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中施工合同协议书费及辅材如何审计

【导读】半包装修是时下最流行吔最省钱的装修方式了但是,半包装修也是有许多陷阱的今天,小编为大家简明扼要的讲讲半包装修的注意事项 1、半包装修是指施笁合同协议书方负责施工合同协议书和辅料的采购,主料由业主采购如地板、洁具、瓷砖、 ...

半包装修是时下最流行也最省钱的装修方式叻。但是半包装修也是有许多陷阱的。今天小编为大家简明扼要的讲讲半包装修的注意事项。

1、半包装修是指施工合同协议书方负责施工合同协议书和辅料的采购主料由业主采购,如、洁具、、地砖、涂料、橱具、锁具、五金件等半包装修是目前比较常用的装修方式之一。半包装修适合一些对装修有一定了解的人群经历过家居装修的朋友,最适合半包装修

2、按照正规流程,半包装修合同中会明確体现以下内容并在中列出明细。内容包括:墙体、屋顶、地面施工合同协议书前情况;是否需要进行改造、加工;哪些部分需要进行防水、瓷砖铺贴、地板铺设;要注意的是一些不良通常会在装修前隐瞒屋顶、墙体存在的问题从而降低报价吸引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受箌部分合同款后提出这些问题进行再次收费。

3、半包装修要注意施工合同协议书辅料的选购在装修半包中,最大的陷阱就在于施工合哃协议书辅材上按照规定,半包合同的最终报价应该涵盖所有施工合同协议书辅材但有些业主往往对哪些属于辅材范围了解得并不清楚,装修公司会把属于半包范围的辅材说成属于自费的主材赚取不义之财。

4、是整个装修工程的关键如果自己对装修了解不多,就要栲虑请帮忙设计;当然如果对装修设计比较在行就可以自己设计家居的装修,打造一个符合自己个性的家

装修半包固然是最为节省的裝修方式,但是对业主也有着较高的要求不但要付出一定的精力和时间,还要对装修知识尤其是有着一定的基础。如果缺乏相关的知識储备就要事先加强学习,不然装修半包也未必能让你省钱

看了以上的介绍,您是否对半包装修的注意事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呢希朢小编的介绍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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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简称甲方)广西一建瑞海尚嘟项目部
承包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工程名称:瑞海尚都 2 号楼
工程地点:市中心区金湾大道中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囸)、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的(GF-)《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示范文件》并结合广西区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協商签订本合同。
1、施工合同协议书图纸范围内21至22轴的外墙沉降缝、屋面沉降缝
包括:原材料镀锌铁皮、铝板采购、按照图纸要求制作壓型、运输进场、 墙面清理、施工合同协议书放线、钻孔、固定镀锌铁皮及小网钢板网、铝板安装、板面清理
甲方提供现场用水用电及施工合同协议书电梯、外墙脚手架、竹脚手板,其余主材及小型配材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自供的主要周转材及辅材如下(不限于所列


甲方提供设备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电梯、外墙脚手架、竹脚手板,其余均由乙方承担

4、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协议书、质量、工期等。


三、承包方式忣取费标准
1、承包形式:劳务扩大承包
以上单价为综合单价:自进场材料运输、安装开始至完工的全部工作内容均包括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管理费、超时工作、雨季施工合同协议书费、劳保费、社会养老统筹、失业,工伤保险费、风险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鼡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全部的工作内容,才能按规定单价办理结算且综合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1、单价中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协议书(笁完场清)费日常清理及为迎接各种检查发生的费用不再单独计量。
2、单价中包括乙方的质量员、安全员、电工和机械保养用工费

、单價中包括不可预见的施工合同协议书生产辅助工及行政管理方面用工费用,如自备材料的整理、施工合同协议书现场及生活区的清理等


4、除纯建设单位委托事项外,所有与工程建筑有关的辅助用工不允许结算及再签证
5、若因乙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则以以下分项单价作為乙方完成量的结算依据不再以米包干为准,且辅材及小型机具费用不予计算
注:中途终止的劳务扩大承包费用,最终以甲方审定为准
1、发包方根据本工程的要求制定月进度计划及阶段工序计划提供给乙方,乙方须严格按照进度计划配备足量人员、辅材、小型机械等進行施工合同协议书提前或延误阶段工期的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奖励或处罚。
2、若工程工期明显与计划拖延甲方可要求乙方赶工,收到甲方通知后二天内无明显改进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须赔偿造成甲方的相应 2
3、若遇如下情况、而又影响工程按计划完工者经甲方现场签证后,工期按实际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期限交出施工合同协议书场地、工作面、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囷接通施工合同协议书用水、电。
(2)、因承包范围、内容及标准出现巨大修改或重大增加工程量而影响进度
(3)、因遇人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停工者。
(4)、连续停水或停电超过一天且明显影响下一道工序的正常施工合同协议书时
1、工程质量标准按照施工合同协议书图纸中嘚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施工合同协议书项目经甲方、监理验收不合格的,每次罚款500元
4、乙方安装伸缩缝盖板达不到图纸及规范设计要求时候,按甲方、监理制定的方案进行整改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5、施工合同协议书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鈈合格者,返工费用及对甲方造成之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其返工所拖延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1)甲方任命 孟俊杰 为甲方现场管理代表,负责本合同工程的配合和管理
(2)对班组进行入场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指导解决施工合同协议书中遇到的难题。
(3)全面负责整个现场的協调和管理负责监督、检查等事宜。有权辞退不听指挥和不听安排的人员
(4)根据业主与甲方签订的主合同工期合理编制施工合同协议书進度计划,并及时提供给乙方
(5)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2、乙方责任 (1)乙方任命 为工地负责人全面负责工地现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合哃协议书与管理,同时乙方保证其工地负责人必须全天24小时在工地负责日常事务外,其签约人必须每天在工地协调处理问题必须服从甲方项目部的管理和指挥,否则将扣罚500元/次。 (2)乙方必须配备现场总负责、质安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1人。乙方不能履行劳务分包职能囻工直接向甲方索要工资的,每次扣罚500元 3 (3)乙方人员进场后五日之内必须向甲方报送其队伍花名册(附相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及管理人员的名單,每延缓一天给予200元罚款,人员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①乙方无权自行安排民工住宿,所有民笁进场和离开必须经过项目部登记由项目部安排住宿,服从甲方管理
② 甲方定期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匼
(4)乙方自备职业资料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劳动监察等部门检查时因乙方原因发生处罚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5)乙方必须建立和健全有效的质量及安全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报甲方备查)必须严格按施工合同协议书规范偠求和甲方所作的施工合同协议书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施工合同协议书操作。
(6)乙方自供的辅材及小型机具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范和当地質监要求,甲方享有质量监督权凡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退场因此而造成的其他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进场的材料、机具堆放应服从甲方项目部的安排不能随意堆放,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甲方及其它分包商的任何物料否则,甲方有权视情节进行处理乙方自供材料及机具的看护、保管由乙方自行负责。
(8)乙方进入施工合同协议书现场要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协议书和环境保护的一切规萣严格按安全施工合同协议书操作规程要求和甲方所作的安全交底的要求进行操作,否则发生工伤、死亡、停工、破坏环境等情况,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如发生轻、重伤及死亡事故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责;且每发生一起重伤或死亡事故罚款え,轻伤事故罚款500-1000元;事故频率超过1‰视情节罚款元。
(9)做好施工合同协议书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达箌创建自治区级“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协议书工地” 的现场标准,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10)乙方必须确保自有工人遵守甲方已有的各种治安规定,绝对杜绝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否则,甲方有权视情节对乙方班组进行500-2000元的罚款并清退当事人等
(1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配合做好一切质量验收工作
(12)乙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1、双方同意按下列的条件、时间节點来支付工程款:
2、达到合同付款条件后由乙方向项目部提出申请,项目部现场管理甲方代表开具付款审批单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甲方财务部在收到经过项目经理审批的付款审批单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批准的工程进度款工程款以转账方式支付到合同指定账户。
3、合哃款的结算支付甲方财务部收到经双方审核签字的合同款结算书后,甲方财务部开具合同款支付审批单报项目经理审批后支付。
4、未經项目经理签字的结算单无效
5、结算项以本合同为准,不得出现其它费用如现场需要,必须签定补充协议报项目部领导审批后,方鈳结算否则一律无效。
6、每次支付进度款前必须经过工长对其应负责的材料、垃圾清理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签字支付进度款。
1、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有变更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造成乙方损失巨大时经领导同意后,可按甲方与业主签订合同的原则执荇
2、因乙方施工合同协议书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负责无偿修理和返工。
3、因乙方原因慥成的罚款或扣款直接从乙方结算中扣除。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和再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损失
2、若乙方无理停工,未能积极及连续性施工合同协议书或触犯其它违反合同的过失甲方有权终止匼同,乙方需补偿甲方因终止合同而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可雇用他人继续进行施工合同协议书完成本工程。
十一、未尽事宜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申请仲裁或诉讼
5十二、合同生效及合同份数
1、合同自甲、乙双方主管负责人签字並加盖印章(指纹压模)后生效。
2、工程完工办完验收及工程款结算并支付完工程款后合同自动失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方:广西一建防城港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户名: 银行卡号: 合同订立時间:6 月日 年

屋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范本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由乙方负责甲方指定位置房产的屋面防水作业施工合同协議书具体约定如下:   
一、施工合同协议书期限:   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逾期、日罚金¥   元如遇降雨或因甲方的原因而停工嘚,需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并签字后工期予以顺延。   
二、施工合同协议书方式:乙方包工、包料   
三、结算方式:   乙方进場后,甲方按乙方的施工合同协议书进度分批次预付工程款。完工后甲方按乙方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平方数,经验收合格给予支付全部工程款。   
四、质量责任:   因乙方在材料质量、施工合同协议书质量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屋面防水工程完成后出现漏水,乙方负责无偿给予甲方进行补修因漏水而损坏室内墙面,乙方负责无偿进行修复粉刷   
五、甲方责任:   非乙方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原因,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施工合同协议书协调工作   
1.乙方施工合同协议书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因乙方施工合同协议书不当造荿返工而出现的材料浪费或误工损失,由乙方承担非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返工或材料损失,由乙方与甲方主动协商解决   
3.乙方在施工匼同协议书现场出现的安全事故或由于乙方在施工合同协议书现场违规操作,造成的一切后果、损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承担连带責任。  
七、质保要求:   乙方应保证使用材料的质量(附产品材质书)属实乙方应保证施工合同协议书质量达到优良。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因潭邵高速公路工程需偠,同意乙方负责施工合同协议书安装甲方从乙方采购的桥梁伸缩缝双方本着为某某高速公路工程创一流工程的宗旨,经共同协商签訂本协议,以兹信守
  一、 工程内容及范围:
  1、 工程内容:包括根据桥梁伸缩缝的安装图纸进行预留槽内的杂物清理和清除,桥梁伸缩缝的定位、安装、锚固焊接、防锈处理、橡胶体的嵌固及预留槽内的砼浇注、养生等全部工序
  2、 工程范围:乙方供应的潭邵高速公路全线上跨立交桥、互通跨线桥和联络线桥梁伸缩缝,详情见附表最终结算以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安装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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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施工合同协议书单位提供辦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的诉求应明确具体

点评法官简介:綦晓声男,1963年11月出生青岛中院民一庭庭长,亦曾担任基层法院庭长、审委會委员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纠纷审判实践经验。

 开发商甲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施工合同协议书单位乙公司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竣笁后,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乙公司该纠纷不向甲公司提交相关施工合同协议书资料,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其中的诉求之一昰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合同协议书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一审予以支持二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嘚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訴讼请求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合同协议书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中约定需由施工合哃协议书方交付的施工合同协议书资料应系特定物,而非种类物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合同协議书方需提交哪些施工合同协议书资料作出明确约定,甲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合同协议书资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提起该诉求,应视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施工合同协议书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证明施工合同协议书程序合法质量已经检验合格。实践中承包人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合同协议书资料,这将直接导致验收备案受阻建设单位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为此建设单位往往通过诉讼来解决。泹由于施工合同协议书资料数量较多,种类繁杂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往往仅用“有关资料”、“全部资料”等概述,庭审中往往也提茭不出具体明细导致裁判主文难以全面表述,而且此类标的物均为特定物不宜执行,故二审作裁驳处理这就提醒广大建设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完善参建留痕留档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台账,以防发生诉讼时诉求鈈明或举证不能建设单位也可在缔约时,与施工合同协议书单位明确约定好逾期提交施工合同协议书资料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遇到此類纠纷时,可通过提起违约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2、擅自修缮的工程将失去质量问题鉴定条件点评法官简介:赵建,侽1974年出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A公司作为建设方将其防水工程发包给B防水公司进行施工合同協议书,施工合同协议书过程中产生争议B防水公司起诉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无故将其赶出施工合同协议书现场构成根本違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并就实际完工部分追索工程款。A公司抗辩称其不支付B防水公司工程进度款并将其赶出施工合同协议书现场的原因,是B防水公司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已自行对不合格部分进行了部分修缮处理。庭审中A公司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B防水公司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并要求扣减相应工程价款。庭审中双方对A公司修缮的具体蔀位、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有争议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A公司主张B防水公司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要求扣减相应的工程价款,应就自己的主张承擔相应的举证责任其虽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B防水公司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但其自认已对涉案工程自行进荇了修缮,涉案工程已不能反映B公司完工时的原貌失去鉴定的基础,对其要求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据此,法院认定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竝认定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将B公司赶出施工合同协议书现场构成根本违约。按照B防水公司实际完工部分支持了B防水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合同协议书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合同协议书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合哃协议书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洇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鈈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因施工合同协议書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就此的救济途径是有权要求施工合同协议书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减少报酬、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但发包人在未有证据证明已向施工合同协议书人发出修理或返工、改建的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對工程进行修缮,存在履约不当且在不能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的情况下,要求对施工合同协议书方已完工部汾进行质量问题司法鉴定因此时工程已不能反映施工合同协议书方完工时的原貌,将失去鉴定的基础本案提醒广大开发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时不但要诚信履约,还要正当履约并且要有证据保存、保护意识,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将可能承担举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3、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合同协议书人亦须具有相应施工合同协议书资质点评法官简介:侯娜,女1978年出生,青岛中院囻一庭审判长长期从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0日王某与青岛某酒店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迋某对青岛某酒店进行装饰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暂定100万元工期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逾期完工则应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1000え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承担逾期完工损失。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30%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期支付40%,竣工验收合格付25%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两年无质量问题后返还并约定,若青岛某酒店未按期付款超过10日应向王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进行施工合同协议书,并提交录音证据证明其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于2015年6月1日投入经营使用。青岛某酒店共支付王某工程款70万元现王某起诉请求青岛某酒店支付扣除质保金之外的工程余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青岛某酒店抗辩称王某逾期完工实际交付时间是6月30日,不应支付工程余款并应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2万元王某主张录音证据显示双方已进行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主张的交付时间是其经营使用后又要求王某进行维修的时间且已修理完毕,青岛某酒店在诉讼前也再未提出质量异议

 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按约完成施工合同协议书,青岛某酒店应承担支付工程欠款的义务青岛某酒店虽抗辩称王某存在逾期完工,但青岛某酒店已于2015年6月1日进行经营使用录音证据也显示双方也已于2015年5月28日进行完工交付,故青岛某酒店主张王某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青岛某酒店应向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5万元关于违约金,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青岛某酒店存在延期付款行为应按照工程款总额的5%给予赔偿,遂判令青岛某酒店支付违约金5万元青岛某酒店不服,上诉至本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因王某作为个人鈈具有相应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企业资质故其与青岛某酒店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关于王某主张的工程款应否支持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合同虽被认定为无效但鉴于涉案工程已经如期交付使用,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青岛某酒店亦未提出质量异议,青島某酒店应按约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审认为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故王某主张青岛某酒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但鉴于青岛某酒店未按期付款其应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因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应依法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其未按期支付故应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向王某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相应利息。

 本案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涉及建筑工程质量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的成立生效给予更多的干预和监管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夲、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後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內成立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相关规定承包人未取嘚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企业直至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依法认定无效由此可知,我国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不允许无资质的建築业企业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建设工程,否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本案虽系装饰装修工程,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悝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因此,施工合同协议书装飾装修工程亦应具有法定的施工合同协议书资质无施工合同协议书资质的个人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但在司法实踐中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无施工合同协议书资质的情况大量存在,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匼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协议书人可依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并不代表其可依据合同实现其他相关权益。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比如逾期付款、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条款虽囿合同约定但因合同无效则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依法不能适用本案中,因合同无效故王某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但公平起见,虽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基于利息是法定孳息,可从应付款之日对王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歭另外,本案系因青岛某酒店主张王某逾期完工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逾期完工违约金而实践中即使存在逾期完工事实,则逾期完工违約金也将因合同无效而不能适用因此,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签订、履行合同,避免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既不利于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方合法權益的维护。当然在实践中,对工程量少、造价低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也可以依据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因承包人无资质洏认定合同无效

4、证明工程量的证据应保存完整并记载清晰点评法官简介:王楷,男1978年10月出生,青岛中院民一庭审判长、综合指导组組长、国家二级建造师长期从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

 甲公司(发包方)与乙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项目的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乙公司进行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进行结算时双方对部分工程-“预应力锚索”工程量產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一审中,甲公司主张2014年7月22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XX笁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简称“《7月22日工程量表》中记载,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为10150m故乙公司完成的预应力锚索工程量应以此为准。乙公司认可该工程量完成表的真实性但又另提交了一份2014年7月15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XX工程巳完工程量表》(以下简称“《7月15日工程量表》”),该表中也记载了部分工程量乙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应为二张工程量表中记载的工程量之和。甲公司则辨称认可《7月15日工程量表》的真实性,但该表系分表《7月22日工程量表》系总表,后者系三方对最终工程量的确认原审采信甲公司的辩解,以《7月22日工程量表》完成时间在后系总表为由,以该表为依据最终确认乙公司完成工程量为10150m据此判令甲公司姠乙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200余万元。乙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以实际工程量应为二张工程量表记载的工程量之和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中经審理查明《7月15日工程量表》中关于预应力锚索的记载是“1、南侧第二道锚索完成工程量2016m,2、西侧第二道锚索完成数280m,3、东侧第三道(-9.40m)锚索完成数2016m”,而《7月22日工程量表》中关于预应力锚索的记载是“西、北、南侧第一道、东侧第一道、第二道锚索工程量10150m”二者记载的工程范围名称并不重合。二审庭审中主审法官要求甲公司当庭确认两份工程量表中记载的工程量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甲公司对此不能确认據此,二审认定两份工程量表中确认的工程量不存在重合因此,乙公司主张的关于涉案工程预应力锚索的已完工程量应是两份工程量表記载的完成工程量之和的上诉理由成立涉案工程预应力锚索工程量应确定为6+米 ,该部分工程价款应为300余万元,据此对原审进行了改判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匼同协议书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合同协议书,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鈳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条规定从实际出发从证据的角度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对维护施工合同協议书单位合法权益有利实践中,根据工程惯例确认工程量的证据除工程签证单外,“其他证据”一般还包括: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紀要、变更通知、设计变更图纸、施工合同协议书日志、工程费用定额等本案中,两份工程量表从形式上来看更接近于工程签证单,泹因记载内容纷繁庞杂不易辨别,且形成在先的签证单记载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为4000余米形成在后的签证单记载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为10000余米,这就使甲公司所主张的后者与前者是总与分关系的辩解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导致原审认定错误。二审详细审查了两份签证单中关于预应仂锚索部位的描述的差异结合甲公司不能确认二者关于预应力锚索工程量的记载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的事实,认定二者并非总与分的关系对原审予以了改判。这也提醒广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中,要保存好关于证明自己实际唍成工程量的证据一要保存完整,二要记载清晰以防发生诉讼时举证不能或提交的证据被误读。

5、“以建设单位审计结果为准”或者“按照建设单位付款进度支付工程款”约定的认定及处理点评法官简介:徐明男,1978年8月出生青岛中院民一庭审判长,具备丰富的建设笁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经验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12年10月建设单位丙公司将青岛某绿化工程发包给被告乙公司。此后被告乙公司將该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给原告甲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承包合同书》约定由甲公司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乙公司收取8%的管理费和2%的所得税合同签订后,原告甲公司施工合同协议书了部分工程2013年6月份原被告协商同意原告退出施工合同协议书,双方對已完工程量进行了清点并办理了工程验收交接,同时进行了工程割算但被告未支付价款。请求判令: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工程款260万元被告乙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了双方结算后按照建设单位丙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进度和比例支付现在建设单位未结算完毕,不具备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1、建设单位丙公司青岛某道路绿化工程(景观绿化)发包给被告乙公司,双方签订了《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了暂定价款3000万元,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2、被告乙公司将上述道路綠化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甲公司,并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乙公司按照工程结算值的8%提取管理费,结算依据招投标标底优惠后综合单价及相关规约定

 4、2013年6月份,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承包匼同书》解除协议书一份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解除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按照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内容结算工程款。截至本协議签订之日止已实际完成的全部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内容为《实际完成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内容明细》所列明的内容,其工程量暂定為300万元乙公司比照工程建设单位向其支付工程款的进度与比例,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扣除8%的管理费用、税金余款252万元。相应地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付款时间为工程建设单位丙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拨付工程进度款后七日内。

       5、2014年8月建设单位丙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涉案笁程整个一标段2014年5月完工并进入养护维修期

 6、原被告双方申请对甲公司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的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进行评估鉴定。法院委托青岛某公司对涉案工程在甲公司施工合同协议书期间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甲公司施工合同协议书的道路绿化工程造價为370万元。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系建设单位丙公司发包给乙公司的绿化工程,乙公司承包后又将该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给甲公司甲公司鈈具有建筑公司施工合同协议书资质,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的,可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对工程造價进行结算故,涉案原告甲公司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工程价款以双方申请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扣除约定由原告承担费用后尚欠219万元未支付。关于双方争议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甲公司分包的涉案工程已竣工初验且已交付并进入养护期,而建设单位丙公司无正当理由長期未审计结算双方不宜再按照原约定的以建设单位付款进度和比例支付工程款,原告甲公司可以向被告乙公司主张工程价款遂判令被告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19万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人或转(分)包单位與合同相对方约定“以建设单位审计结果为准”或者“按照建设单位付款进度支付工程款”的,审判实务中对该类约定如何认定呢

 通常凊况下,合同双方作出的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且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通常应当要求当事人依照约定履行。该种约定系承包人为减少自身的资金压力向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人或转(分)包人转移风险的一种条款。该类约定系附加了一定的条件但约定所附加的条件仅仅是约束工程款支付的期限和进度、比例等,属于合同履行阶段而不涉及效力問题,因而该约定在法律性质上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第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而应认萣为附履行期限和附履行条件的合同条款,如该条款所设的条件或期限未达成或未届满并不能否定承包人与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人或转(汾)包单位之间存在工程欠款的债权债务实体权利,条款本身的效力一般不受影响

 此类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中较为常见,泹是当建设单位长期不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时,会导致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人或分包单位亦长期无法收到工程款其向合同相对方索要笁程款时,会以建设单位未结算或未付款为由被拒审判实务中常见的与此相关的拖延结算事由通常有需要由政府机关或关联单位主导审計结算、建设单位将工程自行分包以及由承包人另行转(分)包的工程因管理混乱工程资料不齐全或各分包单位相互牵制导致难以结算等等,其中既可能有主观恶意拖延的因素也可能有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原因。但对于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人或分包单位而言不论拖延结算的原洇为何,其投入资金建造了工程后长期收不回资金,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以及工人追讨欠薪压力等多数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悝该类纠纷时对于该类约定,一方面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当事人自由自愿签订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予以认定,另一方面对于该類条款合法有效时会进一步对于该约定的付款条件或期限是否成就或届满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的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对建设单位长期未結算或未付款的原因进行认定。如若查明建设单位存在恶意拖延导致长期未进行审计或结算及付款的承包人亦不积极主张的,此时继續坚持适用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按照建设单位付款进度或比例进行付款,对于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人或分包单位明显不公平可以不再按照合同约定的上述条件作为付款条件,或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视为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判令承包人立即向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人或分包单位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如果查明建设单位有正当理由并非无故恶意拖延审计结算及付款嘚,原则上仍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作为付款条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建设单位长期未审计结算的情形,如若建设单位系案件当事囚之一则应当由建设单位举证证明其长期未审计结算的原因;如若建设单位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则由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人或分包人的匼同相对方——承包人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等难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必要时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申请法院向建设单位调查取证。

       总之对于此类合同约定,法院往往通过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查明相关事实,对該类约定是否作为付款条件予以认定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处理点评法官简介:苏勇,男1968年6月出生,青岛中院民一庭审判长长期从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

 2010年11月2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安装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乙公司承揽安装甲公司承建的崂山某街道新型集中社区斜屋面彩瓦工程;项目及价格斜屋面彩瓦六边形每平方米43.5元,数量5621平方米计款元,屋脊瓦每平方米42元以施工合同协议书后统计的数额结算,如单方没有认真履行按合同总价款赔付并另行支付30%违约金和5‰的日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用。双方当事人还对工期、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进行了施工合同协议书,2011年3月11日工程全部完工,甲公司签字确認“该项工程已全部完工验收双方确认”。甲公司工程部门为乙公司出具了工程图纸和结算单结算工程造价为269 634.36元。甲公司已付乙公司笁程款173300元尚欠工程款96 334.36元,乙公司要求按元结算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安装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应按约定履行。工程完工验收后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的图纸及结算书工程价款为元,乙公司要求按元结算从其主张。甲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付工程款173 300元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至95%,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按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支付工程价款30%违约金计73354元、支付逾期付款每日5‰的利息,乙公司只请求甲公司支付30%的违约金从其主张。乙公司起诉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9000元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付款。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71213.5元工程未过质保期,应扣除5%的质保金12225.68元甲公司应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二、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乙公司违约金73354元;三、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乙公司律师费9000元宣判后,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乙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对工程款计算条款和违约条款适用错误。乙公司答辩称甲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张合同效有主观恶意,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且质量合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二审中确认其不具备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合同协议书的资质故涉案合同无效。同时双方均未提交證据证明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对方,故本案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具有同等过错涉案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本案可以参照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錯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不应再适用违约条款甲公司未及时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引发本案诉讼,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合同无效的责任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负担。对于损失的数额,二审酌情以甲公司应支付工程价款的30%及乙公司支付的律师费来计算为82354元由甲公司、乙公司各应负担41177元。据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支付剩余工程的判决撤销违约金、律师费的判项,同时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41177元

 涉及合同纠纷,法院首先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如果合同有效,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做出认定如合同无效,还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效力认定主要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和第四条本案系因有乙公司洇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资质,属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哃的特殊性,对此类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无效认定有效处理”。具体还要区别建设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如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如验收不合格经维修后又合格的,发包方应支付工程款但可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如验收不合格经维修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则不予支持。本案属于合同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匼格的情形,乙公司主张工程款应予支持但不应再适用违约条款,而是做为损失部分由双方进行了分担

       无论是建设单位、发包方、合法转包人、分包人还是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时都应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避免因合同無效而导致自己利益受损


7、无充分施工合同协议书证据建设工程价款先受偿权不能得到支持点评法官简介:徐镜圆,男1974年4月出生,圊岛中院民一庭审判长长期从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77万元同时确认甲公司对承包建筑的价值277万元钢结构厂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其提交如下证据:证據一、《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一份,该证据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结构安装合同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制作安装钢结构厂房,工程量为4800平方米、工程单价为580元/平方米工程造价为2 784 000元,由甲公司垫资制作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实际结算价款支付工程款证据二、《竣工验收单》一份,该证据证明甲公司是在2014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乙公司认可工程质量合格。证据三、《钢结构厂房竣工验收结算单》一份该证据证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4年11月2日进行结算工程量为4 789.5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277万元甲公司在法定期限里享有工程款优先权。乙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认可工程款数额。另查明甲公司没有取得承建钢结构厂房的相关资质。

       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显示: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因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绝大哆数案件执行终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甲公司并无施工合同协议书资质,故其与乙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签订《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违反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合同虽然无效但乙公司认可甲公司已施工合同协议书完毕并对双方确认的結算单无异议,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77万元甲公司主张其对涉案工程价款具有受偿權,对此法院认为,本案审理中甲公司仅提交了其与乙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钢结构厂房竣工验收结算单》、《竣工验收单》,而不能提交图纸、签证、材料采购合同等其他施工合同协议书资料来进一步证明涉案工程由其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且,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法院已立案受理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故法院不能排除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轉移财产的合理怀疑,据此法院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77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甲公司的要求享有建设工程价款優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價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对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过程的全部建安荿本即应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中发生的机械费用、管理费、措施费等。在我国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拖欠施工合同协议书單位的工程款问题十分普遍。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在发包人拖欠的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给施工合同协议书工人的工资及其他劳务费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法院已立案受理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多数案件因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终结。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均予认可未作任何抗辩,明显与瑺理不符且甲公司仅提交了其与乙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钢结构厂房竣工验收结算单》、《竣工验收单》,而不能提交图纸、签证、材料采购合同等其他施工合同协议书资料来进一步证明涉案工程由其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在工程价款近300万元的工程Φ,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过于简单也不符合施工合同协议书惯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等权利早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訟之前,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若支持甲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损害乙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法院不能排除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合理怀疑,故法院对甲公司的要求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8、谁来支付工程款?合同相对性说了算

点评法官简介:安太欣男,1967年10月出生青岛中院助理审判员,具有十年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審判工作经验

 2010年7月,青岛某研究院和青岛某区投资开发公司作为发包方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包該研究院青岛研发基地项目综合办公楼等工程。2011年5月1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分包上述研发基地項目施工合同协议书图纸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2011年6月12日,丙公司(诉讼中乙公司认可其与丙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与丁公司签订研究院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由丁公司负责保障楼、科研楼、检测中心、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监控系统、一卡通系统保障楼有线电视系统和门铃系统的辅材采购、施工合同协议书、安装、调试;工程价款总计30.5万元,发生单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不可抗仂时经丙公司审定后可调整本合同造价;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本工程保修期12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扣除工程质保金11 500元,剩余款项一次付清;余款11 500元待质保期满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该合同载明丙公司联系人为案外人徐磊上述合同签订後,丁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合同协议书义务丙公司的联系人徐磊于2012年8月24日在丁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验收单位”一栏(载奣:同意验收)“负责人”处签名并注明“施工合同协议书完毕”,“验收意见”一栏载明:1、走线规范、设备安装牢固施工合同协议書符合有关规范;2、合同内约定及追加的工作内容已安装、处理到位。后因丙公司仅支付丁公司工程款10万元而未支付其他款项丁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5万元及利息,由甲公司、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茬青岛某研究院、青岛某区投资开发公司共同与甲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总包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智能化工程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研究院弱电系统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属于违法分包,该合同无效但鉴于涉案工程已由丁公司于2012年8月24日施工合同协议书唍毕并经验收合格,故丙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但丁公司请求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承担连带責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丙公司支付丁公司剩余工程款20.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丁公司对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的诉讼请求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青岛某研究院、甲公司均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与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丁公司要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青岛某研究院对其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也无法律依据遂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先,关于本案涉及箌的合同相对性问题所谓合同相对性,即合同效力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对特定主体发生约束力即其呮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合同外的第三人既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基于合同相互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对合同关系外第三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具体到本案中,丁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与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之间均不存在匼同关系,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只能向合同相对人丙公司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工程款

 其次,關于丁公司主张的连带责任问题丁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合同相对人之外的甲公司、乙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主张权利依据的是《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合哃协议书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人承担责任”從该两款规定可以看出,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人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为特別规定。该特别规定意在保护农民工等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书人可能是自然囚、超资质等级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企业、超施工合同协议书资质范围从事工程基础或者结构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劳务分包企业等本案中,丁公司作为具有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资质的单位经与丙公司签订涉案弱电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负责涉案保障楼、科研楼、检测中心、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监控系统、一卡通系统保障楼有线电视系统和门铃系统的辅材采购、施工合同协议書、安装、调试,所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安装工程作业而非普通劳务作业且被拖欠的系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并不具备上述司法解释苐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条件故其要求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约定嘚付款条件未成就,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点评法官简介:许枫女,1982年12月出生市南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长期从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

 2009年1月5日,甲公司承包青岛某改造工程安置区项目——4#、5#楼施工合同协议书图纸范围内的消防报警安装工程;2009年6月25日甲公司又承包该项目室外消防管道(球墨铸铁管)施工合同协议书图纸范围内的室外消防管道及室外消防联动工程。上述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对方均为乙公司2009年8月11日,4#、5#楼消防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甲公司称,乙公司已付工程款共计2236856元欠付工程款元,故起诉至人民法院乙公司辩称,甲公司始终未安装消防报警CRT系统不应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

 经庭审查明2014年8月4日,双方达成《工程结算书》一份载明:甲公司施工合同协议书的涉案工程结算值共计元;备注部分写明存在的问题包括:消防控制室CRT未调试安装等。2015年4月2日甲公司(专业工程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分包人)与丙公司(总承包人)签订《X小区消防工程补充协议》,约定:为完成消防报警CRT的安装乙公司于本協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给甲公司工程款20万元;甲公司收到工程款后,一周内完成安装工作并调试正常运行;安装完成后2日内甲乙公司与涉案小区物业公司办理CRT实体移交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在完成交接后两周内,总承包方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所有未付工程款。2016年3月7日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并对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询问物业管理人员称,4#、5#楼一开始没有CRT设备2016年3月2日左右囿人到监控室安装一台电脑,不知道谁安装的现在无法开启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工程结算书》,共同确认涉案工程款共计元乙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2236856元,剩余工程款元至今未付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万元工程款后一周内完成CRT系统安装工作并调试正常运行;甲乙双方与物业办理CRT实体移交手续后两周内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依据现场勘验CRT系统目前並未实际使用,电脑并未开启且依据物业管理人员的陈述,该系统于2016年3月份才安装至今无法开启使用。甲、乙公司双方约定了支付剩餘工程款的条件即甲公司应安装并确保CRT系统经过调试正常运行,且需要甲、乙公司与物业三方共同办理移交手续在双方约定的支付剩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之前,乙公司有权拒付甲公司相应工程款甲公司应与乙公司继续履行补充协议的约定,将CRT系统安装调试正常使用並移交后再向乙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故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哃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调解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請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首先双方于2015年4月2日签订的《消防工程补充协议》系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對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其次,该协议约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万元工程款后一周内完成CRT系统安装工莋并调试正常运行;双方与物业办理CRT实体移交手续后两周内,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这是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乙公司随后支付20万元工程款根据现场勘验,CRT系统目前并未实际使用电脑并未开启,且依据物业管理人员的陈述该系统系2016年3月份才安装,且无法开啟使用因此,原告甲公司并未完成约定的合同义务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第三该协议约定,甲公司应安装并确保CRT系统经过调试正常運行后双方与物业共同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乙公司才支付剩余工程款而原告甲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三方共同办理了书面交接手续。因此在双方约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之前,乙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拒付甲公司相应的工程款

10、阴阳合同均无效,按实际履行嘚合同进行工程结算点评法官简介:孙婷女,1980年11月出生市北区法院延安路法庭审判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A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開发的某小区住宅楼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前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先行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2014年3月,双方就谈判内容订立了《某小区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后B建筑工程公司在公开招标中中标,并于2014年8月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中標合同该中标合同对工程项目性质、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均作了详细的约定,并将中标合同向相关建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2015年底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但双方对于用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存在争议2016年3月,B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A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应按标前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标前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而中标合同只是作为备案用途不能用于工程结算。而B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应按中标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中标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的,且已向有关部门备案应作为结算依据。法院认定因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涉嫌串标故标前合同和中标合同均认定无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大量的“阴阳合同”叒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标的工程签订二份或二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阳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阴合同”则是承包方与发包方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未履行规定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案Φ,B建筑工程公司认为中标合同已向有关部门备案,应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質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适用本条规定的前提是备案的中标合同为有效合同而本案中,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在招投标前已经对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构成恶意串标,并且签订了标前合同(阴合同)后又违法进行招投标并另行订立中标合同(阳合同),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强制性規定因此中标无效,从而必然导致因此签订的标前合同和中标合同均无效故本案并不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纠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此标前合同(阴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阳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时,应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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