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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高手帮帮忙吧~关于代收代付劳务费的交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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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orget 于
16:17 编辑 ' r" j( o2 S+ }
我们单位代收代付劳务改卷劳务费(培训学校把改卷费交到我们单位,再由我们单位把这些钱付给改卷的老师)时,收到钱时我们单位开具了服务业统一发票给培训学校,也交了营业税,税审的时候事务所说付款给个人了,还要再交一次营业税和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请问有这规定么?为什么已经交了一次营业税还要再交一次啊?* z9 J" ?& @" ]' L' s
代收代付还要贴这么多税。。。什么道理啊???* A! U; K1 \: w$ W0 y+ M" t( N$ O
或者怎样能少交税?谁能教教我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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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你们单位代收代付,你干嘛到税务**呢,没有这个必要,. f1 C* x( i0 A3 A* e+ N% X# j
做账的时候6 J/ ~&&~+ ^. Q1 ]0 f
借:现金或银行" p* v! t% P+ ]2 W
贷:其他应付款
你付老师该卷费的时候冲其他应付款。$ b8 ^' m: |+ S4 h) a
至于税审说付款给个人了,还要再交一次营业税和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是有这种规定的,因为你向个人支付了报酬。- l& }% m&&B; t- G8 v& i% 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境内个人提供劳务,目前并不在营业税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范围内,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规定前,支付个人劳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并不是营业税法规规定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但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委托支付个人劳务费的单位代征税款。8 L, K' h7 ]; }% R
另外个人收到劳动报酬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单位为代收代扣义务人,所以如果你们没有扣对方个人所得税款,此笔税金由你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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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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