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金查询的疑问

社会养老金的问题_百度知道
社会养老金的问题
我90年到93年在焦作轧钢厂干过临时工,现在我应该怎样交社会养老金呢?
我国是94年全面实行社保制度的,之前的工龄只能视为缴费年限,所以你现在必需要缴纳94年之后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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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养老保险的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对参保人将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很重要的影响,员工的养老保险信息是如何维护的呢?职工的养老保险信息要是出现差错怎么办?连续工龄、缴费工资等信息如果出错了可以修改吗?修改需经过什么程序?关于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维护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其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是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信息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用工形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缴费信息包括缴费工资、缴费额、缴费月数、缴费年限等。由于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需要参保单位、个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配合来完成,在申报处理信息时,出现些许差错在所难免,参保单位若发现职工基本信息出现错误,应按规定及时申请修改。缴费单位申请修改职工基本信息时,必须填写《职工信息维护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根据修改内容,分别提供资料,如修改身份证号码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修改出生年月时,需提供最早记录出生年月的档案记录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因同他人身份证号码重复而修改身份证的,需提供身份证所属派出所的书面证明。对重要参保信息如连续工龄、缴费工资等的修改,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关于如何办理连续工龄核定问题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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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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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17:09&&来源:中国法学网·刘翠霄 |
  1.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  传统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国营企业职工退休金可以达到退休前工资额的70%左右,集体企业职工退休金为退休前工资额的40%-6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为退休前工资额的60%.在当时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比较低的情况下,领取到的退休金解除了人们在养老方面的后顾之忧,基本保证人们能够颐养天年。而且当时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得到切实地贯彻实施,人们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到自己的退休金。这种立而有信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使得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稳定机制的内在功能得到了有效发挥,[1]而且极大地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这种完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养老保险责任、由单位和企业办养老保险事业的制度安排,不仅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将职工与企业死死地捆在了一起,职工将终身在一个企业工作和在退休以后从这个企业领取退休金。结果,在企业不断吸收新职工的情况下,职工队伍越来越庞大,退休职工的队伍也越来越庞大,[2]使得企业不堪重负,生产成本增加,竞争力减弱,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在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以后日益显露出来。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为了推动国企改革,国家必须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责任的制度。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合同制工人缴纳本人标准工资的3%),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年,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额为861亿元。[3])。这个规定虽然是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而不是独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它已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国家将放弃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转而实行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责任的社会化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并由劳动合同制工人推广到全国所有国有企业职工。  第二,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后,老企业的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发放退休金的压力越来越大,而新建立的企业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不仅使企业之间不能在相同的起点上竞争,而且缺乏竞争力的老企业已无力支付众多退休工人的养老保险金。[4]于是在1991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养老保险金由市县起步、向省级过渡、最后实现全国统筹的资原则筹。到1992年底,全国有2300个县市实行了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改革,占全国县市总数的95%,有13个省市自治区实行了省级统筹。[5]  第三,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原则。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定的、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在必要时国家必须予以财政投入,它是以国家信誉保证最终兑现的制度,因而是最安全可靠的制度,在养老保险三种形式中占有核心地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次之,个人储蓄养老或者个人购买商业人寿保险居第三层次。  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6]同时还发布了两个实施方案,[7]供各地城市选择。各地在实施两个方案的过程中,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因而确定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比例也不同,[8]出现了大、中、小三种个人帐户比例:大个人帐户为职工工资的16%、中帐户为12%、小帐户为3%.至1996年上半年,上海等7个省市选择了办法之一,北京等5个省市选择了办法之二,多数地区综合了两种办法之长处,制定了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标准。[9]不同的帐户比例,不仅成为职工在地区之间流动的障碍,[10]不符合市场经济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的要求,而且造成不同地区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差别,对未来建立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带来困难。  鉴于以上问题,国务院于1997年7月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的核心内容是三个“统一”:(1)统一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低于本人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2)统一个人帐户规模。按职工本人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不足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不断提高,企业划入部分最高只能是3%.(3)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支付额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另一部分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2000年12月发布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个人帐户的缴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1%降到8%,同时扩大社会统筹部分,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企业缴费全部记入统筹基金,而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这一改变表明国家在社会保障上由注重效率公平逐步倾向于注重社会公平。[11]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  第四,养老保险逐步社会化。(1)养老保险的社会化表现在由独立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事宜。(2)养老保险基金由非官方机构负责投资运营,养老金不再由离退休人员的单位发放而是由银行、邮局发放。到2001年底,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由银行和邮局发放的已达到98%.[12]  第五,覆盖人口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有统计表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从1989年的4800余万人扩大到2000年的10400余万人;离退休、退职人员从1989年的890余万人扩大到2000年的3100余万人。在以上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不仅有国有企业职工,而且还有城镇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职工。[13]可见不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在增加,而且保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这种发展态势将极大推进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形成。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分开、1958年的合并、改革开放又分开的调整变化以后,基本固定下来,即使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大刀阔斧改革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没有涉及。  现行退休制度是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退休待遇是,离休金为离休时工资的10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以后,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规定比例计发,即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以后,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即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这个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实施了20多年的退休制度,在今天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它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第一,覆盖范围太广,将国家公务员以外的党派团体、事业单位等不应包括在内的人都包括了进来,这无疑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高达222亿元;[14]第二,养老金待遇明显高于企业职工,为劳动力合理流动设置了障碍;第三,离退休人员仍由原单位管理,这样在成立比较早、离退休人员数量比较多的单位,增加了单位的工作负担,影响单位工作效率。基于此,也必须进行改革。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出台总体改革方案,只有一些省市按照中央有关精神,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探索,只能说是为以后的改革积累了一点经验,而且各地进展也不平衡。所以,真正的改革只能在中央有关出台以后才能开始。  2.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和对策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场伟大的革命性变革。它不仅受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价值观念的制约,而且受实施了30多年的、使亿万人民从中受益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制约;它不仅要对国家、单位或企业以及个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调整,而且要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尤其是城乡居民所应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进行调整;它不仅要对每一个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而且要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协调和安排。所以改革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艰难性,[15]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探索,逐步前进。  针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改革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须进一步扩大。在新制度实施以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虽然从国有企业扩大到了非国有企业,参加保险的人数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全国范围来看,养老保险在非国有企业,尤其是非公有企业中覆盖范围仍然比较小。以全国养老保险搞得比较好的北京为例,1998年底,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仅为30%.其他地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更低,甚至不到10%.[16]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国有企业乃至一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的就业人数减少,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数由1997年的8671万人下降为1998年底的8475.8万人,而同期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则由2533.4上升为2727.3万人。[17]养老保险金支出的增加,需要有更多的人参加养老保险,才能筹集到比较充足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经济成分多元化,非公有企业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养老保险覆盖面过小,将制约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应当把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中来。  (2)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须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对于基金的共济性和抵御基金风险功能的影响,我们用以下事例来说明:在19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前,在湖北省内,武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达26%,但筹集到的养老基金仍然不够支付,而其他城市缴费率仅为16%,但是用不完,还有大量养老基金滚存积累。[18]如果实行省级统筹,在一个省内,基金的共济功能就能够得到有效发挥。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但是由于历史责任没有理清,有些负担轻的新企业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所以到2001年底,除了几个直辖市和个别省区以外,绝大多数地区依然停留在县市级统筹层次。2001年7月中央在老工业区辽宁省进行省级统筹试点,为此给予了大力财政支持,但是省级统筹没有建立起来,各地仍按以前费率缴费。所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前提是,划分清楚国家和企业在养老保险基金问题上的历史责任。  (3)统一制度规定的缴费比例偏低。1997年颁布的“决定”规定,企业缴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其中3%转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为个人工资的8%,这就是说,工资总额的17%用于社会统筹,即支付上一代人的养老,11%用于在职职工的个人帐户积累,两项合计为工资总额的28%.在实行统一制度之前的1996年,养老费用的实际支出达到了工资总额的23.58%,假设在统一制度实施以后,养老金支出维持在%的水平,那么个人积累无论如何不能达到11%.许多地区由于养老金支付比例高而出现了个人帐户帐面余额高于实际积累的空帐现象。有人提出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非财政途径,即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1996年为92.5%,%,1998年为82.7%,呈逐年递减态势,主要因为国有企业效益不好),提高统筹层次以缓解国有企业集中、退休人员多、养老保险金支付困难的情况。[19]  (4)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责任。在目前的缴费比例下,由于国有企业效益不佳,缴费越来越难,征缴率在逐年下降。例如,1996年,国有企业收缴率为90.38%,比1995年下降3.22%;集体企业收缴率为90.11%,比1995年下降0.99%;其他所有制企业收缴率为96.04%,比1995年上升3.44%,这表明其他所有制企业经营好于国有企业。[20]到1998年底,全国欠缴社会保险费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29户。[21]日《人民日报》在第2版刊登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长期欠缴养老保险费超千万元的16家企业名单,这16家企业欠费累计达44191万元。养老金所具有的赡养性质,决定了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影响到养老金的发放,并直接损害离退休人员的权益,因此需要用法律对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加以规范。对此,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例如,在法国,为了消除雇主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抵制,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在给雇主发出最后警告以后,可以采取强制征收的办法:①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发出具有执行力的强迫性命令;②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诉诸监督机构(在全国范围为社会保障事务部部长,在地方范围为地区社会保障机构),监督机构发出执行令,由国家征税机构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征收;③向一般法庭提起诉讼,以判处雇主缴纳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④不缴社会保险费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以民事当事人的身份向刑事法庭提起诉讼。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刑事惩罚可以是罚款(数额是所雇佣人数的倍数),必要时可以判处监禁。对于逾期(发工资日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日)缴纳者处以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视拖欠的时间长短而定,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的,增缴10%,之后每逾期一个季度再增加3%.只有在雇主能够证明自己的诚意或者有不可抗力,或者向有一审或终审权的社会保障法庭提起诉讼的,雇主才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取消逾期滞纳金。法庭只审查减免滞纳金的条件,而减免的数额由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决定。[22]我国可以参照法国的立法经验,在我国的有关法律中作出相关规定,以保障养老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收。  (5)要有效化解在养老保险上的历史债务。在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下,在职职工不仅要承担为上一代职工提供养老金的责任,而且要为自己储存养老金。在传统养老保险模式下,国家将本应为职工积累的养老保险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构成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隐形债务。这就是说,在新制度实施时,在已经离退休的职工(到1995年,约有2850万人[23])没有任何积累的情况下,需要为他们筹集足够支付他们养老金的经费;对于尚未退休,但在新制度实施时已工作了多年的中年职工,由于在退休时难以积累足够的养老基金,需要将其以往的工作年限视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而予以补偿(据有关部门测算,按11%个人帐户缴费比例积累,视为缴费年限的补偿金需要14000亿元[24]),这两者构成的历史债务数以万亿元计。[25]如此巨额的债务在1996年为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26]按照目前的积累规模,大约需要二三百年的时间,即使按照世界银行的乐观估计也需要100年左右。[27]在假设国家不化解历史债务的前提下,到2004年,养老金提取总额等于养老金实际支出总额,即当年的实际积累资金为零。[28]此外,不清理历史债务,就使得历史负担重的老企业和没有历史负担的新企业在养老保险费率上的巨大差别,例如。武汉市等老工业基地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达到24%以上,而深圳地区的企业费率只有6%,这种畸轻畸重的保险费负担,恶化了地区之间的竞争环境。[29]所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否能够取得成功,关键在于能否有效化解在养老保险基金上的历史债务,即合理解决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在通过财政途径解决养老保险金资金缺口问题上,主要有以下政策和观点是:(1)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国家社会保障基金。(2)将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交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变现的国有资产由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经营者经营。[30]但是也有人在同意由政府承担主要还债责任的同时还认为,尽管由国家单方面对中老年职工的养老金进行补偿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是在实践中几乎不具有现实性。认为,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历史欠账并按一定比例对责任进行分解,是较为理性、可行的方案。[31]  (5)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在有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于能够从国家和企业两方面获得养老待遇而保持与在职期间基本相同的经济地位,而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就业群体,在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情况下,也能获得一定保障(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到2000年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覆盖职工560万人[32])。1990年福建省莆田地区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1991年,福建、四川、广西等省自治区在本地区试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深圳市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取工资总额的10%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以此计算,工作35年的养老金替代率为35%.但是,补充养老基金的经办机构没有规定。学者们认为,建立统一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具体经办机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合理的做法是,商业化经营并形成竞争机制。[33]在建立多元化养老保障机制方面,法国的经验可供借鉴(迪贝卢书第204页以下)。  (6)逐步理顺养老保险管理体制。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农村的社会保险。实行行业统筹的也交由地方管理。但是,养老保险主管部门的权力实际上受到其他部门的极大牵制,例如原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做法由于职能部门的意见分歧而演变成由各省自主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管或是由税务部门征管,这在国际上都是鲜见的,给制度的实施带来新的问题。再如,国有股减持与社会保障基金直接挂钩进入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造成很大打击,这也是证券部门牵制的结果。所以,国有股减持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才能既做到使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殖,又能与经济协调发展,但更重要的是要理顺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强化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权威性。  (7)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营运。1998年财政部等四个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但如何对养老基金进行管理,目前尚未得到很好解决。有学者指出,国家应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组织,设立中央与省两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担管理责任。还有学者指出,要使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分开,独立进行核算,在个人帐户变为实帐以后,再建立独立的个人帐户管理机构。在统筹帐户不能透支个人帐户的情况下,由于历史欠债而形成的资金缺口就显现出来,从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关心和重视,并寻求解决的途径。[34]在基金的营运上,目前政策规定,养老金在留足两个月的支付需求之后只能购买国债和存银行,不得进行其他投资。在目前资本市场动荡且不成熟的情况下,限制养老金的投资方向,实行准政府管制型投资政策,可以实现养老金保值增殖。但是,也有必要探索与资本市场结合的方式与途径,国家可以采取有偿运营额度限制的方式,开展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试点,为养老保险基金商业营运提供示范。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资本市场方面,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要与投资管理机构和投资机构加强沟通与协作,但也要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性,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35]  注释:  [1]&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2]&例如辽宁省大连色织布总厂1994年10月破产之前,在职职工为1258人,退休职工为1503人,这样的企业要发展是难以想象的,破产是必然的。参见郑功成:《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  [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人民日报》日。  [4]&例如20世纪80年代初,纺织、粮食、制盐、搬运等行业中的老企业,退休费相当于工资总额的50%以上,个别企业甚至超过工资总额;而在电子、仪表、化工等新兴行业和新建企业中,退休费不到工资总额的5%.参见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5]&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纳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07页。  [6]&在国际上,养老保险采取三种模式,即现收现付模式、完全积累模式、部分积累模式。实践证明,三种模式尽管有各自的优点,但是也有明显的缺点,例如现收现付制难以应对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挑战,完全积累制会遭遇通货膨胀冲击,而部分积累制能够吸纳两者的优点,避免两者的缺点。所谓部分积累制,是指在养老保险中按一定比例将既有共济部分的现收现付制,又有积累部分的完全积累制结合在一起的制度。有人认为,中国当前的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典型的部分积累制,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28页;有人认为,我国的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是国际上流行的部分积累制,而是部分现收现付和部分完全积累的组合模式,参见郑功成:《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6页。  [7]&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和职工均按一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保险费分别记入社会统筹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由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帐户积累两部分组成。  [8]&第一个方案强调发挥个人帐户的作用,即强调制度的激励机制,以体现制度带来的效率;第二个方案强调发挥社会统筹的作用,即强调多发挥社会保险的共济功能,以体现社会公平。  [9]&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10]&例如个人帐户武汉市采用16%的比例,湖北省采用12%的比例,这样在湖北省,市属企业和省属企业之间职工的调动就发生了困难。参见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11]&由于各人工资基数不同,因此在相同的缴费标准下,个人缴费数额不同,多缴养老保险费者能够获得较高的养老保险金待遇,因此个人帐户能够体现出个体差异,或者体现的是效率公平;而社会统筹在缴费高和缴费低的企业之间进行调整,由此体现为在低收入和高收入的职工之间进行调整,通过提高低收入者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来体现社会公平。  [1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人民日报》日。  [13]&刘永富主编:《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版,第696页。  [14]&郭成伟主编:《中国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页。  [15]&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16]&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17]&宋晓梧主笔:《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18]&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19]&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36-137页。  [20]&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21]&胡林:《关于隐性债务的若干思考》,载《中国社会保障》2002年增刊,第86页。  [22]&[法]&让-雅克?迪贝卢:《社会保险法》,蒋将元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7-168页。  [23]&邓大松主编:《社会保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版,第316页。  [24]&同上。  [25]&1995年劳动部社会保险所测算的结果是28&753亿元,2000年国务院体改办测算的结果是67&145亿元,1999年郑功成教授测算的结果是45&000亿元—50&000亿元。参见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  [26]&侯文弱&孔泾源主编:《社会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  [27]&宋晓梧主笔:《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拿办,第55页。  [28]&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35页。  [29]&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30]&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175页。  [31]&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32]&同上,第97页。  [33]&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45页。  [34]&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42页。  [35]&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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