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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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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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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构建和谐栖霞,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享有、便民惠民、保障基本的原则,坚持民主管理、依法管理,任何人不得同时参加该二种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参加人医药费用补偿以外的任何支出,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区委、区政府成立由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组成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会)。区合管会下设经办机构,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管办),设在区卫生局内。
区合管办负责处理全区新农合日常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管理和基金补偿结算;核算各街道基金运行及监督工作;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答复并办理社会和群众的举报、投诉等。
第六条& 各街道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工作经费由街道财政安排,负责本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领导不得担任街道合管办负责人。
第七条& 成立由区人大教科文卫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民代表组成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监会),负责对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参加对象及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凡本地区户籍居民未参加其他医保者,可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自觉遵守本办法的具体规定。
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其他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十一条&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申请时须出局相关证明,如: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和入户证明、士兵退役证等,村委会盖章后到街道合管办办理。
第九条& 参合人享有在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助的权利,有知晓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及具体补助规定的权利,对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情况有监督、举报和投诉的权利。
第十条& 参合人应在每年元旦前按标准缴纳个人参合费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各街道在收缴个人缴费前,必须在劳保所对参合人信息进行查询,经确认未重复参保后,再录入计算机存档。
第四章&& 基金筹集标准和办法
第十一条&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以政府补助为主、参合人合理负担的筹资动态增长机制。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照自然年度运行。
第十三条& 参合人以户为单位在当年元旦前一次性缴齐费用,由各街道上缴到区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在2015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申请加入者,每人缴纳750元,2015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申请加入者,每人缴纳375元。街道投入资金在当年第一季度内上缴到区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五章&& 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区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费用直接结算关系。按照&统一标准补偿结算、分街道建账核算、超支自理、结余转下年&和预算管理原则,实行门诊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住院按单元控制指标和按单病种付费的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区财政和区、街合管办定期到各结报点核查基金补偿运行进度,按时向市财政和市合管办报送全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
第六章&& 门诊保障
第十六条& 补助范围与比例
可补助药品范围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
参合人持就诊卡可在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栖霞区医院和迈皋桥医院自主择医;根据病情需要可转本市定点医院有南京市鼓楼医院、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中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妇幼医院、市儿童医院、市脑科医院、市胸科医院、市口腔医院;可转区外其他定点医院有江苏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省肿瘤医院、南京中大医院、南医二附院、南京明基医院、中科院皮肤病研究所、江宁区医院、江宁区中医院。
在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的可补助药费、检查、化验、治疗等费用补助比例为55%;在栖霞区医院和迈皋桥医院就诊的可补助药费、检查、化验、治疗等费用补助比例为50%;合理转区外定点医院就诊的可报药费补助25%,其他不报。
第十七条& 门诊补助限额
个人年门诊补助限额为1000元。80岁以上参合人医疗费用在原补偿基础上再提高5%比例,门诊封顶线提高到1100元;属于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和学生血友病、再障、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门诊相关药费、放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补助、相关检查费按30%比例给予补助,纳入住院补助总额计算。
第十八条& 门诊慢性病是指:(1)高血压Ⅱ级、高血压Ⅲ级;(2)I型糖尿病、Ⅱ2型糖尿病;
报销范围为针对性药费、血糖检测费、对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一种慢性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限额为1400元;对患有两种慢性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限额为1800元。报销比例参照普通门诊比例执行。
第十九条& 中医治疗部分;
中医药治疗费为使用社区中医药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及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标准为每人每年限额报销400元,报销比例为同级医疗机构其他可补偿药品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
例如:一名参合者,如果同时有糖尿病、高血压病,那么该参合者除了可以享受1000元门诊封顶报销外,还可以享受糖尿病限额400元的降糖药品+高血压限额400元降压药品的封顶报销额,如果接受了中医药服务,还可以享受限额400以内的中医药服务项目报销,即:最高可享受+400的门诊封顶报销,但门诊慢性病、中医药服务的报销项目单独计算、不可合计。
中医治疗费中合作医疗不予报销的品种: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1年版)、《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11年版)、《江苏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用药目录范围外的药品。
2、下列范围中药饮片及药材单味或复方使用均按自费处理,不得报销。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3、下列范围中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均作自费,复方使用可以报销。
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藿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橘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薤白、饴糖、益智、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栀子、紫苏。
注:上述药品均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药材及饮片。
第二十条& 补助程序
在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补助费用实行现场减免。
对需要转区外定点医院就诊的,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外就医审核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执行,所产生的就诊药费在各街道合管办定期报销,每周不少于1次。
第七章&& 住院保障
第二十一条& 补助范围与比例
住院可补助药品范围和转区外医院可补助药品范围与门诊保障相同。
住院可补助项目包括住院床位费、药费、手术费、麻醉与监测费、普通化验费、放射与病理检查费、治疗费(其中进口合资和介入植入耗材以及前沿高科技治疗费用单次住院最高限1万元,按50%纳入计算;床位包括诊疗与护理费合计每天最高限40元)。
在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次住院的可补助费用200元以上部分按90%给予补助;
&在栖霞区医院和迈皋桥医院每次住院的可补助费用400元以上部分按80%给予补助;
&转本市市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可补助费用800元以上部分和转本市省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可补助费用1000元以上部分均按55%给予补助。合理转入我区院府合作医院的报销标准另行制定。
80岁以上参合人医疗费用在原补偿基础上再提高5%比例。
第二十二条&& 个人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补助程序
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出院时实行现场减免;合理转区外定点医院住院费用,凭本人转诊证明、出院记录、原始票据和费用清单在各街道合管办审核报销,每周不少于1次。
第二十四条& 定额补助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手术治疗、宫颈癌手术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按照《关于增强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病种的通知》(苏卫农卫〔2011〕17号)文件精神,按病种结算管理,参合患者报销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不设起付线、分段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患者完成治疗后,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合管办直接结算。对新农合参合患者实际报销额不低于定额标准的70%。
第二十五条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报工作
按照《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报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卫基妇〔2012〕61号)药品目录执行国家基药、省增补基药和2009版江苏省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执行《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诊疗项目》。
1、补偿标准:参合人员合理转诊到省市级联网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住院费用起付线为600元,可补偿部分(不含起付线)实行分段累进补偿:
10000元以下部分(含10000元)按照45%标准补偿;
元部分(含30000元)按照55%标准补偿;
3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65%标准补偿。
2、封顶线:参合人员在省市级联网定点医院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12万元。
3、保底补偿:对于办理正常转诊手续转外就医的参合人员,采取保底补偿的办法,参合人员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保底补偿标准为总医药费用的35%。
4、符合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救治条件的患者,按省、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救治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加快本地新农合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尽快与省新农合管理信息平台联接,通过省平台,实现异地就医联网在线全程管理,即时结报。
老年白内障行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定额补助1200元(双眼2400元,门诊与住院等同,不植入晶体减半补助);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凭住院分娩资料、村委会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在区外定点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助300元,在区内定点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助600元。
第八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社会与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区合监会每年对全区新农合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定点服务机构对新农合用药范围和基本服务项目及价格公示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合管会主动接受区人大、区政协对新农合工作的监督,定期汇报工作。街道合管办每年向街道人大工委、政府办事处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区和街道合管办定期向同级合管会汇报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实行新农合基金年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对新农合基金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在财政同级审计中给予反映。区和街道经办机构要在审计后定期通过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或张榜公布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新农合基金的收支情况,确保新农合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主动接受监督。
第九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区合管会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办法,定期对各街道合管办进行考核检查,对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有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予以批评教育;对徇私舞弊、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贪污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得款项外,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合作医疗基金暂不予补助的项目包括:挂号费、会诊鉴定费、空调费、陪护费、交通(含救护车)费、伙食费、卫生处理消毒费;矫形、矫视、美容、镶牙与非疾病治疗类费用;输血和血液制品;车祸、纠纷、服毒、自杀、酗酒及工伤等所致的医药费用;非定点医院就医费用;其他医保不予报销的项目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备案号:苏ICP备号
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  邮编:210008如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
如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及省卫生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精神(苏卫农卫&&&〔2013〕13号)和省、南通市新农合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我市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自愿参与、互助共济、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省、市、县、镇政府补助,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予以资金支持。按照省及南通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2014年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标准调整暂定为人均420元(若上级有新的政策要求,则以上级要求为准),全市以镇为单位参合农民统计参合率必须达到100%,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自缴100元,各级财政补助人均320元。
  (三)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个人参合资金,办理参(续)合手续。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若父母有一方参合,则视同参合,农村五保人员、低保人员、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由镇财政承担,1954年10月以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各镇代垫,定期与市委组织部结算。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与使用
  根据合作医疗基金分配与使用的有关原则,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费用补偿基金(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基金)、住院费用补偿基金(含重大疾病费用补偿基金)、预防保健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
  (一)门诊费用补偿基金(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基金)。门诊医药补偿基金,人均60元,主要用于参合农民普通门诊费用补助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
  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卡在本市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门诊费用按比例实行即时结报,定点医院每月与市合管办结算垫付的补偿费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月由镇卫生所汇总垫付的补偿费用,镇卫生所统一与市合管办结算补偿费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符合补偿范围门诊费用的50%补偿,每人次限补10元,日封顶15元;一级及二级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符合补偿范围门诊费用的50%补偿,每人次限补15元,日封顶20元;全年以家庭为单位可获得人均80元的普通门诊费用限额补助。
  门诊特殊慢性疾病,是指某些需要较长时间持续性门诊治疗、费用较多、对农民家庭生活影响较大的疾病。列入合作医疗补助的特殊慢性疾病范围为以下六种:恶性肿瘤、失代偿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骨结核、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参合农民患有上述疾病在一级以上医院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予以70%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为4000元,补助资料由各镇年底集中代为受理,经市合管办审核、公示后予以发放。当年已得到住院补偿的不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疾病的补助。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基金(含重大疾病费用补偿基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基金,人均348元,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和重大疾病费用补偿。
  参合农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500元以上的医药费用,一级医院补助75%,二级医院补助70%,经转诊审批在市外特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500元以上的医药费用补助50%,未经转诊审批或在市外非特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上述费用补助40%;因疾病因素、非他人因素造成的外伤住院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500元以上的医药费用按相应级别医院医药费补助标准的80%予以补助,市内住院治疗由经治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并审核即时结报(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外伤鉴定小组,由鉴定小组审核鉴定提出初步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给予结报);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年终经专业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的累计补助总额最高为100000元;参合农民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400元/例。参合农民在已经联网的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助必须实行即时结报(未实行即时结报而采取手工结报的补助比例相应降低2%),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在参合农民出院时代为垫付,并进行公示,然后与市合管办按月结算。在市外未联网的医疗机构住院就诊费用的补助结报资料,由各镇卫生所先行审核,经市合管办复核审批公示后,按季结报。
  参合农民患有白血病、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多发性骨髓瘤等5种重大疾病,其在一级医院以上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及门诊费用500元以上部分补助70%,对符合定点救治条件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及唇腭裂等15种疾病,在定点救治医院住院实行按单病种定额费用标准的70%或限额范围内实际发生费用的70%进行补助。慢性髓细胞白血病使用的特药实行定额收付费,血友病A使用的特药(人凝血因子Ⅷ和重组人凝血因子Ⅷ)实行打包收付费,在限定的费用标准内,新农合支付实际发生费用的70%。患有上述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民,需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病情确认、转诊登记和费用结报等相关手续。
  (三)预防保健基金。预防保健基金人均2元,主要用于国家规定的免费预防保健服务和艾滋病、结核病、麻风病等重点传染病诊疗费用支出。
  (四)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人均10元,主要用于患大病参合农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助支出。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组织推进力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市政府为民办的实事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实施农民健康工程的重要抓手,各镇(区、街道)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关注民生、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分工负责。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单、公示栏等载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政策知晓率,从而使更多的群众参与、支持、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积极主动缴纳合作医疗参合经费。市财政、卫生、农经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全市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参合经费筹集和参合农民基础信息的录入维护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基金和票据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坚持收支分离、管用分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有效运行。要增强票据管理意识,加大票据管理力度,在向参合农户收取参合经费时,要向缴款农户开具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款专用收据,确保一户一票,并及时将参合费用及时缴入市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要根据各户缴费顺序进行登记造册,准确填写村、组、户主姓名、户内参合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做到逐一登记,字迹清楚,确保不重、不错、不漏。
  (三)进一步加大基金征管考核力度。市政府已将新农合基金征管等相关工作作为各镇(区、街道)和有关部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的,并按规定时间内将参合资金全额解缴到市财政专户的镇(区、街道)及相关部门、行政村(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四)进一步加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监管。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医药费用的比例,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合作医疗政策带来的实惠。
  四、其它
  以前合作医疗政策有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精神为准。
  相关调整政策从日起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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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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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票据清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 08:58 访问次
&各镇财政所、开发区财经局:
根据《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票据管理和资金解缴工作的通知》(建财综[号)文件精神,2012年9月5日至2012年9月16日,我们组织两个专项检查组,采用&一看二对三分析&方法,对2012年度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票据领、用、存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清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2年度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参合人数55.255万人,筹资总额3315.3万元,上缴县财政专户3315.3万元,其中:实际开票49.6613万人,金额万元;未开票5.5937万人,金额335.622万元。专用票据出库5172本25.86万份,实际使用4815本24.075万份,具备核销条件的票据3706本18.53万份。
一、主要做法
全县各镇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票据管理、资金筹措和解缴等工作能够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规范管理,冈西、开发区等镇区注重抓好核心环节,提升管理质量。
(一)注重宣传发动,增强票据管理意识。强化对合管办及各村居干部的宣传,使单位负责人、票据使用人员及交费人充分认识到加强票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确保票据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注重协调配合,提升票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村居财务管理主管部门作用,农业中心负责统一到财政所领用票据,分发至各村居,资金收缴结束后票据的核对;财政所负责核销、登记台帐。
(三)注重业务培训,提升票据管理能力。财政所对农业中心人员及各村居会计进行专项业务培训,指导农业中心规范各村居领用票据的发放管理,要求各村居向村民收取新农合自筹款项必须出具新农合专用票据,规范用票,实行&一户一票&。对已领未用整本票据经核查后,结转使用;已用未完的票据,空白票据进行作废处理,不得跨年度使用。
(四)注重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农业中心将核对无误的资金和票据,以村居为单位统一解缴镇区财政后,由财政所汇缴至县专户,新农合筹资款纳入村居账务统一集中核算。
二、存在问题
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票据管理还存在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票据监管缺位,重复开票,收款不开票,票据遗失,票款不一致等方面。
(一)票据使用人员保管不善,导致票据遗失。全县共遗失票据16本,其中:近湖镇遗失票据6本,建阳镇遗失票据4本,宝塔镇遗失票据3本,芦沟镇遗失票据2本,庆丰镇遗失票据1本。
(二)票据管理人员业务不熟悉,导致票据去向不明。高作镇领用票据220本,其中:0926201-0926250(1本)缺失。票据管理人员对领用票据不清点,在分发票据时发现缺失不上报,且对票据印刷差错如何处理均不熟悉。
(三)收费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导致票据使用不规范。全县大部分镇不同程度存在着票据内容开具不完整,作废票据收据联缺失,不能准确使用票据联次等现象。上冈、宝塔等镇不能一次性复写开具票据。
(四)财政票据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票据监管不力。颜单镇实际参合人数26425人,收取资金158.55万元,未开票人数18659人,未开票人数占参合人数70.3%。近湖镇参保人数54296人,其中:5080人未开票,占参合人数的9%。近湖、建阳两镇清查时未能将票据装订归档。
三、管理措施
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措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及时缴库,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规范化,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票据管理主体。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结合《江苏省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镇区财政部门负责票据领用、发放、缴销;票据使用规范由镇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个人缴费收缴单位必须实行&一户一票制&。
(二)明确资金解缴流程。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医疗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缴费收缴单位按照规定缴入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收缴责任主体以村居为单位,及时足额将所收资金解缴镇区财政专户,解款凭证随同财政票据存根和记账联交总预算稽查,总预算与收款单位、收缴资金和使用票据核对一致后,办理资金票据交接手续(详见附件)。
(三)明确票据归档要求。票据存根要统一按序号装订成册,每本票据封面上注明该本票据使用份数、开票人数、开票金额、作废票据份数及票号,开票人、审核人签字。要建立票据领销存台账,票据记账联与资金票据交接单一同装订并注明记账凭证号。
(四)明确部门协调配合。新农合票据是判别参合人员是否缴纳个人缴费的唯一依据,在新农合参保人员管理系统中增加财政票据号,无财政票据号的不得参保。县财政新农合资金专户会计以镇为单位按月汇总开具资金结算凭证,并将收据联交镇区财政总预算记账。
&&&&&&&&&&&&&&&&&&&&&&&&建湖县财政局& 建湖县卫生局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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