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罚款开成服务性收费是什么户口性质是什么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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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作出的重要决策。为全面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中央《决定》,充分认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减轻企业负担,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一直十分重视。今年初,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减轻企业负担作了总体部署。各级、各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必须看到,当前“三乱”问题还比较严重,危害性很大。它严重损害企业利益,蚕食国有企业效益,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阻碍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助长不正之风,损害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  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意义十分重大。一是有利于控制物价,抑制通货膨胀,巩固和保持良好运行的环境,保证国民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为深化企业改革,搞活大中型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三是有利于保护税源,增加财政收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控制消费基金膨胀;四是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维护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的“三乱”问题,决定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整治。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的高度、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在目前企业面临困难较多的情况下,更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加以治理,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认真进行清理整治,全面落实中央《决定》精神&  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必须按照中央要求,对向企业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在清理整治中,各地、各部门态度要坚决,措施要有力,确保不走过场。&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具体包括:1、国家、、国务院及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下同)、财政部和省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2、国家、和地方性、规章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一律取消;3、国家、和国务院明文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之外向企业的集资项目,一律取消;4、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项目,一律取消;5、各种摊派一律取消。6、下列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必须立即停止执行:①除国家计委、财政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规定的;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的;③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  (二)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和基金项目。&  1、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①除国家、规定和国务院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外,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授权行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收取的管理费;②收取管理费、登记(注册)费、手续费和审查费时,另行收取的有关证书工本费;③国家、规定和国务院批准制发的,有经费来源的证照收费,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和省政府制发的证照收费;④除、规定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外,对证照进行年检、查验的收费;⑤未经中央和省编制委员会批准,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环节检验收费;⑦新产品定型鉴定,除收取检验(检测)费外,另行收取的其他费用;⑧所有对企业的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产品进行评比、评选、评序、评奖、评优、评展等)的收费或变相收费;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⑩除国家、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外,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代其他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2、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具体包括:①违反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号)规定,制定的证照费标准;②超过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审批的直接消耗费用的登记(注册)费和审费标准;③超过服务成本的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其他一切企业反映强烈、确需降低的收费标准。&  3、取消重复收费项目。同一性质、内容相同、多家交叉、重复收费的项目要予以取消。&  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清理整治要区分责任,抓好落实。1、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负责对自立项目的清理。各地和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违反规定自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要彻底进行清查,清查结果要分项列出清单报省主管部门和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分别由省和各市发文宣布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和省直各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2、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省立项目的清理。经省政府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清理。凡是不合理的重复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凡是需要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的项目,要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集资和罚款、基金项目分别由省计委、财政部门负责清理,需要保留的集资和基金项目必须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审批,否则一律取消。这项工作要在今年底前完成。3、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和垄断行业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清理的重点是中介服务收费和垄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组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年审、咨询、评估时,不得向企业收费,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4、清理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冀发〔199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清理整治期间,除国家、规定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暂停申报新的集资、基金项目。&  三、针对突出问题搞好专项治理&  在全面清理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的同时,对企业反映强烈、明显加重企业负担且带有相当普遍性的五个问题进行专项治理:1、市政建设乱摊派;2、发展教育乱拉赞助;3、维护治安占用企业人员;4、各级、各类社团组织过多;5、对企业检查评比过滥、过频。&  为确保专项治理取得预期效果,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大力度,改进方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1、要建立健全落实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的问题谁纠正的原则,五个方面的专项治理分别由省建委、教委、公安厅、民政厅和经贸委负责。各责任部门要建立专项治理小组,由一名领导同志主抓,具体负责治理的实施。2、要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有针对性地搞好调查研究,真正搞清摸透问题的范围、程度及成因。在此基础上,依据中央《决定》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案,明确具体治理措施和工作目标,并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予以公布,以接受企业和全社会的监督。3、要坚持自上而下抓落实。开展专项治理要从源头抓起,从省直部门做起。凡是省直和各地都存在的问题,省直要率先纠正,为各地做出表率,增强说服力。同时,要从上向下延伸,一级抓一级,一直抓到底,强化检查,加强督导,保证本系统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4、要统一确定治理的时限。专项治理既要分阶段、按步骤稳妥地开展,又要积极主动,抓紧时间,不能疲塌拖延。今年年底前,各项治理要基本完成,并取得显著成效。省里将采取一定方式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开展专项治理要与普遍自查自纠紧密结合,以点带面,切实增强整体效果。多次调查情况表明,除专项治理涉及的部门外,其他一些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因此,省直和各地的所有部门,都要重视自身的问题,效仿专项治理的有效做法,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使各种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四、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今后各地、各部门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须由省主管部门或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并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向企业的集资,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向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部、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基金项目报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违反规定,越权审批,擅自向企业收费、罚款、集资和收取基金。&  (二)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罚款、基金的财务管理。凡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取消和禁止国家、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的提留分成办法。集资、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规范收费行为。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认真执行《省减轻企业负担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179号),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签发的《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依法纳税的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和规定时间向企业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做好收费年审工作。要逐步建立“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要逐步推行收费管理的行政处罚制度。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定期向职代会报告企业各种交费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中央《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省委、省政府确定,今年11月份对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落实中央《决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中央明令取消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是否已取消。从明年春节后开始,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中央《决定》全面清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应该清理的有关文件是否已清理,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中央《决定》中规定的“九个严禁”是否得到切实执行,应该处理的案件是否处理,企业负担是否真正减轻等等。在检查中,对企业反映强烈的行业、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这两次检查,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统一组织,省物价、财务、计划、经贸委、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  各级有关部门都要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刁难和阻挠。重大案件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有关部门处理。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要把减轻企业负担作为重点,严格监督、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监察部门要把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作为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顶风作案、贪赃枉法、打击报复举报人,以及刁难企业并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各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对违反中央《决定》精神,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企业负担,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要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既要重点抓本级,又要一级抓一级。出了问题,当地主要领导要负责,本系统的上级机关也要负责。同时,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和组织。省政府已经成立由郭世昌副省长为组长的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各市也要建立相应机构,明确一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工作抓得好的要表扬,工作迟缓、治理不力的要通报批评。要把能否做好治理工作作为年终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是搞好协调,密切配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由省监察厅牵头,省物价局、财政厅、计委、经贸委、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局参加,全面负责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省监察厅要切实负起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三是各级领导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深入企业了解真实情况,倾听职工群众意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各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检查。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好典型,总结经验。要真抓实干,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决定》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那些不认真治理,走过场,边清边犯、顶着不办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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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出49万滞纳金罚单 利率是银行利率507倍
中国网 | 时间:
 | 文章来源: 河南商报
    天价滞纳金纠错成本遭质疑
    年利率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
    车主:把车卖了也不够数
    交通部门:天价罚单有法可依
    7月23日,荥阳市一辆吊车养路费滞纳金总额达到49万多元。一举打破了半个多月前40万元的滞纳金纪录。
    面对天价罚单,车主认为把车卖了也不够数,甚至产生破罐破摔心理。交通部门的解释是:滞纳金是按照每日1%计算的。是有法可依的。
    而理财专家算了这样一笔账:银行一年期活期存款的利率是0.72%,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
    纠错成本如此之高,有专家认为其合法但不合情理,亟待规范。
    [典型个案]
    49万滞纳金罚单破“纪录”
    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稽查人员接到举报:一辆车牌为豫A11993的小吊车在荥阳市某建筑工地出现,该车自1992年购车以来,一直没缴养路费。
    当晚7时左右,在荥阳市汽车南站停车场,稽查人员查获该车。经过双方将近20个小时的“争执”,稽查人员在22日下午3时左右,将该车带回郑州。
    经稽查人员调查,该车属省地矿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队车辆,已该报废,但至今没交过交通规费。
    根据征稽收费标准,豫A11993小吊车从日至今,应交纳养路费本金59040元、滞纳金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交附加费本金22960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25993元、罚款1000元,共计约76万元,这还不包括对报废车辆上路处以3倍漏税额的罚款。
    也就是说该车的滞纳金达到49万元,一举打破了半个多月前40万元的滞纳金纪录。7月5日,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向社会公布了17家欠费大户名单。在17家欠费大户中,河南宝马运输有限公司一辆载重为15吨的自卸货车成了欠费“冠军”。该车从日欠费,截至今年6月30日,共计欠费78.1915万元,其中滞纳金40万元。
    “这是我买的二手车,一共才花了8万多元钱。这下一下子要70多万元,滞纳金就差不多50万元,这也太多了吧?”张伟对这个“账单”颇为不满。
    稽查人员的解释是,滞纳金是按照日率1%征收,完全是依法征收。
    [车主困惑]
    想补缴但代价实在太高
    无独有偶,郑州市市民朱先生对高额的滞纳金也存在着疑问。
    6年前,郑州朱先生买了辆价值10万元左右的别克轿车,为了节省开支,几年里,朱先生一次也没有缴养路费。
    每隔一段时间,朱先生都会想办法办一个临时牌照,或者找一些偏僻的道路行走,6年里,居然没有被交通部门查到过。
    “我在新密开了小公司,刚买车的时候经济紧张,所以想省点钱。现在公司红火了,成天提心吊胆地开车很难受,也很影响公司形象,我就琢磨着让我这车‘从良’。”朱先生说。
    朱先生咨询了一下才知道,这6年多(78个月)他共偷逃养路费7020元。但是后面的数字让朱先生吓了一跳:一旦自己的车被查到,还需要缴滞纳金和罚款8.7499万元。
    “现在就是把车卖了,也不够这个数呀!”朱先生一看车已经被他逃养路费“逃没了”,赶紧转身跑出了车辆规费征稽大厅。
    “现在是骑虎难下,补缴养路费吧,光缴滞纳金和罚款就抵上车子的价钱了,现在只有破罐子破摔了,如果有一天被查到,就把车子给他们。”朱先生说,“滞纳金真是太离谱了!”
    [计算方法]
    年利率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很同意朱先生的看法。滞纳金每日的金额1%看起来不起眼,但它们产生利息的速度比得上高利贷!”中国银行一位姓安的主任说。
    安主任分析说,滞纳金的日利率是1%,年息就是365%,而现在银行的年活期存款利率为0.72%,这就是说滞纳金利率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
    那么滞纳金到底是怎么算的呢?几天前,在交通规费征收大厅咨询时,一位工作人员说,如果郑州市一位市民购买了一辆半吨的新轿车(如富康车),按规定,该车一个月的养路费为90元,一年为1080元,如果一次缴清一年的养路费,只需缴纳900元。
    如果这辆新车今年拖欠一年的养路费,被交通部门查到后,本金、罚款、滞纳金三项合计,将要缴纳费用近6000元!其中,滞纳金又占绝大部分,如果再拖欠,就成倍翻番,因为养路费一旦拖欠,其滞纳金则“驴打滚”似的翻番。
    对于滞纳金的算法,郑州市征稽处稽查科科长蒋守义处长说,欠养路费半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1倍;欠1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2倍;欠两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3.8倍。
    “交通规费的算法很麻烦,反正欠的时间越长,滞纳金就会越多,其增长速度也越快,会对车主造成很大的损失。”蒋科长说。
    [交通部门]
    天价罚单有法可依
    那么,如此高额的滞纳金收取标准是否有据可依呢?
    蒋科长说,车辆欠缴养路费,一旦被查到就收取滞纳金,这是根据日,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的。
    其中二十一条规定:滞纳金的收取是按天计算的,每天的数额为当月养路费的1%。 其实施《办法》规定:对偷逃费用的车辆,除要缴本金外,交通部门还要对其罚款。偷逃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车辆,将处以应缴养路费50%的罚款;连续偷逃6个月以上,处以应缴养路费50%~100%的罚款;对无牌行驶和报停后行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同时处以应缴养路费2倍的罚款。
    由此看来,交通部门对欠费车辆开出天价罚单,是有据可依的。
    [专家观点]
    滞纳金合法但不合理
    “这种高额的滞纳金总体上应该说是合法但不尽合理,收取滞纳金是有法可依,但是大家想想,比银行利息还高上很多倍,可以说它带有明显的惩罚性质。”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杨朝聚教授说。
    杨教授认为,从性质上看,交通规费的滞纳金应该属于合同违约金。由于车主在开车的时候享受到了交通部门提供的便利和服务,因此他们一旦逾期缴款费,必然造成服务提供方的一些损失,正是基于这一理由,交通规费滞纳金有一定的存在必要性,它体现了对收款方资金的补偿。
    “我说他不尽合理是因为它的滞纳金收取标准过高。”杨教授认为,目前我国的活期存款年利率仅为0.72%,此类滞纳金的收取标准远远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从这一点上看,它已不仅仅是解决对非违约方的补偿问题,实际上包含着一定的惩罚对方过错的意味。
    河南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陈波律师接过杨教授的话说,由于车辆规费征稽处与车主的关系从法律上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它不可能是罚款,因此说高额的规费滞纳金是合法而不尽合情理。
    [发展趋势]
    改革滞纳金标准亟待规范
    其实滞纳金不仅仅存在于养路费上,还存在于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常见的滞纳金收取标准如下:固定电话是以超过缴费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每日按所欠费总额的3‰计算。
    电费是从超过缴费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居民用户每日按所欠费总额的1‰计算,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所欠费总额的2‰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所欠费总额的3‰计算。
    煤气为超过缴费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每日按所欠费总额的3‰计算。
    电信固话、小灵通、宽带、移动的滞纳金是3‰。
    这些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滞纳金收取标准,大都在每日1‰至每日5‰之间。这些小数字往往让许多人“提不起精神”,但如果折合成年息,恐怕不少人就会大吃一惊。以每天3‰计,折合成年息就是109.5%,这相当于一年活期存款利息0.72%的138倍多,事实上已属于暴利范畴或变相罚款了。
    “这种高额的滞纳金收取与收取方有着一定的关系。”杨教授说,“现在收取滞纳金依据的是1992年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那个时候整个中国有车的人也不多,主要是公车。现在是私家车占了主流,没有专门的司机和办公室服务人员去办理各种车辆手续,再加上工作节奏紧张,很多车主并不是成天待在一个城市,或出国,或出差,或旅游,或者家庭有变故,没有时间去规费征稽大厅交费。一旦错过了第一时间,弥补过错的成本就太高昂了,所以许多市民只好破罐子破摔。
    他认为,如果交通规费征稽处能够多开设缴纳费用的网点,或者开通银行交费等便民措施,相信拖欠交通规费的现象会减少很多。
    尽管现在滞纳金条款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然而,想要回避这种不平等条款对于消费者来说没多大可能。因为对于滞纳金是否应该收取、如何收取、收取的百分比是多少等问题,我国目前还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来管理。(陈松 宋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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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答复汇总:赔偿款、罚款是否开具发票
10:26:08来源: 博客转载作者:【】
  1、赔偿金无票能否税前列支?(不开票)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万元。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符合开据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回复意见:
  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同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贵公司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发布日期】: 日
  2、收取对方损失赔偿金,我方是否开具发票?(不开票)
  问题内容:
  我公司将部分原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加工不当,产生很多不合格产品,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经两个公司协商后,加工企业答应赔偿我公司所造成损失,我公司从应付其加工费中扣除,但对方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加工企业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贵公司通过协商收到的补偿金,不是因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不可开具发票。
  【发布日期】: 日
  3、气瓶赔偿收入是否交流转税?(开票)
  问题内容:
  我公司以生产销售气体为主,销售给客户时,同时收取气瓶租金及其它运杂费,均计入价外费用,为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在使用过程中,气瓶损坏后要向我公司支付气瓶赔款。问:我公司收到的气瓶赔款是否要交流转税?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你公司收取的气瓶赔偿款应当纳入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 日
  4、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开票)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08年销售一批设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今年我公司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对方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设备退回我公司,同时要求我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000万元。请问:我公司的3000万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进行账务处理时后附什么原始凭证。需不需要对方给我公司开具发票?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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