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土地长起使用有投资的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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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投资管理公司有一小区,有大产证的企业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土地使用权50年,上面建了多层住宅,正在开盘销售,价格便宜,十分火爆。在签约时,才知道用的是租赁的形式,租金一次付清,开发以承诺书的
一家投资管理公司有一小区,有大产证的企业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土地使用权50年,上面建了多层住宅,正在开盘销售,价格便宜,十分火爆。在签约时,才知道用的是租赁的形式,租金一次付清,开发以承诺书的方式承诺将所租赁的部分产权赠与承租方,入住付的款以租金形式付给开发商,付款人手上有买卖合同,租赁凭证和开发商的承诺书,就是没有独立产证。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买房人有什么风险?
 问题来自:上海 - 上海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7:49 咨询人:tyu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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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卖房人没法取得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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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不动产的赠与,在未过户之前,赠与人有权随意撤销;没有产权证的房子,买了后,如果想卖,也面临困难。居住用地使用权为70年,如果是50年,可能就属于工业用地、教科文卫用地等,擅自改变土地规划,违法。以上仅为依据你提供的信息,作出的初步的、我自己的个人见解。
如果需要聘请律师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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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太多了,这个是违法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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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桂林市绿园发展实业公司诉林谋龙、桂林林氏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
原告桂林市绿园发展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琪芳,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谋龙。被告桂林林氏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谋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爱萍,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桂林市绿园发展实业公司与被告林谋龙、桂林林氏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双桂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黎燕、审判员黄志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廖婷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彭琪芳、被告林谋龙、被告桂林林氏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谋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爱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林市绿园发展实业公司诉称,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桂林市雁山区桂阳公路28公里处东侧的出让土地183.26亩及地上建筑物、种植物以980万元转让给被告;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最后的余款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后10日内付清。日,被告已领取土地使用证,但被告拒绝将余款80万元给付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付清该欠款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从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每日5‰计付。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如下:1、《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土地转让协议;2、桂雁国用(2003)字第00012号土地使用证,证明原告转让土地使用权合法;3、移交清单,证明原告已将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依约移交给被告;4、(2007)桂市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土地转让款80万元未付;5、原告的紧急报告一份、雁山区政府批文一份、雁山区国土资源局答复一份、行政诉状一份、雁山区政府雁政字(2009)7号文件、撤诉申请书、(2009)雁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被告领取土地使用证的签收单及(2009)第021号土地使用证,上述证明被告已于日领取了土地使用证,其未按约定给付余款80万元。被告林谋龙、桂林林氏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虽然被告已领取了土地使用证,但土地登记档案记载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仍是花卉种植,与协议约定该土地使用权用途为综合用地的性质不相符,故不具备付款的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林谋龙、桂林林氏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其陈述的事实举证如下:1、地籍调查表一份,证明该土地使用权用途仍是花卉种植。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4、5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2不是原件,对其真实性不清楚。原告认为被告举证已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因被告举证已过举证期限,故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确认。综合本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日,原告与被告林谋龙、桂林林氏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桂林市雁山区桂阳公路28公里处东侧的出让土地183.26亩及地上建筑物、种植物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80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被告支付土地转让款600万元,土地证过户至被告名下之日起10日内,被告付清余款380万元。协议还对其它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900万元,原告亦按时办理完土地使用证的手续,连同地面的建筑物和种植物全部移交给被告。但由于过户前证号为桂雁国用(2003)字第00012号土地使用权用途为综合用地,过户后证号为桂雁国用(2006)字第00019号土地使用权用途为综合用地(花卉种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于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余款80万元及违约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土地使用权用途性质的改变与土地转让协议约定不相符合,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桂林市雁山区政府纠正变更该土地使用权用途性质的行为,雁山区政府下达“关于同意桂林林氏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批复”后,原告撤诉。日,被告领取了证号为(2009)第021号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明确记载土地使用权用途为综合用地。被告领取该证后,未将余款80万元给付原告,原告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该款及违约金。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经协商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土地转让款80万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日,被告领取了证号为(2009)第021号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明确记载土地使用权用途为综合用地,与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约定一致,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余款80万元。其抗辩称土地登记档案记载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仍是花卉种植,与协议约定该土地使用权用途为综合用地的性质不相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付清该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按每日5‰计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谋龙、桂林林氏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桂林市绿园发展实业公司土地转让款人民币8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从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案件受理费141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60元,由被告林谋龙、桂林林氏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16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双桂&&&&&&&&&&&&&&&&&&&&&&&&&&&&&&&&&&&&&&&&&&&&&&&&&&审&&判&&员&&&&黄黎燕&&&&&&&&&&&&&&&&&&&&&&&&&&&&&&&&&&&&&&&&&&&&&&&&&&审&&判&&员&&&&黄&&志&&&&&&&&&&&&&&&&&&&&&&&&&&&&&&&&&&&&&&&&&&&&&&&&&&&&&&&&&&&&&&&&&&&&&&&&&&&&&&&&&&&&&&&&&&&&&&&&&&&&二O 一O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廖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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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财政正在摧毁中国企业家精神
& 11:01:18&&&&
我在报上看到这样一个报道:有人大代表提出,广东财政是“土地财政”,依靠卖地赚钱。但立即受到省财政厅厅长的反对。他的证据是,2010年广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1780.63亿元,从全国情况看,2010年全国国有土地出让金共2.7万亿元,约占一般预算收入的32.53%,同期广东这一比重为18.35%,远低于全国水平。
卖地已经占到大约五分之一的财政收入,仍然不算土地财政,那多少才叫土地财政?而且我们不要忘记了,广东可是改革开放的先锋,在改革开放的先锋城市中,当政府财政有相当大一部分利益来自卖地的时候,政府行为会发生什么变化?
我们稍回顾一下改革开放史就知道,中国改革的动力其实很大一部分动力源于财政收入。农村改革让很多贫困县脱贫致富,其实最大的受益者是地方政府,政府不再为补贴农民发补贴的时候,官员们就有极大的动力去推动农村承包责任制的变革。
城市经济改革基本上是围绕企业进行的,这之中最大的动力也源于财政收入。从企业承包,到企业改制,政府不再负担亏损企业的补贴,反过来,政府还能够从赢利企业中获得税收,而且企业的发展促进了个人所得税的增加,这是多好的事,有数据为证,2003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为1418亿元,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6.5%,成为政府税收增长最快的税源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我看到了中国各级政府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企业改革,以及改善投资环境。因为政府知道,要想有钱花,就得把企业做好,而要想把企业做好,就要帮助企业改革,而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打造一批企业家。像八十年代创业,到九十年代成名的企业家张瑞敏,柳传志,王石等等,这批企业家,都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他们身上的企业家精神,代表着这一时期中国改革开放的主流价值观,那就是进取,创新,求变,突破。
2004年是一个转折点,从这一年开始,卖地收入开始在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开始猛升,到了06,07年“地王频出”,政府发现有一条比企业改革来得更快的生钱之道,那就是卖地。而相当多的企业主在这种情况下,也发现了另外一条比经营企业来钱更容易的赚钱之道,那就是“炒房”。政府卖地,企业家炒房(当然还有N多的炒房者),两者绝妙的配合推高了房价。
从05年到现在,这五年当中出了什么优秀的企业家?或者说,这五年当中优秀的企业家都在干什么?雅戈尔的房地产收入超过衬衫的主营业务收入已经不是什么秘密,而海尔房地产,联想房地产都成为两个顶级企业的“盈利支柱产业”,今年我过年回家,在贵阳这样偏僻的内地城市的高速公路,看到高高的广告牌“美的地产”,我与美的总裁还算熟悉,真想打个电话问问他,买美的房子是不是还可以送美的电饭锅呀?
当中国最优秀的企业,都热衷于加入房地产大军的时候,背后必然是“企业家精神”的退化。我觉得,这五年企业家精神的退化,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中是绝无仅有的五年,更可怕的是,这五年还在继续。有数据为证,北京与上海市政府在2010年卖地的收入都超过了千亿。在刚刚结束的海南省人大会议上发布的数据,三亚房地产业上缴的税收占财政收入的58%,而整个海南省基本上也是这一水平。
我是相信“屁股决定脑袋”这句话的。当地方财政收入有近60%都源自于房地产的时候,政府有多大的动力去做企业的改革?我们深表怀疑。因为企业改革的核心,表面上是一些制度与组织的变革,背后其实是企业家精神的形成、巩固与提升。而一代人的企业家精神,正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真正动力所在。
什么是企业家精神,企业家精神为什么对国家的经济实力如此重要?按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的分析,每一个国家的经济,都会在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四个阶段构成的周期性运动过程中前进。前进的动力就是创新,创新就是企业家精神。企业家精神所引起的创新会导致其它企业的模仿,模仿打破垄断,从而刺激大规模的投资,引起经济繁荣,当创新扩展到相当多的企业之后,盈利机会趋于消失,经济开始衰退,期待新的创新行为—企业家精神的出现。
举个例子,苹果公司的领导人乔布斯的企业家精神,创新出苹果手机,一举打破诺基亚,三星等公司对手机的垄断。这个创新自然会引进模仿,模仿又会刺激大规模的投资,从而带动了手机业的新繁荣,从而一定程度上繁荣了美国经济。每一个伟大的企业家,他的创新精神,都会极大地给这个国家经济带来巨大的经济增长与产业升级,而问题的关键是,我们中国企业什么时候有乔布斯这样的企业家?
记得有一句话说过,雄鹰只属于天空,猛虎只属于森林。我想这句话的意思表明了一种非常自然的生态逻辑,那就是企业家精神只能生长在崇尚竞争,崇尚创造的环境中,一个太倚重卖地来增加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不太可能崇尚竞争,一个靠炒房赚钱的企业主也不太可能崇尚创造。“土地财政”最大的危害并不完全是高房价,比高房价更可怕的是一代企业家精神的丧失。
我想,中央政府号召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其实就包含了对企业家精神的肯定,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本质上就是从企业主精神到企业家精神的转型。中国的未来应当属于中国创造,以未来中国的名义,我们呼唤企业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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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来自: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企业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有()
A、吸收投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B、内部研发项目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
C、高速公路收费权
D、经营租入的无形资产
E、有偿取得的经营特许权
正确答案:有,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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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A、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B、企业自用的、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应该全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C、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改变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D、无形资产的摊销也可以采用直线法以外的方法
E、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答案:有,答案解析:有,多项选择题:
A、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该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B、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该计入&研发支出&科目并于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C、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可以资本化
D、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期末一定转入当期损益
E、符合资本化条件但尚未完成的开发费用,期末应保留在&研发支出&科目中
答案:有,答案解析:有,多项选择题:
A、合同规定受益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该超过受益年限
B、没有明确的合同或法律规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的,企业应当综合各方面情况以及参考企业的历史经验等,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C、合同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选择二者中较短者
D、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该超过有效年限
E、按照上述方法仍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该项无形资产应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答案:有,答案解析:有,案例分析题:正确答案: &1&、该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并前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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