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出事故,找人买保险注意事项,对方未能及时买,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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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果断报警 弄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日 09:28来源:车主之家类别:原创编辑:
[导读]相信很多车主都碰到过这种情况:对方不当驾驶导致两车相撞,你还没出声呢,对方就凶神恶煞地开骂起来,还指责是你的不对让你赶紧赔钱。如果车主刚好不懂交规又善良胆小的,就会被唬住赔钱了。其实这时候最聪明的做法就是报警,让交警来定责。当然你也可以通过本文的知识,弄清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让自己不吃哑巴亏。
&&&&&&&【】相信很多车主都碰到过这种情况:对方不当驾驶导致两车相撞,你还没出声呢,对方就凶神恶煞地开骂起来,还指责是你的不对让你赶紧赔钱。如果车主刚好不懂交规又善良胆小的,就会被唬住赔钱了。其实这时候最聪明的做法就是报警,让交警来定责。当然你也可以通过本文的知识,弄清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让自己不吃哑巴亏。
&&&&&&&● 5种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
&&&&&&&如图中所示,在前车正常驾驶情况下,后车因为车速过快、精神不集中等原因,冲上来造成追尾事故的。由后车负全责。
&&&&&&&在道路行驶时,前车突然倒车导致的追尾事故。由前车负全责。因为错过了转弯路口,而强行在道路上倒车行驶,往往会导致后车反应不及而发生追尾碰撞。如果后车车速过快,极容易造成车毁人亡的结局。所以,我们一起来强烈遣责这种行为吧。
&&&&&&&在当前车行驶在斜坡上突然死火,未能及时拉手刹或踩刹车,而后车距离较近时就容易造成溜车追尾。也有可能是新手在斜坡上堵车,因为斜坡起步的操作不当而溜车发生碰撞。
&&&&&&&有效避免溜车的办法就是,停车时请果断拉上手刹。
&&&&&&&在正常行驶的道路上停车,导致追尾事故的由前车负全责。在正常通行的道路上停车,是非常容易导致追尾事故的,尤其是在车速较快的路段和高速公路上。如果因为车子故障而被迫停在路上,也请在车子后面放置三角警示牌并开启双闪灯。
&&&&&&&放置故障警示也有标准,普通城市道路要放置于事故车后50米以上的位置。城市快速及高速公路则要放置于事故车后150米以上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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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实用工具“次日生效”成保险行业惯例 当天出事故拒理赔_理财新闻_好买基金网()
时下,一些管理部门在对公众作出问题解答时,往往采用&惯例&一词,甚至用&惯例&作为管理社会、作出决定的理由,殊不知生活中诸多的&惯例&并没有法律依据,甚至对公众构成侵权,本案就是一例。编辑手记当日投保&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起&生效乃保险行业的惯例,该惯例涉及上千万被保险人利益,却没有法律依据。投保交强险的当事人在投保当天,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残,赔偿13万元。保险公司以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计算,&事故当天&不在合同确立的有效保险期间为由,拒绝理赔。日前,该案由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投保当天出事故日8时6分,保险公司向徐育恒签发&交强险&保险单正本,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至日24时。日11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赔偿他人13万元。日8时,江苏如皋市民徐育恒来到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如皋支公司,为其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于当日8时6分向徐育恒签发了&交强险&保险单正本一份,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至日24时。当日11时20分,徐育恒委托姜某骑自己的摩托车外出办事,与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潘某伤残。日,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潘某承担主要责任,姜某承担次要责任。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育恒、姜某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徐育恒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日,徐育恒给付潘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3万元后,潘某向法院提出撤诉。&当天出事儿不予理赔&原告:日,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已成立生效,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理赔。被告: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日零时起,事故发生时合同未生效,拒绝理赔。徐育恒来到保险公司要求获得理赔,保险公司以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日零时起,事故发生时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日,徐育恒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徐育恒诉称,原告摩托车于日8时6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于同日11时20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协议赔偿对方13万元。事发后,原告即向保险公司报险。日,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已成立生效。保险公司提出合同的生效时间为日零时起,其行为虽然是保险行业的惯例,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12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徐育恒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是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期限尚未开始,被告不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理赔11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保险期限条款是保险公司惯例,但被告未明确告知徐育恒,故条款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按照常人理解,投保人投保后保险合同即已生效。保险公司对原告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交强险条例》第2条规定:&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由本条例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作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后签字确认,该保险期限条款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上载有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至日24时&。该保险单投保人一栏没有原告签名,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已与原告协商达成合意。虽然在保单上直接打印保险期限条款是保险公司通常做法,但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徐育恒,故该条款对徐育恒不具有约束力。按照常人理解,投保人投保后保险合同即已生效。因此,保险公司对原告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本案中,徐育恒与受害人庭外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未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应对徐育恒主张的损失审核。经审核为元,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合计应当赔偿徐育恒元。日,法院依照《合同法》第60条、《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徐育恒保险赔偿金元。终审判决:&惯例无法律依据&虽然,保险期间从投保后的次日起算是保险公司的习惯操作方式,但该惯例无法律依据,将会置投保人投保后至保险单生效前的期限内得不到&交强险&保障的不利境地。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出上诉称,徐育恒向保险公司发出要约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至日24时,该内容是保险公司对徐育恒要约作出承诺的内容之一,徐育恒接受该保单并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认可。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期间是&交强险&的主要内容之一,涉及到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单中应当予以明确。《交强险条例》第20条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但没有规定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根据查明的事实,徐育恒于日上午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是从日零时至日24时,即保险期间从投保后的次日起算。虽然,保险期间从投保后的次日起算是保险公司的习惯操作方式,但该惯例无法律依据,将会置投保人在投保后至保险单正式生效前的期限内得不到&交强险&保障的不利境地,不能达到&交强险&有效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事实上,关于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的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协议时未进行协商约定,将生效时间推迟显然也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同时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到格式条款起保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和告知,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日前,南通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这一惯例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避了保险责任,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初衷。保险人无权将行业的某些惯例沿用于高风险活动的机动车保险活动中,从而加重投保人的责任。所谓零时起保制,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来某日的零时。这种规定往往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避了保险责任,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初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类保险合同通常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属于自愿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对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均可以进行商定。但&交强险&则不然,其出于有效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目的,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社会公益性和法定性明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交强险条例》第4条第二款则规定,对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部门不得予以检验。很明显,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参保&交强险&,其实质为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交强险&的强制性和法定性。《交强险条例》第10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由此可见,对于&交强险&合同的成立,无需当事人商定,投保人只要选择具有从事&交强险&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交纳保费即可。在&交强险&中,保险合同通常设定保险期间自投保后次日零时起计算的模式,并已形成行业惯例,但并无法律依据,且将会置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后至保险期间开始这一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保障的不利境地,不能达到&交强险&及时、有效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及维护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保险期间应从保险公司收取投保人保费、出具保险单时计算。保险人无权将行业的某些惯例沿用于高风险活动的机动车保险活动中,从而加重投保人的责任。&零时起保制&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未征得投保人的同意,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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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最新贴出事故不赔 买二手车别忘过户保险
&&&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更新换代也越来越频繁,二手车市场更加活跃。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很多消费者忽略了二手车的保险过户问题,造成车辆保险的真空地带。其实,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车辆保险合同也转移,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这时还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虽然有的保险公司会灵活处理,但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仍然有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行使拒赔的权利。  遭遇保险真空出险不赔  今年国庆前夕,小李看中了朋友一辆二手车,私下达成协议后就成交了,到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就到“十一”黄金周了。刚成为有车一族的小李兴冲冲地开着私家车带着家人在国庆期间“自由行”,没想到在途中意外与一辆小货车相撞,双方各负一半责任。  小李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了拒赔,原来,小李买车时只想着把车赶紧过户到自己名下,忘了保险这回事,他以为,保险随车走,自己已成为了车辆的主人,理所当然能享受保险保障。最后,小李无奈自己负担维修、拖车等费用,加起来花了将近5000元。  无独有偶,之前,徐先生以20多万元的价格从车主王先生手中购买了一辆本田轿车,也没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随后发生了保险事故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徐先生联合王先生和保险公司打起了官司,最后,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徐先生的起诉并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手车保险过户要及时  如今,随着二手车交易的增多,像小李这样“乌龙”的车主并非少数,很多人以为只要向车管所提出机动车过户申请即可,却忘记同时通知保险公司,给车辆保险办理变更手续。  记者翻看了几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几乎所有条款均有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这也意味着,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车辆保险合同也转移,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还是原车主,万一发生了交通事故,新车主只能自认倒霉。  也有保险公司表示,从办理车险合同变更登记到办理保险批单不可避免有个过程,为保护车主的利益,保险公司会灵活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确有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办理保险批单,而保险风险又没有因车辆转让而提高,那保险公司对“真空”期内的事故还是同意理赔的。  虽然有保险公司会灵活处理,但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仍然有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行使拒赔的权利,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最好要问清原车主是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性车险,如果对方投保了,且依旧在有效期内,应及时办理车险变更手续,如果对方没有投保,则应及时补充保险,以免遭遇“保险真空”,一旦发生意外,最终受损的是车主自己。 &&&&&&&&&&&&&&&&& [来源于市场报]
(责任编辑:龙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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