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电子通行证非法劳工拘留能再次申请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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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深圳一个网络公司的,最近公司把我调去香港工作了,一个星期回来深圳一次,但香港那边的地方也是属于深圳这个网络公司的,租了一个仓库来做的,我就在香港那边的仓库做管理的,这算是非法劳工吗?或者我有什么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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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作签证是很多去香港工作的人必须办理,在去香港工作之前办理香港工作签证时,都应该知道一些办理香港工作签证的常识和问题解答,下面就来看看办理香港工作签证都有哪些问题需要了解。办理港澳个人旅游签注(G)或港澳团队旅游签注(L)到香港,只可以是旅游身份的,是不能在香港工作的,这样是属於(非法劳工),更加会被(定罪),所以千万要办清楚手续(之后)才可以到香港工作的.要在香港工作,就一定要办理以下手续:1.港澳(逗留)签注的.2.港澳(逗留)签注的手续:3.内地居民赴港澳(逗留)签注.4.逗留签注发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家属.5.逗留签注为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期限签发.一、申请条件经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二、受理机关1、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2、申请人已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受理.3、其他情形: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三、申请材料: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提交大一寸(48mmX33mm)背景为蓝色的正面免冠光学光面彩色照片2张.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3、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4、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如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申请继续逗留的,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如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申请继续逗留的,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的在学证明.(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申办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由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家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如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申请继续逗留的,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4)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四、特别提示: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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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偷越国(边)境二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阳中法刑一终字第13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女,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小学文化,待业,住阳春市。因本案于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理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于日作出(2013)阳春法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翠琼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因2006年期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法务工,被香港警方查获后禁止入境香港。杨某某为继续去香港务工,便找到谭某某借用谭某某身份证和户口簿,于2007年3月使用自己的照片、冒用谭某某的身份信息到公安机关办理了身份证信息为谭某某,照片为杨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并利用该居民身份证在阳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杨某某利用该通行证办理5次签注,于2007年6月至2009年3月期间从深圳非法出境10次前往香港,返回时从香港非法入境10次。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谭某某证言,身份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扣押清单,姓名为谭某某的港澳通行证的申请信息、出入境记录,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及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在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但未依法并处罚金,属于适用刑罚不当。阳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正确,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因2006年期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法务工,被香港警方查获后禁止入境香港。杨某某为继续去香港务工,便找到谭某某借用谭某某身份证和户口簿,于2007年3月使用自己的照片、冒用谭某某的身份信息到公安机关办理了身份证信息为谭某某,照片为杨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并利用该居民身份证在阳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杨某某利用该通行证办理5次签注,于2007年6月至2009年3月期间从深圳非法出境10次前往香港,返回时从香港非法入境10次。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举证、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我2006年6月份使用自己的户口身份材料在阳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开始出境,出境后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旺角地区打工被香港当地的警察查获,香港警察以&非法劳工&对我执行行政拘留40日,后我于日被遣送回中国大陆,香港警方因此禁止我入香港境。我想到在香港务工容易赚钱,我就想设法出境。我有一个表姐叫谭某某,是陂面镇三瑯村人,脚有残疾,我想她有残疾应该很少使用身份证件,假如我使用她的身份证件应该能瞒天过海。当时有个花名叫胖姨的妇女说能帮我办理到假的出入境证件,我找我表姐商量好使用她的身份去办理个假证件,然后找到胖姨,以人民币3200元办理个假的身份证,再以1700元办理一个港澳通行证。日,我持伪造的身份证和港澳通行证第一次出境,到香港后在汾岭地区做家庭护理工作赚钱。2007年我一共持伪造证件出境6次、入境6次,日至日,我共持伪造出境4次、入境4次。
我持的假身份证,姓名:谭某某,女,汉族,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这些信息是我表姐谭某某的,而相片是我的。来往港澳通行证:姓名谭某某,前往地香港,通行证上的相片是我本人。
(二)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3月份,杨某某到我家对我讲借我的身份证办理到香港的通行证去玩,她还讲用她的身份证和我的身份证去办通行证到香港玩不用经常回来办证,所以我就把身份证借给了她,还借用了我的户口簿。
(三)身份证、来往港澳通行证(原件实物,活页纸)
证明:杨某某以自己的照片和谭某某的身份信息伪造的身份证和来往港澳通行证,杨某某持伪造的来往港澳通行证出入境香港和大陆的情况。
(四)扣押物品清单
1、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杨某某持有的以谭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的身份证和通行证。
2、姓名为谭某某的港澳通行证的申请信息、出入境记录:证实杨某某持伪造的通行证于2007年6月至2009年3月出入境香港的情况。
3、身份证、来往港澳通行证复印件:证实杨某某以自己的照片和谭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的身份证和来往港澳通行证。
4、抓获经过:证实杨某某于日去合水派出所办理户口业务时,被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和偷越国(边)境而被抓获。
5、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证实杨某某本人的身份信息,出生于日,住址是阳春市。
6、谭某某户籍信息:证实谭某某出生时间及其他基本情况。
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但未依法并处罚金,属于适用刑罚不当,应予纠正。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对原审被告人杨某某量刑后未并处罚金属适用刑罚不当,应予纠正。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3)阳春法刑初第397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阳春市人民法院(2013)阳春法刑初第397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的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莫介云
审判员  陈国政
审判员  余荣灿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鸿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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