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土地处置企业土地是否自动注销

关于明确破产、解散注销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地税政〔号
(已废止)
市局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破产、解散注销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各税务分局应加强对破产、解散注销企业的管理,在清算期间,应主动介入企业破产、解散注销程序,对企业进入破产、解散注销程序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税根据税法规定进行清算,清缴所欠税款。
2、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可从破产公告之日起停止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解散清算时间预计需要半年以上的。在解散清算期间,经主管税务分局派人实地核查,企业生产经营已经停止,房屋、土地确实闲置不用,且账面已无主营业务收入体现,人工费、水电费支出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比明显减少的。可从财务报告中无主营业务收入之月起,停止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各分局将本期破产、解散注销企业停止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企业名称、房产原值、土地面积、停止征收原因、停止征收日期),应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统计上报市局税政处备案。
5、本通知自2005年 7月1 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进入破产、解散注销程序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日印发
】【】【】破产企业土地再出让应履行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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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土地再出让应履行哪些程序
中国国土资源报
】【】【】
  编辑部:&
  我市城区有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原使用者为陶瓷厂,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工业土地。因该厂倒闭,土地闲置多年,所在街道办事处牵头拆除了地上废弃厂房并平整出一片土地,准备将原工业用地改成商服用地建商住楼。目前,该街道办事处以使用者身份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宗地进行登记。现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不能直接登记到现街道办事处,因登记发证条件不充分,根据申请,先由储备中心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收储协议后,报政府进行挂牌公开出让,待摘牌后,再为新的竞得人进行登记发证;另一种观点是先将土地资产直接登记发证到现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后,再进行挂牌出让。请问,该废弃工厂的工业用地如何变更用途?
  读者&&清文&
  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陶瓷厂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停止使用划拨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已经多年,因此,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应当先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整理储备库,然后根据国有土地出让计划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由该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该宗土地所在街道办并不能直接处分土地使用权,更不能直接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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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作者:河南省西华县法院
赵金山&&发布时间: 17:12:59
  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既是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难点,也是破产企业财产债权人关注的焦点问题,同时又是整个破产案件能否顺利终结的关健。因此,对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作进一步探讨是非常必要的。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置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由于破产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已向国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该土地使用权已属企业所有。因此,对于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受偿,如设立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剩余部分纳入破产财产,但土地转让所得,不足以清偿职工权益的,根据新《破产法》第13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二、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以划拔方式取得的,这里要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无偿划拔土地使用权没有设定抵押权,根据日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偿取得的划拔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可予以出让。199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1996)国土函字第51号《对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中指出,划拔土地不属于企业财产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决定对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由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过渡,明确企业如果依法由无偿使用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但在没有完成转移的情况下,则不享有财产权。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同时又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拔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以及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精神,无偿划拔土地的财产属国家所有,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收回,并依法处置。如果破产企业属纳入国家兼并破产项目的国有企业,根据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年第59号),以及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于日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号)规定的精神,企业破产时,政府不再收回,允许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剩余部分与其他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此,需要说明,对于此类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无论设定抵押是否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均应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上述规定办理)。实践中,如果破产企业不属上述试点国有企业,但该企业在当地是有影响的国有企业,破产财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考虑到社会稳定问题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精神,经人民政府的同意也可以依法转让优先安置职工。2、如果破产企业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有抵押,根据日,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设定抵押。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抵押土地使用权。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由抵押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过土地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规定的精神,破产企业对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否则,该抵押权不成立,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不能行使别除权,进行优先受偿。该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原则与上述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情形相同。如果破产企业对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的,应认定抵押权成立。在处置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可由债权人(抵押权人)行使别除权优先受偿,但这里的优先受偿也是有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受优先受偿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可经人民政府同意,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出让所得剩余部分用于安置职工。但需要说明的根据新《破产法》第132条,即规定破产人在新《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慰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无担保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特定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不得优先受偿,职工权益特别优先权受偿后,剩余部分再由债权人优先受偿。
  三、如果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租赁方式取得的。由于该土地使用权不属破产企业财产,破产企业无权处置该土地使用权,但破产企业在处置破产财产时,尤其是处置依附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时,会影响到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新《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造成了实践中处理的难度,笔者认为,应坚持兼顾出租人、债权人的利益平等原则,考虑到实践中,该土地租赁合同周期较长,一般情况下合同没有到期,甚至有时出租人的租金就未给付,承租人(破产企业)已经破产的实际,对于租金,出租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对于破产企业依附属土地上的建筑物在变现破产财产时,往往要涉及到建筑物的抵押问题,因此,应区分两种情况1、对于依附土地上的建筑物没有设定抵押的,破产企业出让建筑物的,根据《物权法》规定的“房地一致”原则,该建筑物下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出租人对该建筑物项下依附的土地使用权造成的损失,只能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公益债权,在支付破产费用后,要求管理人全额赔偿,其余土地使用权由出租人行使取回权。2、对于依附土地上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一并抵押,破产企业转让建筑物时,抵押权人对该建筑物及建筑物项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优先受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权益的,符合新《破产法》第132条规定的情况,债权人(抵押权人)不得优先受偿。出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共益债权,在支付破产费用后,可向破产管理人请求全额赔偿,其余土地使用权由出租人行使取回权。
责任编辑:河南省西华县法院天津市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天津市政府法律法规-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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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天津市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办法(试行)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126847&&
【正  文】
天津市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发[1994]5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受理破产企业案件的人民法院,立案十日内通知市土地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职能分工,派员参与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企业清算工作。    第四条 对于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处分前应查清以下主要事项:    (一)有无合法土地使用证件;    (二)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    (三)使用期限、权属界线、面积、用途等;    (四)土地使用状况;    (五)有无欠缴的土地费用。    第五条 根据《》,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作为破产企业财产:    (一)破产企业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含已补办出让手续)、转让方式获得的在规定使用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    (二)破产企业依法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可作为破产企业财产的土地使用权,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通过依法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专业估价机构评估地价后,以拍卖或者招标为主要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依法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解除或继续履行原合同。解除合同的依有关规定办理;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新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与原承租人须向其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土地出租审批手续,并办理土地出租登记。    第七条 破产企业依法承租的土地使用权从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自行解除承租合同。土地出租人须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破产企业破产前已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照《》第四章第三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以下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一)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借(占)用土地使用权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土地;    (三)依法取得的临时用地。    第十条 对不能作为破产企业财产的土地使用权,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收回,依法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可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二)借(占)用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查实清退或收回;    (三)依法取得的临时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    第十一条 获得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使用的土地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补办土地登记。如存有土地权属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未能协商解决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办理土地登记、勘丈、地价评估、权属纠纷调处等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的标准,由破产清算组交纳。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前6个月至宣告破产之日内,破产企业隐匿、分割、合并土地使用权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处分土地使用权的一律无效,由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追回。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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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我公司吸收合并了一家破产的企业,取得该企业100%的资产,该企业注销。自然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土地和房产全部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负责该企业全部职工的安置,请问,我公司受让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文件的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受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对原企业职工不予安置的,依法全额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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