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外汇的中国外汇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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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话题八:整顿金融秩序
14:58&&来源:职业培训教育网 &&&&&& |
根据历年时间安排,2014年国家预计2013年10月份报名,11月底或12月初笔试,目前局暂未公布任何有关2014年国家考试的相关政策,建议考生随时关注职业培训教育网,第一时间了解最全面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信息。职业培训教育网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十大热点话题,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热点话题八:整顿金融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助力
【热点追踪】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随着我国经济11 !!持续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金融日益广泛地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金融也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内外金融市场联系和相互影响越来越密切的形势下,做好金融工作,保障金融安全,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维护经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越来越成为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
2011年,《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上报国务院,其中明确指出,金融企业的改革将在大型机构综合经营试点和民间资本进入两方面深化;监管体制方11 !!面将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特别是在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责任 &等。日至7日召开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今后一段时期金融工作的一个核心,即金融业要大力支持和服务于实体经济。百业兴,则金融 :兴。实体经济是金融业发展的坚强基石,没有实体经济,金融发展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一、金融工作过去五年取得的成就及未来面临的问题
1.过去五年金融工作取得的成就
深人推进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改革,金融业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显著提升;按照明晰产 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了 全面改革;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稳步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
健全分层有序的金融市场体系,特别是彻底解决了长期困扰资本市场发展的股权分置问题;积极稳 妥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全面推进货币、债券、期货、保险、外汇和黄金等市场建设。
稳步推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和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币国际地位明显提升;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 改革,放宽了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放开外币存贷款利率,建立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 利率在优化资源配置和货币政策传导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有力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有力保障了我国金融安全稳定。
不断深化金融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得到提升。
2.现阶段金融工作面临的问题
我国金融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主要是:金融机构经营方式总体粗放,公司治理和 风险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农村金融和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相对滞后,金融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领 域风险隐患比较突出,金融宏观调控还有待改进,金融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 结合得还不够紧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还不够及时有力,金融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相比还有不小差距。特别要看到,国际金融危机没有结束,外部经济波动和金融市场动荡对我国经济金 融的影响继续存在,甚至可能加大。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居安思危,努力把金融工作提高 到一个新水平。
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1.今后一个时期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显 著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着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和监管体制,形成种类齐全、结构合理、服务高 效、安全稳健的现代金融体系,开创金融改革发展新局面。
2.今后一个时期金融工作的主要原则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我们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从多方面采取 措施,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坚决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以 钱炒钱,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自我循环和膨胀,防止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
坚持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改革导向。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与对外开放,进一步 明确政府作用的领域和边界,做到该放的坚决放开、该管的切实管好。
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金融创新是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关键。必须鼓励 金融创新,为金融创新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条件。
坚持积极防范化解风险的永恒主题。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 大。我们要把防范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生命线,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加强金融监管和调控能力 建设,有效防范经济与金融风险相互作用,金融与财政风险相互传递,外部风险向境内转移。
坚持自主渐进安全共赢的开放方针。对外开放是我国金融业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竞争力的重要途 径。必须坚持&以我为主、循序渐进、安全可控、竞争合作、互利共赢&的方针,加强顶层设计,更好地统筹 金融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把握好对外开放的时机、力度和节奏,使金融对外开放与我国经济发展水 平、市场发育程度和金融监管能力相适应,在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基础上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
三、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1)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优质金融服务,加大对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金融必须努力服务于经 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科学发展。金融行业要大力提升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重点支持经济结构 调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要以服务&三农&为根本方向,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 的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着力解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需要推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金 融机构改革创新和规范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遵循市场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适合小型微型企 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
发展小型社区类金融机构是解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支 持小型金融机构发展,形成竞争充分、服务优良、风险可控的金融服务体系。
(2)深化金融机构改革,着力加强公司治理。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推进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 是金融机构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抓住关键环节,进一步完 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一是形成有效的决策、执行、制衡机制。进一步厘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 高管层的职责边界,完善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防止内部人控制,把 公司治理的要求真正落实于日常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之中。二是健全资本约束机制。推进金融机构股 权多元化。切实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鼓励、弓I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人金融服务领域,参与银行、证券、保 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三是建立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现代金融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 争。要健全董事和监事提名、资格审查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探索市场化的高管人员选聘机制。要切实加 强金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职业操守。四是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要认真进 行制度设计,探索建立规范有效、包括薪酬制度在内的激励约束机制。
政策性金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独特作用,宏观层面上可以有效支持国家发展战略,微观 层面上可以弥补商业性金融的不足。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金融 机构,要强化政策性功能,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慎重把握自营性业务发展,严格管理业务范围。要 明确划分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行分账管理、分类核算,防范道德风险。
(3)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既是当前的紧迫问题, 也是关系金融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要把加强金融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守住不发生系统性、 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建设。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完善相关政策工具和手段; 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强化系统 性金融风险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层次清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和清算安排,健全金融安全网。
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综合经营的监管。要研究提出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标 准和评估框架,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设定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强化外部约束。要总结经验,建章立 制,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积极稳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工作。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和特点,细化金融 机构分类标准,统一监管政策,减少监管套利,弥补监管真空。优化配置金融监管资源,明确交叉性金融 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和规则,增强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加强金融监管能力建设。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 和方式,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银行业要积极稳妥推动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建立 全面审慎的风险监管体系。证券业要完善市场制度,强化行为监管,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保险业 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框架,加强监管协同。改 进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发挥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功能,实行信息共享,推进监管协调 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强化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坚持发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 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金融宏观管理政策、监管规则与标准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同时,注重引导和调动地 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发挥好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 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同时,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 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银行表外业务的全面监测和有效监管,妥善处 理企业资金链断裂事件,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4)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避免财政金融风险相互传递。
高度重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问题。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 原则,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把短期应对措施和长期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建立规范的地方人民政府举债融 资机制,严格控制地方人民政府新增债务。
要加快建立健全透明规范、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融资机制,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防范金 融风险。
(5)加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建设,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严惩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上市、 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和部署,清理整顿产 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交易场所,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
规范发展债券市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着力培育商业信用,强化市场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 提高市场运行透明度,为债券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推进产品创新和 多样化。完善债券发行管理体制,目前要在部门各负其责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提高信息披露标准,落 实监管责任。加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场内、场外市场互联互通。同时,要积极创造条 件,统一准人和监管标准,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
积极培育保险市场。要更好发挥其保险服务功能,不断丰富保险产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6)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金融宏观调控是国家维护经济金融稳 定的重要手段。要继续完善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优化货币政策目标体系,创新丰富货 币政策工具,处理好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保持 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遵循市场规律,完善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机制,逐步增强利率、汇率等价格杠杆的 作用。加快培育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增强风险定价能力,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 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 稳定。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前瞻 性、有效性。
(7)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高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的资源配置能力和金融安全保障水平。稳妥 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规范的基础上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投资中的使用。推进贸易投 资便利化,逐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放宽境内居民境外投资限制。
探索和拓展外汇储备多层次使用渠道和方式。要从国家战略需要出发管好用好外汇储备资金,进 一步提高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水平,稳步推进多元化投资,更好实现外汇储备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 目标。
深化内地与港澳台金融合作,继续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 金融中心建设。
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深化双边、多边经济金融政策对话与合作,加强与主要经济体宏观经 济金融政策协调。积极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合理化。主动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 革和标准制定,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
(8)加强金融基础建设,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加快制定存款保险、金融机构破 产、上市公司监管、信用评级以及征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立 法。制定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法规和规章。切实加强金融执法,提高执法公正性 和效率,维护法律权威性。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金融发展,诚信为本。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快建立金融 业统一征信平台,完善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推进行业信用和地方信用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意识。 促进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增强竞争力和公信力。加强以诚信、服务、责任、创新等为要义的金融文化 建设。
进一步完善登记、托管、支付、清算和银行卡等金融基础设施。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和中国国情的反 洗钱工作体制,建立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提高人民币防伪能力。加快建立统一、全面、共享的 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以科技手段促进金融服务与管理创新,提高金融信息化水平,确保信息安全。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强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 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高水准的信息咨询服务,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提 高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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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0中国央行:决定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
17:16:11来源:编辑:
摘要:中国央行:决定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
中国央行:决定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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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贷款卡发放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实施,此次一并取消
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国家外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原由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实施,此次一并取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
国家外汇局、银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原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证券公司行政重组审批及延长行政重组期限审批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国务院令第523号)
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转融通互保基金管理办法审批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转融通业务规则审批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审批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证券类机构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次级债审批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年51号)
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大连市财政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58号)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66号)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3年第116号)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
交通运输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保税工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1988〕署货字第343号)
原由直属海关审批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993年第41号)
原由直属海关审批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
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在重点国有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
中国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
中国气象局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
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
中国气象局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
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国家能源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审核
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能源领域技术研发资金、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经费
国家能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审核
国家能源局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令2006年第22号)
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审批: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
国家能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改政研〔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研究堆操纵人员资格审核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日国务院发布)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国家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烟草专卖品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事项审批
国家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国家测绘地信局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号)《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国测人字〔1997〕12号)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证核发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员执照核发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原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民用航空器噪声合格证和涡轮发动机飞机排放物合格认可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验收许可
中国民航局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器改装设计批准(MDA)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日国务院发布)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器生产检验系统批准(APIS)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PMA)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批准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
国家邮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下放至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地)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国家邮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下放至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地)邮政管理局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实施部门(单位)
土地估价师资格
国土资源部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6年第35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交水发〔号)
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资格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0年第12号)
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师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关于试行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诊断师证书的暂行规定》(84机质字242号)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管理细则(试行)》(机科标〔1994〕38号)
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人员资格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关于开展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的通知》(机科标〔1995〕93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资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荐代表人资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企业培训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原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具体实施
中国职业经理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原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具体实施
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号)《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发改价证认〔2004〕36号)
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具体实施
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号)《全国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中机联人〔2006〕56号)
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具体实施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
水平评价类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2年第15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7号)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
水平评价类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中内协发〔2003〕22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4号)
特许经营管理师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特许经营管理师》协会标准(CGCC/Z)
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QC小组活动诊断师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水平评价类
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员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水平评价类
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
国家知识产权局
水平评价类
金融理财师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2009年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
水平评价类
国际金融理财师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2009年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
水平评价类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实施部门(单位)
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定
国家粮食局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
长途电话交换机务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号)《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号)
市内电话交换机务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号)《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号)
邮电业务营销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号)《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号)
割草机操作工
水平评价类
农产品加工机械操作工
水平评价类
农业技术推广员(水产)
水平评价类
品种试验员
水平评价类
水稻直播机操作工
水平评价类
植物组织培养员
水平评价类
种子贮藏技术人员
水平评价类
健康教育指导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年)》(卫妇社发〔2005〕11号)
中国保健行业心理保健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保健行业营养保健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
安全监管总局
水平评价类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号)
松香包装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
木材搬运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
挂杆复烤工
国家烟草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不间断电源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民航行业已依照有关规章实施人员内部管理
测距设备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电话交换机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电讯材料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二次雷达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机(苏式)维护电气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机(苏式)维护无线电、雷达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机(苏式)维护仪表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机电气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机机械附件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机结构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机气动、救生设备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机维护电气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行计划处理设备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归航机/指点标机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管计算机外围设备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管计算机硬件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空材料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空电信报(话)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空发动机附件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空发动机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管内话通信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空摄影测绘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民族体育科学论文评选
全国民委系统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信息表彰
创建“文明样板航道”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评比
交通运输部
文化发展统计分析报告优秀稿件评比
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
全国工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全国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全国广播影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高等职业教育精品课程评选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性实训基地评选
国家林业局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杰出青年和优秀青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
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和优秀专利代理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保监会系统文明单位
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
国家粮食局
全国火力发电可靠性金牌机组和全国供电可靠性金牌企业表彰
国家能源局
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国家外汇局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及个人
国家外汇局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
改为后置审批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日国务院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改为后置审批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改为后置审批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改为后置审批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改为后置审批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改为后置审批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改为后置审批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改为后置审批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号)
改为后置审批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改为后置审批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改为后置审批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改为后置审批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改为后置审批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改为后置审批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改为后置审批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改为后置审批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日国务院批准,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食品生产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食品流通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餐饮服务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改为后置审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日国务院批准,日林业部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改为后置审批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改为后置审批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改为后置审批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国家铁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改为后置审批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改为后置审批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改为后置审批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改为后置审批
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号)
改为后置审批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改为后置审批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号)
改为后置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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