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互助保险医疗基金和重大疾病保险冲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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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提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水平
[导读]:近年来,重大疾病尤其是恶性肿瘤发病率越来越高,罹患人群日趋年轻化。一旦患病,巨额的医疗费用无疑是巨大的负担。为此,有地方政府出台了新的大病医保政策,提高了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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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总工会获悉,新修订的《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于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将保障金由最高补助2万元/人提高到3万元/人。
  厦门市总工会于2006年4月推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职工每人每年缴纳保障费50元,可享受3类补助:一般住院补助,每日补助50元,最高补助30天共1500元;重大疾病补助,患重大疾病并住院治疗的,给予最高2万元补助;因工伤事故导致的死亡或伤残、因公殉职或致残补助,最高一次性补助1万元。目前,厦门市共有80余万人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受益职工达1.6万余人。
  从日起,该市实行新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职工年缴费用由50元/人提高到60元/人。该市将工伤事故保障扩展为事故保障,即职工除工伤外,包括在上班途中或下班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等,都可以获得补助。参保职工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一次性发放补助金由以前的1万元提高到3万元。新《办法》还将重大疾病补助金标准提高到3万元,并且新增了新生儿疾病保障,即参保职工的新生儿,经诊断患脑瘫等12种重大疾病,将给付重大疾病补助金,最高补助金额3万元,每个新生儿每年度限补助一次。对于患重病职工,该市还将提供额外资助。
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日额保险金×住院天数
实际支付医疗费用-免赔额
实际支付医疗费用-免赔额(按比例给付)
20万元*给付比例
100%(医疗费用-100元)
首期保险费*10%(首次),1.47万元(以后)
1.62万元(首次),1.77万元(以后)
保单年度数*年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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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的规定,现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08〕1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支出类会计科目中增设“5003 购买大病保险支出”一级会计科目。
1.本科目核算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支出。
2.本科目应当按照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4.期末,应当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统筹基金”科目,借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发生合同约定盈余或亏损时的账务处理。
1.根据大病保险承办合同,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盈余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到商业保险机构的盈余返还时,按照实际返还的金额,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科目。
2.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生亏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根据合同约定向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补偿时,按照实际补偿的金额,借记“统筹基金――风险基金”科目(适用于提取风险基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适用于未计提风险基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三)会计报表的调整。
1.在收支表(会农合医02表)中“二、基金支出”中增加“(三)购买大病保险支出”项目。
2.本项目反映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购买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二、对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类会计科目中增设“503 购买大病保险支出”一级会计科目。
1.本科目核算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支出。
2.本科目应当按照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4.期末,应当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发生合同约定盈余或亏损时的账务处理。
1.根据大病保险承办合同,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盈余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到商业保险机构的盈余返还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
2.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生亏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合同约定向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补偿时,按照实际补偿的金额,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三)会计报表的调整。
1.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会医疗02表)项目中增加“五、购买大病保险支出”项目(行次为27),原表中“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相应修改为“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2.本项目反映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购买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三、施行时间
本补充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 财政部
&&&&&&&&&&&&&&&&&&&&&&&&&&&&&&&&&&&&&&&&&&&&&&&&&&&2013年12月6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电子邮箱:webmaster@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邮编:100820 电话:010-领取医疗保险重大疾病认定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妈妈领取医疗保险重大疾病认定 说要收取700元的门槛费。有这项收费么?
破产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退休职工得重大疾病如何报销?具体该找哪个部门?具体能报多少?在网上已经找到相关信息但是还是不太明白,请律师详细解答。还有下面这段话是什么意思:
破产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职工的医疗费从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或者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根据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从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支付;处置...
广州的警察,如果发生重大疾病是否全额报销,如果报销能报多少,需不需要补充商业保险的重大疾病方面的保障。
医院复印原件并盖章可否作为报销凭证?之前在医院报销的时候那阿姨就问我有没学校的医疗保险,我说有,所以给我复印了一份发票的复印件,其他手续都有,出院小结和清单都有,并且都盖章了,说与原件相同 。我是九江学院的学生,学校说要原件发票,有这种说法吗?还有他还需要我到村委会开证明证明我是那里人,不是有户口本就行嘛
请问,重大疾病和医疗保险有没有重叠
我申请了重大疾病保险和养老保险两种。期间因为得了恶性肿瘤,申请了赔偿。我申请的保险公司里的重大疾病保险这类赔偿后就自动终止合同了。还有养老保险一种,如果我单方面终止合同(不再按期向保险公司交纳费用)。会不会承担什么风险及后果。谢谢。
我因为照顾男友而劳累过度内分必失调,导致三次手术生理系统衰竭,在癌症治疗期间他提出分手,由于双重打击下我病情加重,连续一年月支医疗费用过万,3年内医疗费用已经耗尽所有家庭积蓄,过去他曾经提出由他承担费用由于对方母亲突然生病考虑到他家需要用钱我没有要,目前由于身体健康问题无法正常工作,需要静养,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他共担医疗费用?
09年4月份入职,今年11月30号提出辞职,工作一年半多。公司以“你本来符合交险标准,但是你已提出离职,由于医疗保险只有12月份才能交,你提出离职后公司没有你的职位,公司不能以单位名义缴纳医疗保险。不能给你交。”为由拒绝给我交纳医疗保险。 但是我提出辞职时,没有任何人跟与我解释过12月份不上就不给交!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该如何维护我的个人权益。
我个人认为,我已经工作满一年。本来就应该交1年的医疗保险,我在职期间就已经晚交了半年多。公司应该给我交吧。
我老家是湖南省\娄底涟源市\三甲乡的,因我刚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参加工作,家里的老人也接在清溪住,但不幸发生在今年8月份的一天,我家的老人(女72岁),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租住的房里,因头晕摔倒,摔得比较重,报120后,在清溪镇人民医院抢救,当时情况很危险,颅内出血,医院当即下了病危通知书,要做开颅手术才能救回生命,通过手术,并通过1个多月的住院治疗,生命救回,住院治疗总费用45000多.好不容易借了这么多钱来治疗.
由于在老家购买了农村医疗保险,不幸发生后,当即联系了老家在村...
您好,去年九月份辞职后我就一直没交医疗保险。我想现在续交,请问交多少钱?交完后我能立即享受医疗保险吗?
我的妈妈原是长春市夏威夷大酒店的一名正式职工,现已退休,今年的医疗保险单位没有给续交,后经查证,得知夏威夷大酒店已经更名为华美达大酒店。原单位职工只留用4人。他们的医疗保险情况是由现在的单位交的,之前的全部作废。像这种情况 应该如何解决。各位教职工:
&&&&&& 请大家关注《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章程(讨论稿)》,并将修改、补充等意见于12月19日之前反馈给张凤超(),以便整理后统一上交给校工会。
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制度改革的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发挥教职工医疗互助作用,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以及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广大职工的意愿,特成立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基金)。
第二条 互助基金由学校和教职工共同筹集并接受社会资助和捐赠。互助基金的设立和使用旨在弘扬团结友爱,济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设立互助基金是工会为职工办实事、实施&送温暖工程&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广大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对我校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进行爱心捐助的一个渠道。
第三条 (基金的上级主管单位)互助基金由华南师范大学工会组织主办,教职工自愿参加。
第四条 (基金的住所)
第二章 基金业务范围
第五条 互助基金的业务主要是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以职工个人缴费为主,各方资助为辅,筹集到的资金属于全体会员所有。资金主要用于会员发生重大疾病时给予一定医疗费支持,结余部分可以适度投资,以保值增值为主,不以赢利为目的。
第三章 基金会员与入会程序
第六条 凡属我校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承认本互助基金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并填写入会申请表,按章程规定缴纳互助金者均可加入互助基金,成为会员。
第七条 互助基金成立之初,入会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一般由所在部门工会统一登记造册,经教职工本人确认缴纳互助金的,即可成为互助基金会员。新进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入校次月申请办理互助基金入会手续并交纳互助金,即可成为互助基金会员。在职会员退休时,可申请保留会员资格并继续缴纳互助金。
第八条 会员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学校或停止交纳互助金者,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会员资格,已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初未加入互助基金的教职工,以后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从互助基金设立之日起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总额,并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继续交纳互助金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新进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入校次月无特殊情况而未及时办理入会手续者,以后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从其入校次月起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总额,并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继续交纳互助金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中途停止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重新申请入会,必须补齐停交期间的互助金,并在办理重新入会手续且继续交纳互助金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因公派出国等原因而停交互助金的在职教职工,在按期回校工作且补交互助金的次月起即可享受互助待遇。
第四章 基金组织机构与决策机制
第十条 本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学校教代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1.推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2.提出修改本基金章程议案;
3.依照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基金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管委会由学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离退办、校医院的负责人和部分部门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含校退(离)休教工协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
2.审核互助基金的收取和审批互助基金的使用。
3.审议决定涉及互助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4.裁决有争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互助基金管委会下设互助基金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和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的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办理申请入会和退会的工作;
2.负责受理会员的补助申请,核对汇总相关材料,提交互助基金管委会审批。
3.根据互助基金管委会的审批决定,办理互助基金发放工作。
4.负责互助基金的日常收支管理,并向互助基金管委会报告每年度互助基金收支情况。
5.完成互助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设立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监事会,由学校教代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1.列席理事会议和管委会会议;
2.检查本基金财务状况;
3.监督本基金工作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章程及管理办法的行为。
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互助基金的筹措
第一条 互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1.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2.学校扶持资金
3.各种资助和捐赠
4.互助基金的增值
第二条 会员互助金的缴纳
会员每人每月按10元标准交纳互助金,由学校财务处从当月工资中代扣转入互助基金专用账户。互助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
第三条 学校扶持资金的拨付
第四条 社会资助捐赠的接收
第五条 管委会工作小组要对所有互助基金来源进行建卡立帐,会员可随时查询。
第二章&&互助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互助基金在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第七条&&互助基金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量入为出,
,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互助基金的使用必须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互助基金除保证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正常支付外,结余部分可用于&&&&&&&&保证基金增值;但不能用于股票交易、房地产交易、期货交易等风险大、周期长的投资。 互助基金的投资必须经过基金理事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章&&互助基金的使用
第一节 补助对象
第九条 能享受互助基金补助的会员包括:
1. 按基金会章程第七条规定,持续缴纳互助金的基金会初始会员及正常程序申请入会的会员;
2.按基金会章程第九条规定,补足了入会前的互助金并于入会后持续缴纳互助金满十二个月的非正常程序申请入会的会员。
第十条 享受互助基金补助的疾病包括学校定点医院确诊的下列各种疾病(急诊可就近就医,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回定点医院):
1.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3.冠状动脉疾病;
4.慢性肾功能衰竭;
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6.良性脑肿瘤;
7.心脏瓣膜手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主动脉手术;
10.白血病;
11.急性心肌梗塞;
12.脑血管意外;
13.肢体缺失;
14.双目失明;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6.严重脑损伤;
17.严重帕金森病;
18.重度烧伤;
19.系统性红斑狼疮;
20.原发性心肌病;
2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22.中毒;
23.重大创伤。
以上条款未包括的疾病,由公费医疗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互助基金补助:
1.因调出、离职或停止交纳互助金而终止会员资格和未加入互助会的人员;
2.未经校医院批准,擅自在校外就医(急诊除外,急诊医疗中须及时与校医院联系备案)或自行购买的药品、器械费用;
3.已通过其它途径得到赔偿和解决的医疗费用;
4.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镶牙、美容性整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节&&补助范围
第十二条 能享受互助基金补助的会员本人如发生第十条规定的能享受互助基金补助的疾病,经校医院批准转至校外合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门诊治疗的癌症、肾透析、脏器移植病人不受住院限制),所发生的医疗费在学校公费医疗费报销时个人自付费用(不含超标床位费、空调费、膳食费、会诊费)达到财务年度累计超过50000元且家庭生活困难者可以申请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补助。
第十三条&&互助基金补助周期为一年,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一个补助周期内多次医疗费用可以合计。
第三节 补助额度
第十四条&&互助基金补助额视互助基金总额情况,依会员一个补助周期内医疗费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分段按比例计算。补助金额上限为100000元。
第十五条 补助额按下列方式分段计算:
1.自付费用元部分:补助20%;
2.自付费用元部分: 补助30%;
3.自付费用元部分: 补助40%;
4.自付费用000元部分: 补助50%;
5.自付费用超过120000元部分,补助金额由&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四章&&互助基金补助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补助的会员应于每年1月份申请前一年发生的疾病费用的补助,一年结算一次。因病去世的会员由其家属申请。
第十七条 有权享受互助基金补助的会员申请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互助基金补助申请报告;
2.填写完整的《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补助申请表》;
3.国家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4.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及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清单。
第十八条 审核程序
1.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主席(含离退休教职工申请)审核、签署意见并签盖公章;
2.互助基金办公室受理申请,核对汇总相关材料;
3.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票据和清单;
4.互助基金管委会审批。
第十九条 申报、审核要求
1.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票据;
2.审核单位应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停止补助,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追回已补助款额,并劝其退出互助基金。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如出现管理失误或徇私舞弊行为,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造成基金损失立即追回。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附件:(暂无)
1.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2.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工作小组
3.关于重大疾病的相关解释
4.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入会申请表
5. 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补助申请表
&&&&&&&&&&&&&&&&&&&&&&&&&&&&&&&&&&&&&&&&&&&&&&&&&&&&&&&&&&&&&&&&&&&&&&&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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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大学城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邮政编码:510006 联系电话: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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