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边缘看病报销户有多少存款会被取消资格

顺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导语】:为完善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我区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我区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称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当年低保标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我区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和春节、中秋节日补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低保制度,遵循低保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并保障城乡居民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低保标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区财税局制订,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我区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为进一步做好扶贫济困工作,使处于低保边缘的困难群众得到帮助,倡导通过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因应低保临界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区组织和实施低保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低保实施工作,制定低保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每年度低保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审核低保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并做好低保对象的劳动就业岗前培训和优先推荐就业的工作。  第七条区财税局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下一年度低保资金的预算进行审核,设立低保专户,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核定的低保对象名单,通过国库支付中心委托银行将低保资金按时下发到户。  第八条 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协助提供低保申请对象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和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证明。  第九条公安、税务、国土城建和水利、市场安全监管、金融等部门以及其他了解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发展规划和统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城建和水利、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广播电视、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或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在制定或执行有关政策时应对低保和低保临界对象给予尽可能的帮扶。  第十一条 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依法对全区低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检查,确保低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和工作要求,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落实低保工作;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居民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进行审批;做好年度低保资金的预算,按月上报下一个月低保金发放名册;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低保金的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扶工作。  第十三条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设立低保服务窗口,接受城乡居民的低保申请并为村(居)民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加具意见上报,并负责组织对低保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做好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两次公示。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状况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等财产。  第十五条 低保待遇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十六条 申请低保待遇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我区户籍3年或以上的家庭;  (二)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核查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当年低保标准的家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低保待遇:  (一)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致生活困难的;  (二)有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家庭成员中年满18周岁有劳动能力但无就业的人员(在校读书、服兵役除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两次以上而无实现就业,且未能出具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就业的证明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家庭,不予低保待遇:  (一)不按要求提供申请低保所需材料,或不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未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或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  (三)申请时,家庭财产(不包括房产、车辆)人均超过当年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  (四)申请前3年内有一次性大额收入的,自收到之日起扣减当年低保标准2倍生活费用和家庭成员在此期间患危重病需要治疗的医疗自费金额后,至申请时仍有余额的;一次性大额收入包括征地补偿款所得、家庭财产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等;  (五)有自购或自建住房未满3年且家庭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或农村人均年底住房面积超过本区人均标准的;家庭成员患危重病或长期因病卧床不起或家庭主要劳动力身故的除外;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或农村人均年底住房面积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上年度调查统计数据为准;  (六)拥有住房2套或以上的,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  (七)拥有汽车,或未经同意使用空调器的;若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有新购汽车或安装空调器的,从下月起即予取消该家庭低保待遇;  (八)有较大投资经营项目或大操大办婚丧事的;  (九)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在小学至高中阶段择校或进入民办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读书、留学的。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可单列享受低保待遇:  (一)年满18周岁;  (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可延至三、四级;  (三)父超过60周岁,母超过50周岁,且其父母仅靠退休金或其他子女赡养而维持生活;  (四)除父母外,没有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的义务人。  第四章 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 家庭收入计算时间原则上按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准,具体包括:  (一)上年度股份分红;  (二)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农村股份社发放的各种老年福利金及其他养老金:  1.有退休金收入的家庭,在申请低保待遇时,按照当年低保标准扣除家庭中有退休金待遇的老年人的生活费后,剩余部分纳入家庭收入计算;  2.被拖欠的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亦应计入家庭收入,但连续3个月或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的,可按实际收入计算。被拖欠的部分付清之后,家庭经济收入发生变化的,须向受理申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家庭成员中有企事业单位病退、内退及在职但长期休病假人员的,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有偿劳动而无法核实的,其收入按当年本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家庭财产中的租赁及其他投资和经营性净收入;  (六)家庭成员继承或受赠财产、股本、股息、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  (七)住房公积金;  (八)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断续就业或未就业的城乡居民,按以下年龄段计算其收入,但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职中就读和服兵役者除外:  1.18~40周岁的居民,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他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而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就业的,其收入按当年本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40~50周岁的居民,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他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而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就业的,其收入按当年本区当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3.50~60周岁的男性居民,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他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而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就业的,其收入按当年本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算。  (九)60周岁以上的男性居民,50周岁以上的女性居民,尚有劳动能力,且仍在就业或经营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十)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给予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计入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家庭收入;  (十一)有就业的残疾人的个人实际收入;  (十二)无正当理由而不就业的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的实际收入;  (十三)扣除以下合理开支的在职人员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1.本人按规定每月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其子女当年在校就读须缴纳的费用;  3.需支付直系亲属的住院医疗费自费部分。  (十四)其他家庭收入。  不进行失业登记视同拒绝就业。  每个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支付的金额最低按当年低保标准的50%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其支付给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不计入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家庭收入。  正当理由是指妇女在哺乳期或需要照顾危重病家属等。  合理开支自领取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起至申请低保时止。  第二十条 以下人员可按无收入计算:  (一)除有实际就业外,肢体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到四级的残疾人;  (二)身患危重病的;  (三)长期因病卧床不起的;  (四)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其他法定机构出具的无劳动能力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家庭成员中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除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述情况外,家庭成员的收入原则上一并列入计算;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的收入不列入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根据国家规定领取的抚恤金和各种补助金、慰问金;  (二)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慰问金和荣誉津贴;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  (四)各级政府和部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慈善机构、社会各界给予的救助款物和慰问金;  (五)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各项补助金;  (六)见义勇为奖励金;  (七)丧葬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第五章 低保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低保申请采取集中办理方式,每年办理一次,年中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采用临时救济办法解决。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低保待遇时,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应当提交的基本条件方面的证明材料:  (一)《顺德区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三)有违法生育的,提供已落实计划生育和处罚措施证明;  (四)有学生的,提供学生证或校卡,或在校证明;  (五)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人证》;  (六)已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  (七)家庭成员不在本区内同一户籍的,可在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共同申请,其他不同户籍的家庭成员必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没有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八)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无劳动能力的,必须提供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其他法定机构出具的无劳动能力证明。  应当提交的家庭收入方面的证明材料:  (一)有退休、病退人员的,提供退休待遇核定表;  (二)有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的,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失业救济金待遇证明;  (三)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  应当提交的家庭财产方面的证明材料:  (一)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及诚信声明授权书;  (二)有房产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  (三)全部家庭成员在各银行开户使用的银行存折(卡)、住房公积金存折及近一年度的证券交易清单;  (四)属个体工商户或投资经营的,提供营业执照和近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第二十五条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邀请村(居)民代表参与初审评议,经过村(社区)“两委”审核后,将审核名单在本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宣传栏公示,公示时间5日,对公示无合理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有关材料和表格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批名单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5日,对公示无合理异议的,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将公示情况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示期满且无合理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批准低保待遇申请,并颁发《顺德区低保证》;决定不予批准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如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因特殊原因未能受理申请的,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申请,并依法审核、审批。  第二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致困原因、就业意向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到相关部门以及其他了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单位核查申请人家庭的各项经济状况,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低保审核工作完成后,应将低保对象审定名单及相关报表、调查资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低保临界标准每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和公布,有关低保临界对象的审查核定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低保资金发放的形式和分担比例  第三十三条低保资金由区、镇(街道)、村(社区)或股份社三级共同负担,各自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中,区负担65%,镇(街道)负担25%,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股份社负担10%。对个别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跨村(社区)或跨镇(街道)的,低保资金由申请地按上述比例分担。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在每月10日前完成当月低保资金发放。  低保人员的春节、中秋节补助金标准每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区政府审定。  低保人员的春节、中秋节日补助金发放后,凡遇上级要求发放的标准不高于我区的,不再另行安排发放;若上级要求发放标准高于我区的,补发超额部分。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各镇(街道)低保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在低保受理审批期间到镇(街道)、村(社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落户抽查,确保低保工作依法开展。  第三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对象实施动态管理,通过申请人申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及时掌握低保对象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保证他们享受的待遇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三十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按照有关低保档案管理规定,分级建立低保档案,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的,经审核,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停保通知书》,并收回该对象的《顺德区低保证》,取消低保待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发低保金,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请或移送其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审核和审批的;  (二)与他人串通,伪造材料,冒领、多领低保金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冻结、扣压、拖欠低保金的。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低保申请、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的危重病是指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强直性脊椎炎、肝硬化、急性重症肝炎、血液病、急性期脑中风、严重脑外伤、重度以上烧伤、严重的意外创伤或经本区镇(街道)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区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核定的重大疾病。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公示时间和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实施。顺德区人民政府《印发顺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5〕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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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DIBAO.COM 汇深网 版权所有pc北京幸运28玩法_富易堂_富易堂官网家有存款15万不得申请低保 精准核查救助对象
  商报讯(记者大秋)家有15万元以上存款的家庭,不能申请低保。昨天下午,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的规定》明确,从明年开始,申请低保需要核查包括银行存款在内的金融资产。这也意味着,苏州实现了对申请救助对象的&车子、房子、票子&的精准核查,这在全国地级市中尚属首家。   申请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是指低保家庭持有的金融资产总和的最高限额,金融资产包括申请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等机构的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债券、保险、信托账户余额及其他资金的总和。此次确定申请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基础值的参考系数是2014年苏州市城乡低保标准(700元/月&人),金融资产核对基数基础值为人均50个月的低保标准,即3.5万元,今后,基数基础值将根据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同时,金融资产核对基数则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多少依据基础值适度调节。同时,家庭成员中有重残重病人员的,每户按基础值增加40%;2人以上户(含2人户)中,家庭成员全部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成员中有未成年人或在读高等院校学生的,每户按基础值增加20%。   &根据新规,每户家庭的金融资产核对基数最高不超过15万元。&市民政局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处处长石波涛说,为防范部分人员为达到进入低保的目的,恶意转移资产,申请低保家庭成员金融资产一年内支出有&单笔超过低保标准12个月数额的,或者累计支出人均超过低保标准24个月数额的,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主要用途,并提供相关凭证。&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重点是核查申请救助家庭拥有的&车子、房子、票子&情况。由于&车子和房子&属有形财产,比较好核查;而&票子&属无形财产,没有专业手段难以核查。为此,去年苏州在省内率先突破金融资产核对&瓶颈&,与30家金融机构联网建立了比对专线,推进金融信息核对,在全省率先达到收入核对工作机构、核对平台建设全覆盖。截至今年10月,30家银行的核对平台全部完成开发,下一步将投入全面使用,至此,申请救助家庭的&房子、车子、票子&得到了较为精准的核验。2013年以来,全市核对系统对申请低保、低保边缘救助、住房救助的2.47万户家庭进行核查,共检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4571户,检出率18.5%。   新闻链接   金融资产核对基数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多少,按照下列规定,依据基础值适度调节:   (一)1人户,按基础值增加20%(4.2万元);   (二)2-3人(含)户,每人按基础值计算(7万元、10.5万元);   (三)4-5人(含)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20%(11.2万元、14万元);   (四)6人(含)以上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30%(14.7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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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成都:家庭有2套以上住房且超标 不能认定低保边缘户
编辑:高赛琦责任编辑: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4月12日讯 市民政、财政局联合发布相关通知明确,民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为两类,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50%以内(含50%)为1类,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50%以上,100%以内为2类。
享受一般住院、大病住院、补充医疗、阳光助学救助
民政1类低保边缘对象可按现行救助政策享受民政一般住院救助、大病住院救助、补充医疗救助和阳光助学救助。民政2类低保边缘对象可按照1类低保边缘对象救助标准的70%享受民政一般住院救助、大病住院救助和补充医疗救助。
家庭有2套以上住房不能认定&低保边缘&户
申请民政低保边缘救助家庭财产状况有一些情况的不能认定,其中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不能认定为1类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名下有5万元以上的机动车不能认定为2类低保边缘户。申请家庭拥有2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不认定为民政低保边缘。另外,申请家庭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公司股份等财产,家庭成员人均总值超过当地36个月低保标准总和的不认定为民政1类低保边缘;超过当地48个月低保标准总和的不认定为民政2类低保边缘。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健全民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机制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建立健全民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低保边缘认定
按照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划分为民政1类低保边缘和民政2类低保边缘。
(一)收入认定。民政1类低保边缘收入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50%以内(含50%);民政2类低保边缘收入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50%以上,100%以内。
(二)财产认定。申请民政低保边缘救助家庭财产状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认定为民政低保边缘:
1.申请家庭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公司股份等财产,家庭成员人均总值超过当地36个月低保标准总和的不认定为民政1类低保边缘;超过当地48个月低保标准总和的不认定为民政2类低保边缘。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的,不认定为民政1类低保边缘;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且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一手车通过购车发票、二手车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认定),不认定为民政2类低保边缘。上述车辆中用于劳动生产的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申请家庭拥有2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不认定为民政低保边缘。
4.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认定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民政低保边缘认定申请,签订诚信承诺书,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经济状况。民政低保边缘认定程序按照信息核对、张榜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程序执行。经审核符合民政低保边缘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民政低保边缘(1类或2类)认定书,有效期1年。
(四)复核。民政低保边缘认定书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申请人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核申请。经个人诚信申报、信息系统核对后,家庭收入和财产无超出认定标准变化,在村(社区)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低保边缘认定书。经核对家庭收入、财产超出认定标准,或经公示群众有异议的,则应按照民政低保边缘认定程序重新审核。
二、民政低保边缘救助范围及标准
民政1类低保边缘对象可按现行救助政策享受民政一般住院救助、大病住院救助、补充医疗救助和阳光助学救助。
民政2类低保边缘对象可按照1类低保边缘对象救助标准的70%享受民政一般住院救助、大病住院救助和补充医疗救助。
三、相关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低保边缘救助审核、认定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
民政低保边缘救助申请人应诚信申报,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财产。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民政低保边缘救助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决定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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