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出让价格是否上涨了2014年

排污权指标供求悬殊浙江探索“基本账户”制度
导语:记者在浙江省嘉兴市调研期间发现,受日趋严格的环境准入、环保监管影响,企业分配到的排污权指标愈发紧俏。
经济观察报&记者 梁嘉琳 9月24日,浙江嘉兴老板章华超亲自坐镇电脑屏幕前&&这是决定他的&沪乐电气&和另外5家企业是否会停产的关键一刻。章华超需要和其他5家企业一起抢拍排污指标。不过,和这些企业的需求相比,能够购买的指标太少。
章华超发起牢骚:&这么大的供求矛盾,是要逼一半企业停产吗?&他没说两句,就接到下属的请示电话,又匆忙赶回拍卖现场。作为全国首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浙江省累计交易总金额占全国三分之二以上。为激活市场,浙江在全国率先试水了排污权抵押贷款、排污权租赁机制、排污权网络电子拍卖等机制。
而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则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时间表,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但记者在浙江省嘉兴市调研期间发现,受日趋严格的环境准入、环保监管影响,企业分配到的排污权指标愈发紧俏。交易市场上的排污权供需缺口超过五成,部分地区出现企业囤积上百吨排污权现象,单笔拍卖价一度出现&黄金价&。当地政府正通过缩短排污权使用期限、排污权闲置超三年强制回购、投放排污权储备量等方式增加供应、平抑价格,但行政干预本身的可行性仍有待观察。
拍出&黄金价&
过了正午饭点,章华超仍和下属们在抢点竞拍按钮,&沪乐电气&还有最后0.09吨COD(化学需氧量)的缺口。这些排污权指标被分成0.04吨到0.5吨不等的10多款份额,挂在南湖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建立的网拍平台上,起拍价8万元/吨,前几年竟一度抢拍出165万元/吨的&黄金价&。
&黄金、土地都看得见、摸得着,排污权是什么东西?&几年前,嘉兴当地有企业主表示不解。
中央财经大学环境金融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朱家贤解释说,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限制一个时期内、特定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在这个&大帽子&下面,向排污企业分配排污配额(如一年多少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并允许上述企业将自身富余配额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易。
这一机制分为两个层面:一级市场是由政府主导,向企业分配初始的排污配额;二级市场是排污企业之间买卖排污配额。
2012年3月,嘉兴市南湖区在全国首创排污权网络电子拍卖机制,截至目前,成交金额达107.6万元,单个标的最多竞价次数达128次,平均竞标次数达55次,比传统现场拍卖的平均竞价次数提高了120%。所有大于0.5吨的排污权需求,企业都要通过网拍获得。
中国排污权交易看浙江,浙江排污权交易看嘉兴。截至2014年上半年,浙江省累计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9573笔,缴纳有偿使用费17.25亿元,排污权交易3863笔,交易额7.73亿元&&总金额占全国三分之二以上。而嘉兴企业间交易笔数占全省84.34%,交易金额占全省92.39%。
章华超竞拍当天,需购方要买12.77吨COD,但市场上能卖的指标只有4.942吨。章华超发起牢骚:&这么大的供求矛盾,是要逼一半企业停产吗?&
公开数据显示,不只是南湖区,在嘉兴市级层面,2014年上半年参与排污权交易的明细中,仅有7家企业参与指标申购,工业用途的化学需氧量指标申购13.4281吨/年;但仅有1家企业参与指标出让,出让量仅为4.15吨/年,两者缺口达到9.28吨/年,缺口率超过60%。
尽管南湖区地处嘉兴市中心,早已从&引资&转向&选资&,嘉兴市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张长煜还是略感担忧,排污权指标价格畸高,会导致外地企业放弃在本地落地,本地资本也容易出现非理性撤离,而留下来的企业会将排污成本转嫁到出厂产品,从而削弱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我们就是要倒逼高排放企业&看菜吃饭&。比如国土局只向某个企业出让10亩地,这个企业还会按照20亩地去设计图纸吗?&嘉兴市环保局污染总量控制处处长张杰对此回应说,当前环境质量已经比较严峻,这些企业要做好长期&过紧日子&的心理准备。据他介绍,嘉兴市去年力推印染、造纸、制革、化工四大高排放行业整治,实现COD排放量在2010年基础上减少30%以上,很大一个原因,就是排污权交易这一市场化减排机制的倒逼。
企业&囤货&待用
如此稀缺的环境资源要素,浙商们大多想占为己有。
嘉兴市秀洲区红河镇一家印染企业负责人费达(化名)告诉经济观察报,今年4月,他刚刚将并购后的5家印染企业和本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其中一家只占5亩8分地的乡镇企业,他花了1700多万才买下来,&就是为了买下13.89吨的COD排污权指标,现在1吨COD已经卖到25万了&。据费达介绍,在生产旺季,当地羊毛衫厂的COD排污权指标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缺口。
&前几年,为了吸引老企业申购排污权指标,我们大力宣传&有升值空间&,现在有些后悔了。&浙江某市环保局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人吴娇(化名)苦笑说。
日起,该市实施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再加上是一次性买断20年指标的&捆绑销售&,为提高已有项目(即存量)所在企业的申购积极性,当地政府按申购时间予以阶梯式价格优惠,&越早申购越划算&,最高可以获得下浮40%的优惠幅度,往后每季度费率上浮0.05个百分点。截至目前,全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率达到92%。
&企业最低六折获得初始排污权,又能被政府原价回购或者在企业之间高价转让,这就形成了一个套利空间。&吴娇说,排污权价格预期仍将持续走高,少数资金充足的浙商就开始囤积排污权。
跟&囤地&&囤房&不同,张杰强调,在市级层面,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进排污权指标需要经过环保部门审核,交易门槛包括企业有新上马的实体项目且环评获得批复;买下来后,因环评报告预测不准确而暂时闲置的排污权指标,也无法用于二级市场&低买高卖&,仅限本企业使用。这意味着,一个企业只有上马治污工程、实现减排效益,才能把指标余量用于二级市场交易。
并非没有例外。嘉兴市南湖区一家印染企业负责人证实,当地另一家印染企业在购进300吨排污权指标后,仅使用了100多吨,富余100多吨为日后上马新(改、扩)建项目预留空间。&我们缺指标时,别人都不肯卖给我们。有的是不差钱、不急着卖;有的是因为同行竞争,就想看我们延迟交货,客源流失。&该负责人说。
为防止高排放企业囤积居奇,嘉兴市调整了企业的排污权有效期限,从20年缩短为5年。嘉兴市环保局污染总量控制处副处长曹艳则表示,嘉兴市正在修订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未来将核查频率从五年一核提高到一年一核。与此同时,嘉兴市拟规定,排污权指标闲置期超过三年的,其闲置的排污权指标由政府回购。
在供需矛盾短期内难以扭转的情况下,嘉兴平湖还在探索COD排污权指标租赁工作。该指标仅限本年度内使用,采用政府指导价(0.8万元/吨)下的市场化定价。曹艳介绍说,此举一方面满足了承租方对排污指标的短期需求,解决企业生产中出现的临时性困难;另一方面有利于盘活闲置的排污权指标,也保证出租方对指标的长期稳定持有。截至2014年7月,平湖市累计租赁23笔,COD租赁352.036吨,租赁金额54.90万元。
政府入市干预
实际上,根据嘉兴市规定,从储备交易中心获得排污权的企业如发生关闭、破产、迁出嘉兴市行政辖区等情况,其排污权由市环保局设立的储备交易中心按出让价收购&&这部分储备指标可用于平抑高企的排污权价格。经济观察报另从浙江、江苏多位省级环保官员处证实,各地市排污权储备中心还拥有排污权的&发行权&。
正常情况下,如果一家企业斥资2000万元上马了先进膜处理工程,实现COD减排10吨,如果二级市场价格高于200万元/吨,企业仍然有盈利空间,就愿意持续提高环保水平。但其中一名官员说,省一级没法控制各地市每年新批多少工业建设项目。于是当地有企业抱怨,一开始预期到排污权指标有升值空间,为腾出更多的指标余量,就上马了激进的膜处理工程,结果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突然新&发行&100吨排污权指标。这样一来,新上项目不需要从二级市场买排污权指标了,这家企业手上的排污权也&贬值&了。
华东地区并非特例。2007年起,中国开始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现有十余个省份作为国家级试点单位。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日前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在试点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包括对市场手段不熟悉,习惯于用行政命令的办法。
上述江浙两地环保官员解释说,分管环保的副市长排在分管经济的副市长后面,没有市委市政府一把手点头,谁都不敢随便限制新批项目所占排污权指标,生怕被扣上一顶阻碍经济发展的&大帽子&。而一些重点项目本来就是&一把手工程&,环保局长必须苦口婆心地向市长、书记说清楚,当地已经没有环境容量了,上不了新项目。
为破解这一难题,经济观察报获悉,明年元旦起,浙江省环保厅将对各市下达年度排污权指标,各市则对所辖县(市、区)下达年度排污权指标,在全国率先建立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制度。
浙江省环保厅一名知情人士对此表示,该账户就像一本列明排污权&收支&的存折,排污权指标从此要像用地指标一样严格管理,每个地市每年从省里获得的新增排污权指标一旦用完,各地市要么不再发展重污染企业,要么通过把原有的重污染企业关停实现回购排污权并有偿出让用于新项目。
上述知情人士说:&今后,地方政府就算手中有排污权的储备指标,也不允许随便放出来,更不允许像印钞票一样随意&发行&&&这会造成&通货膨胀&、&钞票&贬值,不利于提高企业的排污成本。&
在此之前,浙江省绍兴市已先行试点县级政府储备排污权基本账户制度,遵循&一般项目靠挖潜、有限指标保重点&原则。绍兴市环保局副局长张荣社介绍,政府储备排污权账户原则上不得透支,指标用完后本区域将自动进入环评限批。
经济观察网相关产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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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责任编辑:昕亚
  (六)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试点地区可以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方式出让排污权。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原则上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标准由试点地区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拍卖底价可参照定额出让标准。
  (七)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试点地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
  (八)规范交易行为。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试点初期,可参照排污权定额出让标准等确定交易指导价格。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
  (九)控制交易范围。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十)激活交易市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试点地区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十一)加强交易管理。排污权交易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排污权交易试点,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排污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其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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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出让收入将纳入预算管理
&&来源:&&作者:佚名&&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下发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该办法自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今后,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该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污权出让收入则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征收缴库方面,办法规定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为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新增排污权,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办法同时强调,分次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确定。
  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考虑其承受能力,经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试点初期可暂免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出让底价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参照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确定。
  同时,试点地区应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将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调控排污权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预留初始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使用管理方面,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相关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若出现擅自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或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排污权出让收入缴入国库等情形,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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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企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由试点地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试点地区核定初始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九条&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
  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
  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为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新增排污权,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
  第十条&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一条&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三条&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分次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确定。
  第十四条&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负责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以及分次缴纳办法,确定排污单位应缴纳的排污权使用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排污权使用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五条&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考虑其承受能力,经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试点初期可暂免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现有排污单位将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转让、抵押的,应当按规定征收标准补缴转让、抵押排污权的使用费。
  第十六条&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出让底价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参照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确定。
  市场公开出让排污权的具体方式、流程和管理,由试点地区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第十七条&试点地区应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将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调控排污权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
  (一)预留初始排污权;
  (二)通过市场交易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
  (三)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四)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购买政府出让的排污权的,应当一次性缴清款项,或者按照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约定缴款。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支付购买排污权的款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征收或委托排污权交易机构代征。
  第二十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委托的排污权交易机构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时,应当向排污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排污权出让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7款10项“排污权出让收入”,作为地方收入科目。
  第二十三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委托的排污权交易机构要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时限或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征收和代征排污权出让收入,确保将排污权出让收入及时征缴到位。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也不得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低价出让排污权。
  严禁违规对排污单位减免、缓征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二十五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核定、排污权出让方式、价格和收入、排污权回购和储备等信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八条 &相关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排污权出让收入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排污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排污费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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