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窿矿是否应分摊系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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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员 周学鹏)哪里有利可图,哪里就有野心勃勃。不仅仅是今天谈及的微信是否收费这个话题,想以大吃小的竞争现象在各行各业普遍存在。
&&&&&& 这种垄断的竞争心理,换句简单的话来理解,其实就是眼红在作祟。一个产品能够得到广大用户的使用,不是靠垄断所获取的,而是靠真真实实的产品魅力来吸引用户的。所谓的产品魅力,一方面指的是产品自身所具备的实用性,另一方面也折射出该产品的创新价值。说到这里,可能有人就要反驳了,满大街的山寨货为何市场力也不弱啊?要是说山寨货也是创新,那不是让人忍俊不禁吗?笔者承认,山寨货的确有着不俗的市场,身边的山寨无处不在,可消费者的评判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认为因为产品的价格低廉,就宁愿死死地被套在山寨所设的利益圈套里吗?答案肯定是非也。消费者也知道,山寨货的质量普遍不会令人信服,一次因为贪小便宜而让自己受损失,所谓“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第二轮回的市场竞争在消费者眼里,山寨货势必必死无疑。这就是说,它的生命力只是昙花一现,而不是永恒不变的。而真真正正的创新产品的道路轨迹恰好相反,即使在刚刚面世时的惨淡无关,也改变不了它生生不息的市场生命力。    每天把创新观念挂在嘴边,但在利益面前却迷失创新所需的本质,要么就是一味的山寨,要么就如上面所谈及的收费一样玩起贪小便宜的把戏,其结果不是断送了原来创新产品的再创造,就是断送了自己在用户心中的满意度。现在虽然在某一行业中中流砥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但是随着时间的验证,自己的影响力的不断降低就是品牌的潜在危机。只是到危机爆发的那一刻,终究不可改变因错误而已发的恶果。当然国内不是没有积极向上,为了满足消费的切实需要的企业,比如海尔、华为等,一种放低姿态以达到营业目的的竞争方式,至少使消费者愿意掏出手中的钱买你的商品。但是像中移动原董事长王建宙传达的OTT提供商是否应分摊成本,目前是“世界性难题”,如果硬是要把收费当做解决所谓如此“世界难题”的有效手段,以抑制新型产品对传统产品的冲击,以达到更加稳固的“千秋霸业”,看似在阻止对手的兴起,其实到头来只是在拿用户开刀,那么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用户的答案也只会是一个---摒弃。即便对手因你而败了,自己的品牌信誉也会随之削弱,看似两败俱伤,其实是行业的莫大耻辱。    笔者非常赞同广州日报白记者的观点,就如他总结的“真正的难题,是企业如何不断创新,拿出真正好用又替消费者省钱的新产品。而要治运营商不思创新只想收费的懒惰和霸气,最好的办法就是朝垄断动动刀。”垄断约束着创新的涌潮,以致禁锢着个人,以致禁锢着集体,禁锢着社会,禁锢着整个民族,当我们手中用的只有外国品牌的手机,用的软件只是一片的外文解释,你是否有丝毫感触:属于我们民族的烙印在哪里?    &&&&&&&&&&&&&&&&&&&&&&&&&&&&&&&&&&&&&&&&&&&&&&&&&&&&&&&&&&&&&&&&&&&&&&&&&&&&&&&&&&&&&&&&&&&&&&&&&& 责编张轶
学社联新浪微博二维码团委腾讯微博二维码青年传媒中心新浪微博学生会新浪微博[转载]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来源:中国税务报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某一开发项目于2011年底清算完毕,目前仅余大量地下车位未销售。该项目清算时,用来销售的地下车库因承担了分摊的土地成本,单位成本过大,因此未销售的地下车位将为负增值。请问,地下车位销售时是否应该承担土地成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是否应分摊土地成本,要看其是否在可售面积内。如果其属于可售建筑面积,应当分摊土地成本;如果不属于可售面积,则不用分摊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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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共同配送的配送中心选址及成本分摊问题研究硕士论文.pdf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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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被认为是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之后的“第三利润源泉”。
物流的重要性逐渐被社会所认识到。但企业各自为战的配送活动导致了较高
的物流配送成本,对城市交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同时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
影响。如何整合社会资源以提升物流作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已经成为目
前物流现代化目标中关键的课题之一。
共同配送能够增大配送作业的规模,实现物流资源的快速整合,提高物
流资源的利用率,降低配送作业成本,是~种合理化的先迸配送形式。从微
观的角度看,企业可以达到配送作业的经济规模,提高物流作业效率,降低
企业营运成本;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设备、土地和人力等,可以节省企业
资源;企业可以扩大市场范围,建立共存共荣的环境。从社会的角度来讲,
共同配送可以减少社会车流总量,改善交通运输状况;提高车辆装载率,节
省物流处理空间和人力资源,提升商业物流环境进而改善整体社会生活品质。
所以,共同配送受到政府和企业的重视。但是,共同配送的开展并非一帆风
顺,亟需理论上的指导。研究表明,影响共同配送开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就是共同配送成本如何在参与企业之间实现合理的分摊,而共同配送中心的
选址问题也直接影响到合作后的成本消耗状况,能否解决这两个问题将直接
影响至q共同配送的开展。
本文在分析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共同配送的基本理论,
分析了开展共同配送的动机和共同配送的优势以及产生优势的机理,探讨了
共同配送的三种实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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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来源:中国税务报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某一开发项目于2011年底清算完毕,目前仅余大量地下车位未销售。该项目清算时,用来销售的地下车库因承担了分摊的土地成本,单位成本过大,因此未销售的地下车位将为负增值。请问,地下车位销售时是否应该承担土地成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是否应分摊土地成本,要看其是否在可售面积内。如果其属于可售建筑面积,应当分摊土地成本;如果不属于可售面积,则不用分摊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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