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尚根成行政事业单位的一月份工资几号打卡

原告尚根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正阳县尚根成

被告任国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尚根成。

原告尚根成诉被告任国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朤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根成、被告任国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20日被告与原告结算共欠原告10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不偿还为此,特提起诉讼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

被告辩称:100000元欠款被告弟弟任国强已经向原告姐姐尚新茹偿还了13000元还剩87000元未还,应该由任国强償还不应由被告偿还。被告弟弟任国强在付寨乡双台村尚老庄收购粮食是原告姐将小麦卖给任国强,因为当时任国强在广西被告在收购部帮忙,在原告要求下才出具的欠条

经审理查明:原告尚根成通过其姐尚新茹将其所有的小麦出售给被告任国好,被告接收原告小麥后未支付货款只是出具了载明有小麦总斤数及价格的凭据一张,后来因为被告未偿还欠款在原告要求下,被告于2013年6月20日将上述凭证收回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尚根成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任国好号”。欠条出具后经原告追要,被告仍未还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分、欠条一份;本庭调取尚新茹询问笔录一份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将小麦出售给被告,被告接受原告了小麦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0000元,事實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其只是帮弟弟任国强的忙欠款应由任国强偿还,因被告本人亲自接受了原告的小麦并当场出具货款凭据一张后因未及时支付货款,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明确了欠款数额,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理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辩称理甴不足故对被告此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辩称欠款其弟弟任国强已经偿还原告姐姐尚新茹13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弟弟任國强偿还原告姐姐尚新茹13000元与本案争议的100000元货款具有关联性,因此本院对被告此项辩称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国好于夲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尚根成欠款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任国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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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根成在我们正阳付寨尚营村霸占公共资源,尚根成说有手续公共资源怎么可以办手续,这证明地方官员不作为还有一个事,2016年尚根成带着黑社人员到尚营街仩闹事派出所1个小时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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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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