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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利山海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海运欺诈纠纷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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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利山海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海运欺诈纠纷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利​山​海​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海​运​欺​诈​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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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其他大型船运公司个个业绩喜人,招商轮船是不是有蛀虫贪污
他妈的,建议国家查一查
广东深圳股友
2014年的利润只有2个亿,叫人如何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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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回到顶部深圳市招商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瀚海海运有限公司、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象山县荣宁船务公司、王成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广州海事法院()
深圳市招商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瀚海海运有限公司、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象山县荣宁船务公司、王成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广州海事法院
(2005)广海法初字第149号
  原告:深圳市招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南港大道招港集运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雅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军、许华玫,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瀚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8号海景广场9A。
  法定代表人:韩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935号。
  法定代表人:张路,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介年,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俞邦耀,该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象山县荣宁船务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定塘镇宁波站村。
  法定代表人:王成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道峰,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曼,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深圳市招商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招商物流)与被告深圳市金瀚海海运有限公司(下称金瀚海公司)、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扬子江公司)、浙江象山县荣宁船务公司(下称荣宁公司)、王成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科雄独任审判,5月10日,本院准许招商物流撤回对王成明的起诉。6月15日,本院认为本案审理必须以(2004)广海法初字第353号案件的二审审理结果为依据,从而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日,本案恢复审理,变更为由代理审判员方建华独任审判。本院于日召集当事各方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商物流委托代理人许华玫、被告金瀚海公司和扬子江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薛介年和俞邦耀、被告荣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商物流诉称:2003年8月,招商物流受托从蛇口通过海路承运一批货物到武汉,途中因船舶碰撞发生货损。货主的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称深圳人保)在(2004)广海法初字第353号案(该案二审案号为(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6号)中起诉要求招商物流等四人赔偿其损失,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招商物流单独赔偿深圳人保货损金额297,234.04元及其自日起至该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招商物流于日向深圳人保划款303,821.74元,承担了法院所判决的赔偿责任。招商物流在接受涉案货物货主的托运后,又向金瀚海公司和扬子江公司托运,二被告均出具了运单,荣宁公司以其光租的“荣宁98”轮实际承担了运输任务,因此,对招商物流而言,金瀚海公司和扬子江公司是合同承运人,荣宁公司是实际承运人,应当对招商物流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招商物流损失297,234.04元及其自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招商物流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
  1、内贸集装箱托运委托书;2、2份水路运输货运单;3、租船合同;4、广州海事法院作出的(2004)广海法初字第353号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5、资金汇划补充凭证;6、收款收据;7、金瀚海公司、扬子江公司发给招商物流的函。
  被告金瀚海公司、扬子江公司辩称:招商物流以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起诉的时效应是一年,涉案货物于日装船启运,从蛇口到武汉正常航运约需2周左右时间,招商物流提起本案诉讼距货物应当交付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期间;招商物流在起诉时尚未向深圳人保赔付,在实体上不能胜诉;实际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和管货义务,应当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调整本案当事人关系的法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除第四章外的其他章节等。
被告金瀚海公司、扬子江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荣宁公司辩称:从蛇口航行到武汉约需15天时间,招商物流起诉已经过了自货物应当交付之日起一年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货损承担违约责任的应是承运人即扬子江公司,荣宁公司在本案违约之诉中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荣宁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
  1、宁波海事法院作出的(2004)甬法海权字第9-1号民事判决;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3、租船合同。
  经审理查明:(2004)广海法初字第353号判决及其二审判决即(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2004)甬法海权字第9-1号民事判决对本案的相关事实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作出了部分认定,该3份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确认。
  日,招商物流受货主委托从海路由蛇口承运一批货物到武汉,货物装于3个集装箱内,箱号分别为CSCU4990171、CSCU4991877和CSCU4992298。招商物流接受委托后,以托运人的身份向金瀚海公司出具编号为RNSK0314-WH403的《上海长航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内贸集装箱托运委托书》,将3个集装箱货物交给荣宁公司光租的“荣宁98”轮承运。该委托书“声明”:托运人签署本委托书时已视受托人为其代理人,并委托受托人代签运单。
  金瀚海公司自日起,根据约定作为扬子江公司内贸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船舶代理,代办深圳口岸的船舶代理业务。日,金瀚海公司以承运人身份出具了一份运单,但由于金瀚海公司签发的该运单记载不准确,当日,扬子江公司又出具了号码相同的另一份运单,运单记载涉案货物装于“荣宁98”轮上,托运人为招商物流。同日,3个集装箱装上由扬子江公司向荣宁公司期租的“荣宁98”轮,22日2103时左右,巴拿马籍“希望”轮在从宁波驶往江阴途中,船艏碰撞锚泊于七里锚地的“荣宁98”轮,导致“荣宁98”轮右舷2号舱破损进水。宁波海事法院(2004)甬法海权字第9-1号民事判决认定,碰撞事故发生在中国海域,依照我国法律,“希望”轮对本次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已生效判决认定,金瀚海公司是招商物流的货运代理,同时也是扬子江公司的船舶代理。
  在碰撞事故中,CSCU4990171和CSCU4991877两个集装箱中的货物全损,损失金额为297,234.04元。CSCU4992298集装箱也未运抵目的港,而运回深圳。深圳人保在向货主支付保险赔偿后,要求招商物流作为承运人承担货损赔偿责任。已生效判决认为招商物流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深圳人保货损赔款297,234.04元,并支付该款从日起至该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招商物流于日向深圳人保汇划了判决要求的货损赔款及其利息共计303,821.74元,深圳人保于日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招商物流的上述赔款。
  本代理审判员认为:
  本案是一宗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扬子江公司出具的运单表明招商物流和扬子江公司之间成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对该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扬子江公司出具运单,表明了其在招商物流和扬子江公司之间涉案运输合同关系中的承运人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案货物因船舶碰撞发生损失,招商物流因此已向深圳人保赔偿货损损失,承运人扬子江公司在没有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的情况下,应向托运人招商物流承担赔偿责任。金瀚海公司和扬子江公司以招商物流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尚未向深圳人保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主张招商物流在实体上不能胜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招商物流主张金瀚海公司也是该运输的合同承运人,这与招商物流出具给金瀚海公司的托运委托书中的“声明”不符,也与(2004)广海法初字第353号案的一、二审民事判决关于金瀚海公司是招商物流和扬子江公司代理人的认定不符,不予支持。就本案货物而言,招商物流和金瀚海公司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本案货物发生损失又是船舶碰撞所致,没有证据证明金瀚海公司对此存在任何过错,因此,金瀚海公司无须对涉案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荣宁公司是涉案货物承运船舶“荣宁98”轮的光船承租人,是涉案货物的实际承运人。没有证据表明荣宁公司与招商物流之间就涉案货物运输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荣宁公司无须就涉案货损向招商物流承担任何合同责任。招商物流、金瀚海公司和扬子江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所指的承运人包括了合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这种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涉案货损发生是由于“希望”轮100%过错引起的船舶碰撞所致,荣宁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对碰撞的发生、货物的损失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招商物流要求荣宁公司对涉案货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金瀚海公司和扬子江公司认为荣宁公司违反了管货义务,但没有举证证明,不予采信。
  涉案货物是由蛇口运往武汉的,造成货损的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海上运输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尽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但仍然属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范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时效期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招商物流认为,由于三被告均不能举证证明涉案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的时间,招商物流起诉是否超过一年时效期间缺乏证据证明,三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招商物流提起本案诉讼,是由于向深圳人保承担了赔偿责任而向三被告追偿的,应当适用九十日的时效期间,而招商物流在相关要求招商物流向深圳人保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作出前就已提起本案诉讼,九十日的时效期间未经过。三被告均认为,本案应适用一年的时效期间。金瀚海公司、扬子江公司还认为由于招商物流提起的是合同之诉而不是追偿之诉,不应适用九十日的时效期间。本代理审判员认为,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将“追偿请求”列为案由,主张追偿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诉因或案由范畴缺乏法律依据,招商物流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是“追偿”应属事实问题。深圳人保起诉招商物流在前,招商物流提起本案诉讼在后,本案也因深圳人保与招商物流等之间的诉讼未审结而中止,显然,招商物流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是在追偿其支付给深圳人保的赔款,应适用九十日的时效期间,而不论“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一年的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招商物流在(2004)广海法初字第353号案中应诉后,二审审结前,就提起本案诉讼。可以确认,经二审终审招商物流“被认定为负有责任”,从而以判决解决该赔偿请求之日晚于招商物流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因此,招商物流以合同之诉向扬子江公司提出的追偿请求并未超过九十日的时效期间。
  招商物流被判决向深圳人保赔付了297,234.04元及其自日起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于日支付了该赔款及其自日起至当日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利息,因此,有权向扬子江公司追偿。扬子江公司应当赔付招商物流货损297,234.04元及其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扬子江公司支付原告招商物流货损赔款297,234.04元,及其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招商物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969元、其他费用500元,共计7469元,原告招商物流负担300元,被告扬子江公司负担7169元。原告招商物流预交的上述费用,本院不另清退,被告扬子江公司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扬子江公司迳付原告招商物流。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方建华
                            二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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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与中国海运在深圳签署全面合作协议
日18:14  
腾讯·大渝网 
日,招商银行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在深圳招商银行总行大厦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招商银行向中国海运提供总额200亿人民币综合授信。中国海运总裁李绍德、招商银行马蔚华行长出席了签约仪式。
根据协议,招商银行与中国海运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充分发挥双方优势,重点发展包括本外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票据、内保外贷等领域的合作,并在投融资顾问、财资管理平台、企业年金、商务卡等方面开展全新的合作。中国海运是中央直接领导和管理的重要国有骨干企业之一,资产规模超过1100亿元,是以航运为主业的跨国经营、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特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中国海运坚持科学发展、建设百年中海的发展理念;坚持做强做大航运主业、积极发展相关产业的经营战略,在国家能源和进出口贸易中发挥了重要的运输支持和保障作用。随着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实施,中国海运正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招商银行作为国内第一家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建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秉承“因您而变”,打造百年招银的理念,不断开拓,锐意创新,在革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面创造了数十个第一,较好地适应了市场和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多次赢得中国最佳银行、中国最佳零售银行、中国本土最佳现金管理银行、中国最受尊敬企业、中国十佳上市公司、CCTV年度最佳雇主等殊荣。长期以来,招商银行非常重视与中国海运等大型企业客户的良好合作,大力支持航运等基础产业。2009年2月,招商银行还成功成为中国海运20亿美元船舶融的主办银行。本次《全面合作协议》的签署是招商银行和中国海运战略合作的里程碑,标志着双方的业务合作关系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 [责任编辑:WYCA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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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与大连港集团合作,促进东北亚航运中心建设收藏
2月13日下午,在招商局集团总经理李晓鹏、副总经理苏新刚、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肖盛峰和大连港集团负责人的共同见证之下,由招商局国际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日忠和大连港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张佐刚分别代表各自所属公司,在大连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联合打造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综合开发平台,以港口业务为核心,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战略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区域内港口整合,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此次大连港集团与招商局国际的战略合作,标志着双方的友好合作步入新的阶段。在双方建立战略关系后,据悉,招商局未来将积极参与大连港口发展,与大连在港航、物流、金融等领域开展更加紧密的合作,加大投资力度,提升合作层次。此前,日上午,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建华一行拜访大连港,大连港集团领导惠凯、徐健、刘丹、张佐刚、董延洪接待了胡建华一行。双方就未来进一步加强合作进行了友好会谈。大连港始建于1899年,位居西北太平洋的中枢,是正在兴起的东北亚经济圈的中心,也是该区域进入太平洋、面向世界的海上门户。2014年大连港集团完成总的货吞吐量3.51亿吨;其中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001万标准箱,大连港已经跻身于世界十大港口行列;同年,集装箱船“美腾·马士基”轮首航大窑湾集装箱码头,标志着大连港正式迈入世界3E级集装箱码头行列。招商局集团是国家驻港大型企业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在交通运输、金融、房地产投资与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招商局国际是招商局集团的旗舰公司,现已成为中国最大以至国内领先的公共港口运营商,所投资或投资并拥有管理权的码头遍及香港、深圳、宁波、上海、青岛、天津、厦门湾及湛江等集装箱枢纽港
好消息不断啊
这倒还算是好消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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