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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检测机构需要进行计量认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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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检测机构需要进行计量认证吗?
&&来源:原创&&作者:湖北省枣阳市质监局
2006 年 7 月 10 日 ,枣阳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某防雷减灾办公室进行了认证执法专项检查,检查发现某防雷检测机构于 2000 年 11 月 28 日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明书,有效期是 2005 年 11 月 27 日,到期后至今未取得有效的计量合格证书。从 2006 年 2 月 20 日至 2006 年 4 月 19 日,某防雷减灾办公室共向社会检测出具了 45 份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每份报告收取检测费 200 元,共计 9000 元。 枣阳市质监局认为,枣阳市某防雷检测机构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过期的情况下,向社会检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社会公正计量(站)以及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或者为执法监督提供依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国务院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合格证书,并按规定申请复查。依据《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营业或者服务,没收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为社会提供公正计量服务和为执法监督提供检测数据,未经计量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复查的规定,应对枣阳市某防雷检测机构办公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枣阳市防雷减灾办公室提出了不同看法,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是依法履行职能,检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是否符合气象部门规定的要求,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仅是向被检测的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并提出整改意见,而不是《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所提的产品质量检验和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并出具防雷检测报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范和调整,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依法应进行资质管理,枣阳市质监局依据《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笔者认为,防雷装置应是建筑工程的配套设备,其安全性能的测试是产品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对防雷装置的避雷形式、保护范围安装工艺、接地形式、接地电阻、材料规格及型号等各项指标的综合考核作出质量评价的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构件和设备属于《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适用本法规定,因此,枣阳市某防雷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考核,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枣阳市防雷减灾办公室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过期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检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湖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笔者认为:计量认证所覆盖的质检机构(实验室)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有形产品的检测机构,而广泛覆盖了环保、卫生、水利、气象、科研等方面。国家质检总局质检办法函( 2003 ) 299 号文明确规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进行计量认证。请同仁们参加讨论发表意见。 湖北省枣阳市质监局 郭若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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