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拿他人保险骗保单包公伤险以立案算骗保吗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严重违规,强办退休,渎职违法。
  强办退休,渎职违法
  狂妄叫嚣:“你去告吧,还没有人告得赢广西区社保厅。” 公权力叫板国家法律!!!
  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公权力害人.
  我是社保厅我审批,我说了算!法就是我,我就是法,谁能告得赢??!!
  失职渎职、徇私枉法
  法侓的苍白!百姓的无奈,
  法院很黑,腐败的根源在法院,不满足法官钱,有法有理也打不赢官司啊!
  广西社保厅的某些工作人员真的很黑,无法无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请依法执政。
  如此惠民办退休问题,广西社保厅真黑暗。
  广西社保厅不依法行政,权力扩张,欺压百姓,
  楼主的身份证、户口簿、工作档案的出生日都是同一个日子——12月30日。令人匪夷所思的是:1月30日为什么能作楼主的出生日来办退休?再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为什么经济效益好企业要逼老员工退休,而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职工到退休年龄想退都不容易,这才是问题的实质和关键!!广西社保厅实际上在充当企业腐败的保护伞!!!  (有权、有势的亲戚、朋友要进金融系统呐)
  广西社保厅无法无天,凌驾国家法律,谁来监督、制约其权力无限制的扩大?!谁为百姓民众主持公道?!
  法定退休年龄生日当月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合法权益。
  一起简单的退休案,竟变得如此复杂,真正匪夷所思.
  公信力何在?
  公权力扩大化,害人!
  冤---比窦娥还冤,古有包公,今有屈辱。
  “欲壑难填啊!上帝要让他灭亡,必先让他疯狂!”
  老百姓深恶痛绝官员腐败---广西社保厅公职官员真敢目无法律不作为.
  岂看---广西社保厅违法审批办理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下:  一、随意更改本人出生时间,违法。  法定退休年龄生日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是国家统一执行办理全国职工退休的准则。谭某出生于日,办理谭某法定退休手续时间应是12月30日,但是,广西区社保厅却将1月30日审批签署的时间作为认定核准谭某退休的时间。1月30日不是谭某的出生日期,1月30日与谭某有何关联?为何要强加于作为谭某的退休日?其法律依据在哪?!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以及广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9)12号〕第二条款:在审批退休时,要“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按上述规定,谭某的法定退休时间是12月30日。无论是按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还是按女干部年满55周岁,谭某的退休时间都是在12月30日,这是法律赋予公民(谭某)的基本权益。因此,广西区社保厅于日作出《谭某退休核准(审批)》决定,是违反此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操作程序违规  1、南宁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对谭某第一次退休公示是至26日,第二次退休公示是至24日,两次退休公示为期共计20天,此做法,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桂劳社养险字[2001]30号)《转发钦州市劳动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先公示工作的通知》:“公示期一般为10天,”的规定。
  2、谭某不符合退休条件,因此没有递交办理退休所必需提交的任何个人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像片、银行存折、个人申请书)等,单位人事部门和广西区社保厅也没有提供符合谭某本人退休的政策法规文件,但广西区社保厅养老保险处经办人彭恺、周慧贞、梁福义是凭什么依据办理谭某退休的?!  3、 日,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广西区社保厅养老保险处第一次递送未经谭某本人申请的虚假材料,请求报批《谭某退休核准(审批)表》,单位经办人刘**于1月30日呈上,当天即领回尚未填齐表格内容的由彭*、梁**经办的第一份《谭某退休核准(审批)表》,签署时间:日。  4、 2月9日经办人刘**又领回由周**、梁**经办的第二份《谭某退休核准(审批)表》,并将签署时间倒签置为日。日退休通知才送达谭某手中。  报送报批不按正常办理退休操作程序走,却走偏旁僻道,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及欺人之手段,在未能出示符合办理谭某退休的相关文件时,只凭工作人员“我说、我认为”来强行办理谭某的退休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其具体操作规程也是违规的。  三、养老金未按月发放,被克扣截留,生活困难  由于违规操作程序办理退休,谭某的劳动权力和退休的合法权益被剥夺了,不仅尚失了工作权力,就连赖以生存的养老金也被他人违规冒名顶替代办理,时至今日,养老金不但未能按月发放,并且,还被克扣、截留;国家奖励的独生子女费不知在何处?谭某的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生活困难。  四、要求办退相关文件信息公开,被拒绝。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护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谭某曾多次要求广西区社保厅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和政策法规处的扬**出示办理谭某退休的相关文件依据,但都提供不出来,而办理谭某退休的所谓依据是:“企业女职工符合两个条件,1、符合政策法定退休年龄,2、在现工作岗位上满5年,如果她不够5年,就延够5年时间,够5年就办退休。”也就是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时间仍然计算为‘连续工龄’”。真有这样的退休红头文件吗?其文件是哪号?竟然与国家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完全相违背。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法,谭某要求他们公开该“文件”时,被拒绝或告之一时找不到,为此,谭某询问过:养老保险处的副处长、政策法规科、厅机关政策法规处的扬春霞、南宁社保局办证大厅养老保险办理处,以及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政策法规信息查询,没有一个人能告诉谭某是哪一号文件,也没有人能找出、拿出这样内容规定的所谓“文件”,在广西区社保厅信息网上,谭某也查询不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时间仍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所谓文件。只查到《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第一条款:“到龄即退 ,如缓退、延退要经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退休”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正是这种与国家退休规定完全背道而驰的所谓“‘我说、我认为’文件”,成为强制办理谭某退休的“依据”。  作为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在关系百姓生活和民众生存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手中的公权力更显威力,对政策性文件的贯彻执行理解不正确、执行不到位,有法不依,行政执法不严都会对广大职工的生活、生存以及社会的稳定带来很大的影响。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扬**、彭*、周**、梁**不是以人为本,心系民众,为民服务,不是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依法行政,而是将手中那小小的职位权力扩展放大,为所欲唯,明知违法违规也要利用手中职权违规操作,故意刁难、整人,至人死地的强制办理谭某退休,正如南宁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人事部经理刘**狂妄叫嚣的那样:“你去告吧,(广西区)社保的人说了,还没有人告得赢过(广西区)社保。”  如此这般嚣张跋扈,真的就没有天理、没有国法了吗?就任由扬**、彭*、周**、梁**之流徇私枉法,天理何在??!  据所知,如此这般蒙冤退休案不止谭某一个,而是一个群体。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员在办理企业退休人员工作中存在的严重违反国家退休政策法规、权力失控,行政不作为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还谭某一个公道,依法办理其退休,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广大群众享有国家政策利益的权利,让我们广大群众可以在公平、公正的阳光下安居乐业的生活。  谢谢!
  今年各级检察机关将突出查办领导干部和权力部门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凡是关系民生、侵害群众利益,特别是征地拆迁、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涉农惠民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都将着力解决,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媒体网络的力量。
  道德沦丧,职权烂用,贪官横行,充满戾气  ——国家管理者腐败了,国家必然腐败!
  从然有十足的法理,有十足的证据事实,还真没有人能告得赢过(广西区)社保厅,“官法相护”的结果。
  广西社保厅的“法大”,还是国家的法律的退化?!(
  广西社保厅彭*、周**、梁**、扬**目无国法,烂用职权,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加害他人!
  职能部门干部手中掌握的公权不为民作为,权力观出现异化扩大,就会滑向腐败的深渊。
  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广西社保厅相关工作人员你们渎职枉法,烂用职权,加害他人,早晚有一天会有报应的。
  广西社保厅目无国法不作为,坑害百姓。
  “民生问题”被依权烂政啦。
  任何人践踏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厉惩处。
  很多事是官方把简单变复杂,执法犯法.
  很多事是官方把简单变复杂,执法犯法,鱼肉百姓。
  百姓声音
  “生之者寡,食之者众”,把广西社保厅违法乱纪,害人之马的公务员及时清理出公务员队伍。
  给职工办理退休应当依据国家相关退休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法理的话平民百姓谁愿意去维权,去会控告广西社保厅,在这里发文就是广西社保厅相关工作人员太嚣张,目无国法,自认手中有强势有力的职权,平民百姓任他们随意割肉,明知违法也要整办你退休,因为金融单位是求职的香嚒嚒,权贵的亲戚朋友想进去,逼老员工退休,岗位名额就有啦。  现社会“官法一家,护护关照”,正如广西社保厅相关工作人员叫嚣那样:“你去告吧,还没有人告得赢过(广西区)社保。”  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一起简单的退休办理案会变得如此复杂吗??!  据悉,有法不依,有法不执,渎职强权违法办理职工退休,远不止楼主本人个案,还有类似的群体案。为什么广西社保厅如此烂权下作,充当企业腐败行为的保护伞!  楼主维权到底,要的就是一个宪法保护公民人权,公民做人活着的尊严!  请广西社保厅依国家退休法律条文办理楼主的退休手续,不要以权压法,让法官得以依法公正判决!
  国家法律规定:企业女干部满55周岁退休,女工人满50周岁退休。  从上述情况看,广西社保厅工作人员将楼主单位报材料送审批的时间(1月30日)当成了楼主(12月30日)法定办理退休的日期。  单位报材料送审批的时间≠职工法定办理退休时间。  广西社保厅将审核批准时间(1月30日)作为楼主法定的退休时间,明显错误。应依法纠错还楼主公正。
  支持楼主依法维权!
  高薪养廉并不奉公。广西社保厅彭*、周**、梁**、扬**高薪拿着人民纳税的血汗钱,却利用手中职权力干着违法乱纪伤害职工,剥夺职工的合法劳动权力和权益。  伤天害法啊!  人做事,天在看,因果终有报。恶有恶报!!!
  高薪不养廉也并不奉公。广西社保厅彭*、周**、梁**、扬**高薪拿着人民纳税的血汗钱,却利用手中职权力干着违法乱纪伤害职工,剥夺职工的合法劳动权力和权益。  伤天害法啊!  人做事,天在看,因果终有报。恶有恶报!!!
  “你去告吧,还没有人告得赢过(广西区)社保。”  如此这般嚣张跋扈,真的就没有天理、没有国法了吗?就任由扬**、彭*、周**、梁**之流徇私枉法,天理何在??!
  国家法律规定:企业女干部满55周岁退休,女工人满50周岁退休。  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一起简单的退休办理案会变得如此复杂吗??!  请广西社保厅依国家退休法律条文办理楼主的退休手续,不要以权压法,让法官得以依法公正判决!
  单位报材料送审批的时间≠职工法定办理退休时间  。  广西社保厅将审核批准时间(1月30日)作为楼主法定的退休时间,明显错误
  匪夷所思,无视民生。
  严重违法违规,不作为。
  广西社保厅的“法”大?还是“职权”大??!
  李克强:用制度管权 给权力涂上防腐剂戴上紧箍咒。
  法定退休日,是以“年满”“**周岁”为基准,办理的时间可能会有前有后,但是退  休点肯定是以你的档案里的生日为准了,不然那么多人退休就难以界定啦。  广西社保厅请依法办理退休,有错必纠。
  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广西社保厅为什么不依法合规的办理职工退休? 而是烂用手中职  权力严重违规操作, 强制楼主退休? 目的是为了什么 ? ? ? !  每个公民都有自已的合法劳动权力和权益, 作为一个公民楼主只是在维护自已合法的退休权益.
  职工退休材料审查批准日≠职工法定退休日.广西社保厅有错必纠。
  有法不依,有法不执,渎职强权违法办理职工退休,远不止楼主本人个案,还有类似的群体案。为什么广西社保厅如此烂权下作,充当企业腐败行为的保护伞!
  单位报材料送审批的时间(1月30日)≠职工法定退休日.(楼主出生日12月30日)  广西社保厅将审核批准时间(1月30日)作为楼主法定的退休时间,明显错误.有错必纠.
  广西社保厅为何要不择手段强制楼主退休?银行单位空缺的岗位很抢手.其中的奥妙中国人都懂!  正义终究会战胜邪恶!
  法律须给公民以信心。这就需要执法者公正对待公民的合法诉求,像习近平同志所强调的那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定退休日,是以“年满”“**周岁”为基准,办理的时间可能会有前有后,但是退休点肯定是以你的档案里的生日为准了,不然那么多人退休就难以界定啦。  单位报材料送审批的时间(1月30日)≠职工法定退休日.(楼主出生日12月30日)  广西社保厅请依法办理退休,有错必纠。
  国家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益,作为公民有权享受,因不敢同流合污被腐败分子整、逼提前退休好安排想他们想进的人,强制楼主提前退休,强制剥夺楼主的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力,楼主只是在维权,在维护自已的合法劳动权和权益。  试问:国家职能部门——广西社保厅为什么不按法规程序办理退休审核批准手续,而是充当企业腐败行为的保护伞!?  为什么不贪、不同流合污就要被单位领导腐败行为与广西社保厅相关人员相勾结,利用手中的公职权力,伪造楼主个人资料,严重违法违法规强迫办理楼主退休?!  楼主的合法权力和权益——是国家法律赋予的!维权到底!!!
  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是有规定流程的。  广西社保厅养老保险处没有按照程序需要办理退休审批。  应遵循有错必纠的原则,给予纠正。
  行政执法错了,职能部门应纠正,方显公正!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员在办理企业退休人员工作中存在的严重违反国家退休政策法规、权力失控,行政不作为。
  审批程序违法规,手续资料造假弄,明知办错就不改,权在手中奈我何?
  坏人当道,好人遭殃。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
  把权力从笼子里放出来了,把法律关进笼子里了!弄虚作假,没有签字,没有公章,请看这张《退休审批表》是咋审批的?          
  利益驱动必然导至利令智昏,使之失去理智,抛弃党纪国法,无法无天,我行我素,甚至不计任何后果。把香花和毒草摆在人们面前,让人们去辩别。
  “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____憎恨腐败、坚持正义,国家电网公司下属企业吉林敦化农电女人大代表经晓萍至日已经被单位停止工作、停发工资660天了。良心? 详情见- /DI7wgT 我的邮箱
  从这些案例看,职工退休年龄不是国家法规说了算,而是退休审批人员说了算。
  “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____憎恨腐败、坚持正义,国家电网公司下属企业吉林敦化农电女人大代表经晓萍至日已经被单位停止工作、停发工资661天了。良心? 详情见- /DI7wgT 我的邮箱
  权力从笼子里放出来,法律关进笼子里,吉林省人社厅退休审批形同虚设。详情见-/GnWWpd
  “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____憎恨腐败、坚持正义,国家电网公司下属企业吉林敦化农电女人大代表经晓萍至日已经被单位停止工作、停发工资662天了。良心? 详情见- /DI7wgT 我的邮箱
  专家称中纪委正进行机构改革 要求增加新办案力量 - 王 /IBruq2
  是什么利益诱使国有企业不择手段违法办理职工提前退休,行政审批机关不顾一切违法审批,从中潜藏着一个隐形的利益链条,不就是国家电网公司企业空缺岗位很抢手吗?其中的奥秘中国人都懂。
  #我要问政#吉林省人社厅有什么理由让改善民生的钱蓄意流失 详情见:(/H6bKN7
  “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____憎恨腐败、坚持正义,国家电网公司下属企业吉林敦化农电女人大代表经晓萍至日已经被单位停止工作、停发工资666天了。良心? 详情见- /DI7wgT 我的邮箱
  关注这次清党整风运动。官员们普遍是害怕,群众很激动也很期待。习近平说,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其实,党员干部的贪污腐败一直关系到群众的生死存亡啊。我希望这次清党政风能够把广大老百姓对贪污腐败的痛恨以及对公正公平的渴望作为准则与目标。我们拭目以待吧。
  关注这次清党整风运动。官员们普遍是害怕,群众很激动也很期待。习近平说,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其实,党员干部的贪污腐败一直关系到群众的生死存亡啊。我希望这次清党政风能够把广大老百姓对贪污腐败的痛恨以及对公正公平的渴望作为准则与目标。我们拭目以待吧。  害人之马(职权烂用者)一定被公正之剑惩罚!
  中工时评:少缴漏缴和冒领社会保险的背后  弓长 10:54来源: 中工网  近日,人社部公布数据,2012年全国查出少报漏报人数816万人次,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35亿元,已督促补缴32亿元。全国共查出7万人冒领社保待遇11807万元,已追回11389万元。2012年全国清理收回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500亿元(人民网 6月19日消息)。  众所周知,社保基金是职工群众的“保命钱”和“养老钱”,是不能动的高压线,但在中央三令五申之下,近几年,少缴漏缴社会保险和冒领社会保险等现象依然屡禁不绝,其背后是追求不当的经济利益,把社保基金当作了“唐僧肉”。如2010年查出5万人冒领社保待遇8154万元;2011年查出6万人冒领社保待遇9475万元;2012年查出7万人冒领社保待遇11807万元。对比最近3年的社保冒领情况,查出的冒领人数每年增加1万人,冒领待遇也逐年增加。逐年递增的背后,我们需要弄清楚是谁在追求这些不正当利益?又是哪些原因导致了这些违法机会的增多?是有些企业和申请者太狡猾?或是有些管理者太马虎?  现有的一些事件告诉我们,少缴漏缴社会保险现象,很多是企业为逃避用工成本而采取的不当措施,但其背后,却隐约存在着地方为招商引资,未好好行使监督权,对未参保问题没有追究,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许的现象。比如北京审计部门的审计显示,经济效益好、职工个人收入高的单位应缴未缴的现象尤为突出。应缴未缴保险费除参保单位自身的原因外,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征管力量不足,征收稽核工作力度不够,对社会保险缴费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力也是重要原因。  再从曝光的一些骗保和冒领事件看,冒领社保的尽管也有很多是普通百姓,但在监管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很多情况是有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假公济私,通过各种手段,来蚕食社保基金,把社保基金当成为自己谋取不义之财的工具。比如去年《羊城晚报》报道,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社保局长杨流,打着破产企业的旗号,伪造相关证明,帮助两千多名社会人员骗取“养老金”。  冒领社会保险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重复参保问题。审计署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1086.11万人重复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可能意味着超过上亿元的公共财政重复投入。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是别的,主要就是部门利益的分割。比如在社会保险征缴中,税务部门和劳动部门分头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在很多地区都存在,这造成缴费和权益记录衔接不紧密,也为重复参保等创造了可能。再比如目前三大医保制度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由人社部统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管理,这直接造成了重复参保等问题,引发公共投入的浪费。  可见,少缴漏缴和冒领的背后,很大程度上是部门利益和公职人员个人私利在作祟。为此,在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从法律、法规规定上明确规定给这些现象严厉处罚的同时,还应从管理上作出严格的规定,如统一管理体制问题,统一征缴体制问题,特别是对于监守自盗的行为要从刑法上给予从重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治理,确保职工养命钱的安全!  编辑:周文
  党中央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最高检:重点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11类渎职侵权案件 】,【最高法:改进司法作风 避免不公正审判伤害群众感情 】,延边州开展“纠风暖民心”活动。但国家电网公司吉林省敦化市农电有限公司却背道而驰,人心向背,继续弄虚作假,仗势欺人,伪造职工档案,伪造退休手续,甚至在法庭上猖狂到出假证,说假话。组成专案组,对吉林省敦化市农电有限公司退休作假进行专项检查,就一定能抓到许多苍蝇!
  《我险些成为冒领社保待遇近1.2亿元的7万人之一》,险些给国家电网公司“丢脸”!详情见:/FgEqBU
  日,在长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错案,坚守防止冤错案底线。  错案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谋私欲,违规造假办理职工退休,证据确凿,依法纠错吧!职权是人民的!
  @茶香青竹  上诉人:陈文军,性别:男,年龄 51岁,民族:汉,工作单位:自由职业,职务 ,联系电话:,住址:五一中路22号9-1栋2单元603号房,邮编:530031,  被上诉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职务:董事长(国家公务员).电话:(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备注: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人:麦思伟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助理巡视员) ,  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判决再次严重违背了"一事不再理"法定原则,对于被申请人的再次重复起诉裁判,是对上诉人十几年的伤害。"一事不再理"是强调裁判一旦生效,无论其结果如何,同一案件的诉权即被消耗殆尽,同一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请求再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既判力则强调生效判决的拘束力,生效判决不仅对当事人,[不仅指同一当事人]有拘束力,同时约束法院的行为。因为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有义务执行生效判决,不得再要求作出重新确定事实和进行利益分配的裁判,法院也不得就同事项作出不同的裁判。《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上级法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重审或撒销[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判决书。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南宁市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3栋1单元5层3502号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早在2001年就以申请人末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及支付购房余款为由,向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上诉人则反诉要求被上诉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违约,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双方继续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被上诉人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认为上诉人与建行桃源支行办理了按揭手续,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其已履行了办理按揭的义务。但此后,被上诉人撤回其在建行桃源支行的基本结算户并从建行桃源支行取走申请人与建行桃源支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购房的有关材料,致使上诉人的贷款按揭末能实现,上诉人并未违反合同义务,对上诉人的未交付剩余房款,过错在被上诉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终审判决早己生效。该一.二审判决有理有据,完全正确。被上诉人在第一次诉讼判决生效后,不但不履行判决,还恶意将上诉人所购房屋停水停电十几年(2009年底新的广西南宁创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据证明才能到供电供水部门办理供电供水手续),导致申请人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后又恶意提起诉讼,现又再次严重违背了"一事不再理"法定原则提起诉讼,对上诉人再次伤害,采取欺骗手段导致法院再次受理开庭,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被上诉人于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的与上诉人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该案与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案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南市民终字第[130]号的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圴完全相同,对于被上诉人的第三次再起诉的,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1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之规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但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没有严格审查,受理于日下午15时30分开庭(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3号法庭),属程序严重违法,上级法院应予纠正。
    二.莫初明律师制造是一起恶意诉讼重复诉讼案件[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和[2002]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及莫初明律师{原王莹文律师事务所[现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初明是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司法学校老师}和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意隐瞒”已判决的事实",“黑箱操作”的方式骗取[2009]西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胜诉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桂律投复[2010]11号关于陈文军埪告莫初明.李宁华一案的复函,以"黑箱操作"的方式取得"胜诉"判决书,这已涉及刑事犯罪。),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律师都是莫初明律师,莫初明律师帮助策划伪证不止一次,[2001]城民初字第882号和[2002]南市民终字第129号也是莫初明律师帮助策划伪证获得胜诉判决书,最后由检察院立案调查法院终止了执行。上诉人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南市检民抗字[2010]第15号,原审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法定原则......。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南市民抗字第15号民事裁书,指令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经二审[2002]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已履行了办理按揭的义务,过错在四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不予支持。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再初字第1号,依法撤销本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428"号判决书[日南国早报以案说法"一套商品房打了四场官司",日南国早报社会新闻版说:终审官司在七年后"咸鱼翻身"?一套商品房买卖中胜诉后,又遭到开发商恶意重复诉讼]。  三.[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判决(一)被告陈文军支付原告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7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什么叫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所谓交付标的物是什么意思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谓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出卖人将自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拥有所有权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约定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卖标的物为动产的,如果没有约定,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所谓约定,如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虽已交付,但所有权仍应属出卖人。出卖人除交付标的物外,还须协助买受人办理有关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以登记完毕买受人取得权利证书为所有权转移标准。上诉人根本没有得到秀厢大道宝海公寓3栋502号房产权证(也就是房产证)被上诉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不去办理,在当时几年里如果被上诉人办理了房产证,然后交给南宁建设银行要钱就可以了或到任何一家银行办理房产抵押代款手续就可以得到金钱。
  四.驳回原告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91元(原告己预交)由原告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16元,被告陈文军负担1975元。根据"一事不再理"法定原则,对于被申请人的再次重复起诉裁判,上级法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重审或撒销[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裁判。负担所有诉讼费及上诉费和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  五.罗俊鑫.职务:董事长(国家公务员).电话: (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员最突出的就是经商的问题。《条例》第31条国家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中的第13款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如果违反了包括这些规定在内的本《条例》第31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从许多诉讼案件来看南宁市工商局的电脑咨询单的法人并不定是合法法人(只是为了骗局)或者他不一定是法人,只是管理者,或者令有其人?(备注:陈文军日下午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调查。原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日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  六.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十几年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履行[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和[2002]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及[2002]城民初字第354号和[2002]南市民终字第680号,(一)撒销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02)城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麦思伟)支付上诉陈文军37618元购房款(包括定金)从日至10月6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三)驳回上诉人陈文军要求被上诉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不能在宝海公寓居住的违约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上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陈文人军负担100,四海公司负担30元。此费已甴陈文军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双方在执行时一并结清,一审诉讼费13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共380元由陈文军负担280元。  七.上诉人陈文军日因电费数额与宝海物业公司发生争议,该公司保安以其未交电费为由强行闯入其家中,剪断电线,拆走电表,致其一家无法正常生活,日,该物业公司保安员威胁要打其并要其消失,其为此只能另租房居住。自2001年7月份,其多次请求被告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城北区分局履行查处宝海物业公司保安违法行为的职责,但被告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城北区分局一直不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2)城行初字第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2)南市行终字第35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查处非法侵入住宅及非法拘禁行为,属刑事侦查行为,对此行为应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也不管,我居住的房子根本无法居住。看来也是个大阴谋。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人:麦思伟) 根本没有申请再审已放弃了权力。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释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 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十.上诉人陈文军认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和被上诉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俊鑫.职务:董事长)一而再的伤害上诉人陈文军,以构成犯罪,同时申诉到检察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一三年四月六日
  申请公开开庭审理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新的证据:上诉人陈文军(也是申请人、性别:男、年龄 51岁、民族:汉、工作单位:自由职业、职务 、联系电话:住、址:五一中路22号9-1栋2单元603号房、邮编:3年5月10日下午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调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董事长),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日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同时上诉人陈文军又到宝海公寓调查得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海公寓办公楼已变成幼儿园,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去向不明。  一、新的理由: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由于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董事长)隐瞒真相不让人知道日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又是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多次以国家公务员身份伪造证据“暗箱操作”骗得人民法院判决书,损害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也明确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4、被吊销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5、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及其他规定,清算主体归纳如下: 国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 集体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 联营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 独资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唯一投资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条“公司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的规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企业资产只能通过清算程序处理。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做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对此应不予支持。  三、新的事实: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 )西民再初字第1号,抗诉机关: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立案为( 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案件。之后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驳回四海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四海公司与陈文军继续履行双方于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三)、驳回陈文军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海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日作出(2002 )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两案的判决已生效。本院再审认为:四海公司于2001年以陈文军拒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且未付清购房余款为由,向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文军,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了(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经二审终审,该案判决已生效。但四海公司于2008年又再次以相同事由向本院起诉,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故对于四海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备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其中第20条规定:充分尊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防止对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问题作出不同裁判。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未经法定程序改判之前,对当事人、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主体都具有拘束力,其他法院均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判不一致的裁判。即使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纠正,不得无视生效裁判的存在)。 事实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原法定代表人:麦思伟),十几年来也没有到南宁建设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也不给回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居住。现在再次隐瞒真相不让人知道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日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事实,又骗得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罗俊鑫以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多次伪造证据“暗箱操作”骗得人民法院判决书。罗俊鑫一伙严重损害中国共产党形象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另外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将使上诉人陈文军永远无法拥有“宝海公寓”第3栋5层3502房的房产证。而且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还骗得讼诉费,广西金卡律师事罗瑞佳还骗律师费,而上诉人陈文军又不可能一次性支付剩于房款,还有十几年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恶意讼诉,以及十几年来拒绝履行日作出(2002 )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到南宁建设银行办理按揭手续的赔偿,难道这套商品房要形成恶意循环讼诉到什么时候?这就是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再次严重违背了"一事不再理"法定原则的罪行!(关于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国家公务员 ,原法定代表人:麦思伟、国家公务员),在外经商办企业己经检举、控告到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举报中心,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另外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广西金卡律师事罗瑞佳、林丹破坏司法公正也控告状到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律师协会并同时在各大网站公开真相。  二O一三年六月九日
  错案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规造假办退,证据确凿,依法纠错吧!职权是人民的!
  广西区社保厅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规强办楼主提前退休,未经楼主同意及签字广西社保厅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行用私款走公帐方式将养老金打入楼主单位开的工资存折。广西社保厅制定文件一套,做的又是一套.弱小的平民百姓任由你们揉制.在广西社保厅里有法律、公正可言吗?!
  @茶香青竹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并有多重身份,经常冒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身份,在外经商贪污腐败,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备注: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形像,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进一步调查发现,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人员,长期霸占宝海公寓物业用楼为己有,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身份出租给他人开办宝海幼儿园(幼儿园未经工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惩戒: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员在办理企业退休人员工作中存在的严重违反国家退休政策法规、权力烂用职权,随意更改本人出生时间,弄虚作假,严重违规操作程序,以达个人私欲目的,这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如何与党纪国法相融,但为何在广西社保厅却得以发扬光大?!我们平民百姓被压制的真苦啊.  谁为我们作主?!!官法相护,无法无天!!!
  目前,全国各级党政机关都在掀起“下基层,走群众路线”,广西社保厅的领导们,你们是怎样走群众路线的?怎么能任由你们手下的公务员如此横行霸道,烂用职权,为已私欲,伤害无故的楼主?!!
  @茶香青竹 司法是国家的基石,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不能给人以公正感,如果司法程序的明确规定得不到遵守,司法的权威和它对社会的稳定作用就会受到损害。罗俊鑫 案审理至今,相关部门在众目睽睽之下的种种表现,无疑是无法令公众满意的。如果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副书记的审理也弄得波谲云诡、举步维艰,令整个国家的司法公信受损,那才是最大的损害。
  广西社保厅集"人事权和养老金权"于一体的政府职能部门,权力非常之大,更理应要“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为民务实,换位思考,不要有一点权限就威风凛凛,刁难百姓,置平民百姓于死地,不要搞所谓的“官企相护、官法相护”,充当企业腐败的保护伞。应当全面提高服务群众的观念和行为。  广西社保厅"权力"大于国家法律何时了!!!
  从然有十足的法理,有十足的证据事实,由于“官法相护”还真没有人告得赢过(广西区)社保厅。  广西社保厅"权力"大于国家法律何时了!!!
  请看南宁社保局医保义工的答复:  这个问题比较专业哦。我帮问了下,他们说,法定退休日,是以“年满”“**周岁”为基准,办理的时间可能会有前有后,但是退休点肯定是以你的档案里的生日为准了,不然那么多人退休就难以界定啦。以上两个关键词,就是依据了。具体的,如果方便的话,建议您咨询南宁市社保局养老待遇科,看他们懂不懂,5852190。不知能否对你带来帮助。  长知识了吧:“退休点肯定是以你的档案里的生日为准”。生日以外的时间全是违法违规的。
  @茶香青竹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的败类!
  谢谢大家的关心,也欢迎看贴的人提不同的观点.  是的,不管是12月1日出生,或者是12月30日出生,统一都在12月呈报退休申请。次月批复退休。办理的程序没错,但关键的问题是:批准退休时间,是以该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出生日这一天,哪一天出生就在哪一天,因此,每个人的出生日不一样,退休日也就不一样的。  审批时间≠ 职工退休时间。  广西社保厅是政府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能部门,敢于理直气壮的公开告之于楼主,依法依规楼主12月30日出生,在到达法定年龄退休时,哪一天是退休日?!!  楼主也是懂法的人,没有法理不会上贴.请依法为民办事吧!
  广西社保厅是政府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能部门,敢于理直气壮的公开告之于楼主,依法依规楼主12月30日出生,在到达法定年龄退休时,哪一天是退休日!
  在2014年 1月7日至8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希望“四个决不允许”切实做到让我们普通群众打得起官司,法院不要制造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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