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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即武器——民间借贷中的利息之争
&&& 2008年5月初,马先生因开超市需要资金周转,通过朋友介绍,向翟女士借款,到2008年12月中旬,前后借款总计约人民币48万元,双方约定的利息是月息百分之三。这样马先生借款后每月需向翟女士支付利息也增加到上万元。由于超市的生意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经营状况每况愈下,超市的利润甚至不够每月的利息,经过一段时间的艰苦挣扎之后,不得不停止营业止损。到2010年4月份马先生归还最后一笔月息后,再也无力还款付息。2011年4月份,翟女士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马先生支付本金48万元,利息17万多元。
&&& 在庭审过程中,马先生提出双方约定的利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翟女士部分利息的请求。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对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数额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支持了11万多的利息。
律师评析:
&&& 本案中,马先生与翟女士之间的借款纠纷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三十六,双方的约定远远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翟女士过高部分的利息要求。法院的判决既依法维护了翟女士的权益,也较好的兼顾了马先生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张风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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