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条件通用条款中规定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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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DIC 条款与工程保险条款解析 &&&&&&&&&&&&&&&&&&&&&&&&&&&& 中汇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珊 第一章 保险原理 一、保险运营的原理 将小额资金(保险费)从很多人手中收集汇入到大额基金(由保险人管理)中,并为其中遭受损失的少数人提供补偿。 二、可保风险的性质 可保风险必须是偶发的、意外的;可保风险必须具财务价值;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可确定和可衡量的;必须具有足够多的大量同质风险单位的存在;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不能违反公共利益;非巨灾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1、含义: 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不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生效后,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 (人身险除外)。 2、保险利益原则成立的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上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1、含义:保险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对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更为了解。 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或由管理机关制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险人也应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三)近因原则 1、含义: 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2、近因的定义: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基本含义:在风险和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两层含义: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就有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以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之前的经济状态为限。 2、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既保障被保险人在受损后获得赔偿,又维护了保险人的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的权益;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以避免保险成为赌博行为或引发道德风险。 3、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4、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人身保险;定值保险;重置保险。 5、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一是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价值的保险。 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是代位追偿原则: 定义: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产生原因: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损失是由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保险规定的索赔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如果由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同时赔偿,就有可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违反补偿原则。如仅由第三者赔偿,有可能使被保险人得不到及时赔偿。 三是代位追偿原则: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二章 工程项目管理与保险经纪人的角色 一、工程项目管理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 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最优选址方案(环境与政治方面的考虑)、设计方案、建筑材料的选择、项目实施进度、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财务评价与投资回报分析、资金的筹措与融资方式。 工程咨询顾问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发挥很重要的协调作用。 业主的财务、政治和其它专业顾问会就投资的盈利性以及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提出专业意见。一旦业主认可了可行性研究的结论,会要求工程咨询顾问起草工程项目的基本规范,然后进一步研究和讨论;当设计方案被完全细化后,接下去就进入招标阶段。 (二)招标阶段 招标文件的内容: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技术、质量标准)、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 在投标时,投标的承包商要承诺按照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施工规范和工期以一个确定的价格完成工程施工。通常,承包商要附上以前所参与的类似工程项目的情况说明供业主参考;保险费的成本要包含在项目预算中;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可以在这个阶段通过评估项目的内在风险,预估出大致的保险费。 (三)定标(授予合同) 业主把合同授予综合条件(价格/专业能力/财务与技术保障)最好的承包商。业主要任命一个咨询工程师来监督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也许继续使用前一阶段的咨询工程师,也许聘用新的咨询工程师。最低价中标(承包商节约成本)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是:偷工减料、保险成本压缩、欺诈索赔。 (四)施工阶段 在施工阶段,业主要根据咨询工程师所认可的施工进展情况,每隔一段时间定期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同样,对于大型项目保险费也会分期支付。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完成后,要对机械和电气设备进行安装和测试。纯土建项目,项目测试(例外:桥梁的负重测试和水库的首次注水)不属于重要的施工部分。对于含大型安装工程的项目,试车极为重要。 (五)项目接收及保证期 对承包商来说,是履行工程合同最后一个阶段。保证期从签发临时完工证明的那一天开始。在工程合同中载有工程保证期条款(列明在保证期的职责/义务/责任)。在工程完工或移交接收日起的一段时间内(一般为12个月),如完工后的项目在此期间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承包商要免费负责维修保养。在保证期结束后,咨询工程师才会签发正式完工证明。此后,承包商在工程合同项下的义务终止(但不能免除法律责任),业主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 二、保险经纪人的角色 参与方 工程项目管理阶段 保险经纪人的角色 项目业主/咨询顾问/融资机构 可行性研究 开始与客户的接触 咨询顾问 细化设计方案及施工规范 风险评估 项目业主/咨询顾问 招标与评标 保险费估算 项目业主/咨询顾问/承包商/供应商 定标(合同授予) 选择承保人/定出最终承保条件/协调签发保险单 项目业主/咨询顾问/承包商/供应商 建筑安装阶段 风险查勘/防灾防损/处理索赔 项目业主/咨询顾问/承包商 保证期 保证期保险(工程险)/安排营运期保险 项目业主/承包商 正式接受(保证期结束) 营运期保险单缴保 第三章、工程合同 一、工程合同的标准化 工程(无论是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化学工程、电气工程、机械工程等还是联合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条件的复杂性。合同条件的标准化,为工程的参与方提供了一个熟悉和平等的交流协商平台。它可以提高效率、在各方之间公平公正地分配风险与责任、减少履约不完善、费用增加(投标人的费用)和产生争议的可能性。 二、国际标准工程合同 (一)主要条款 包括:一般规定条款、陈述性条款、项目参与方一般义务条款、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条款、工期和业主接受条款、 付款和变更条款、合同暂停和终止条款、风险与保险条款、争端解决条款。 (二)主要合同体系 1、FIDIC合同体系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名称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前五个字母的缩写,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成立于1913年,总部在瑞士洛桑,是由世界银行和其它国际金融组织认可的国际咨询服务机构。 其编制的许多合同条件被很多国家和世行、亚行等国际和区域发展援助金融机构作为实施项目的合同和协议范本,被称为国际通用合同条件。条款内容严密,对履约各方和实施人员的职责义务有明确规定;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有比较合理的规定。还编辑出版供业主和咨询工程师使用的业务参考书籍和工作指南。帮助业主更好地选择咨询工程师;使咨询工程师更全面地了解业务工作范围并根据指南工作。 其实行会员制。入会标准严格,申请人必须为全国性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FIDIC的正式成员。 2、AIA合同体系 是美国建筑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的简称。成立于1857年,成员总数有74000多名,遍布美国及全世界。其出版的合同文件,在美国建筑业界及国际工程承包界(尤其在北美地区),具有较高权威性。其合同条件主要用于私营的房屋建筑工程。 3、ICE合同体系 是英国土木工程学会(Institute of Civil Engineer)的简称。成立于1818年,会员达8万名,来自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世界公认的学术中心、资质评定组织和专业代表机构。在土木工程建设合同方面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其合同条件是FIDIC合同条件的鼻祖。 三、FIDIC合同解析 (一)FIDIC合同条件 是集国际建筑业上百年经验,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一个合同条件。 (二)合同体系构成 1、旧版工程合同条件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 2、新版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 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 3、其它合同条件 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白皮书),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联营体协议书,咨询服务分包协议书,代理人协议书。 (三)新版工程合同简介 1、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 与旧版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相对应,用于业主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土木工程。在此合同条件下,承包商一般要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等的建造工程可能由承包商设计) 2、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 与旧版的“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相对应,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供应与安装,以及房屋建筑或土木工程的设计与实施。在此合同条件下,承包商要按照业主的要求设计、提供设备和/或其它工程。承包商的基本义务是完成永久设备的设计、制造与安装。 3、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 与旧版的“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有相关性。EPC 是engineering(设计), procurement (采购)和construction(建造)的首字母缩写。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或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实施。适用的项目有: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要求较高的项目,承包商完全负责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的项目(在交钥匙项目中,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 4、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 用于资本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或价值较高,但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通常按照业主或其代表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也适用与部分或全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建筑物的合同。 (四)FIDIC合同的风险划分原则 1、FIDIC合同的风险分担原则--近因易控原则 谁能最有效地防止风险谁来承担,谁能最方便地处理风险谁来承担。 2、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 业主的风险:自然、经济、社会及政策控制、业主自身的行为以及业主控制的行为产生的风险。如自然灾害、物价上涨、法律变动、设备采购等。 承包商的风险:自身行为的风险。如报价、施工方法及工艺、劳务及材料采购等风险。 地质勘查和工程设计产生的不明地质条件风险及设计错误风险的合同条件为“施工合同条件”,属业主的风险;采用“交钥匙”合同,属承包商的风险。 (五)“施工合同条件”中风险的分担和保险安排 1、风险分担(第十七条) 承包商的风险及职责:由于承包商自己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的业主人员的人身伤亡;由于承包商自己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或由于承包商人员的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业主财产的损失;应从开工之日起承担照管工程及货物的全部责任,直到颁发接受证书之日止。(负责所有业主风险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业主的风险及职责:由于自己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承包商人员的人身伤亡;由于其本身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分(由上述缺陷状况直接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任何其它部分,由承包商承担);为复原由于存在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而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其它工程部分,而遭受损失和损害的某一工程部分;业主已接收的工程部分。 其它风险(由下列风险造成的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的损失或损害以及工程的延期):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工程所在国内部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承包商人员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它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发动和参与的暴乱、骚动或混乱;工程所在国国内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但可能由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除合同规定外,业主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由业主人员或业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期望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过采取足够预防措施应对的任何自然力作用。 2、保险安排(第十八条) 应投保方:是指按照承包商中标时与业主协商确定的,对办理并保持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负有责任的一方。 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应投保方应为工程、设备、材料和承包商文件投保,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全部复原的费用,包括拆除、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该保险应该从第十八条第一款“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a)项规定的提交证据的日期起,至颁发接收证书的日期止保持有效。 应投保方应维持该保险在直到颁发履约证书的日期为止的期间继续有效,以便对承包商应负责的,由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某项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承包商在任何其它作业(包括第十一条“缺陷责任”中的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 应投保方应对承包商设备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对每项承包商设备,该保险都应从该设备运往现场的过程起,直到其不再需要作为承包商设备为止的期间保持有效。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上述各项保险应由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办理和维持;应由共同有权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的各方联名投保,保险赔偿金在各方间保有或分配,唯一用于修正损失和损害;应对未列入“业主的风险”中的任何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损害提供保险。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上述各项保险还应对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工程的另一部分而造成工程某一部分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于“业主的风险”(c)、(g)、(f)项所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每种情况下都不包括按商务合理条件不能投保的风险,其每次事件的免赔额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如果没有规定此数额,本项不适用);但可以不包括下列部分的损失、损害及复原:1)由于其本身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分(但保险保障不属于下述2)所述情况的,由上述有缺陷状况直接导致其损失或损害的任何其它部分)。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上述各项保险可以不包括下列部分的损失、损害及复原:2)为复原由于存在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而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其他工程部分,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某一工程部分;3)业主已接收的部分,但承包商对其损失或损害应负某种程度的责任时除外;4)根据第十四条第五款“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规定,不在工程所在国的货物。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上述各项保险如果在基准日期(比提交投标书早28天的那一日期)后一年以上,上述(4)项所述保险不能在合理的商务条件下继续投保,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应通知业主,并附详细说明。这时,业主应有权根据第二条第五款“业主的索赔”的规定,获得等同于承包商在该合理商务条件下,为该类保险预期要支付的款项,及被认为已根据第十八条第一款“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的规定批准了该项省略,除非业主在商务合理条件下获得该保险。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应投保方应为可能由承包商履行合同引起、并在履约证书办法前发生的任何物质财产(上述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规定的被保险物品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下述“承包商人员的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员除外)的死亡或伤害,办理每方责任保险。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本款规定的各项保险应由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办理和维持;应以各方联合名义投保;保险范围应扩展到由承包商履行合同引起的业主财产(“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所承保的财产除外)的损失。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本款规定的各项保险可以不包括以下事项引起的责任:1)业主具有的在任何土地上面、上方、下面、范围内或穿过它实施永久工程,以及为了永久工程占用该土地的权利;2)由承包商履行施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义务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损害;3)“业主的风险”列举的某项原因,但可以按合理商务条件得到的保险保障的除外。 承包商人员的保险:承包商应对由其雇佣的任何人员或其他任何承包商人员的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引起的索赔、损害、损失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责任办理并维持保险。 此类保险应在这些人员参加工程实施的整个期间保持全面实施和有效。对于分包商的雇员,此保险可以由分包商投保,但承包商应对其符合本条款的规定负责。 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一、保险单结构 保险单的结构包括:明细表、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损失部分、完工延迟部分、总除外责任、总则、释义性条款。 (一)明细表 明细表的结构:被保险人、工程描述、工程施工地点、被保险财产及存放地点、保险期限(试车期/保证期)、最大赔偿期(完工延迟)、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物质损失/第三者/完工延迟)、免赔额(物质损失/第三者/完工延迟)、保险费率/保险费。 1、被保险人(主要被保险人) 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其他有关方(咨询顾问/建筑师、监理人、设计人、供应商、贷款人) 业主:指工程项目的发起人或专为项目建设成立的项目公司,为工程项目支付建设费用,并在项目建成后成为其所有者,或者由其将完工项目出售或出租给资产管理公司或承租人。在明细表上须列明业主名称。 承包商: 有时采用“总承包商”之名,以区别于分保商。 在明细表上须列明其名称。 分包商:不须在明细表上须列明其具体名称。 咨询顾问/建筑师/监理人/设计人:不须在明细表上须列明其具体名称。 供应商:分三类.提供设备(属于工程一部分)、食品等;出租建筑安装用机具、劳务、仓储场所、住宿场所;交通、医疗、通信等服务供应商 。不须在明细表上须列明其具体名称。 贷款人:银行和其它融资机构。国际融资项目中,贷款人有很高的保险要求(如赔款受付人条款);最好在明细表上须列明其具体名称(有时贷款人有要求); • 各被保险人以其在被保险工程项目中的各自权益为限。 权益来自于各方在相关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分包商A无权得到分包商B工程的损坏赔偿。被保险人之间可避免相互追偿,减少争端,迅速恢复工作。 2、工程描述。从合同中摘取(避免日后就工程的涵盖范围发生争议) 3、工程施工地点。从合同中摘取;简单的建筑工程容易界定,复杂的工程需注意严密性(道路/大坝)。 4、被保险财产及存放地点 合同工程:所有属于被保险人的或被保险人负责的,位于施工场所或其它保单适用的场所,如运输(非经海运或空运)或储存中的,履行工程合同形成的永久的和临时的工程以及即将形成工程的材料。 临时工程:专门为方便永久工程的施工而设计的和建造的工程,其价值通常包含在合同总造价中(工棚/进场道路/围堰)。 施工用机具设备:被用来履行合同的施工成套设备、机具和装备,它们都属被保险人所有或由被保险人负责,并且位于合同工地或保险单适用的其它场所,如处于运输(非指海运或空运)或临时存储中;可在工程险中投保,也可单独投保;通常,施工用机具设备保险由承包商负责购买。 业主在工地上的已存财产(避免与财产保险人扯皮):部分拆除现存建筑物-承包商对残留结构的损坏负赔偿责任;财产保险人不愿承保将被拆除的财产。改扩建工程-如不影响对已存结构的占有和使用;如尚未安排财产保险。 5、保险期限(试车期/保证期) 保险期限要与合同工程的期限保持一致;要列明试车期限;列明保证期限(如承保保证期责任)。 6、最大赔偿期限 由于工程延误而使工程投入运营后的营业成果受到影响的最长期限,自工程投入运营日开始计算。 7、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物质损失/第三者/完工延迟) 物质损失险:合同工程:以完工时的重置价格作为保险金额;以工程概算总造价作为保险金额;以不超过最大估计最大损失额作为保险金额(第一损失赔偿)。施工用机具设备:以重置价格作为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内在工地上的最大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时点价值/流动性)。业主已存财产:以重置价格作为保险金额;以不超过最大估计最大损失额作为保险金额(第一损失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一般按合同要求确定赔偿限额;分为每次事件和保险期限内累积二个限额。 完工延迟险:预期毛利润;额外还款付息费用;未建工程的成本增加额(如通货膨胀)。 8、免赔额(物质损失/第三者/完工延迟) 物质损失险:以免赔数额表示;以免赔比率表示;二者同时使用,以高者为限;大型标的,按风险不同制定不同免赔额。 第三者责任险:分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二个免赔额;很多情况下,人身伤亡免赔额为零。 完工延迟险:按天/月数表示;通常在1-6个月。 9、保险费率/保险费 一般对三个部分(物质损失/第三者/完工延迟)单独开出费率,单独计算保险费;有时把物质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二者合一(以物质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基础/第三者责任险免费);完工延迟险费率通常很高,以百分比表示。 (二)物质损失部分 1、承保合同工程、施工用机具设备、业主已存财产的物质损失。 2、含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三)第三者损失部分 1、承保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应付的法律赔偿责任。 2、含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四)完工延迟部分 1、承保被保险人由于物质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遭受的后果损失(预期利润/额外还款付息费用/未建工程的成本增加额等)。 2、含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五)总除外责任 1、适用于保险单所有部分。 2、不同的保险市场会略有不同。 (六)总则 1、被保险人应遵守的保单条件(保险问卷/投保申请书信息的真实性); 2、重大风险改变的告知义务; 3、索赔与代位追偿; 4、保额的恢复; 5、仲裁; 6、司法管辖; 7、保单的取消; 8、欺诈性索赔(后果-保单无效)。 (七)释义性条款 1、对保单中的一些通用词语进行解释和定义; 2、避免因误解产生的争议。 二、保险单条款解析(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物质损失险 1、保险财产 • 合同工程:施工用机具设备、业主已存财产。 2、保险责任  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3、除外责任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建筑设计工作庞大复杂,含有很多创新内容,不可预见因素多,会导致全损,风险巨大;按照错误设计,损失有必然性,不具可保性质;设计人本应有职业责任保险;因设计部分造成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可以扩展承保。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渐变原因不具可保性质(不具偶然性),自身损失不保;但渐变原因引起的事故属于保险范围。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原材料缺陷:达不到工程要求的技术标准,有质量缺陷;工艺不善:施工人员未按工艺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二类情况(已发生损失或未发生损失但发现存在问题);本身损失不保。原材料缺陷属于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责任,按合同供应商或制造商负有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保险)。工艺不善属施工质量风险,道德风险巨大。造成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保险范围。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力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力装置的本身损失-试车期风险巨大(可以扩展承保);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有维护保养问题/渐变的锈蚀;造成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保险范围;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档案、文件、帐簿、票据、图表资料的价值难以确定;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数额难以确定;包装物料 在运抵工地后不再有价值(设备部分损坏需返场修理并应予赔偿);工程图纸和文件可以扩展承保。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属于内部管理问题;存在巨大道德风险;盗窃属保险责任(明显盗窃痕迹)。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避免重复保险 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主要指改扩建工程,属于“业主已存财产”;如将“业主已存财产”列入保险金额中,可扩展承保。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承保条款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应由营运期保险承保;可扩展承保。 (二)第三者责任险 1、保险责任 承保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应付的法律赔偿责任。 必须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通过法律程序;在保险人参与下的友好协商(根据法律);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属场地责任保险:工地内及临近区域;可扩展承保区域。 因施工原因引起并且是意外事故。 除经济赔偿责任外,还负责诉讼费用和其它合理费用(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2、除外责任 一是本保险承保条款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产品设计遵循“互为除外”原则。 二是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一般有四类情况:一是土地下陷、隆起、移动、震动或土沙坍塌、陷落;二是地层软弱或土沙流动;三是地下水增加或减少;四是基础挡土或支撑设施的薄弱或移动。大多出现在施工打夯及开挖地基时,临近建筑物出现裂缝、倾斜、滑移、倒塌现象。施工方法、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设计错误等的损失金额通常很大。可扩展承保。 三是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交通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通常为强制保险。 四是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不属于第三者;雇主险范畴;交叉责任。 五是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不属于第三者;交叉责任。 六是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民事责任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合同责任属可预见和控制的,具有必然性-侵权责任属不可预见和控制的;第三者责任险主要针对侵权责任;又是合同责任,又是侵权责任(赔偿)。 (三)总除外责任 1、除外责任: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属于政治风险范畴;巨灾,无法控制;任何不动产财产保险均为除外责任。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政府或公共当局出于公共利益或者某种政治或其它目的,对于被保险财产进行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所造成的损失。原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财产的违法因素(走私物品);对违法利益不予保护(经济合同基本原则);处于公共利益角度的征用(扩建道路)。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非常规风险;可有条件扩展承保。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含义:被保险人已在保单上所列明,通常为法人形式。代表指法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上级单位派驻代表等。普通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不被视为代表(除非受上级指使)。 故意行为:预见到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财产损失或第三者责任,但仍希望发生或听任其发生。 重大过失:过失:对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被保险财产损失或第三者责任的结果,应当预见到或能够预见到但事实上没有预见到,或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一般过失:法律在某种情况下对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没有做到。重大过失:不但对上述要求未做到,连人们普遍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 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损失后果严重,以目前技术手段难以估计损失范围与程度;第三者责任损失更是无法估量与预测;所有普通保险均为除外责任。 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损失后果严重,以目前技术手段难以估计损失范围与程度;第三者责任损失更是无法估量与预测;所有普通保险均为除外责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长时间停工、工地环境和条件的变化、风险因素增加、损失可能性加大;停工还会产生后果损失;季节性停工、临时性停工,如被保险人已采取充分和有效防范措施,停工前征得保险人同意,可不视为停工。 8、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9、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通常为绝对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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