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开票付款证明要求工商给商户开注册资金形式证明有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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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类热点问题(2011年七月)
发布日期: 15:45:00 作者: 来源:
  发票领购类热点问题
  1.&&&&&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在进行发票验旧时应该如何操作?
  答: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采取计算机系统比对验旧方式。纳税人持已存储发票使用信息的用户卡、发票使用情况报验申请表、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作废发票和开具退票的依据、已开具的最后一张发票记账联办理验旧手续,发票销售机构或者税务所岗位人员根据计算机系统的数据信息进行比对验旧。
  2.&&&&& 北京企业在北京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能否携带到外地开具?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国税发〔2008〕15号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3.&&&&& 企业如何申请拆本使用发票?
  答:国税发[2008]15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4.&&&&& 企业丢失发票,税务机关是否可能对企业进行处罚?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况,而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应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听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正在进行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工作,请问如何对普通发票票种进行调整?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国税发〔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换票证》等票种继续保留使用。
  取消我局现行的《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等12种普通发票。
  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6.&&&&& 北京市启用新版发票的时间安排是怎样的,现行发票还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号)规定,自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全部停止使用。对未使用的旧版发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一)自日起,向纳税人发售新版发票。2010年10月起停止发售旧版发票。
  (二)自日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市场主办方代开发票统一使用新版发票。
  (三)自日起,企业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按照新的发票规格和样式的规定办理印制手续。
  (四)2010年年内,是发票换版工作的过渡阶段,新旧版发票可同时使用,旧版发票可以使用到日。
  7.&&&&& 现在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以后如果成为一般纳税人,现在使用的税控收款机还能否继续使用?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为消费者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8.&&&&& 领购发票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如何进行发票的验旧?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采取领购发票即时验旧方式。个体工商户持《发票领购簿》、上次领购且已全部开具完毕的发票存根联办理验旧手续,税务所或者发票销售机构岗位人员对个体工商户报验的发票是否按照规定开具使用进行逐份书面查验,并对报验全部发票的累计销售收入额与计算机系统的定额核定金额进行比对。
  9.&&&&& 税务机关收取发票工本费开具的票据有何规定?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号)规定,销售发票必须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在收费时向纳税人开具《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对采用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和信用卡系统(POS系统)的纳税人收费时,开具《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区县分局可以采取“一次预缴,分期扣缴”的方法结算发票工本费,预收纳税人工本费时,向纳税人开具《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纳税人每次领购发票时,向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领购发票收据》。
  10.&企业持有尚未开具的普通发票丢失应该如何处理?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号)规定,本市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在发现丢失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并在新闻媒介上刊登丢失声明作废。
  11.&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怎么有的有密码,有的没有密码?没有密码的如何查询真伪?
  答:如果您取得的发票为带有密码的发票,可以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点击网站右边“网上服务”版块中的普通发票查询系统。
  对于不带密码的发票,普通发票防伪措施集中在发票联上,您可以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主页左侧“纳税指南-发票识别”专区中有发票识别的方法,请上网查询。另外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主页左侧“发票管理-普通发票-发票识别”专区中有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普通发票式样,请结合识别方法进行核对。
  您也可以拨打开票方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查询电话,提供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同时提供开票单位名称,由开票方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核对购票方单位信息是否一致。
  12.&我单位在农民手中购买自产品,所以需要农产品收购免税凭证,想问一下办理这个业务需要什么材料,什么流程,去哪里办理?
  答:发生免税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初次领购发票。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需要携带以下资料:①《税务登记证(副本)》;②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③购票人员身份证。
  另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其中包括《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等旧版发票自2010年12月起停止发售,2011年起停止使用。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废旧物资回收的纳税人,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因此,纳税人也可以在2010年10月开始,申请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进行开具。
  1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这里丢失发票是否包括单位自己开具的发票和单位取得的发票?
  答:丢失发票包括未开具、已开具、取得的发票。
  14.&从事批发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也开始推行税控收款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今后简并票种的总体思路是:“简并票种强化机打,压缩手工。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9月起,全面启动税控推行工作。计划到2011年6月底在增值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推行到位。2011年底前,在有购票需要的个体工商户中推行。因此,请您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办理手续。
  15.&原开具手工出口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票换版后,是否必须使用税控器开具发票?
  答:原开具手工出口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换版后使用税控器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折式、2联),因此,该种发票必须使用税控器进行开具。
  16.&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北京市普通发票的设置情况是怎么样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号的通知要求,北京市国税局印发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号)。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国税局取消使用原12种普通发票,保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增折式和卷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新版普通发票于日起我市向纳税人发售,旧版普通发票于日起停售,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
  17.&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接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何查询发票真伪?
  答:接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或者持取得的发票联到就近的国税机关验证。另外,可以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识别发票真伪,具体操作方法是:纳税人刮开“密码”覆盖银浆,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首页点击“发票查询”栏目,依次连续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密码”后,按“查询”键进行查询。
  1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简并票种后的普通发票公众防伪措施是什么?
  答:1.划痕显色鉴别,在发票联背面用指甲划痕显紫红色线条。
  2.发票联使用温变油墨印刷“税徽”图案,图案常温下为红色,用手指按压图案加温或者将35度以上热源(如手指)置于发票联背面的“热感应区”3秒后,发票联正面“税徽”图案颜色变浅或呈无色,回到常温后图案变回红色。
  3.发票联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采用数码喷印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号码由颗粒状图案组成。
  4.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采用微缩防伪印制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发票监制章内环细线中有“北京国税”字样。
  19.&北京市启用新版发票后,普通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号)规定,税控收款机适用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最高开票额度设置,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设置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版式。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只允许使用百元版发票;其他纳税人可使用千元版发票。
  20.&目前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为消费者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2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的联次是如何设置的?
  答:北京市国家税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百元版)联次进行了调整,依次为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
  22.&税控收款机的收费标准和售后服务费用标准
  答: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推行使用的税控收款机机具的价格和售后服务费用,实行统一定价。
  (1)税控收款机由纳税人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税控机型,各种机型的具体销售价格是: 高档税控收款机 3700元/台;中档税控收款机 3100元/台;低档税控收款机2400元/台;税控器 1300元/台。
  (2)税控收款机机具售后服务费用由纳税人在按年支付或按次支付(上门维修或送修)方式中自行选择。第一年免收售后服务费用。售后服务年费200元/年、台;上门维修服务费 税控器50元/次、台;税控收款机80元/次、台;送修服务费:税控器20元/次、台;税控收款机50元/次、台。
  23.&纳税人如何办理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手续?
  答: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按照以下步骤和程序办理:
  第一步,税务机关下达通知。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根据推行范围确定的对象,向纳税人发放《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由纳税人填报。并通知纳税人按照《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步,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在收到《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后,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税控机型。中标厂商或中标厂商确定的售后服务单位(下称服务单位),向用户做好产品性能介绍,以便用户了解和选择产品。
  第三步,服务单位对纳税人进行培训。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后,由服务单位对其进行免费培训,向用户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并辅导用户正确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的“机器编号”和“用户卡编号”。
  24.&请问新版普通发票的售价是多少?代开零份发票如何收费?
  答:1、卷式票: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控卷票、两联、76*152),17.30元/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市场代开卷票、两联、76*152),17.30元/卷。
  2、折式票: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折票、两联、190*101.6)0.20元/份。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两联、190*101.6)0.20元/份。
  3、手工票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3联、50份/本)6.80元/本。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3联、50份/本)6.80元/本。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不变)0.85元/份。
  依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日起,由税务机关代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由受托代征市场为市场内纳税人代开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票)停止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
  25.&企业在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之前还能否继续加盖财务专用章?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6.&旧版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到什么时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发票专用章自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纳税人在日前刻制的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日。
  27.&新版发票专用章是否必须有纳税人识别号信息?
  答: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28.&日后不再使用出口发票,根据会议资料,企业若发生出口行为,应当开具通用机打发票,请问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时,金额能否使用外币?
  答:企业发生出口业务,不再开具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可以使用形式发票,具体形式发票的内容、格式可由企业自定。
  形式发票金额填写人民币,在备注栏可以填写外币金额
  29.&一些超市(如沃尔玛、柒拾壹)使用可以逐笔开具的机打发票,属于企业自印发票,请问开具时能否开具纳税人名称?中石化等加油站的冠名发票中没有付款方信息,能否手工填写?
  答:即时打印发票,无法实现机打填写付款方名称,可由收款方手工填写。目前有沃尔玛、柒-拾壹、京客隆、各加油站。
  加油站可以开具付款单位名称
  30.&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使用通用手工发票。根据会议资料,目前仅在增值税小规模商业零售纳税人中推行税控,工业、修理、汽修、个体待市政府批准后再推行。目前商业零售纳税人是否不可以使用手工发票?工业企业纳税人能否申请通用机打发票?
  答:商业小规模企业正在按计划推行,2011年6月底前推行完毕。工业企业自愿申请使用税控器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31.&询问要求更换的新版发票专用章的样式哪里可以查到?
  答:建议纳税人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1)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2)边宽1mm;
  (3)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4)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5)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6)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32.&企业申请印制的冠名发票上面是否有密码?冠名发票上是否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使用复印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
  答:北京企业冠名发票上面都设定了密码,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5号公告,企业冠名发票必须设置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防伪措施。每份发票背面印明公众防伪措施、识别和查询方式。
  企业冠名发票可以套印用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使用普通红色油墨印刷,发票专用章为长轴4厘米、短轴3厘米,椭圆形。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刊单位名称,下部自左而有横行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中央刊税号。一个单位需刻制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可在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号之间用阿拉伯数字区别。字体为仿宋字。
  33.&新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项目内容如何填写?
  答:(1) “付款单位”付款方为单位的,填写付款单位的全称;付款方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字样。
  (2)“年月日”填写开票日期。
  (3)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经销产品和商品必须逐项填写销售商品“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加工企业在填写“品名”时,填写“加工费”;修理修配企业填写“品名”时,填写“修理费”;修理企业销售零配件,必须逐项填写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
  (4)“合计人民币(大写)”和“金额”小写必须填写。
  (5)“收款单位名称”填写收款单位全称;“收款单位税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识别号。
  34.&2011年开具的发票是否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
  (一)自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再有效。对于此前未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尽快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2010年第17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刻制并使用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和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日。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四)纳税人在购买发票时可暂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并留存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印模。
  35.&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有何区别?
  答:国家标准确定的税控收款机包括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两种机型。
  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收款机。
  税控器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装置。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使用税控收款机或税控器。选择使用税控器需要自行配备计算机终端和打印机,开票软件由税控器销售厂商免费提供。
  36.&一般纳税人发票领购簿用完后如何申请新的《发票领购簿》?
  答:请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发票领购簿》、购票人员身份证件以及发票专用章到票证中心换领新簿。
  3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适用范围?
  答:(1)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废旧物资回收的纳税人。
  (2)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
  (3)经销水、电、气、暖的纳税人。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申请印制并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
  (4)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的普通发票。
  (5)税务机关委托的集贸市场主办方为集贸市场内商户代为向消费者和单位开具的发票。
  38.&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能否要求销售方开具其它品名用于报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9.&在购买商品时发票销售方将发票联撕下单独填写是否合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0.&纳税人安装税控收款机后日常领购发票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纳税人日常领购发票,需要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购票人员身份证明;?
  (2)已存储发票使用信息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3)通过税控收款机输出打印的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
  (4)作废发票和开具退票的依据,即每卷发票的最后两联(103联和104联)。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中的发票使用数据(不需查验纸质发票存根联),并与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核对无误后,在征管软件中登记录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并将发票发售信息写入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如发现违章行为,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41.&纳税人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维修期间如何开具发票?
  答:当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纳税人应当立即通知服务单位维修。在税控收款机维修过程中,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提供《税控收款机维修记录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42.&企业冠名发票是否必须套印发票专用章?
  答:企业冠名发票套印用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使用普通红色油墨印刷,发票专用章为长轴4厘米、短轴3厘米,椭圆形。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刊单位名称,下部自左而有横行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中央刊税号。一个单位需刻制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可在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号之间用阿拉伯数字区别。字体为仿宋字。
  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与刻制的“发票专用章”保持一致。
  43.&开具发票时单位名称填写有误能否直接修改发票联?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4.&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的纳税人如何领购发票?
  答:纳税人日常领购发票,需要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购票人员身份证明;?
  (2)已存储发票使用信息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3)通过税控收款机输出打印的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
  (4)作废发票和开具退票的依据,即每卷发票的最后两联(103联和104联)。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中的发票使用数据(不需查验纸质发票存根联),并与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核对无误后,在征管软件中登记录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并将发票发售信息写入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如发现违章行为,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45.&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不慎将税控收款机的税控卡丢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七、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和损毁处理程序。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中任一项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况时,都必须在24小时内向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填报《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按照规定进行核实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后,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的,纳税人应购买新的用户卡并由税务机关发行后使用。
  (二)对于税控卡丢失(被盗)、损毁的,先由税务机关使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再对纳税人购买的新税控卡进行发行。
  (三)对于税控收款机主机或主机与税控卡、用户卡一起丢失(被盗)、损毁的,税务机关应先对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进行核定,再对纳税人重新购置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进行登记发行。
  (四)对发生纳税人在领回用户卡及发票途中将用户卡丢失的,在办理补卡的同时,重新录入已领购的发票信息。”
  46.&何种类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界限划分。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税发[2006]78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对于上述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决定不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而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
  47.&我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初开始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5月我公司的税控卡丢失了,请问我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中任一项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况时,都必须在24小时内向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填报《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按照规定进行核实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后,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的,纳税人应购买新的用户卡并由税务机关发行后使用。
  (二)对于税控卡丢失(被盗)、损毁的,先由税务机关使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再对纳税人购买的新税控卡进行发行。
  (三)对于税控收款机主机或主机与税控卡、用户卡一起丢失(被盗)、损毁的,税务机关应先对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进行核定,再对纳税人重新购置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进行登记发行。
  (四)对发生纳税人在领回用户卡及发票途中将用户卡丢失的,在办理补卡的同时,重新录入已领购的发票信息。
  48.&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正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受理,且已经缴销了我企业的发票,现在清理的过程中,偶然发生了一笔销售行为,请问,我企业能否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因此,贵企业发生了销售行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49.&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领购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五、严格发票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
  50.&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51.&申请代开发票的工本费如何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自日起,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受托代征市场,为市场内纳税人代开的普通发票停止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
  52.&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规定:“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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