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民政局低保查询交养老保险就不能吃低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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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按最低标准补交了三年社保,民政局就取消了我的低保,交了社保就不能拿低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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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来自:湖北 - 武汉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8:17 咨询人: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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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版 版面十四
A15版 版面十五赵红梅诉鹤壁市山城区民政局,第三人李全兴、李国兴婚姻登记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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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赵红梅诉鹤壁市山城区民政局,第三人李全兴、李国兴婚姻登记纠纷一案
原告赵红梅,女,汉族,日生,住鹤壁市山城区朝阳街交通局家属楼。委托代理人程道慧,男,汉族,日生,住鹤壁市山城区朝霞街。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鹤壁市山城区民政局,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喜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朝晖,男,汉族,鹤壁市山城区民政局干部,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马治国,男,汉族,鹤壁市山城区民政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李全兴,男,日生,住清丰县巩营乡孟家村。第三人李国兴,男,日生,住清丰县巩营乡孟家村。原告赵红梅诉被告鹤壁市山城区民政局,第三人李全兴、李国兴婚姻登记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道慧,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朝晖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全兴、李国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日被告鹤壁市山城区民政局(以下简称为山城区民政局)为原告赵红梅与第三人李国兴(实际上使用的是李全兴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1605号结婚证。原告诉称:日被告在原告与第三人李国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未按法律规定严格审查第三人李国兴提交的相关信息,致使李国兴提供虚假的李全兴的相关信息与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原告多年来一直认为与自己生活的人是李全兴,给生活上造成了许多不便,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被告颁发的1605号结婚证。被告辩称:日,赵红梅与李全兴到我局办理结婚登记时,我局工作人员在二人出示了《结婚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了审核,询问了相关情况,确定二人是自愿结婚的情况下,让他们填写了《结婚登记申请表》,按照规定当场办理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我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李全兴、李国兴无答辩。被告为证明其婚姻登记行为合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2、婚姻情况证明两份;3、婚前健康检查表两份。被告认为上述证据证明其按照婚姻登记的条例,对原告赵红梅与第三人李全兴结婚登记时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当时的婚姻登记条件,而为他俩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在原告与第三人李国兴没有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的情况下,就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程序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其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证明被告的结婚登记行为违法,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日山城区民政局为其与第三人李全兴颁发的结婚证。该结婚证上李全兴的身份证号为131;2、结婚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上粘贴的相片中的人实为李国兴,而登记的名字为李全兴;3、清丰县公安局巩营派出所出具的李配如的身份证号、户籍证明各一份。该证据证明131号是李配如的身份证号。4、清丰县巩营乡马大元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据证明李全兴套用李配如的身份证号与赵红梅登记结婚。5、李国兴、李全兴的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表各两份。原告认为上述证据证明:李国兴与其结婚登记时提供虚假的名字与身份证号,结婚登记行为违法,应予以撤销。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当时结婚登记时并不需要保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民政局也没有对当事人身份真假进行鉴别的能力。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其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第三人李国兴、李全兴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查明的情况,确认下列事实:日,被告山城区民政局根据原告赵红梅与第三人李国兴的申请,在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当时的结婚登记条件,于是为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现查明,第三人李国兴在日与原告赵红梅进行结婚登记时,使用的是李全兴的名字和李配如的身份证号,未出示本人的真实身份证明。本院认为,第三人李国兴在与原告赵红梅进行结婚登记时,冒用他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提供虚假的材料导致山城区民政局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不符合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条件。该结婚登记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鹤壁市山城区民政局于日为赵红梅与李国兴(结婚登记名字是李全兴)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鹤壁市山城区民政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长&&肖国良&&&&&&&&&&&&&&&&&&&&&&&&&&&&&&&&&&&&&&&&&&&& 审&&判&&员&&侯&&轶&&&&&&&&&&&&&&&&&&&&&&&&&&&&&&&&&&&&&&&&&&&& 人民陪审员&&阎建兵&&&&&&&&&&&&&&&&&&&&&&&&&&&&&&&&&&&&&&&&&&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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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鹤壁市民政局 鹤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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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民政局 鹤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财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财政局:
  现将《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鹤壁市民政局     鹤壁市财政局
  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高龄老人更多享受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鹤政〔201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高龄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龄老人,是指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高龄津贴,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高龄老人发放的生活津贴。
  第三条 高龄津贴实行分级筹集、分工负责。
  第四条 民政部门为高龄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配套政策,协调财政、公安部门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相关事宜,负责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牵头负责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高龄老人的调查统计工作。
  第五条&&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二章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市区(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户籍且在本辖区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高龄老人。
  第七条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80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90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第三章 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和预算管理
  第八条 高龄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高龄津贴发放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3:7的比例分担。
  第十条 每年9月20日前,各区民政部门将下一年度高龄津贴年度预算报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于10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高龄津贴年度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报送的高龄津贴年度预算,按照本级应分担的比例,审核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提前告知各区财政部门。
  各区财政部门按照本级应分担的比例,连同市财政部门高龄津贴提前告知数,审核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于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批准后30日内,将高龄津贴市级补助下达各区。
  第四章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村委会(居委会)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社区)高龄津贴的申请受理、登记、审核上报和具体发放等工作。
  第十四条 高龄津贴的申请、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申请。高龄老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申请表》。申请人由于疾病等原因不能自己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申请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即将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可提前1个月提出享受高龄津贴申请。
  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受理申请。
  户籍所在地没有变化的高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自动享受增龄津贴标准,无须再次提交申请。
  (二)审核。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对高龄津贴申请的调查核实和初审评议,并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村民(居民)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于每月6日前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予退回,并向申请人告知理由。
  (三)批准。各区民政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办结批准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并统一登记造册(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申请表》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高龄老人资料页)复印件经审定后,应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分别留存建档。
  第十五条 高龄津贴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化发放,一人一折按人逐月发放到高龄津贴享受者个人。
  高龄津贴自申请人符合发放条件并经批准的当月起计发,发放至亡故当月止;因个人原因延误申请的,自批准当月起计发,之前的高龄津贴不再补发。
  第十六条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各进行一次享受资格复审。
  享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户籍迁出、亡故或失踪(从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之日起满1个月)的,其户籍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和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亡故或失踪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户籍在本市市区内的村委会(居委会)之间相互迁移的高龄老人,可从迁入当月起提出申请,经批准从迁入次月起计发。
  户籍从本市市区外迁入的高龄老人,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满2年后方可提出享受高龄津贴申请。
  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的失踪高龄老人再度出现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其高龄津贴从申请批准当月起计发,之前的高龄津贴不再补发。
  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高龄津贴增龄变更、注销等情况连同新增高龄津贴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区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变更、注销等情况连同新增高龄津贴批准材料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市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无误的备案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在核定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十八条 由市民政部门牵头,每年对各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确保高龄津贴发放的公开、公平、公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高龄津贴的老人进行核实,健全档案,建立台账,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各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核与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到位,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区民政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各级民政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向举报者答复。
  第二十一条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1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受托人)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报告。其亲属(受托人)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津贴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予以追回上缴。
  第二十二条 从事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做好发放管理工作。凡因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我市各县参照本办法,尽快制定本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附件:1、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申请表
  2、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申请委托书
  附件1:
  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申请表
  区&&&&&&&&&&&&&&&&&&&&&&&&&&&&&&&&&&&&&&&&&&&&&&&&&&&&&&&&&&&年&&&月&&&日
近期一寸 免冠照片 (粘贴)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委托人关系
村委会(居委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民政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高龄老人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申请人签名(按手印):
此表作为建立基本信息台账的依据,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和村委会(居委会)存档备案。
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申请委托书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现授权&&&&&&&&&&(系&&&&&&&关系)代为申请&
高龄津贴。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名(按手印)&&&&&&&&&&
&&&&&&&&&&&&&&&&&&&&&受托人签名(按手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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