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环境保护科研人员离职率怎么算如何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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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官员不作为引咎辞职
05:06:57 & | & 来源:京华时报 & | & 编辑:杨玉国 & | &
  原标题:污企逾期不改或按日罚无上限
  环保法修正草案二审环保基本国策拟入法官员不作为可引咎辞职
  污企逾期不改或按日罚无上限
  京华时报讯 (记者孙乾)逾期不改的排污企业受到的处罚或将按日计算,且罚额无上限。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二审稿对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环保不作为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或可引咎辞职。
  上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此次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也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我国1979年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正式实施。然而,不容回避的事实是,环境形势严峻且压力继续加大:四分之一的国土遭遇雾霾笼罩、九成地下水遭污染、1.5亿亩耕地受重金属污染……
  王毅委员说:“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环保国策,意义重大,代表了未来文明发展的方向。”
  “更重要的是要把环保化作一种实践行动。”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说。
  此外,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起草了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程序协定》和《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行动的程序协定》两个议案的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作了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他报告了近年来围绕城镇化所做的主要工作、我国城镇化现状及趋势、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基本思路等。
  □问责企业
  企业排污逾期不改按日计罚
  草案规定,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当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责令其限制生产、排放或停产整治。
  企业未限期改正将如何处罚?草案明确实行按日处罚制度: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草案还规定了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震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
  ■解读
  按日计罚突破百万元最高罚单
  宁夏3家大型药企污染环境,10年未解决,环保部门罚单开到“手软”,仍管不住偷排偷放;松花江水污染,对污染者开出最高罚单100万元,然而治理污染却需投资100多亿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罚到顶就是100万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认为,“按日计罚”是很大突破,也是各国通行做法,有利于对环境损害的遏制,也有利于让环保执法硬起来。
  全国律协王霁红认为,“按日计罚”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制度,美国环保法中就有按日计罚的规定,不仅是违法行为持续期要按日计罚,违法后治理不到位期间也要按日计罚,罚款没有最高限额。
  应对企业和责任人实行“双罚”
  有部门也提出,环境领域长期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和部分企业“不怕环保监察、不怕行政处罚、不怕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这与相关法律责任过轻相关。应对违法排污企业从发现排污到终止排污期间,以日为单位累计罚款,增加违法成本。
  一些发达国家对违法企业的追究更偏向于对人的处理,而我国对于环保违法的追究往往偏重于企业。实际上,对企业负责人的追究往往比对企业的罚款更加有效果,应该实行“双罚制”,环保部门不仅要对企业罚款,还要对企业负责人罚款,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问责官员
  官员八行为可引咎辞职
  目前我国在环保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但在这么多的环保法规重重监管下,我国环境问题仍日益严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有的地方政府没有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甚至是不作为,纵容污染。”汪劲直言不讳。
  相比较于此前对环保部门官员原则性的罚则,草案二审稿明确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规定,并加大处罚力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有8种违规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官员违规行为
  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给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反本法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件、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5.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
  6.应当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
  7.将征收的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解读
  关键在落实官员环保问责制
  原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曾表示,近年来,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人员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现行环保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
  在草案征求意见时,多数意见认为,实践中环境重大事件的频发,突出了政府环境责任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多部门治理,人为分割,无人对环境质量真正负责,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建筑扬尘污染由建设部门负责,但这两个方面都没有管好。
  也有观点认为,实践中,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关键是落实官员环保问责制,明确政府主要领导是环保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进行环境绩效考核,将环境绩效与政府官员的升迁挂钩,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这样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的问题也能够迎刃而解,有利于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社会热点
  借暗管渗坑渗井排污可追刑责
  有媒体披露一些地方企业非法向地下排污,成为民众关注焦点。
  针对这一问题,草案二审稿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照草案二审稿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养殖场处理畜禽尸体禁污环境
  今年3月,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水域出现大量漂浮死猪的情况,一度引发社会对畜禽尸体处理的关注。草案对畜禽尸体等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指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草案同时规定:“施用农业、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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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试用了几天离职后,应该有工资拿的吗?_百度知道
在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试用了几天离职后,应该有工资拿的吗?
这家公司通知入职时带上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当时不知是干嘛用的,就傻傻地带上了。然后入职当天就被办理入职的小姑娘收上去了(当时超后悔带了去),然后回发我一张什么回执单,说离职时经领导批准后可拿这个回执单去领毕业证与学位证;在公司上了几天班,不断有人离职,申请拿回毕业证与学位证什么的;去档案室办事时,那里工作的小姑娘边玩自己的手机头都不抬语气也很不耐烦。观察了几天也考虑了几天之后,考虑到自己是想在这个岗位上长久发展下去的,觉得公司的整体情况不适合自己的发展,要不然一直耗着也浪费时间。人事部经理跟我谈的时候说“因为你只试用了几天时间,公司内部规定这种情况的是没有工资拿;而且你当时签劳动合同时(入职当天签的合同)也看到上面有个条款时公司为了招你进来花了多少多少钱;”我当时想起了劳动法规定,好像是即使是处于试用期,只要到公司上班从第一天起公司也是要付员工工资的,我就说公司的规定应该是在劳动法之下的,而且说到成本,我那几天也有时间成本的;但是考虑到毕业证与学位证还押在公司,我也不敢多说什么,最后那位经理说她会帮我争取的(事实证明她就是说说而已);最后我拿了毕业证与学位证原件离开公司,工资是没有的。 不知道有没有懂这一块的朋友哇,像这种情况有工资拿的么。。谢谢~~ 不知道有没有朋友去这家公司入职离职后遇到跟我一样的问题的哇。。。
提问者采纳
你和那个单位签劳动合同了?那你就有权要工资,但愿你的合同还在!讨薪这种事很麻烦的,不会很顺利的,祝你好运
签劳动合同了,但是公司没给我一份,提出离职那天不知经理是不是跟办理入职那姑娘说了不要给我一份。。没有劳动合同的话不能要了吗
没合同就是没保障,除非你原单位的人愿意给你作证,否则人家就说你没在这工作,或者试用期没有工资等等各种理由,搪塞你,你没有证据很难啊,合同应该是2份,你和单位各一份,你现在没有很麻烦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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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这种单位就是这。我们这里绩效一直拖。山西的
好像业务的流动率不是一般的大。不知你们山西那边的情况怎么样
请问你应聘的是什么职位?我也收到面试的通知了
应该跟你的岗位不一样的,你的是什么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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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公司员工离职分析及对策的研究.doc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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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 公司员工离职分析及对策研究
21 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人才资源是知识经济时代的第一资源,是
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战略性资源,企业“选育用留”人才的每一个环节
都非常重要,环环相扣。员工离职率是企业“选育用”人才的晴雨表,
高员工离职率背后隐藏的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上的不足,同时它让企业
付出高昂的成本代价,是吞噬企业利润的“黑洞”。但由于企业员工离
职成本的隐性部分占比重大,而且没有被货币化,加上中国劳动力市场
的供应充足,因此员工离职现象没有受到企业的足够重视。CA 公司是一
家传统制造业公司,一方面其技术含量和进入门槛都不高,竞争者越来
越多,市场份额被渐渐瓜分;另一方面随着原材料价格的不断上涨和用
工成本的上升,我们的利润空间越来越薄。而同时公司的员工离职率近
几年节节攀升,在职员工的满意度步步下滑。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使 CA 公司的离职率有所下降,但并不表明员工
自愿并满意留职,可能更多的是由于目前各家企业纷纷冻结招聘而导致
的员工被迫留职,如果公司不及时改善人力资源管理,一旦经济复苏,
人才就会像洪水一样泻闸而出,后果不堪设想。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
对 CA 公司战略以及近年员工离职现状分析,运用员工离职成本理论和计
量方法,对 CA 公司 2007 年员工离职成本进行了具体的量化,包括有形
成本和无形成本,指出员工离职重置成本对企业利润的侵蚀。并进一步
通过员工离职面谈和在职员工满意度调查结果中呈现的问题,结合现有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实践,深入挖掘 CA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不
足和问题,在人员招聘,员工职业发展,企业文化,薪酬福利,内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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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播报:
新环保法:8种行为地方领导人应引咎辞职
为了更好地解读报道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昨天和前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举办了两场媒体座谈会,请法工委、环保部、环保组织、专家学者等共同接受采访并回答媒体提问。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现行的环保法25年来首次大修,新法将自日起施行。
新环保法的法律条文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因为加入了“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以及“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内容,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与此同时,新环保法中增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其中,几经讨论,“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也被认为是开先河之举。
1 增设专章阐释信息公开
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说,新环保法由现行环保法的47条增加到70条。比如,新环保法第53条写到了一般的权利,即“公民、其他组织有权获得环境信息”,也就是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且“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便利”。
2 8种行为领导人应辞职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在第68条提出,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说,这一法律条款对罚则、违法行为都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由上级政府监督,此外同级人大也能够监督实施。
3 市场手段好处在于公平
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说,在新环保法中,可以看到涉及到市场经济手段有七八项之多,市场手段比较丰富。他介绍,这其中包括总则第43条,除了沿用过去的排污费之外,国家在研究制定环保税,也对税费做了一些衔接;第54条第三款,环保部门对于企业的环境守法、违法的信息要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进行公布。别涛表示,使用这么多市场手段最大的好处就是公平性、均衡性。此前,政府最擅长的手段是行政手段,行政手段如一阵风,很快见效,但是效果不稳定。
1 为什么不立刻实施?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汪劲说,虽然常委会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但今后资金的准备和未来的投入是重大问题,不光是企事业单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投入上如果没有跟上,执法的力度能否跟上,这也是要考虑的。此外,当前环境执法的能力、素养、方法、手段、理念,与新的环保法相比都跟不上,特别是在地方,需要面临培训、宣传、投入的问题等。
2 配套法的进展如何?
童卫东说,环境保护法是一个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它把所有的环境要素都考虑到,所以主要是解决共性的问题,解决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问题。很多单行法都是根据环境要素进行立法的,更有针对性,针对不同环境要素的特点,做出一些具体的规定。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已经列入了今年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列入了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工作都在进行中。
3 按日计罚有无上限?
童卫东说,在新环保法中没有明确按日计罚的数额是多少,主要是因为按日计罚是在原来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基础上,具体违反了哪一项环境保护单行法来作出的处罚规定。环境保护法修改后增加了一个内容,就是起引导作用的规定,以后单行法按照什么来确定罚款的数额、幅度或标准,确定了几个要素,一是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二是违法行为造成了直接损失和违法所得,就是单行法以后确定的罚款数额要根据这些因素来确定,所以实际上它是有标准的。如果说没有上限,是这部法没有确定封顶限是多少,但是具体单行法要给出具体标准。(记者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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