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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律调查报告
关于离婚问题的法律调查报告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笔者分别从我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 从1991年――2003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年份 93 96 99 02 2003件数 218 169 193 235 205 224 207 219 187 228 261 227 212占当年的比例 20% 12% 16% 15% 13% 21% 18% 20% 15% 21% 25% 23% 24%(说明:因从2002年开始实行大民事统计,为了进行比较,从1991年起统一按大民事统计方法进行统计)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0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我国1980年离婚率为4.75%,而到了1997年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①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一)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占30%;结婚10―20年的25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从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25件,占25%;(2). 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3件,占23% ;(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11% ;(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8件,占8%;(6). 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 .因一方被判处刑法而离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 占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 (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五)、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不包括撤诉案件在内)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第一┆范文网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一)、举证困难。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结婚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的有42件,占70%。大部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从统计的12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因证据不足的为8件,占67%。(二)、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89件。(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件, 占24%。(四)、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案的为31件,占31%。判决结案的为69件,占69%。(2003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46%)。 (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6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18件,占95%。三、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一)、为何离婚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笔者以为: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特别是农村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
,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从分析表明,婚前恋爱时间不到一年占18%,特别是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的占15%。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结婚的时间长短中分析,就会发现,结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30岁以下,一般结婚在10年以内,从时间上结婚10年以内的比例为36%;从年龄分析上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在1.5万―2万元,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一旦有什么波折,及易导致离婚。(二)、为何30岁以内的离婚率较高(达46.5%)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得十分丢人。现在农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较多, 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多,见得世面比原来的要宽阔的多。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加上现在的电子信息高速发展,人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的案件及离婚程序了解的比较 清楚。夫妻之间实在和不来,能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另一个方面,由于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诱惑,一些人开始对自己在家务农的结发之妻感到不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寻找满足,有的想干脆加以抛弃。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欧美男性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无法与亲戚很好相处及婚姻对自由限制过多。而妻子提出的离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义、不关心体贴妻子、婚外性关系、嗜酒及赌博、婚姻暴力(对妻子进行身体和心理虐待)、个性不合、性生活问题及财务困难等。
(五)、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从上面的分析表明,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从分析的数据反映,男性为15件,女性为10件,比例为1.5:1。据北京某区调查,由“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在1982年占总数的14%,1983年占30%,1988年达到了40%左右。在上海徐汇区的调查,随机抽出的633件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的占了35%。武汉某区月受理离婚案件480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60%以上。而婚外情中,真正纯感情交往的比例比较小。大部分都与性有关。巴尔的摩的心理学家葛莱丝针对发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发现,75%的男性表示性欢愉是让他们“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35%的女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认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入恋爱之中”,而这个比例在男性中只有43%。②婚外性关系的背后也隐藏着种种动机:对幻想的爱与性的追求,或对浪漫的寻求;好奇心(尤其是那些没有什么婚前性检验的人);妇女想证实自己的吸引力,男子想证实自己的男性气质;各种原因引起的性自卑;性厌烦;性试验;对自己伴侣的报复(即使是不让对方知道);偶然遇到实现妄想的机会,以及想验证一下自己的能力。对于有些人来说,婚外性关系的吸引力,在于其秘密性,他们说“猥亵”的性比“合法”的性更令人满足等等。当然也有出于性需要未能满足的情况。旅游、节假日、离家在外和晚会等,都会是引起婚外性关系的潜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暂的。由于现在男女在外打工,机会都很多,这就增加了亲热的机会,使得婚外性关系更有可能。除此之外,大部分以夫妻感情不合、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为由的案件中,其实际上就隐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协调的原因在内。新近上海的一份调查报告则明确表明,自1984年以后明确提出因性生活问题而离婚的人数明显增加,目前在离婚夫妇中有23%以上认为性生活不和谐而不愿意将家庭维持下去,还有36%的离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这样,直接由性因素造成的再加上“第三者”插足所致,在离婚案例中竟有半数以上与性有关。③(五)、现在
离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离婚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1. 突出表现离婚案件的证据缺乏与离婚率高的矛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加上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宁愿建一座庙,不愿拆一桩婚姻”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又不答辩和参加开庭,通常如果是第一起诉的,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的,一般仅以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2.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在实践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而另一方又常因计划生育被罚款,这时起诉到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3.对待离婚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大部分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是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因充分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不再重视调解的方式结案。4.同样是审理一件民事案件,对于离婚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来讲,又是比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对于离婚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视。往往抱有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感觉,所以在处理上,主观随意性比较大,很少去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5.第二次起诉在一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又一新的标准。笔者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通常法官会对当事人解释只有等下次起诉,当事人也会认为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而实践中,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后,即使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理由一般有两种,一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二是以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能够改善,因而认定其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四、思考与建议民事案件无小事。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一)、端正认识,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但是在我国,犯罪学家、临床心理学家分别证实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儿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与家庭环境的关系。临床心理学的大量统计数据说明,亲生父母离异的过程和结果,都对孩子尤其是幼龄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伤害,他们的孤独、自卑、怨恨等不让良情绪可能导致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因此,应重视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工作。这又与司法效率相冲突。通常,我们对待事关重大社会生活特殊类型的案件,成立专门的法庭进行审理,如少年法庭,军人维权法庭等。在这里笔者有一个建议,即各基层法院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对这样的专门的法庭,不宜定经济指标,对它以一高一低两个比率来进行考量,即以调解结案率(高)和当事人重复起诉率(低)。共2页,当前第1页1法学法律调查报告 相关文章:查看更多>>..::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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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所岗位聘任工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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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所领导的委托,我把法学所岗位聘任工作的情况向大家作一汇报:法学研究所开展岗位聘任工作至今已有三个多月。在这期间,我们得到了院领导和院人事局等职能局主管领导的大力支持,得到了在座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和同志们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在所党委的领导下,聘任工作进行得比较顺利。目前,本所岗位聘任工作已基本结束。下面我从五个方面简要汇报下:&&&&一、目的&&&&在新世纪新形势下,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迫切需要法学研究工作者开拓创新,为党和国家的宏观决策提供理论支持。我们作为国家级法学研究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法学所办成国内一流的法学研究机构,拥有一流的专家学者。新一任所领导针对社会对高级法律专业人才竞争日趋激烈的冲击波,清楚地看到法学所人才队伍建设将面临的挑战。为稳定队伍,挖掘现有资源,所领导决心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新、老学术科研骨干的积极性,同时,适当吸纳、聘请国内外优秀专家学者来所兼职,逐步建立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改善本所科研学术环境和提高条件,实现出人才,出精品,繁荣法学研究事业的目标。&&&&二、原则:优化资源配置,做到人尽其才&&&&这次岗位聘任始终坚持从法学所的实际出发,通过明确岗位目标责任,增强全体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感,力求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且通过岗位聘任工作加以确定。在机构调整和岗位设置中,所领导能尽可能发掘学科优势和带头人的潜力,动员有能力的同志积极承担起研究室负责人的工作,做到将个人自愿与领导动员相结合,岗位设置与岗位论证相结合,民主推荐与专业评审相结合。&&&&三、基本步骤&&&&这次聘任工作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一)准备阶段;&&&&1、酝酿准备过程。从5月份开始,在所党委的领导下,所领导先后召集所内博士生导师、各研究室、研究中心、编辑部、图书馆、法学系、杂志社和三个职能部门的正副主任、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党支部书记、40岁以下青年职工以及离退休老同志,围绕法学所改善与发展的主题,召开了多种形式的征求意见座谈会。通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全所职工对岗位聘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了初步的认识,思想上达到了基本共识,在此基础上,所领导召开所务会通过实行岗位聘任工作的决定。&&&&2、组织力量拟定聘任办法和方案。在统一认识之后,所领导及时组织力量,安排人事处起草岗位设置基本方案,并于6月初,再次召开部分处、室负责人会议,就研究所岗位与职称评定的关系,科研管理体系,行政管理改革,研究所创收与创品牌的关系等四方面问题,以及岗位结构、岗位职数、评聘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认真地研讨。在这次座谈会的基础上,为确保岗位聘任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由所科研处、人事处分别起草《关于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岗位聘任工作条例》和《法学研究所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岗位聘任规则、具体岗位责任和申请聘任程序,经过反复修改,最后由所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于7月初作为试行文件印发至每位职工人手一册。&&&&(二)岗位聘任申报阶段&&&&1、召开岗位聘任工作布置会议,并于7月2日开始进行各类岗位聘任申报工作;申报书分为:各部门负责人申报领导职管理岗位,填报包含岗位设想和岗位目标责任内容的申报书,同时填报对本部门的《岗位设置论证书》;所有职工根据自己的意愿,申报岗位,填写相应的《岗位聘任申报书》;研究中心主任填写《领导职岗位聘任申报书》。&&&&2、成立法学所聘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是由各研究室、职能处、室、编辑部和图书馆推荐人选。&&&&(三)审议阶段&&&&1、各部门召开本部门岗位设置会和职工述职评议会。分别召开所长办公会、所务会议和聘任委员会审议通过领导职管理岗位聘任申报、各部门岗位设置申报;&&&&2、7月23日召开聘任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会议,讨论确定岗位设置结构和相关责任标准;8月2日下发科研、编辑、翻译、图书、科研管理、组织人事、办公室等7个系列的岗位职责试行条例;&&&&3、8月22日至23日召开岗位聘任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各系列岗位审报人员、并进行低职高聘人员成果展示、述职、答辩,以及通过特聘研究员和终身研究员人选推荐。&&&&(四)签约和发聘书阶段&&&&召开聘任大会,公布聘任结果,签定聘任协议,颁发聘书。&&&&四、岗位聘任结果&&&&法学所现有在编职工116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9人。&&&&经本次岗位调整后,本所共设11个研究室和两个编辑部,另设图书馆、科研处、人事处和所务办公室等;共聘任部门正、副主任35人,正、副主任的平均年龄为44.4岁;&&&&聘任终身研究员4人;特聘研究员4人;&&&&聘任研究员级岗位29人(未含所领导和缓退人员),其中低职高聘7人,平均年龄为47.3岁;副研级岗位30人,其中低职高聘 7人,平均年龄为41.2岁;受聘的高级研究人员占现有专业人员总数的60.5%(含所领导3人和4名缓退人员合计66人) ;聘任中级17人;初级9人;聘任行政管理人员正处岗位3人、副处岗位5人、主任科员(科长)6人、副科长1人;高级工3人。&&&&此外,还对研究中心和法学系等机构作了适当调整。将原有的几个中心调整为9个中心,其中院属研究中心为3 个,所属中心为6个。各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任期为两年。&&&&五、几点体会&&&&(一)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这次聘任工作从准备到落实,基本体现了公开、公平和透明的特点。每个阶段,所里都以公告形式事先安排通知,并将具体要求、民主程序、审议过程、聘任结果加以公布。整个聘任过程,较好地遵循了领导确定的以下四条原则:&&&&1、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即本着理顺科研管理体制,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科研环境和机制,并将实际贡献与相应的社会地位、个人需求相结合;&&&&2、实行实岗与在岗聘用相结合的原则。即在院人事局下达的编制数内,由本所自行设置岗位系列,包括科研、教学、编辑(翻译)、图书、管理、工勤等不同岗位,每类岗位都实行实岗聘用与在岗聘用两种形式,岗位数量与聘任数量原则上依据实岗岗位缺额,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的,需经所务会、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3、固本与开源相结合的原则。即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新、老学术科研骨干的积极性,同时,适当吸纳、聘请国内外优秀专家学者来所兼职。&&&&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岗位聘任管理将以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的形式明确岗位目标责任制,同时,实行相应的岗位津贴制度。&&&&(二)实行民主决策,化解矛盾
&&&&这次全员岗位聘任工作,是本所自行决定的改革方式。为此,所领导多次召开所务会,以民主决策方式,解决聘任中的疑难问题。岗位职数和比例设置是这次聘任工作的难点,为减少各种矛盾,所领导决定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方式,根据各部门填报的岗位设置论证书和法学所聘任委员会的审核决议,确定各系列岗位职数和比例按照总量控制、综合平衡、合理分布的精神,形成基本规则,由各部门在现有的编制数范围内,参照拟定的参考方案,依据本学科、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和现有人员的具体情况自主设置。在此基础上,形成具体的岗位职数聘任方案,减少了工作难度。&&&&(三)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在聘任申报过程中,所领导较好地把握了聘任工作的进度,本着积极稳妥,又兼顾各方面利益为原则,使聘任工作顺利进行。可以说这次聘任既体现了各研究室、各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也体现了研究所的总量控制原则;既体现个人自愿申报岗位也体现按需设岗明确职责的要求;既体现鼓励低职高聘也体现不影响既得利益;既坚持了按需设岗,宁缺毋滥,也体现了为引进人才留有余地。&&&&通过聘任工作,大家增强了责任感和凝聚力,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将通过实现自己设置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努力地推出高质量的学术研究成果。这才是我们这次聘任工作的主要目的。 &&&&这次岗位聘任工作的尝试为进一步探索研究所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大家在这次岗位聘任中,通过初步尝试,得到了一次相互了解,相互沟通,相互认识的机会,并且又通过这种机会达到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目的,这也是这次岗位聘任工作的重要收获。&&&&再次感谢大家的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谢谢大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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