强全苏联范围内的革命法制,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共同颁布了《关于革命法制的决议》。依照该决议的规定,撤销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院,建立一个独立的苏联检察院。日,又进而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检察院条例》。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苏联检察院拥有下述六类职能:(1)对各加盟共和国检察机关的活动实施一般领导;(2)实施一般监督;(3)对各加盟共和国司法机关是否正确和一致地适用法律实施监督;(4)提起刑事追诉;(5)在苏联境内各司法审级支持公诉;(6)对苏联国家政治总局、警察局、刑事侦查局、劳动改造机构活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实施监督。依照苏联检察院条例的规定,由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的苏联检察长领导整个苏联检察机关。苏联检察长向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苏联人民委员会负责。各加盟共和国检察长,由苏联检察长与相应加盟共和国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协商后任免;各边疆区、州、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的检察长,由各加盟共和国检察长征得苏联检察长同意后任免。因此,各加盟共和国的检察机关隶属于苏联检察长,并向他报告工作。应当指出的是,当时的联盟国家一级检察机关中,只设有一名副检察长。当时的联盟国家一级检察机关中,还设有军事检察机关、运输检察机关以及水上运输检察机关。
  作为建立统一的苏联检察机关体系的第三阶段,即彻底完成阶段,是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苏联人民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组建联盟―共和国性质的苏联司法人民委员部决议[19]。该决议规定,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检察机关从相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司法人民委员部中划分出来,直接隶属于苏联检察长。该决议使各级检察机关的联合进程彻底完成。依照该决议的规定,苏联中央检察机关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改组。1936年年底,联盟国家一级检察机关(中央检察机关)下设10个分支机构。它们分别是:军事总检察院、铁路运输总检察院、水上运输总检察院、一般监督处、刑事司法处、民事司法处、侦查处、专门案件处、监所监督处和申诉处。直接受苏联检察长领导的有:负责完成特别任务的检察长、负责重大案件的侦查员、各种专家和顾问。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各边疆区、州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与上述联盟国家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类同。
  (三)苏联检察机关体系的发展[20]
  1.1936年苏联宪法生效阶段
  日通过了新的苏联宪法,又称“斯大林宪法”。它不仅确认了社会主义基础在苏联建成的事实,而且确认了苏联人民在苏联共产党领导下于20世纪20年代下半期、30年代上半期创立的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即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后者的具体表现之一,是苏联检察机关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发展。例如,1936年苏联宪法第九章《法院和检察机关》确认了苏联检察机关体系的集中统一原则、独立行使职能不受任何地方国家机关干涉原则等。其具体表现有两点:一是苏联检察长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每届任期7年,而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届任期5年;二是苏联检察长任免各加盟共和国检察长,无须与相应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协商。各边疆区、州、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检察长的任免权,也由各加盟共和国检察长转交给了苏联检察长。上述检察长的每届任期均为5年。而自治专区、区(市)检察长开始由相应加盟共和国检察长任命,但须提交苏联检察长批准,每届任期也为5年。
  年卫国战争时期颁布的各种战争状态法,使苏联检察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例如,在组织上,被宣布实施战争状态地区的区域性检察机关改组为军事检察机关。鉴于1943年在铁路和水上实施战争状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水上运输检察机关也划归军事检察机关,由军事总检察长领导;检察机关的侦查员,被授予军衔,穿苏联红军制服;苏联检察长也更名为苏联总检察长。
  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以命令形式批准了苏联检察机关史上第一个《苏联检察监督条例》。1959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发布命令,规定在联盟国家一级检察机关和各加盟共和国检察机关里设立检察委员会[21]。
  2.1977年苏联宪法生效时期
  1953年斯大林逝世后,苏联人民先后在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为首的苏联共产党领导下,继续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政治上,苏共实施了“非斯大林化”,平反冤假错案,提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经济上,也在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大框架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苏联依靠日益增强的经济实力和国防力量,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挤入了“世界两个超级大国”的行列。适应上述变化的要求,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先后提出修改1936年苏联宪法的问题。勃列日涅夫后来在《苏联宪法草案报告》中指出,“苏联已经建成了发达的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作为无产阶级专政产生的我们国家已发展为全民国家”等,这是“制定苏联新宪法的原因和前提”。
  日通过了新的苏联宪法。该宪法完成了两大任务:一是确认发达社会主义社会在苏联建成的事实,二是确认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在苏联进一步强化的事实。与完成上述两大任务相适应,1977年苏联宪法关于苏联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规定也有两大特点[22]。一是它在苏联宪法史上,首次以一个专章的篇幅(第164~168条)确认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这充分体现了苏联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水平的提高,反映了当时对检察机关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民权利与自由作用的高度重视。二是它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集中统一原则。例如,第168条规定,“各级检察机关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地方机关的干涉,只服从苏联总检察长”。又如,第164条在苏联宪法史上首次规定,检察机关“对是否准确一致地遵守法律实施最高监督”。再如,1936年苏联宪法将实施最高监督权仅划归苏联总检察长,而1977年苏联宪法则首次规定,各级检察长都有权对是否准确和一致地遵守法律实施最高监督。这里的“最高监督”一词,有三层含义:一是指这种监督是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名义,根据法制原则、集中原则、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原则实施的。二是与其他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和组织的监督相比,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最高性[23]。三是苏联总检察长的宪法地位体现了检察机关监督的最高性。1977年苏联宪法第165条规定,“苏联总检察长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在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对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这就是说,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本身外,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和任何一个公职人员都不能对苏联总检察长做出的决定施加影响。
  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联检察机关史上第一个《苏联检察机关法》[24]。该法将苏联宪法有关检察监督的内容、目的和任务,检察机关体系,检察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检察机关的任期、任命程序、领导体制的宪法规范加以具体化。在1982年和1987年,该法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改补充,一直生效到1991年12月底苏联解体[25]。
  应当指出的是,在苏联解体前,苏联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其主要表现是:(1)日,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鉴于完善国家管理体系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法》首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各政党和群众运动活动的合法性成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2)上述宪法修改补充法第168条规定,“各级检察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程序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各加盟共和国立法予以规定”。这里所说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各加盟共和国立法”,即1979年通过的苏联检察机关法。例如,1979年苏联检察机关法第26条规定,“对检察长向各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有权消除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提出的关于消除违法行为,消除促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建议,应当刻不容缓地给予研究。至迟应在一个月内采取消除违法行为,消除促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具体措施,并将结果通知检察长”。(3)1979年苏联检察机关法第三编用4章篇幅详细地规定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它们分别是:第一章《对各种国家管理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遵守法律的监督(一般监督)》,第二章《对调查机关和预审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第三章《对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法律情况的监督》,第四章《对拘留所、看守所执行法院指定的惩罚和其他强制性措施时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上述各章关于检察机关对所查明违法行为具体反应形式(异议、呈文、决议)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4)1979年苏联检察机关法首次明文规定了检察机关侦查员的法律地位[26]。(5)1979年苏联检察机关法保留了高度集中统一的检察机关体系。例如,苏联总检察长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和自治州的检察长,由苏联总检察长任命;自治专区、区和市的检察长,由加盟共和国检察长任命,并经苏联总检察长批准。
  最后,还应当指出,在苏联解体前的一段时间里,苏联检察机关体系也有所扩大。例如,苏联检察机关体系里的专门检察机关,除了军事检察机关和运输检察机关外,还增设了自然保护检察机关、监督劳改机构遵守法律情况的检察机关以及在特殊制度客体中设立的检察机关。
三 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制度的确立
  (一)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制度的初步建立[27]
  苏联检察机关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就是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关于组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统一检察机关体系的决议》。该决议宣布,依照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主权宣言》的规定,并根据当时生效的197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76条、第179条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决定在现有检察机关的基础上,组建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领导的统 一的检察机关体系。该决议规定,俄罗斯联邦统一检察机关体系的在编人员总额为3.95万人[28]。
  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检察机关法》[29]。该检察机关法由7编54条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1)检察监督的目的。1992年检察机关法与苏联时期颁布的1979年检察机关法有着重大区别。其主要表现,一是1992年检察机关法首次规定,保障法律至高无上是检察监督的首要目的;二是1992年检察机关法和1979年检察机关法关于检察监督目的顺序的排列不同。
  1979年检察机关法的排列顺序为捍卫国家利益、 维护社会利益、维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而1992年检察机关法规定的顺序恰恰相反。它除了保障法律至高无上、法制的统一和健全为检察监督的首要目的外,其次是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最后才是维护由法律保护的社会和国家的利益。(2)检察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1992年检察机关法第4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例如,检察机关体系的集中统一原则;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权限,不受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社会联合组织干涉原则;在法定情况下,检察机关活动公开原则;向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通报法制状况原则;检察长和侦查员不得兼任选任机关及其他机关成员原则;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是政治性社会联合组织成员原则;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无权兼任其他有报酬的工作或无报酬的工作原则,但教学、科研和创作活动除外等。上述许多原则也与苏联时期颁布的1979年检察机关法有重大区别。(3)检察监督的对象和范围。1992年检察机关法改变了检察监督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内容和使命。例如,1992年检察机关法在《检察监督》一编里取消了检察机关对法院实施监督的职能,只规定《检察长参与法院审理案件》(第四编)。尽管各级检察长仍然对非法的和没有根据的法院裁决拥有提出异议的权力,但它和苏联时期颁布的1979年检察机关法有着重大区别。(4)检察机关的体系和组织。1992年检察机关法基本上保留了苏联时期形成的检察机关的集中统一体系和内部结构。例如,除各级区域性检察机关之外,检察机关体系中还有各种专门检察机关。它们分别为军事检察机关、运输检察机关、自然保护检察机关、劳动改造机构的检察机关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第二局的检察机关。(5)检察长的任务和权限。1992年检察机关法在第三编《检察监督》和第四编《检察长参与法院审理案件》中,规定了检察长在各个监督领域和诉讼 程序中的任务和权限。同时,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各个领域违法行为的反应方式。例如,检察长对违法的法律文件提出异议,检察长送达消除违法行为的呈文,检察长做出关于提起刑事案件的决议或做出关于进行行政违法诉讼的决议。检察长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还有权对法院的裁决提出异议。(6)检察机关的干部政策。1992年检察机关法不仅对检察机关干部(检察长和侦查员)的任职资格、遴选、配备和培训作出规定,而且对检察机关干部及其家庭的法律保护和专门保护作出规定。上述规定不仅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而且是由1991年年底苏联解体后犯罪形势严峻,尤其是有组织犯罪形势的日趋严峻决定的。
  (三)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
  现阶段的俄罗斯联邦属于转型期国家,其宪法属于转型期国家的宪法,其司法改革也属于转型期的司法改革。由于俄罗斯联邦转型期的司法改革存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问题,所以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补充包括检察机关法在内的各种司法改革法,是俄罗斯联邦转型期的特点。
  具体地说,从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检察机关法到现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已先后签署12个总统令,批准了12个检察机关法的修改补充法。此外,日和4月11日、日和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又以决议形式先后对1992年检察机关法进行了4次修改补充。
  1.1995年的修改补充[30]
  1991年年底苏联解体时,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全盘否定苏维埃体制,恢复彼得大帝体制和借鉴西方国家体制相结合的指导思想较浓[31]。由他主持制定的,并由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于日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的某些内容,有恢复彼得大帝时期的检察机关体制之嫌。例如,1992年年初,时任俄罗斯联邦司法部长的Н.В.菲多罗夫在《国家与法》杂志上著文阐释俄罗斯的司法改革构想。他指出,司法权仅由法院行使;要把检察机关列入司法部之内;检察机关将保留独立于执行机关的特殊地位;它除了在法庭上支持公诉、提出起诉之外,还可以保留对法律秩序状况实施监督的某些职能[32]。由此可见,叶利钦希望把检察机关变成纯粹的刑事追诉机关,取消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职能。
  日,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了由叶利钦总统主持制定的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33]。基于叶利钦的上述指导思想,这部宪法大大降低了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其主要表现如下:(1)它仅以一个专条篇幅确认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而没有像1977年苏联宪法那样以一个专章5个专条的篇幅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2)它规定用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法院的组织和活动程序,而用联邦普通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程序[34];(3)它缩小了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职权范围。例如,苏联时期,苏联总检察长拥有立法提案权;苏联最高苏维埃也可以根据苏联总检察长的提议,审议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职人员是否遵守苏联宪法的问题。但是,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125条取消了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上述权限。又如,苏联时期,各加盟共和国的检察长由苏联总检察长任命;而依照1993年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规定,各联邦主体的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与相应联邦主体协商任命。
  日,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颁布生效。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联邦法律第168号令,批准了第一个《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的修改补充法》。附有1995年修改补充的1992年检察机关法文本重新颁布[35]。
  2.年期间的修改补充
  日,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颁布生效后,俄罗斯联邦不仅颁布了大量的司法机关组织法,而且颁布了宪法司法、民事司法、刑事司法、行政司法和仲裁司法领域的大批法律。例如,1994年7月颁布的宪法法院法,1995年4月颁布的仲裁法院法,1997年1月颁布的刑事执行法典, 1997年7月颁布的司法警察法, 、2001年先后颁布民法典的三大部分,2001年12月先后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和行政违法法典,2002年7月和11月先后颁布的仲裁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等[36]。鉴于俄罗斯联邦建立了仲裁法院系统和司法警察系统,鉴于俄罗斯联邦的宪法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仲裁诉讼程序和行政违法诉讼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1992年检察机关法相应地进行了第2~12次修改补充。它们分别是:日、11月19日由叶利钦总统先后签署批准的两个《俄罗斯 联邦检察机关法的修改补充法》;日,由代总统普京签署批准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的修改补充法》[37]以及日、日、日、日、日、日、日和日普京总统签署批准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的修改补充法》[38]。例如,1992年检察机关法第1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对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集中统一的联邦机关体系”。经日的修改补充后,该条的新文本是:“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的遵守情况和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集中统一的联邦机关体系”。又如,1992年检察机关法第21条第1款的原文为:“各联邦部和主管部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代表(立法)权力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管理机关,监督机关,公职人员执行法律的情况以及由它们颁布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是(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经过日的修改补充后,该款的新文本是:“各联邦部、国家委员会、局及其他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代表(立法)权力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管理机关,监督机关,它们的公职人员以及商业组织和非商业组织的管理机关和领导人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情况,执行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情况,是(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本款中所指机关和公职人员颁布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是(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再如,1992年检察机关法第22条第3款规定,“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在查明本法第21条第1款所指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违法事实时”,“有权对与法律相抵触的法律文件提出异议,要求普通法院或仲裁法院宣布这些文件无效”。上述修改补充,使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在法律执行情况监督领域的监督内容由原来的两个增加为三个,即除了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法律文件合法性的监督之外,又增加了对俄罗斯联邦宪法遵守情况的监督。
  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00年、2002年和2003年决议的修改补充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负责审理宪法诉讼案和进行宪法解释的司法机关。它以决议形式就宪法诉讼案和宪法解释案做出的裁决,一经公布,立即生效[39]。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系统和仲裁法院系统的各级法院,各级执行权力机关和立法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等必须执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就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的规定是否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裁决,实际上起到了修改检察机关法的作用。因此,可以说,除俄罗斯联邦议会之外,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也实际上拥有联邦法律的修改权[40]。例如,叶利钦两届总统任职期间,各联邦主体的宪法(宪章)和法律中存在大量的违反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现象,直接威胁到联邦的统一、国家政局的稳定。2000年5月,普京就任总统后,马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营造“围剿”违宪法律文件的氛围。其中,包括日,普京签署总统令,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代表条例》[41]。当时,在俄罗斯联邦总统驻7个联邦区全权代表的布置下,各联邦主体的检察机关积极行动,逐个审查本联邦主体违反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法律文件。当发现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文件时,就要求本联邦主体一级的普通法院宣布该文件违法无效。这里所说的“违法”,实际上是违反联邦宪法。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就审查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条第2款、第21条第1款、第22条第3款合宪性一案所做的决议宣布,只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有权以决议形式宣布法律违宪无效[42]。但是,在刚刚掀起大力营造“围剿”违宪文件的氛围下,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上述决议被置之不理。到了2003年年中,联邦主体的大量法律被联邦主体一级的普通法院宣布违法(即违宪)后,“围剿”违宪文件的目的已经达到。在这种形势下,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就审查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和检察机关法部分条款合宪性一案所做的决议,再次宣布检察机关法第1条第2款、第21条第1款、第22条第3款关于允许检察机关要求普通法院宣布联邦主体宪法(宪章)违反联邦法律的规定违宪。但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上述决议并不排除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交关于联邦主体宪法(宪章)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书面询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上述决议实际上对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做出了修改补充,即在有权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交书面询问的主体里增加了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43]。
  4.2006年12月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的改组和大运输检察机关建制的恢复
  为适应俄罗斯联邦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2006年12月俄罗斯联邦新任总检察长发布命令对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内部机构进行改组,其中包括设立莫斯科地区运输检察机关。莫斯科地区运输检察机关负责对莫斯科地区的铁路运输、水上运输、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执行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上述命令实际上确立了“大运输”检察制度[44]。
  (责任编辑 向祖文)
[1]见〔俄〕А.Я.苏哈烈夫主编《检察监督》,莫斯科规范出版社2005年俄文版,第44页;Ю.Е.维诺库罗夫主编《检察监督》,莫斯科尤拉伊特出版社2008年俄文版,第37页。 [2]摘自〔俄〕伊尔库茨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学院副教授А?В?尤尔科夫斯基提供的俄文资料《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发展简史》,第1~2页。[3]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签署第1 329号总统令,宣布1月12日为“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日”。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进而签署命令,宣布1月12日为“检察长日”,分别摘自〔俄〕А.Я.苏哈烈夫主编《检察监督》,莫斯科规范出版社2005年俄文版,第43页;А.В.尤尔科夫斯基撰写提供的俄文资料《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发展简史》,第2页。[4]同上。[5]〔俄〕Ю.Е.维诺库罗夫主编:《检察监督》,莫斯科尤拉伊特出版社2008年俄文版,第39页。[6]参见А.Я.苏哈烈夫主编《检察监督》,第45~46页。[7]参见《苏维埃检察机关的建立和发展》,载〔苏〕В.М.谢苗诺夫《苏联的护法机关》,莫斯科法律书籍出版社1990年俄文版,第227~278页;Н.А.巴热诺夫主编:《苏联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组织》,莫斯科法律书籍出版社1988年俄文版,第152~163页。[8]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一直到1936年苏联宪法颁布前,俄罗斯的正式国名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1936年苏联宪法颁布后,俄罗斯的正式国名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详见〔俄〕Ю.С.库库什金和О.И.奇斯佳科夫合著《苏维埃宪法发展简史》一书的附录部分(四部宪法原文),莫斯科政治书籍出版社1987年俄文版,第239~315页。[9]当时的司法机关,指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部(局)。[10]依照1918年苏俄宪法的规定,各级苏维埃及其执行委员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但是,按照当代宪法学家的观点,各级苏维埃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是国家管理机关,或曰国家执行机关。因此,为避开1918年苏俄宪法规定上的这一区分,我国过去出版的译著和教材中,有许多把1918年苏俄宪法中的国家权力机关译为国家政权机关。[11]见〔苏〕В.М.谢苗诺夫:《苏联的护法机关》,莫斯科法律书籍出版社1990年俄文版,第228~230页。[12]国家政治局是当时的国家安全机关。[13]自1928年起,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检察长由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名副司法人民委员兼任。[14]前引书:《苏联的护法机关》,第227~236页;《苏联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组织》,第152~163页。[15]在下文中使用“苏联”二字,只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全称中使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字眼。[16]Основы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的原意为立法基础、立法原则。鉴于苏联宪法有关于联盟国家制定立法原则,各加盟共和国依照立法原则制定法律的规定,考虑到上述俄文词组又有立法原则的原意,我认为将上述俄文词组译为立法原则更妥当些。 [17]当时的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院不是各加盟共和国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它们在组织上没有隶属关系。参见前引书《苏联的护法机关》,第231~232页。[18]苏联实行联盟国家和加盟共和国两级立法体制。 Общесоюзное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的原意为全联盟立法,制定全联盟立法是1924年苏联宪法第1条的要求。[19]参见前引书《苏联的护法机关》,第227~236页;《苏联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组织》,第152~163页。[20]由于战争结束以及1946年在运输线上终止战争状态,铁路和水上运输的军事检察机关重新改组为运输检察机关。[21]参见〔俄〕А.Я.苏哈烈夫主编《检察监督》,第48页。[22]参见刘向文译《苏联宪法和苏维埃立法的发展(立法汇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39~264页。[23]在苏联时期,监督或监察机构众多,约150个。它们都有权对是否遵守现行法律实施监督。例如,财政部的监督监察局、建筑银行、工业银行、农业银行等。摘自〔俄〕伊尔库茨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学院副教授А.В.尤尔科夫斯基撰写的资料《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简史》,第12页。[24]《苏联检察机关法》,载刘向文译《苏联宪法和苏维埃立法的发展(立法汇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39~264页。[25]参见〔俄〕А.Я.苏哈烈夫主编《检察监督》,第48页。[26]苏联检察机关的组成人员中,除了检察长、副检察长外,还有侦查员。这里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侦查员”,在我国统称为检察官。 [27]前引书:《苏联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组织》,第152~163页;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下属伊尔库茨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学院副教授А.В.尤尔科夫斯基提供的资料:《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简史》。[28]前引书:《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简史》,第14页。[29]1992年《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附1995年的修改补充),载〔俄〕О.Е.库塔芬主编:《俄罗斯宪法法(宪法法律文件汇编)》,第2卷,莫斯科法学家出版社1999年俄文版,第552~575页。[30]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附日进行的修改补充),载前引书《俄罗斯宪法法(宪法法律文件汇编)》,第552~575页。[31]1993年10月,时任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叶利钦先后颁布总统令,规定把彼得一世时期的国旗、国徽作为俄罗斯联邦的国旗、国徽。普京上任后,又以联邦宪法性法律形式将它们正式确认为俄罗斯联邦的国旗、国徽。[32]参见Н.В.菲多罗夫著《谈俄罗斯的司法改革构想》,载〔俄〕《国家与法》1992年第1期。[33]前引书:《俄罗斯宪法法(宪法法律文件汇编)》,第1卷,第8~39页。[34]俄罗斯联邦的现行法律划分为联邦普通法律和联邦宪法性法律两类。联邦普通法律由联邦议会两院各以本院全体议员1/2多数通过后上报总统签署批准,而联邦宪法性法律的通过则需要议会下院以其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议会上院以其全体议员的3/4多数通过。现行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为联邦普通法律。[35]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附日进行的修改补充),参见前引书《俄罗斯宪法法(宪法法律文件汇编)》,第552~575页。[36]参见刘向文、高慧铭《试析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5年第5期。[37]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载〔俄〕Ю.Е.维诺库罗夫主编《检察监督》,莫斯科尤拉伊特出版社2008年俄文版(第7版),附录部分,第414~459页。[38]参见〔俄〕А.Я.苏哈烈夫主编《检察监督》,第25~43页。[39]依照1994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决有三种形式:决议、裁定、结论意见。[40]参见刘向文《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修改补充》,载《刑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1~296页。[41]参见刘向文著《谈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全权代表代表制度》,载《东欧中亚研究》2001年第6期。[42]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就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审判庭询问,审查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条第2款、第21条第1款、第22条第3款部分规定合宪性一案所做的决议,载《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2000年第16期。[43]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就根据部分共和国立法(代表)权力机关和最高法院询问,审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和检察机关法部分条款合宪性一案所做的决议,载日《俄罗斯报》。[44]Транспортнаяпрокуратура应当译为运输检察机关。它只实施铁路运输、水上运输、海上运输、航空运输的检察监督,而不实施公路运输的检察监督,所以不能被称为交通运输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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