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安卓信用保险险的财政补助入账时记成了其他应收款怎么办

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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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信用保险经过100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品种齐全、覆盖面广、运作灵活的保险险种。目前世界上已有信用险险种数十种。根据国际常用的分类方法,对信用保险进行如下分类:
  (一)根据贸易的区域不同分类
  根据贸易的区域不同,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Domestic Credit Insurance)和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买卖双方均在国内,而出口信用保险的买方在国外。
  (二)根据信用期限的长短分类
  根据信用期限的长短,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短期信用保险(short-term Credit Insurance)和中长期信用保险(Medium & Long-term Credit Insurance)。短期信用保险承保的信用期一般不超过180天,通常适用于原材料和消费品贸易,中期信用保险承保的信用期一般在180天至3年之间,长期信用保险承保的信用期在3年以上。中长期信用保险适合于半资本品和资本品,如成套设备、船舶等的贸易。
  (三)根据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分类
  根据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出运前信用保险(Pre-shipment Credit Insurance)和出运后信用保险(Post-shipment Credit Insurance)。出运前信用保险起于贸易合同生效日,止于货物出运日,主要承保合同签字后卖方支付的产品设计、制造、运输及其他费用等成本损失。出运后信用保险起于货物出运日,止于债务清偿日,主要承保商品出运后由于政治风险(仅限出口信用保险)和债务人商业风险造成的不能及时收回贷款风险。
  (四)根据承保方式的差异分类
  根据承保方式的差异,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综合保单(Comprehensive Policy)、特别保单(Specific Policy)和选择保单(Selected Policy)。综合保单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多批次、全方位的交易。特别保单适用于逐笔交易的资本品贸易。选择保单虽然原则性地规定了一些承保条件,但允许投保企业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进行选择。
  (五)根据贸易活动项下使用银行融资方式的差异分类
  根据贸易活动项下使用银行融资方式的差异,可以将出口信用保险分为买方信贷保险(Buyer Credit Insurance)和卖方信贷保险(Seller's Credit Insurance)。买方信贷保险适用于买方使用银行贷款项下的出口合同,卖方信贷保险适用于卖方使用银行贷款项下的出口合同。
  (六)根据保障风险的不同分类
  根据保障风险的不同,可以将出口信用保险分为只保商业风险(Only Commercial Risks)、只保政治风险(Only Political Risks)和既保商业风险又保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以及汇率风险保险(Foreign exchange Risks Insurance)等。
  二、信用保险的一般原则
  信用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为了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信用保险的功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应遵循保险的基本原则。同时,信用保险还要符合信用保险业务的自身特点。
  (一)保险利益原则
  出口信用保险与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原理和业务原则雷同,为方便读者起见,在此略作赘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是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最大额度。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就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的额度;在进行赔付时,保险人应先认定索赔者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再确定不超过该保险利益的赔付额度。
  信用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出口或国内贸易业务的债权人)投保信用保险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人(信用保险机构)支付赔款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也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可构成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条件是:
  1.符合国家利益。
  信用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是国家支持的政策性保险,政府财政资金的注入是该险种最大的特点。因此,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必须符合国家的宏观利益,这种宏观利益包括国家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外交、军事利益。违背国家宏观利益的,原则上也不应予以承保。
  2.是可以实现的经济利益。
  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债权人的经济利益是可以实现的经济利益。它包括:(1)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后,可以收回贷款,不能收回贷款事件的发生是不确定的;(2)企业收回货款的金额是可以实现的,承保收回的金额应等于或小于商品贸易合同金额;
  3.是贸易过程中发生的,由于债务人或有关各方不履约原因造成的投保人不能实现的经济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诚信是指诚实可靠、坚守信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鉴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比一般的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所谓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我国《保险法》“总则”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当事人双方签订信用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之上的,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披露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以以此主张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甚至还可要求对方对其所受损害予以赔偿。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该原则是为了确保信用保险合同的公平、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信用保险承保标的是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由于地位、职责及任务的不同,在对债务人信用的掌握上可能各有千秋,保险人对债务人以往的、全面资信的静态掌握要优于被保险人,但对债务人未来的、某一具体的特别是承保标的下信用发展的动态了解要逊于被保险人。只有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彼此相互及时告知,交换债务人的资信信息,才能准确地评估、控制和预测风险,使各自的经济利益均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应贯彻于信用保险经营的全过程。展业、承保、限额申请与审批、理赔、追偿各环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都要诚实、讲信用,都要不折不知地履行信用保险单项下所规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此获取相应的权利。信用保险项下的任何欺诈、骗赔和不合保单规定的少赔、拒赔,均将引起追索或仲裁或诉讼。
  (三)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则分别处理。
  (四)损失补偿原则
  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最初目的和最终目标,从而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重要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获得额外收益。信用保险项下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是现金赔付。
  由损失补偿原则,又可派生出代位求偿原则和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即自动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五)风险分担原则
  风险分担原则指保险机构对投保人投保的信用风险项下的债权实行比例承保。风险分担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比例承保有助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密切合作,共同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在风险分担原则下,保险机构承保出口信用政治风险保险的最高比例为95%,最低只有85%;商业风险保险最高比例为90%,最低可达50%。被保险人承担风险的比例越大,它就越关注债务人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风险分担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紧紧地连在了一起。科学地预测风险、积极地控制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成为双方的共同愿望。
  (六)保险费原则
  保险费原则是指信用保险经营厘定费率所依据的标淮。在信用保险中,保险费作为对保险人承诺分担风险的经济补偿。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分为基础费率和附加费率。决定基础费率的因素是:(1)信用期限;(2)国家风险类别;(3)付款方式。附加费率的大小取决于:商品性质、被保险人的经营历史和风险管理经验、信用限额的大小和买家的资信状况等。被保险人所需交纳的保费是在基础费率基础上考虑附加因素后所确定的费率。
  (七)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原则
  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原则是短期信用保险经营的特有原则。它是指被保险人应事先向信用保险机构申请买方信用限额。
  买方信用限额具有下面的性质:(1)买方信用限额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最高限额。(2)买方信用限额一般可循环使用,即该信用限额不受交易时间、商品性质的限制,除非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更改或终止此信用限额。除买方信用限额外,保险人一般还给与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在操作中由被保险人自行按事先约定的风险控制程序和金额确定交易,其风险自动为保险人承保。
  (八)赔款等待期原则
  赔款等待期原则是信用保险定损核赔所遵循的主要原则之一,它是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并按保险条款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损失已发生的文件后,保险人要等待约定时间届满后方支付赔款。信用保险实行赔款等待期的意义是:(1)承保标的风险已经发生,但被保险人的债权仍有收回的可能性;(2)有助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帮助下追讨债务人的欠款,减小损失;(3)有的国家法律对拖欠违约有不同的释义。各国信用保险机构对赔款等待期的规定不同,一般为4—6个月。信用保险中能立即定损核赔的风险,如买家破产等则不受等待期约束,因为在此类情况下的任何延误,均会增大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损失。
  (九)债权不放弃原则。
  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获取赔偿的同时,不得放弃应账款的债权,而且,被保险人在获得赔偿后还须将应收账款的权力转让给保险人;
  三、信用保险的作用
  (一)支持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市场经济的最大特征就是自由竞争,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剧,逐渐形成买方市场。贸易的竞争,除去货物和服务本身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左右着竞争优势外,支付方式也是一个有力的促进交易实现的竞争手段。
  贸易的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银行信用(银行担保或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信用等多种。与付款方式适用于供不应求商品或卖方具绝对话语权的贸易,买方采购要占用大量流动资金,卖方无风险。银行信用方式适用于大宗商品贸易或买卖双方互不信用的贸易,买方要事先支付全额或部分保证金,并要支付银行费用,交易成本较高。而商业信用方式,由卖方向买方直接提供信贷支持,在买方获得商品前不占用买方资金,故交易成本最低。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下,卖方给与了买方最大的交易支持,因此在竞争中可以最大程度抓住贸易机会,提高销售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由于信用保险主要支持商业信用结算方式,为企业在贸易谈判中增加了贸易机会,支持了企业的发展。
  (二)提升债权信用等级,给予企业融资便利
  多数企业的经营离不开银行融资的支持,但从商业银行获得融资的前提是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抵押或质押,包括固定资产的抵押、第三方信用担保等。而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收账款债权,因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一直难以作为融资质押品获得银行认可。其结果是许多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因不能满足银行抵押担保的条件而无法获得融资。企业的融资需求与其资产状况之间的矛盾,制约了企业发展规模与银行融资额及结算业务的增长。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应收帐款来自国外进口商的风险,从而有效缓解在进行债权融资时长期困扰银行的买方商业信用问题。出口信用保险对应收账款的收回保障,可以变应收账款成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比较高的资产,成为出口企业融资时对银行的一项有价值的“抵押品”,银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中国信保成立以来,积极协助企业取得信用险项下融资便利,与国内的全部内外资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推动了贸易融资的快速增长。很多银行开发了与信用保险相配套包括买断、保理、票据贴现等的融资新产品,如中国银行的融信达。 2002年信用险项下融资规模为82.9亿元;2003年融资规模扩展到20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一倍以上;2004年融资规模又增长了51%,融资额为313亿元人民币;2005年融资额达到55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7%;2006年达到74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4%。五年来,中国信保累计帮助企业获得信用保险项下融资额1902亿元人民币,数千家出口企业在规避收汇风险的同时还获得了银行融资,这其中既包括许多国内著名的大企业,也包括大量中小出口企业。
  (三)协助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共同规避应收帐款风险
  防范应收账款的风险问题,企业好比是内因,中国信保是外因;企业实力雄厚的可以通过自身的经济实力,如提取风险准备金或被动接受风险结果,提高呆坏账准备金比例,甚至设立专门的信用机构防范风险,但是这些方面都要增加企业的成本。信用保险机构是专门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其对风险的识别、判断能力,是单个企业难以达到的。企业投保后,信用保险机构会对企业的内部风险管理流程做诊断,对流程改进提出要求和建议。而在共同监控风险的过程中,信用保险机构可以凭借多方交易信息的汇总、风险持续跟踪机制的优势,预先发现风险隐患,预防或减少损失发生。同时,贸易中的很多风险是交易双方均不能控制的政治风险,如买方国家的汇兑限制、战争等,通过信用保险的机制,企业可以将自身承担不了的风险一并交给信用保险机构承保。
  (四)通过损失补偿,确保企业经营安全
  信用销售方式的广泛应用,伴随的是大量应收账款。如何保证应收账款的安全及时收回,是企业财务管理不得不面临的重大课题。一笔应收帐款坏帐的产生,不但需要企业通过十倍、数十倍的安全交易利润弥补,而且因为现金不能按期流入,企业的财务安排也要面临很大压力。通过投保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及时对投保企业进行赔付,可以有效弥补企业的财务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同时,信用保险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能施加最大的追偿压力,也能取得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企业也可从信用保险机构的追偿结果中获得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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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信用保险是指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的说,它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保对方信用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的特点:第一个特征承保风险具有特殊性  信用保险一般承保商业风险,但政府支持开办的信用保险,比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除了承保商业风险外,还承保政治风险。还有一些特殊的出口信用保险会承保战争风险。  第二个特征强调损失共担  信用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太相同的地方就是强调损失共担。一般来说,即使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但是投保人还是要承担一部分的损失,这个承担的部分在5%-15%不等。第三个特征风险调查困难  与一般保险产品不同,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没有实际存在的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信用,而无论企业还是人,它的信用水平都不是非常好调查。一般,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过去的信用记录来判断将来其信用风险的大小,但其实这种方法误差还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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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风险
  通常情况下,信用保险会在投保企业的欠款遭到延付的情况下,按照事先与企业约定好的赔付比例赔款给企业。引发这种拖延欠款的行为可能是政治风险(包括债务人所在国发生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暴乱等)或者商业风险(包括拖欠、拒收货物、无力偿付债务、破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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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企业如何处理账务
09-10-14 &匿名提问 发布
出口信用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出口信用保险是以鼓励本国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贸易,开拓海外市场为出发点,为出口商和银行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颁布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包括破产、拖欠和拒收)而在出口收汇和出口信贷等业务上遭受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它是为出口合同项下企业享有的权益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特殊的政策和措施,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保险机构具体操作和提供。其核心内容是保障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历史与现状  政府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1919年的英国,当时为鼓励本国商人向澳大利亚出口,英国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出口信用担保署”,为出口商提供商品债权保险和融资担保。现代意义上的出口信用保险实际上包括保险与担保,其对出口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对出口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保障,以降低或转移贸易、外汇、结算中的风险,使出口商从合同签订,直到最后结算收汇各个环节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第二,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或项目融资服务。这一功能通过买方信贷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和固定利率融资以及保函保险等手段实现;第三,为出口商参与巨型出口或国际经济合作项目提供了机会。这样的项目涉及跨国采购,为保障各方利益,各有关国家通常在一家保险机构牵头的基础上,合作承保各自国家的出门或信贷部门:第四,国际化与一体化的发展有助于减少摩擦,保证各国出口商的平等竞争。  以英、法、德等国为代表的OECD国家于日达成最新的出口信贷与信用保险“君子协定”,它要求各成员国的信贷条件不得高于“君子协定”,否则必须事先通报其他各国,防止出现损害有关成员国利益的不平等竞争。正是这种公平与平等的特性,使出口信用保险得到WTO规则的认可。根据WTO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协议,出口信用保险属于补贴例外。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在国家支持出口方面的作用是合法而且独到的。相应地,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下,各国政府已经纷纷改变过去对出口所采取的补贴性政策支持,取而代之的是国际社会所接受和广泛采取的间接支持,其中出口信用保险正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据国际信用与投资保险人协会(简称“伯尔尼协会”)统计,全球国际贸易量中有12%是由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最高时达到14%。有些国家如日本、法国、韩国的这一比例已高达39%、21%和13%。英、法、德等国的经验表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扩大本国资本货物出口、大宗货物出口和海外投资的重要手段,效果十分明显。上述三国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一般有20%以上得到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这使它们的企业能够在政府支持下,以雄厚的实力和高度保障进出新兴市场。    二、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  1.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企业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过程是一个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过程。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最重要的日常工作是信息的收集、处理及评估。在多年的业务实践中,出口信用机构逐渐形成自己的信息网络,并积累了大量的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别资料以及各国买家的资信材料。  出口商在办理信用险的过程中,出口信用机构往往根据具体项目,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承保前,保险机构要对贸易双方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充分了解债权、债务双方的支付能力,为评估出口业务的风险程度提供充足的证据。承保后,保险机构还能及时跟踪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一旦出现支付风险或者信用风险,保险机构能够及时向出口企业提出建议,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保险业务完成后,保险机构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较完备的客户档案,为企业总结经验提供资料,全面提高出口企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因此,出口信用保险不仅为扩大出口提供了安全保障机构,更主要的是增强了出口创汇的信心和勇气。  2.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扩大出口。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公认比较安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手续繁杂、审查严格和成本较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出口的进一步扩大。为简化手续、减少资金占用、节约通讯费用,买卖双方越来越多地采用非信用证付款结算方式,如D/P、D/A、O/A等,据统计,目前欧美企业之间信用证使用比例已降至10%~20%。但评估国外买方的信用风险除涉及买方的经营状况、财务实力、信用程度等因素外,还要考虑买方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等方面的风险,所以,越来越多的出口商感到难以把握出口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有些出口企业也因此而丧失了不少贸易机会,甚至还丢掉了许多老客户。  目前我国大多数出口企业最为看重的结算方式还是传统的信用证,一般公司内部对D/P、D/A、0/A等其他结算方式比较谨慎,有相当严格的权限规定,这样在以买方市场为主导,大多数客户都有赊销方面要求的新的国际贸易大环境下,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则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正由于出口信用险承担了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及买方的商业信用风险,出口商才免除了因买方倒闭、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出口收汇也有了一定的保证,从而减少了逾期账款甚至坏账的产生。在出口信用险的保障下,出口商可以放心的结识新客户,开拓新市场,扩大业务量,促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  3.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企业获得融资便利,提高企业的资金效益和竞争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的老大难问题——资金紧张,融资困难,是制约其加快发展的“瓶颈”。在全国范围内,外贸企业的自有资金比重平均只有15%左右,自身规模有限,加之国际贸易合同资金占用时间较长,仅仅依靠定金或自有资金通常难以满足资金需求,因此为了开展和扩大业务,外贸企业大量资金需要银行贷款。而银行虽然熟悉评估国内贸易债务价值,但是对国外债务的安全价值通常颇感茫然,从而使得出口商就国外应收款项进行融资十分不易。出口信用保险却可以在贸易融资方面为银行信贷决策提供一些帮助:(1)在直接保障出口企业收汇安全的同时也就间接地保障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2)通过是否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融资银行对出口信贷项目的选择,根据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程度,银行在考虑贷款金额方面就能很容易地做出决定;(3)银行可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互通对国外买家及市场的风险信息,节约风险调查费用开支,加速决策,提高银行的竞争力。  所以,如果有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出口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有了保证,还贷能力增强,资产情况得以改善,企业通过转让出口信用保险收汇保障权益向银行融资,银行没有了后顾之优,应收款项融资变得相对便利得多,从而提高了企业的资金效益和竞争力。  4.出口信用保险能够通过账务追偿减少和挽回外贸企业出口贸易中的直接损失。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国际贸易欠款亦随之大量增加。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纷纷采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出口货物。但由于缺乏信用风险管理经验,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大量增加。据统计,我国出口企业的平均坏账率达5%以上,远远高于西方企业平均0.25%~0.5%的水平。当欠款出现后,出口企业又常常苦于不了解当地法律制度、惯例和程序,再加上语言方面的障碍,无法有效地进行境外追讨。信用保险区别于一般商业性财产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赔款的可追偿性。在出口信用保险十几年的经营过程中,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已经积累了宝贵的账款追偿经验和丰富的信息资源,初步培养了一支专业追账队伍,并与世界上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追收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能够通过账务追偿为出口企业减少和挽回贸易中的直接损失。  5.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政府灵活实施外贸和产业政策,改善出口贸易结构,推进市场多元化战略。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重点即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看,1991年以后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从19.6%上升到1997年的32.5%。这一时期正是我国建立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关键时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出口增速急剧下降,但机电产品出口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2.2%,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功不可没。此外,我国外贸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近年来能够有实质性进展,应该说出口信用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机构能够根据各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对其信用风险程度进行专业化的评估,同时,通过与伯尔尼协会和其他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对世界各国市场的风险和信用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从而通过咨询等方式,帮助企业有针对性地开拓新市场、开发新产品,推动了外贸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发展。  6.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企业“走出去”,开展海外投资。贯彻“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都具有重大意义。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办的海外投资保险就是政府鼓励本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强有力的政策工具,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能够极大地促进本国境外投资的发展。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海外投资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有着鲜明的政策性特征,其作用主要在于通过承保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帮助企业转嫁风险、促进融资、开拓市场和加强风险管理。  海外投资保险包括股权保险和贷款保险两类产品。股权保险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和既得收益因所投保的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贷款保险则对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和既得利息因所投保的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政府提供的保证保险,其实质是一种对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不仅由国家特设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执行,国家充当经济后盾,而且针对的更是源于国家权力的经营风险,而这种风险通常是商业保险不给予承保的。    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与展望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始于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接受政府的委托正式开办机电产品出口的信用保险业务,并在随后的几年里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全国迅速推广开来,受保市场达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我国的外贸出口开辟了提高竞争力的新途径。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正式成立,并开展了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在内的各项业务,从而形成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家共同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局面。日,经国务院批准,合并以上两家机构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为我国唯一的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成立是我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全新经济环境下,参照国际惯例,深化金融保险与外贸体制改革,加大对出口贸易政策性支持力度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过10余年来的发展,已积累了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到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从保单条款及单证制定到业务人员的上岗培训;从国家风险、买家风险评价研究到承保诸环节如信息调查、限额审批、赔款处理和欠款追讨等方面的实际经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更是取得了迅猛的增长,市场覆盖面不断扩大,渗透率指标大幅度提高。仅2003年上半年,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金额就超过21亿美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4亿元,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共获得银行融资7.1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60亿元。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近3天就向“大连国际”支付3328万元巨额赔款,到日本“禽流感”事件中成为遭受封关损失的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及时雨,再到最近为中化和成达两家工程公司以BOOT方式投资印尼巨港电站项目提供1亿美元的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出口贸易的发展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对促进外贸出口的重要作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许多省、市、自治区也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如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财政厅也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获按应缴并实际交纳保险金额的50%的专项资助。可以肯定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各类外经贸企业的共同努力,出口信用保险对提高我国外经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防范结算风险的作用将日趋明显。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事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发展规模和水平与国家的要求和我国出口贸易的需要尚有相当大的距离,承保规模小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落后最主要的表现。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约占当年国家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2.7%,远低于伯尔尼协会成员支持出口12%的平均水平。制定单独的法规、规章规范政策性出口信用体系;继续加大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和市场营销意识;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析指标体系;改革费率机制,加快费率形成的市场化进程;不断拓展承保领域;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运营的科学管理等等,都是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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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国家为职工提供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建)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贷款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自申请之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夫妻都缴存公积金的只允许一人贷款);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 4、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 6、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抵押,或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或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三、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准备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单位出具的未婚或离婚未再婚证明等); 2、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单位工资收入证明等);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4、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自建住房的需要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批件); 5、本人及配偶共同填写好的借款申请审批表; 6、要有不低于总房价20%的房款(首付款)收据(购买私产房,建造、大修自住住房需出具不低于总房款30%的自筹资金证明); 7、借款人出具的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或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限额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1至20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男60岁,女55岁)。 推算公式为: 贷款年限≤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借款人现年龄(周岁)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比银行按揭贷款利率平均低1个百分点。其中1—5年期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0‰,年利率3.6%;5年以上期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375‰,年利率4.05%。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由中心审贷委员会审批。一般以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的比例确定贷款额(但还款能力强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贷款程序 第一步:申请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在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在售房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按表填写并准备相关材料,确定贷款金额; 2、建造、大修自住房的,凭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 3、购买具有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即二手房)的,到长房置换担保有限公司办理申请。 第二步:审核 售房单位或担保公司将借款人资料连同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等材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第三步:签订贷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通知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抵押物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四步:担保 1、购买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开发商所建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在房屋未正式办理抵押手续前由开发商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2、购买有产权证、土地证的二手住房的,直接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抵押科办理抵押登记,带相关手续到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3、购买有产权证、无土地证的二手住房的,需由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步:银行放款 借款人以上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中心向委托银行发出《准予放款决定书》,通知银行放款。 第六步:还款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中月还款额的约定,按月向银行还款。 六、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内每月以相同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本息金额=[月利率× (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本金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 = 贷款本金/贷款总期数 +(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七、关于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及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须贷款人同意后,提前10天通知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八、还款方式 1、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委托贷款银行在每月结息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帐户中直接扣划还款。 2、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在还款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到贷款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 九、贷款的担保 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担保形式: (一)用所购自住住房、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进行抵押; (二)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三)用中心认可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保证。 抵押、质押、保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十、关于用住房公积金还款 借款人可以于每年年末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点: 一是贷款利率低。公积金贷款比银行贷款利率平均低1个百分点。 1—5年期公积金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0‰,年利率3.6%;银行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975‰,年利率4.77%。5年以上期公积金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375‰,年利率4.05%;银行贷款利率为:月利率4.2‰,年利率5.04%。 二是保险费低。投保额低:公积金贷款按贷款额投保,银行贷款按购房款全额投保;保险费率低:公积金贷款保险费率为:1-10年,0.5‰;11-20年,0.4‰。其计算公式:保险费 = 贷款本金×费率×贷款年限。 三是公证费低。公积金贷款每笔只收费80元。 四是工本费低。公积金贷款每笔只收取工本费35元。 五是公积金贷款无律师费或代理费。 参考资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一、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国家为职工提供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建)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贷款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自申请之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夫妻都缴存公积金的只允许一人贷款);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 4、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 6、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抵押,或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或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三、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准备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单位出具的未婚或离婚未再婚证明等); 2、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单位工资收入证明等);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4、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自建住房的需要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批件); 5、本人及配偶共同填写好的借款申请审批表; 6、要有不低于总房价20%的房款(首付款)收据(购买私产房,建造、大修自住住房需出具不低于总房款30%的自筹资金证明); 7、借款人出具的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或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限额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1至20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男60岁,女55岁)。 推算公式为: 贷款年限≤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借款人现年龄(周岁)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比银行按揭贷款利率平均低1个百分点。其中1—5年期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0‰,年利率3.6%;5年以上期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375‰,年利率4.05%。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由中心审贷委员会审批。一般以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的比例确定贷款额(但还款能力强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贷款程序 第一步:申请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在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在售房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按表填写并准备相关材料,确定贷款金额; 2、建造、大修自住房的,凭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 3、购买具有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即二手房)的,到长房置换担保有限公司办理申请。 第二步:审核 售房单位或担保公司将借款人资料连同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等材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第三步:签订贷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通知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抵押物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四步:担保 1、购买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开发商所建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在房屋未正式办理抵押手续前由开发商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2、购买有产权证、土地证的二手住房的,直接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抵押科办理抵押登记,带相关手续到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3、购买有产权证、无土地证的二手住房的,需由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步:银行放款 借款人以上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中心向委托银行发出《准予放款决定书》,通知银行放款。 第六步:还款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中月还款额的约定,按月向银行还款。 六、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内每月以相同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本息金额=[月利率× (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本金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 = 贷款本金/贷款总期数 +(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七、关于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及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须贷款人同意后,提前10天通知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八、还款方式 1、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委托贷款银行在每月结息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帐户中直接扣划还款。 2、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在还款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到贷款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 九、贷款的担保 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担保形式: (一)用所购自住住房、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进行抵押; (二)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三)用中心认可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保证。 抵押、质押、保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十、关于用住房公积金还款 借款人可以于每年年末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点: 一是贷款利率低。公积金贷款比银行贷款利率平均低1个百分点。 1—5年期公积金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0‰,年利率3.6%;银行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975‰,年利率4.77%。5年以上期公积金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375‰,年利率4.05%;银行贷款利率为:月利率4.2‰,年利率5.04%。 二是保险费低。投保额低:公积金贷款按贷款额投保,银行贷款按购房款全额投保;保险费率低:公积金贷款保险费率为:1-10年,0.5‰;11-20年,0.4‰。其计算公式:保险费 = 贷款本金×费率×贷款年限。 三是公证费低。公积金贷款每笔只收费80元。 四是工本费低。公积金贷款每笔只收取工本费35元。 五是公积金贷款无律师费或代理费。 参考资料:长春住房公积金网站有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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