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报车碰到人死了 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理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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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开着岳父的车撞人致死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浙江在线08月02日讯
( 钱江晚报记者 方力 肖菁 实习生 费彬烨 通讯员 尚法 ) 女婿开岳父的车子,在杭州婺江路和芭园弄口附近,和一辆电动车相撞,之后电动车司机死亡。交警认定,女婿负事故主要责任。支付医药费、赔偿金和车辆维修费后,由岳父向保险公司理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岳父认为车子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凭什么不赔,于是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保险金11万多元。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事发时,女婿的机动车驾驶证已经扣满12分,本身属于违法驾驶,所以不赔。
  这个案子昨天在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
  第三者责任险的意思是,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进行赔偿。
  那么,女婿的驾照被扣满12分,他到底算不算合法的驾驶人。
  女婿驾驶证已被扣满12分,是去年6月的事情。而事故是发生在去年7月4日。
  保险公司认为,驾驶证被扣满12分,不得驾驶车子,所以女婿并不是保险范围内的&合法驾驶人&,这11万元,都是因为女婿的违法驾驶产生,保险公司当然不用赔。
  原告的律师则说,按规定,驾驶证被扣满12分,女婿的驾驶证是要被交警扣留的,但是事发时驾驶证还在女婿手中。
  &这说明,他并没有收到扣留驾驶证的通知,这怎么能算违法驾驶呢?&
  所以,对于驾驶证扣满12分,是否属于无驾驶资格,成了昨天庭审的焦点。
  庭审当中,法官也问女婿:事发时,你知道自己的驾驶证已被扣满12分吗?女婿的回答出乎意料:&不知道,我是事情发生一周后才知道。&
  对这个回答,保险公司的律师一个劲摇头,每次驾驶证扣分,都需要本人签字方能生效,难道他不知道自己签了多少个字,被扣了多少分吗?
  最后,双方都愿意调解。
  保险公司表示,愿意承担原告提出的赔付保险金的1/2,也就是6万元左右。
撞人|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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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人从车内撞飞出摔死 保险公司拒赔
摘要:当货车行至南京六合某段时,因为会车,张某刹车不当,造成车辆侧翻。朱某跌入旁边的水塘,被货物撞击而死。家属索赔72万元,张某没什么意见。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朱某属于车内人员,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
  朱某和丈夫以及同乡的张某都在上海打工。一次,张某开着货车,满载一箱一箱的玻璃球从安徽老家前往上海,而朱某也正好要返回上海上班,便搭了他的车。当货车行至南京六合某段时,因为会车,张某刹车不当,造成车辆侧翻。朱某跌入旁边的水塘,被货物撞击而死。家属索赔72万元,张某没什么意见。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朱某属于车内人员,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不过法院最终认定,事故发生前朱某是车内人,但死亡是在车外,保险公司必须赔钱。
  好心让老乡搭乘,出车祸老乡被甩入水塘死亡
  朱某和张某是安徽一个镇子上的老乡,都在上海打工。2011年6月份,张某驾车前往上海,就顺路捎上了朱某。这是一辆重型仓棚式货车,没有顶,后面的车厢里摆满了箱子,箱子很沉,里面全部是玻璃球。因为驾驶室里坐不下了,朱某和张某的妻子就坐在货箱上。据另一位乘车人回忆,车上的货物围挡的栏杆大约70厘米,人坐上面可以看到外面。
  当车子行驶到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某路段时,迎面来了一辆车。会车时司机张某刹车不当,车辆瞬间侧翻。朱某、张某的妻子,连同码得高高的货物一起倾入旁边的水塘。张某和路人赶紧打捞,张某的妻子被打捞上来的时候还有呼吸,被送到医院。但朱某已经死亡。两人被打捞起来以前,身上都被压着重重的装着玻璃球的箱子。
  家人告三方索赔72万,保险公司拒赔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当时的车速为50公里每小时,车速不快,但张某是无证驾驶,负全部责任。法医鉴定,朱某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不承担责任。同时,警方还发现,这辆车子挂靠在安徽一家运输公司,车辆在安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朱某的家人遂向六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挂靠公司、保险公司一起赔付72万元。
  张某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挂靠的运输公司却辩称,这辆车虽登记在本公司名下,事故发生前本公司已将该车辆转让给了张某了。运输公司还出具了双方的买卖合同,认为朱某家属的各项损失应由张某和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则称更是没有责任赔偿。其称张某是无证驾驶,最主要的是遇害者朱某在事发前乘坐在该车内,属于本车人员。而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当受害人是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时,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法院:朱某死亡时在车内还是车外,赔偿大有区别
  法院最后审理认为,受害人朱某在事故发生前是乘车人,即车上人员,但交通事故发生时,因车辆侧翻,车上货物及乘坐人倾出落水,朱某和张某的妻子被落水的货物压在水塘里一死一伤。所以在事故发生时,朱某已不是车上人员,而是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重新核算了朱某家人提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最终支持了31万元。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剩下的20万元,法院认为虽然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好意让朱某搭乘。而朱某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搭乘,自身也存在过错,酌情确定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14万元。因为这个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法院最终判定该公司对于这14万有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二审仍维持原判。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承办此案的黑长保法官。他解释,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在车内还是在车外,赔偿的责任方大有区别。如果此案中,朱某在货车内受伤或死亡,赔偿责任人就是司机张某。如果在车外,保险公司就必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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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上班开单位车撞着一位老人,住院10天后去世。住院治疗花了8万,一次性赔偿死亡家属,公司买了10万的商业险。保险公司该赔多少。责任判定是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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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赔偿了死亡家属20万
我的车4月份被盗了,三个月后保险公司赔偿了80%(扣除20%的绝对免赔)的车款,我也已经买新车了,但是现在公安局破案了,现在车就完全归保险公司了吗?
根据保险法第59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保险公司算"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吗?是不是我还有部分权益?
如果车的全部权益归属保险公司了,...
我家亲戚开车过程中为了躲避正面的摩托车导致翻车,翻车过程中撞死1位68岁的老人,(该老人是农村人,我们这的标准是60900元/安葬12000元)协调以后最后面赔偿12.6万,车全保,商业保险是10万,请问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
我家亲戚开车过程中为了躲避正面的摩托车导致翻车,翻车过程中撞死1位68岁的老人,(该老人是农村人,我们这的标准是60900元/安葬12000元)协调以后最后面赔偿12.6万,车全保,商业保险是10万,请问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
律师们,你们好!我在09年4月份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有3辆车涉及,第一台我的轿车没有任何损伤,因涉及引发该起事故而承担10%的责任,第二台农用拖拉机车受损伤,因他驾驶不慎而引起事故承担90%的责任,第三台车是正常在驾驶的农用搅拌车,车上2人受伤,没有任何责任。农用拖拉机在在其保险公司中保办理完理赔后,将所有理赔资料交给我,我将理赔资料递交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平安保险公司却在未与我确认的情况下,以事故认定书上只注明责任1:9开,并没有说这个1:9是在交强...
表弟的吊车在作业时不小心碰到了高压线 没有造成停电 断电 只是高压线外表受损 结果被当地派出所扣押车辆 供电公司也一直要求扣押车辆 并且要求赔付12万 表弟的车有保险 但是保险公司出过现场以后 一直拒付 并且不给任何理由 而且态度很嚣张 称这样的事见得多了 就不赔付 有本事告去吧 我们想仲裁 但是保险公司不同意仲裁 不给盖章 我们要是起诉 是不是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有结果呢 还是有别的更好的办法 实在是很着急的事情 表弟的家庭条件很不好 吊车才买了一年 都是这些亲戚朋友...
我在洗完车的时候倒车不小心撞到路边的一辆车,他的前大灯有裂痕前保险杠有划痕外表看来是这样,但是保险公司和交警都到了,对方要4000元我没给,最后交友交警处理,最后物价局给他的车辆定损4800多,有定损单为证,保险公司不认同说要重新定损,但是对方车已经开走,强险跟商业险不是一家,强险给赔付了2000剩下的保险公司不给赔,我该怎么办,起诉的话我能胜诉吗?
各位律师:您们好!我朋友在高速公路上被小车追尾了,对方的保险公司定损报价为3千多元,但去到4S店里出具的维修报价是6千多元,这种情况该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方式来解决呢?
最近我妻子开车撞了人,随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来看过了,交警判全责。伤者锁骨骨折,到医院做了手术,两个星期出院。期间所有医疗费用都由我们垫付了,因为伤者要求给他用了进口钢板,所以花了近3万。有好多问题咨询各位达人:
1、进口钢板保险公司赔吗?(平安保险,交强险、三者险都保的),如果不赔的话,可不可以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会赢吗?
2、近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要等取钢板后一次性理赔,不能分两次。时间大概是1年左右取钢板,时间太长了,有...
我家房子被一辆面包车撞了,当时交警和保险公司来看过现场,最后协商解决当事人赔我家三万块钱,但是当到交警队拿钱的时候,当事人跑了,请问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前不久,我在银行办了个银行与保险公司联合管理,进行并的分红保险,我特意交代一定保密,结果被保险公司某业务员电话骚扰,并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我觉得好气愤,我该怎样去追究他们的责任?超龄驾车致人死伤 公司诉求保险理赔
16:19:00&&来源:新民晚报
[提要]&&2011年7月,兴旺公司的驾驶员在驾驶上述车辆时,在路口转弯处不慎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乘坐人受伤。虹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对本案责任免除的抗辩理由成立,故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兴旺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属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获法院支持
  余甬帆 袁玮
  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并为此负主要责任。单位为此支付了相关赔偿费用,嗣后依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金。但保险公司认为,该驾驶员在事发时不具备驾驶中型货车的资格,该情形为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免除范围,故拒绝理赔。为此,单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虹口区法院近日作出驳回单位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11年4月,兴旺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中型普通货车与保险公司分别建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商业险合同),保险期限自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止。前者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后者包括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三者险不计免赔等险种。强制险合同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项下责任免除约定,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011年7月,兴旺公司的驾驶员在驾驶上述车辆时,在路口转弯处不慎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乘坐人受伤。经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为此,公安机关吊销了其驾驶证,该驾驶员也被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2011年8月,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旺公司向伤者赔偿医疗费1.2万余元,后续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000元;赔偿死者继承人39.4万元。嗣后,兴旺公司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金。但保险公司认为,因为事故驾驶员年龄超过60周岁,而所持驾照为A照,按照规定,超过60周岁的,只能驾驶C照,而该驾驶员驾驶证副页上也写明了2010年7月之前要办驾驶证降级手续,故该驾驶员所持驾驶证与驾驶车辆不符,依据保险合同之规定,保险公司拒绝其索赔。
  兴旺公司则认为,该驾驶员不是无证驾驶,其驾驶证还在有效期内。因为办理降级是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应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而公安机关当时未吊销该驾驶员的驾驶证,因此,该驾驶证仍然有效,坚持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兴旺公司向虹口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共计43万余元。对此,保险公司辩称,兴旺公司的驾驶员在事发时不具备驾驶中型货车的资格,该情形为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免除范围;同时根据交强险第九条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侵权责任由致害人承担,而不是保险人,请求驳回兴旺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兴旺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未加以醒目标注,保险公司也未履行说明义务,故不产生法律效力。况且上述条款内容是指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与兴旺公司驾驶员的情况不相符合。保险公司则认为兴旺公司的驾驶员在事发时已无驾驶中型普通货车的资格,故对其违法驾驶的行为后果保险人应当免责。
  法院查明该驾驶员在事发时已超过60周岁,且公安局于1996年7月向其核发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驾驶证副页记录记载“请于2010年7月前办理准驾车型降级和驾驶证换领手续”。而事发时,该驾驶员仍持原驾驶证驾驶中型普通货车。虹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对本案责任免除的抗辩理由成立,故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兴旺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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