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建立事业单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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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创新研讨会交流材料
探索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2014年10月31日)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这是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是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前不久我们对全市各类事业单位的发展现状及登记管理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对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思考,现借此机会向大家作个简要汇报,以期抛砖引玉、群策群力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各类事业单位发展和管理现状
目前,我市共有各类事业单位4575个,其中公办事业单位3657个,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918个,分别占80%和20%,各类事业单位从业人员108550名,其中公办事业单位从业人员92024名,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从业人员16526名,分别占84.8%和15.2%。
公办事业单位在规范管理中不断发展壮大:我市自1999年开始实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以来,经过宣传扩面、非法人过渡为法人、规范管理等几个阶段的发展,现已走上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轨道。目前,全市市县(市、区)两级都建立健全了登记管理机关,市本级为副处级参管单位,人员5名,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均为正科级机构,人数多为2-3人。全市现已登记事业单位法人2972个,占公办事业单位总数的81.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强化了事业单位法人意识,规范了事业单位行为,提高了公共服务效能,公办事业单位作为社会事业发展的主体,在各类社会事业发展中起着中流砥柱和引领示范作用。
社会力量举办的事业单位在重点行业引领下迅猛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我市社会公益服务机构数量快速增长、领域不断拓展、结构不断优化,特别是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更为迅猛。民政部门的民间组织科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在规范社会事业单位管理,促进社会事业单位发展方面功不可没。目前市本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为正科级内设机构,工作人员2名,县市区为正股级机构,人数都为1-2人。全市现已登记82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教育类692个,卫生类49个,文化类22个,科技类13个,体育类9个,劳动类8个,民政类13个,中介服务类1个,其他类14个,基本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有别、覆盖广泛的社会公益服务机构体系。从几个重点行业来看:
我市民办教育经过20多年的发展,办学规模从小到大,办学水平由低到高,办学效益由隐到显,现已基本形成教育门类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的民办教育发展格局,为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全市经教育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校692所(幼儿园545所,中小学21所,中职13所,培训机构112所,高职1所),有教职工10235人,在校学生14.1万人,民办学校累计投入近12亿元。
我市社会力量办医的步伐也明显加快。全市社会力量办医在质和量两个方面都出现明显向好的变化。从全市看,2013年与深化改革前的2008年相比,社会力量办医在机构数、床位数、医疗业务量和在岗职工数量等4个方面要素均有较大增长。截止2013年末,全市共有民营医院49家,占全市医院总数的57.6%,其中一级民营医院47家,二级民营医院2家,营利性民营医院占61.2%,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占38.8%,共批准床位数2847张。
民办文化、科技公益服务机构也在改革中逐步发展壮大。其中民办文化公益服务机构183个,从业人员2312人,特别是全市100余家民间剧团活跃在街头巷尾、乡间地头,深受群众喜爱,丰富了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民办科技公益服务机构13个,从业人员154个,虽然规模和数量不如其余行业,但是也开始破茧起步,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总之,社会力量举办的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不仅大大增加了公益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规模,优化了供给结构,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不同层次更广范围的需求,而且减轻了财政负担,增加了劳动就业,激活了公办事业单位的生机活力,两者形成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事业领域国退民进,举办主体多元化的步伐将越来越快,特别是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全面铺开和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社会事业领域将呈现出百花齐放、欣欣向荣的繁荣局面,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已成为构建中国特色公益服务新格局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1、整合两个《条例》,建立健全统一登记管理的法规保障体系。由于我国《宪法》只确定了六大类社会组织,即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中并未赋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类组织的法律地位。因此,建议取消&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类组织名称,进而取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重新修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把两个《条例》进行整合,制定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的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为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2、修改事业单位定义,为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铺平道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把事业单位定义为&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个定义以举办单位为前提,把事业单位局限在公办一块,无法将社会力量举办的事业单位纳入登记管理范畴,显然不符合社会事业举办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建议把事业单位定义修改为&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新定义既保留了原定义中举办目的的&公益性&、本质特征的&服务性&、活动领域的&特定性&,又避免了以举办经费的所有制性质来把同类单位划成不同类别的不足,还能较好地把其他类型的&事业单位& 兼容进来,况且&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名本来就叫&民办事业单位&,从而为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铺平道路。
3、规范登记管理内容,增强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可操作性。一是登记范围应涵盖所有各类事业单位,而不仅仅局限于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少数行业,也不局限于举办人数的多少,公民个人也可以举办事业单位。二是各类事业单位应统一登记条件,均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4)有稳定的活动场所;(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监督的内容主要是以下5个方面:①对事业单位登记事项的管理,如名称、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办公场所等进行监管,有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②对活动情况的管理,主要是根据核定的业务范围对事业单位的活动是否有违规行为进行监督;③对公益性的管理,了解单位年度公益性活动和提供的公共服务在改善民生上的成效,着重检查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从而了解和掌握单位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能力;④组织章程的管理;⑤证章的管理,对事业单位所用证书及所用印章进行监督。四是监管的方式主要采用年度报告公示、登记事项实地核查、章程管理、诚信等级评定、投诉受理、行政执法(处罚)等监管方式。
4、调整优化体制机制,搭建统一的登记管理工作平台。一是整合职能。把分散在编制部门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民政部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责整合起来,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和新时代赋予事业单位的新使命,重新核定整合后登记管理机关新的职能职责,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能。二是整合机构和人员。科学设置机构,重新核定人员编制,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三是调整优化管理体制,使登记管理机关真正成为独立的执法主体。
5、统一各类事业单位国民待遇,优化统一登记管理环境。修改完善不兼容的法律法规条款,同时针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待遇不同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人事人才、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府扶持等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形成以《条例》、《细则》为主体,各种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相配套的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重点破解制约民办事业单位发展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难题,使之与公办的事业单位在资金、用地、人事管理、五险一金等方面做到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使其获得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从而使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能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6、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确保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在起步阶段,需以中央编办发〔2014〕42号文件所涉及的十五部门为基础,建立工作协调、会议联席、信息共享机制,组建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形成信息资源联网、工作运行联动、监督管理联控的工作体系,确保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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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张家界市编办积极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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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张家界市编办积极组织开展有关调研工作。&
  一是领会文件精神,积极部署调研。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中央编办和省编办关于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本次调研的重要性,明确调研目的,细化调研提纲,确定调研内容、范围,同时向各区县下发调研通知。&
  二是及时组织协调,摸清基本情况。全市各级编办整理统计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有关情况,包括现有事业单位的机构数量、分类管理情况、监督管理内容和手段等;和民政、工商、质监等法人登记管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平台,通过资源信息共享,了解提供公益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法人在近年来的发展、年检、监督管理等情况。&
  三是分析整理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将搜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筛选、分类、整理;就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有关发展、登记、管理问题多次探讨分析,形成统一观点、意见;最后根据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工作要求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并及时上报。当前位置: >>
县委编办探讨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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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研探讨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按照省、市事业登记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调研工作的要求,我办组织开展了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的专题调研。
我县事业单位258个,在事登局进行登记了的239个。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共有45个,其中:教育16个(学前教育14个,非学历培训1个,职业技能培训1个),卫生28个(私立医院3家,诊所25家),科协1个。除卫生(在卫生局登记)外,其余17个都是按民办非企业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登记。
通过调研分析我县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预判,初步提出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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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六章 年度检验、证书管理和公告
  第七章 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下级登记机关在上级登记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事业单位资格的,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事业单位资格开展活动。
  第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主管部门、编制数额、业务范围、经费来源、资产总额、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办公地址、机构代码。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 省属事业单位,由省登记机关登记。
  第七条 市(地)属事业单位,由市(地)登记机关登记。
  市辖区属事业单位登记管辖,由市登记机关确定。
  第八条 县(市)及乡(镇)属事业单位,由县(市)登记机关登记。
  第九条 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外的事业单位,由批准设立部门的同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范的名称;
  (二)符合规定的组织章程;
  (三)固定的场所;
  (四)明确的业务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与其业务性质、范围及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和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应当具备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外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签署人的身份证明;
  (五)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或资产信用证明;
  (六)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
  (三)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四)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登记一个名称。一个事业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以与其主要业务相应的名称进行登记,并同时注明其他名称。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的全部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办结登记或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模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事业单位变更事项的文件;
  (三)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办结变更登记。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业单位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经费无保障、6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二)设立主体决定解散的;
  (三)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依照法律、规定被责令解散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事业单位解散的文件;
  (三)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
  (五)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终止。
  第六章 年度检验、证书管理和公告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接受年度检验。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证书》由省登记机关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由登记机关发布公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并建议其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报送年度检验报告的;
  (二)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三)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的;
  (五)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以法人资格开展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限办结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予以登记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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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调研与思考
根据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安排和部署,莫旗编办按照《关于做好〈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全旗涉及调研范围内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开展了调研工作。通过实地走访,了解研究公益服务机构的发展方向,对于加快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概况
(一)基本概况
截止日前,全旗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总数为292家,已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单位有213家、未办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有79家(不具备法人资格),登记率为73%,详见附表一。表中事业单位的分类情况,是根据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划分。
(二)监督管理内容及方式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事业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活动;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各项登记备案;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年度报告提交情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使用;接受捐赠、资助的使用;是否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监管方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实际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书,结合实地核查,对已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其他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活动由举办单位开展。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手段单一、处罚措施乏力。由于年度检验时间相对集中,工作量大,单一采取这种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执行起来难免疏漏,对其业务实际开展情况、资产情况起不到很好的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处罚措施虽然明确了,但在实际工作中操作起来难把握监督管理尺度,有的处罚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起来对部分事业单位并没有什么太大影响。
二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率低。受地方经济发展影响,有的单位法人证书一年只用一次,就是年检的时候才把证书拿出来,平时根本不用。
三是各部门联合检查效果不明显。各有关部门均以本部门工作为主,对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执行难,联合监管难落实。
四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不够完善。部分已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并没有真正的&独立&,人、财、物仍由主管局统一调配,没有独立自主权,除人员工资及人头经费以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加之财政部门人少活多,实行部门统一会计核算制,这类事业单位在社会活动中依附于主管部门,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有效开展各项活动,对这些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缺乏实际意义。
二、本地区现有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概况
(一)基本情况
见附表二。
(二)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社会力量举办的服务机构,大体上有两个方向,一个是营利的,一个是非营利。前者是市场的,后者是准市场的,发展的方向或者说公益程度症结在于&政府扶持力度&。从调研结果看:社会事业的举办主体还是以国家为绝对主力,社会力量还没有充分进入社会事业发展领域,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地区经济的发展从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益服务机构的发展。在全旗调研范围内存在以下几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营利化倾向较重,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意识不强,社会认可度不高。
二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自律机制不健全,信誉度低。
三是绝大部分民非企业单位规模小,硬件设备简陋,不利于社会事业发展。
四是&一审终身制&,缺少监督管理。大部分社会团体及协会组织,初期基于特殊原因成立,成立后长时间不开展活动,有的是登记后找不到联系人。只有极个别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比较好。
五是与公办服务机构相比,民办服务机构能够争取到的优惠政策、财政支持较少,不利于其发展公益服务事业。
(三)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的利弊分析
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办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实行对各类公益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很有必要。但在调研中发现,同是服务机构却在不同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有些机构还需要多部门审批。服务机构中大多存在市场化程度高,公益性程度低,个性化发展强,缺乏宏观规划的问题。这些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目的,不是关心由谁来登记审批,谁来管理,最关心的是政府能够扶持多少,遇到问题能不能解决。如果实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一是体制内外的差别,需建立统一管理体系;二是行业的差别,登记管理人员需掌握各行业服务机构审批条件;三是公益性质难界定,营利与否,是不是公益,符不符合登记条件不好把握。四是现有登记管理人员人力不足,会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管理上难免会出现面广且不深的局面。
三、社会力量办服务机构的相关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是政府发展公共事业的另一条途径。
(一)事业单位登记范围及定义修改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民非单位举办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而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的部门举办,利用的资产也并非国有,但服务的性质大致相同,都是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可统称为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如果作为事业单位统一登记,会增加事业单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应重新定义事业单位并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登记管理主体的设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决定将建立事业单位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各级编办是机构管理的主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因此由编办统一组织实施比较科学,更有利于推进登记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同时也是推行大部门制改革的必然要求,避免登记管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如果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登记管理,机构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对于民政部门将导致登记管理与机构编制管理脱节;从监督管理的角度看,效果和力度不如编办,将会导致登记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四、思考与建议
实行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的目的是将社会力量办公益服务机构纳入社会组织建设管理,进一步确立社会事业公益性质,规范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强化监督管理。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也是依法管理公益服务机构的需要,更是健全完善我国登记制度体系的需要。
(一)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会促进我国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发展,但实施统一登记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做好各部门和相关法规的衔接,应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内容进行整合修订,由立法机构重新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重新定义事业单位的概念,明确登记管辖及涵盖范围,并明确事业单位与社会公益组织的关系。
(二)加强行业自律约束机制
制定并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凡登记的公益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年报公告、财务收支、捐资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其公信力。
(三)加强登记机关队伍建设
针对现有登记管理队伍人员少、力量薄弱的现状,应该整合成立统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从人力上给予保障。在此基础上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四)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和动态性强的工作,必须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共同承担起监督管理职责。
(五)稳步推进统一登记管理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进行事业单位登记要有计划、有步骤的稳步推进。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登记范围仅限定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行业,这些行业在公益性质界定上比较容易。管理经验成熟后,实施下一步;第二步登记范围以点带面逐步扩大,面向所有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实施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审核人:鄂金凤&&&&&& 拟稿人:付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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