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拒垫工程保险费取费标准怎么办

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方不同意保险公司赔偿,另一方无法去交警部门拿回行驶证,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由于本人在道路中间掉头,且此道路的刚刚重新铺路,没有画线,在掉头过程中,有一电动车从后面斜插过来(市内是禁止电动车上路的),速度非常快,撞到了本人汽车的左前方,交警判定本人负全责,为了处理方便,本人没有提出异议,但是在赔偿对方电动车时,保险公司要求在维修地点定损,对方不愿意,她想要赔新车,保险公司不干,说最多让物价局定价,按照现值赔付,她又不同意,而交警是让我拿着签字的赔偿协议去交警部门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也没办法去拿回行驶证,现在我该怎么办呢?
----------------------------------------问题补充:--------------------------------------------------
对方骑车人受轻伤,去医院检查骨头都没有损伤,内脏,头部等都没有问题,医生检查是肌肉,软组织钝挫伤,他们要求还要复查,我都同意了,现在他们因为赔偿的问题不去复查,我也没办法拿到赔偿协议。
还有在问题处理完成之前,我怎样才能开车?因为行驶证被扣了。
我在拐弯时和对方的直行车辆发生碰撞,由于当时车速不快,我的车右前门有一点瘪,对方车保险杠有一点划痕,经交警勘察我拐小弯且拐弯应该让直行车辆所以我全责,对方要800元赔偿,可根据他车辆的损耗远低于这800元,我不同意,就找来保险公司定损,定损的赔偿金为450元,对方不同意,又要求物价局来重新定损。物价局定损的赔偿金为500元,对方仍不同意,要求在500元基础上再给300,我拒绝了。交警说对方只有起诉一条路了,想问一下,如果对方起诉以什么理由呢?谁是被告?如果他以...
我在拐弯时和对方的直行车辆发生碰撞,由于当时车速不快,我的车右前门有一点瘪,对方车保险杠有一点划痕,经交警勘察我拐小弯且拐弯应该让直行车辆所以我全责,对方要800元赔偿,可根据他车辆的损耗远低于这800元,我不同意,就找来保险公司定损,定损的赔偿金为450元,对方不同意,又要求物价局来重新定损。物价局定损的赔偿金为500元,对方仍不同意,要求在500元基础上再给300,我拒绝了。交警说对方只有起诉一条路了,想问一下,如果对方起诉以什么理由呢?谁是被告?如果他以...
我在拐弯时和对方的直行车辆发生碰撞,由于当时车速不快,我的车右前门有一点瘪,对方车保险杠有一点划痕,经交警勘察我拐小弯且拐弯应该让直行车辆所以我全责,对方要800元赔偿,可根据他车辆的损耗远低于这800元,我不同意,就找来保险公司定损,定损的赔偿金为450元,对方不同意,又要求物价局来重新定损。物价局定损的赔偿金为500元,对方仍不同意,要求在500元基础上再给300,我拒绝了。交警说对方只有起诉一条路了,想问一下,如果对方起诉以什么理由呢?谁是被告?如果他以...
09年1月11日上午,我开车在调头时被一辆直行摩托车撞到,摩托车上载着两个人,我的车侧面被撞凹陷卡住前轮无法行驶,等警察到场后发现对方没有驾照而且没带身份证件,由于他当时有受伤,就留下了他的手机号先让他去就医,然后扣下了我和对方的车。第二天我去警局处理这件事,联系对方的时候他已经没事在上班了,但就是没有来警局,警察查到对方摩托车牌照是一辆报废车的,之后就联系不到对方了。警察先认定我为全责,让我签了字把车先取走送修,等对方来了解决之后再结案,现在不能...
因为是异地强制执行,案件转了很久,在法院又拖了好久,后来终于说保险公司在走程序了,法官突然告诉我那个保险公司没钱,但之前法官说过已经把保险公司的相关款项冻结了,我问法官,法官说程序不一样,目前保险公司没有钱,所以什么时候能执行就不一定了。
我改怎么办啊?保险公司怎么会没有钱啊?才6万啊。
08年11月21日我亲属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车闯倒后逃逸,又来一辆车从我亲属身上压过致使我亲属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第一车无法查到,责任认定第一辆车负主要责任,第二辆车负次要责任,我亲属无责任。现在第二辆车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或者说我应该起诉谁?
那要判的保险公司赔,{这个保险公司是外地的},它要不给的话,强制执行的费用谁来出,是招本地的还是找当地的??? 对方追加了保险公司,意思就是保险公司赔,我不赔!,这样的话法院应该判谁赔,??希望大家帮帮忙,在线等
你好,我开车追尾了,我的全责。我有交强险和第三者不计免赔。第三者修车花了2万多,保险公司赔的费用只有6000元,剩下的差价修配厂让我支付,请问合理么?谢谢
我朋友的丈夫是给别人开车的,车辆行驶时,撞到了别人的车子,导致它车上的两个人死亡了,车子交了第三责任险,他自己在这个事故中腿部受了伤,伤残鉴定是七级,车主当时给了三万块,我想问一下,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和车主还要不要赔偿?当前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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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法律知识
拼音索引||||||||||||||||||||||||保险公司自动垫交保费应否告知投保人?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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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自动垫交保费应否告知投保人?
发布日期:&&&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日,彭某向某寿险公司交纳3907元投保一份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保险合同第八条约定&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附在保险合同中的《客户服务指南》规定&按时交付续期保费,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您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费日期及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客户服务指南》还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日到期前或宽限期内,您可能收到我公司通过电话、书面或业务员上门等形式发出的交费通知,该通知仅作善意提醒&。&日,彭某交纳第二期的保险费3907元。两期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5217元。2004年,因彭某生意亏损,未再向寿险公司缴纳保险费。日及日,寿险公司为彭某垫交两期保险费共7814元。该公司未通知彭某续交保费,也未在垫交后通知彭某,并出具相关手续。日,彭某向寿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5217元,但寿险公司认为其已垫交两期保费7814元,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11694元,因此,在扣除垫交的保费及相应利息后只应退还3056.45元,双方协商未果,彭某遂诉至法院。寿险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相关垫交凭证
&&&&【争议】
&&&&关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保险公司也对保险条款尽了告知说明义务,故保险合同中自动垫交保费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间及宽限期内交纳保费时,保险公司自动为投保人垫交保费,并收取该垫交保费的所产生的逾期利息,并不违反《保险法》关于&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的规定,法律并未禁止保险人为投保人垫交保费,并收取相应的借款利息,且垫交保费是从维护合同效力出发,是有利于投保人的。《客户服务指南》是保险人向投保人宣传保险的有关常识及投保人应当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保险人对投保人关于保险条款之外的承诺,也未经双方签字认可,故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况且《客户服务指南》明确表示通知交费只是善意提醒,而非其约定义务,《保险法》也未规定保险人有通知投保人交费是其法定义务。因此,彭某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保费及相应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关于合同效力中止的约定不一致的,应采有利于投保人的约定,该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即使该条款对投保人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未按照诚信信用原则履行通知义务,自动垫交保费,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该自动垫交保费的行为对投保人无约束力,故彭某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无权扣除其垫付的保费及相应利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关于合同效力中止问题。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除在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也规定了:&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可见,《保险法》对合同效力中止问题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即在合同效力中止的条件及合同恢复效力的问题上赋予了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了对合同效力中止约定不相一致如何处理,涉及到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效力的问题。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及给予说明的义务,特别规定免责条款无效。对于格式条款(保险条款)的解释通常应当遵循应下原则和方法,即通常解释(文义解释、整体解释、专业解释)、诚实信用解释及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格式条款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此外,保险合同解释还应参考一些其他有关情况,如投保单等书面文件等。本案中,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与作为保险合同内容一部分的《客户服务指南》对合同效力中止的前提条件约定都很明确,但相互矛盾。作为整个保险合同而言,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并不仅仅适用在保险条款本身存在疑义,而且也应该适用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疑义之间,且本案中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通用条款,而保险公司提供的客户服务指南则改变了该条款,故应采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故合同效力中止应从投保人未在合同规定的交费日期及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后中止。
&&&&二、投保人未按期交纳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垫交保费是否应当通知投保人的问题。对于保险合同未约定保险公司的通知义务,《保险法》也未具体规定保险人有通知交费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可免除其通知义务。笔者认为不可以。首先,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约定自动垫交保费,直至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扣保险公司所垫付的保费及利息时为至,但未明确排除其通知义务。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决定了保险公司自动垫交保费应该通知投保人。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并以此为标准,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其价值在于确定行为规则、平衡利益冲突以及解释法律和合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合同当事人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义务群,即前契约义务、合同履行中的义务及后契约义务、附随义务等。作为特别法的《保险法》无具体条文规定保险人有通知投保人交费的义务,但《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益,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了保险活动整个过程。同时,《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普通法。事实上,在我国垄断行业都有通知用户及时交纳电费、水费、话费的惯例,且保险公司在其《客户服务指南》中也承诺了通知交费,这是保险公司应当提供的服务和义务。最后,自动垫交保费的条款一方面可以维护保险合同的效力,有利于投保人获得保障,另一方面则是保险公司可以收取保费及相应利息,而投保人却应支付该保费所产生的借款利息。在投保人能够交纳保费或者因各种原因,不愿续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单方垫交,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为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和尊重自愿的原则,保险公司也有义务通知投保人交费。
&&&&综上,彭某在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后,未能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时,保险公司未履行在服务指南中承诺的善意提醒义务,在未通知彭某交纳保险费的前提下,自动为其垫交两期保险费,垫交之后也未告知彭某,并出具相关手续,且彭某未认可其垫交的事实,故其单方垫交保险费对无约束力,况且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在于投保人自愿。因此,该公司认为其已垫交两期保费7814元,现金价值是11694元,在扣除垫交的保费及相应利息后,只应退还3056.45元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作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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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不在买保险地事发当地保险公司拒绝垫付医药费合法吗
提问者采纳
您管客户哪购买保险按道理说旦发事故要该区该保险公司机构按照保险规定应该及行使保险公司职责目前全各家保险公司基本全各省市都设置支机构至于跨区范围处理客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内部协调问题具体您买类型保险要根据保险合同履行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必须履行合同没履行您保监局投诉祝您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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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交通事故<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007a内打电报保险都首先应该打电报警由交通事故处理民警进行现场勘查做事故认定肇事双事所受伤害轻伤直接经济损失<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007a万元用简易程序处理;肇事双事所受伤害轻伤直接经济损失<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007a万元或者酒驾驶、肇事逃逸、证驾驶等情况用般程序处理交警勘查现场候报保险公司等交警做事故认定书吧事故认定书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照认定书责任划做理赔
发生了交通事故,在24小时内打电话报保险都可以的。首先应该打电话报警,由交通事故的处理民警来进行现场勘查,然后做出事故认定。如果肇事双方当事人所受伤害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可以用简易程序处理;如果肇事双方当事人所受伤害为轻伤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或者有酒后驾驶、肇事逃逸、无证驾驶等情况的,用一般程序处理。你可以在交警勘查现场的时候报保险公司。然后等交警做出事故认定书以后,吧事故认定书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对照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来做出对你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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