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农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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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民一终字第00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永恒大厦,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汪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伟,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亚军,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侠,女,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中路481号4幢201室,身份证号码882。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颍东农商行)与薛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2)泉民一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薛侠于1992年10月作为代办员进入颍东农商行的前身阜阳市颍东信用社(后更名为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日,薛侠根据单位的规定交纳了2000元的代办员风险金。薛侠虽名为代办员,但一直在柜面任现金出纳员,颍东信用社每月向其发放固定工资。1993年薛侠的工资为123元,1998年以后至停职收贷期间薛侠工资为每月260元。1996年县、市合并时薛侠所在的单位颍东信用社划归颍东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日,薛侠与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日至日,合同约定薛侠向颍东信用联社交纳保证金2000元。日,由于薛侠介绍的部分贷款未清收,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包括薛侠在内的十一名信用社非信贷人员经手、介绍的贷款,大部分形成沉淀,且长期收贷进度缓慢为由,作出阜颍东联监字(2001)第48号《关于对张萍等十一人停职收贷处理的通报》,责令薛侠等人停职收贷,停职期间核发生活费156元(代办员不享受),待7月底考核其收回情况给予复职或下岗处理。日,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作出阜颍东联监字(2001)第61号《关于对近年来发放、介绍、担保的不良贷款责任人给予停职收贷处理的通报》,对包括薛侠在内的十四名责任人给予停职收贷的处理。停职期间在职发156元生活费,代办员按收贷手续费提取工资。日,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发布《颍东区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代办手续费为按实收利息5%计提手续费;2002年起收回利随本清贷款,按实收利息的7%计提手续费。”该办法还规定:临时工与内勤顶岗代办员的工资为每月260元。薛侠停职收贷期间,颍东信用联社停发了薛侠的工资,也未按照上述通报规定发给薛侠生活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颍东信用社未与薛侠续签劳动合同,与薛侠未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未对薛侠作出辞退或下岗的处理,薛侠交纳的2000元风险金,也未退还。日,薛侠向颍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颍东信用社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要求颍东信用社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等各项保险;要求颍东信用社发放其拖欠的生活费。日,阜阳市颍东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颍东劳仲裁字(2009)第13号仲裁裁决书,驳回薛侠的仲裁申请。薛侠不服,提起民事诉讼。后于日申请撤回起诉。2009年薛侠又以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后又于日撤回起诉。日,薛侠再次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原审法院另查明: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阜阳市2001年至2012年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320元、350元、350元、370元、370元、430元、460元、460元、460元、580元、720元、720元。原审法院再查明: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现变更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薛侠自1992年10月起在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工作,作为内勤顶岗代办员,任出纳员职务。日,薛侠与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虽在合同封面注明“代办员”字样,但合同内容并不涉及代办员的工作,薛侠实际从事的工作是现金出纳与资金业务的操作。薛侠自日被停职收贷后,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未对薛侠作出复职或下岗处理决定。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主张其与薛侠自合同期满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举证责任,而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未向法院提举证据证明其与薛侠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该合作社称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不予采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既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双方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对薛侠作出辞退或下岗的处理,薛侠一直处于停职收贷状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综上,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薛侠与颍东农行应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关于薛侠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及对薛侠作出停职处理后,薛侠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薛侠在争议发生的9年间未申请仲裁,起诉已超诉讼时效。本案中,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薛侠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在客观上不存在争议,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薛侠对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其作出的停职处理,未提出诉讼,本案也非处理双方关于对停职处理的纠纷,故“合同到期时”与“停职处理时”不能确定为本案“劳动争议发生时”。本案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持续存在,薛侠一直处于停职状态,且薛侠提起劳动仲裁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未超诉讼时效。(三)关于薛侠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上述规定,薛侠在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劳动合同期满后,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也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薛侠作为劳动者提出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应予支持。(四)关于薛侠停职收贷期间的工资与养老保险的问题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作出《关于对张萍等十一人停职收贷处理的通报》与《关于对近年来发放、介绍、担保的不良贷款责任人给予停职收贷处理的通报》中对薛侠等人在停职收贷期间的工资核定为,停职期间在职员工发156元生活费,代办员按收贷手续费提取工资。而该工资标准低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阜阳市最低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上述规定,并因本案薛侠不是依据皖农银(号等文件正式调入原颍东信用合作联社的“薛侠”,且依据劳动法按劳分配的原则,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应按照安徽省阜阳市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薛侠自日停职收贷以来的工资65480元(320×7+350×12+350×12+370×12+370×12+430×12+460×12+460×12+460×12+580×12+720×12+720×12=65480元)。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薛侠自停职收贷以来的工资为65480元,因克扣和拖欠薛侠工资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16370元,两项合计818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薛侠作为与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请求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要求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缴纳其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五)关于薛侠缴纳的2000元风险金是否应予退还的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风险金的形式收取薛侠保证金2000元,违反了上述规定。薛侠可以向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反映其违法行为,并请求退还2000元保证金。(六)关于薛侠增加请求颍东农商行支付80%的加付赔偿金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因薛侠劳动仲裁申请的内容不包括该项请求,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薛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薛侠自2001年6月停职收贷以来的工资65480元,并支付相当于应发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6370元,合计81850元;三、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其单位同级别劳动者的标准为薛侠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四、驳回薛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宣判后,薛侠与颍东农商行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薛侠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1、其与颍东农商行之间于1990年10月即建立劳动关系;2、原审法院按照国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颍东农商行应支付其自2001年6月以来停职收贷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共81850元错误,应当按照安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3、颍东农商行应当自1996年起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而不是自判决生效起才开始办理;4、颍东农商行应当退还其保证金200颍东农商行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薛侠的全部诉求。理由是:1、薛侠系其单位代办员,双方之间是委托关系或劳务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属劳动关系错误,判令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薛侠自2001年6月以来停职收贷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共81850元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薛侠起诉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其诉求应当被驳回;3、原审法院允许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作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违法定程序。颍东农商行为证明其上诉理由和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阜银复(2002)69号文,证明颍东区颍东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日经批准降格为颍东区河东农村信用社颍东分社。薛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是原件且内容与本案无关。证据二、三、2001年颍东区颍东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出纳人员短期交接登记薄和值班守库登记薄,证明薛侠在日后离开该单位。薛侠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其不是代办员,是出纳会计。证据四、2002年12月至2003年12月颍东区河东农村信用社颍东分社会计出纳人员短期交接登记薄。证明薛侠自2001年5月至日一直没有在该单位工作,2003年合同终止后也没有在该单位上班,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五、阜阳市恒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现金缴款单15张。证明薛侠2004年——2005年期间在上述公司担任会计,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已与颍东信用联社没有关系。薛侠对证据四、五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薛侠为证明其上诉理由和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劳动合同书》。证明其1990年就进入颍东信用社。证据二、颍东仲裁委的裁决书。证明其不超诉讼时效。颍东农商行对上述证据有异议,认为薛侠是1992年10月进入颍东信用社,薛侠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对上诉证据的认证意见为:颍东农商行提供的证据一的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二、三与事实不符,证据四、五与颍东农商行提供的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作出阜颍东联监字(2001)第61号《关于对近年来发放、介绍、担保的不良贷款责任人给予停职收贷处理的通报》的内容矛盾,不能证明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薛侠提供的证据一系其自已填写,不能证明其1990年进入颍东信用社。由于颍东信用联社在作出停职收贷决定后,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合同一直未给薛侠明确的答复,故薛侠的起诉没有超诉讼时效,薛侠提供的证据二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双方当事人所举其他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二审对其他证据的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代办员”、“临时工”这些特殊身份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6年在《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已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因此,颍东信用联社与薛侠所签合同虽注有“代办员”字样,但其内容明确载明合同性质为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薛侠服从信用社领导和工作分配、遵守劳动纪律;对信用社享有民主管理权、监督权及各项福利待遇,完全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员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对代办员的性质及工作场所也有规定:“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方便农民的原则,在需要向农民提供金融服务而当地没有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或距离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较远的自然村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立农村信用代办站。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是委托与被委托代办有关业务的关系,代办员办理业务的场所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营业机构”。薛侠自1992年10月进入该社直至2001年被停职收贷一直在营业机构从事现金出纳的工作,无论从薛侠与颍东信用社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还是薛侠从事工种的性质,均不能认定薛侠是颍东信用社临时聘用的代办员。据此,颍东农商行称薛侠系临时聘用代办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因此,虽然颍东农商行与薛侠签订劳动合同是在2000年,但由于薛侠自1992年起即在颍东信用社工作,到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2003年已满10年。颍东信用联社在作出停职收贷决定后,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合同一直未给薛侠明确的答复,故其称薛侠起诉已超诉讼时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双方委托的律师虽然属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但颍东农商行的代理人是以该单位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诉讼,不违反相关规定。且颍东农商行二审已经更换了委托代理人,故颍东农商行称原审程序违法,本院不予采信。颍东农商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由于薛侠不是依据皖农银(号等文件正式调入原颍东信用合作联社的“薛侠”,且薛侠自2001年以来没有被允许进入颍东农商行提供劳动,原审法院依据劳动法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安徽省阜阳市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薛侠停职收贷以来的工资正确,但原审法院自日起计算工资不当,应从薛侠被停职时2002年7月起算,共计61140元(350×6+350×12+370×12+370×12+430×12+460×12+460×12+460×12+580×12+720×12+720×12=61140元),并支付相当于应发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5285元。薛侠自1992年起进入原颍东信用合作联社上班事实清楚,薛侠提供的其1990年进入上述单位的证据实质是其自己填写的履历,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已经告知薛侠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向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反映颍东农商行的违法行为,并请求退还2000元保证金。薛侠要求判决颍东农商行退还该2000元保证金,不予支持。我国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薛侠上诉要求颍东农商行自日起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薛侠与颍东农商行上诉理由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2)泉民一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阜阳颍东农村信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薛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驳回薛侠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2)泉民一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薛侠自2001年6月停职收贷以来的工资65480元,并支付相当于应发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6370元,合计81850元;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其单位同级别劳动者的标准为原告薛侠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三、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薛侠自2002年7月停职收贷以来的工资61140元元,并支付相当于应发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5285元,合计76425元;四、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其单位同级别劳动者的标准为薛侠办理1996年1月起至今的社会保险,并缴纳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30元,由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贾 继 华审判员 郝 华 平审判员 孟 乐 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韦伟(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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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合作组织对农村生活影响的对比研究----安徽省阜阳县南塘村与阜南县王老村对比研究总结报告
一、方案提出:
“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是党中央国
国务院在改革开放刚刚启动时就提出来的一句口号。时至今日,我们不无遗憾的看到,在很多地方,这句口号仍旧停留在口号层面,只听风声,不见雨声。精神文明建设已远远落后于物质文明建设。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投入太少,文化生活已逐渐荒废,打牌赌博等社会陋习死灰复燃,精神文明建设已拖了农村发展的后腿,而这正是此方案诞生的时代背景。文化合作组织作为活跃农村文
化生活,建设精神文明的新模式,开始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对这一模式进行深入的研究,为更好的发展农村的文化事业是该方案诞生的催化剂。苑鹏博士关于农村合作社理论的讲解南塘村文化合作组织良好发展势头这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成了方案诞生的“导火线”。
二:方案内容及研究方法的确定:
为了让此次调研更具科学性,我们采用了横向和纵向的对比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选取安徽阜阳县南塘村与阜南县王老村作为横向对比的研究对象,选取安徽阜阳县南塘村建立文化合作组织前后状况作为横向对比的研究对象。为此,我们建立了一套指标体系,以作为度对比研究的标准,根据指标体系来进行一项项的比较分析,并对其进行了量化,让对比更具有直观性。在此基础上,借鉴现有的农村合作社理论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从而就文化合作组织对农村生活影响进行总体评估,并探索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及是否具有普遍的推广价值。
&&&&&&&&&&&&&图1:文化合作组织对农村生活影响对比研究指标体系示意图
三:南塘村及王老村的相关情况简介;
A:南塘:隶属安徽阜阳,全村计1700人左右,以农业为主,外出务工人员约占全村人口的1/3,民工收入是该村主要经济来源。该村曾因政府矛盾激化而成立了以杨云标为核心的农民维权协会。在成功维权以后,维权人士成为村委的主要成员,掌握了村里的决策权,在他们的提倡下,经过下乡支农调研大学生的帮助,先后组建了文艺演出队、老年协会等文化合作组织。目前正在筹备建立农村合作社,通过合作产生规模效应,从而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
B:王老村:王老村隶属于安徽省阜阳地区阜南县,与南塘村相距约十公里。全村总人口约2100人,以农业为主,外出务工人员约占全村总人口的1/3,外出务工收入为该村主要经济来源。也就是说,就经济现状而言,南塘村与王老村基本相似。由于村民与村委之间信任度较低,村里部分维权人士要求“先查账,后选举”,村委自19999年来未曾换届,村委班子基本瘫痪。
四、对比研究:
(1)文化合作组织: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来满足成员文化,精神,社会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而建立的组织。(该定义由笔者根据国际合作社协会对农村合作社的定义给出)
(2)、对比量化方式:
评价等级分七个等级,其等级分类及赋值如下:
(1)、很高(很好或高速增长或增加很多):赋值3分;
(2)、高(好或明显增长或增多):&&&&&&&&赋值2分;
(3)、较高(较好或增长或增加很多):&&&&赋值1分;
(4)、一般(增长缓慢或无增加):&&&&&&&&赋值0分;
(5)、较低(较差或减少):&&&&&&&&&&&&&&赋值-1分;
(6)、低(差或显著减少):&&&&&&&&&&&&&&赋值-2分;
(7)、很低(差或迅速减少):&&&&&&&&&&&&赋值-3分;
指标体系中共计指标为15项,总计分值介于-45分到45分之间,按总积分分如下七个等级:
A级:很好(35-45分);&&&&&&&&&&&&&&&B级:好(20-35分);
C级:较好(5-20分);&&&&&&&&&&&&&&&&D级:一般(-5―5分);
E级:较差(-5―&-20分);&&&&&&&&&&&&&F级:差(-20―&-35分);
G级:很差(-35―&-45分);
2、列表分析&&&&等级评定:
指标项&指标编号&现南塘村&现王老村&原南塘村
&&文&&&&&化&文体活动&参加人员比率&1&较高(1)&低(-2)&低(-2)
村委支持度&2&很高(3)&很低(-3)&低(-2)
村民支持度&3&很高(3)&低(-2)&一般(0)
社会教育&科技知识推广&4&较好(1)&差(-2)&一般(0)
对不孝行为约束力&5&较高(1)&一般(0)&一般(0)
精&&神&&状&&态&6&很好(3)&一般(0)&&一般(0)
经&&济&农民收入&总量&7&增长缓慢(0)&增长缓慢(0)&增长缓慢(0)
来源类型&8&无增加(0)&无增加(0)&无增加(0)
公&益&事&业&建&设&9&较好(1)&很差(-3)&较差(-1)
&&民&主&意&识&基层选举&参与度&10&较高(1)&很低(-3)&较高(1)
规范度&11&较高(1)&很低(-3)&较低(-1)
沟&&通&政策下达效果&12&较好(1)&很差(-3)&较差(-1)
民声上传效果&13&较好(1)&很差(-3)&较好(1)
村民对村委信任度&14&很高(3)&很差(-3)&较低(-1)
村民对基层决策影响力&15&较高(1)&很低(-3)&较低(-1)
总&体&评&价&等&级&好(21)&差(-30)&较差(-8)
&&&&&&&&&图2:文化合作组织对比分析&&&等级评定表
注:(1)评价等级后的小括号内数值为该指针项得分数。
&&&(2)等级评定由笔者根据在王老村及南塘村入户调查及观察并综合本调研小组其它成员意见得出,因个人主观因素的局限性,在某些评定上难免有些误差,但这并不影响对文化合作组织的趋向性分析。从总体评价等级所表现出来的横向对比,纵向对比的巨大反差足以看出文化合作组织对农村生活产生的影响之深远。
3、案例分析&&&&指标描述:
&&&指标1:参与文体活动人员占总人口数的比率: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获得该比率的精确统计资料。无法进行定量分析,只能依据实际情总进行定性比较。2003年末,由南塘村老年协会牵头,文艺演出队充当主力的“百人秧歌“在当地轰动一时,据活动组织者初略估计,参加者不下二百人,不少外村人甚至过路人都凑兴加入,这足以说明在南塘村,参加文体活动比率之高。而王老村则不然,由于村委班子瘫痪,村务工作开展不起来,村里难以开展此类文体活动。我们此次王老村调研组邀请南塘村文艺演出队在该村搞的元宵联欢会是该村近年来仅有的几次活动之一。王老村文体生活严重偏少由此可见一斑。活动少,参与文体活动人口比率自然也就上不去,未建立文化合作组织时期的南塘村与此类似。
指标5:对不孝行为的约束力:作为南塘村文化合作组织的主导者----老年协会目前拥有会员近二百人。该协会最具特色的活动就是每年一评的“十佳儿媳妇”。由老年协会会员提名,投票评选出全村的“十佳儿媳妇”,然后由协会组织专人敲锣打鼓把“十佳儿媳妇”的荣誉证书送到获奖人家里。而获奖家庭对该奖也非常重视,无一例外的都会放起往常逢年过节才拿出来的鞭炮以示庆祝。据老年协会会长介绍:用这种方式对村民能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获奖的比以前更孝敬父母,那些以前不怎么孝敬父母的村民也因受到压力改变了对父母的态度。村主任向我们透露,以往每年都有很多老人向他诉苦,让他帮助调解婆媳关系或是劝劝他们子妇对他们好一点,让他们的晚年过得快乐一点。而自从老年协会成立以来,他尚未碰到一起类似事件。老年协会用这件以奖代罚的方式在村子里面形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那些不孝敬父母的子女反思自己所作所为,而改变自己的不道德行为。这种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对不孝行为具有强大约束力,也可以说是村里不孝行为显著减少的根本原因。个人压力是无法变成社会压力的,老年协会利用其组织优势,形成了组织压力,这种压力是足以影响社会舆论的,在这一过程中,组织化是压力变换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王老村没有这种组织,亲戚和邻居出于个人良心可能会对不孝子女采取劝说等干预措施,但这种干预措施纯属个人行为,对那些不孝子女构成的压力极为有限,持续性同样有限,无法对不孝子女的行为产生足够大的影响。因为它无法通过组织压力以形成舆论氛围,使不孝子女时时处在一种巨大的道德压力的包围之中,时刻都在接受良心的拷问。因此,这种个人式的干预注定是难以取得较好成效的,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的王老村和原来的南塘村常有不孝行为发生的原因。
指标7:农民收总量:作为文化合作组织,由前述案例分析及列表分析可以看到它对于丰富农村文化生活,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有着重要贡献的。在这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在对任何组织机构进行评估时都不可避免的要考虑组织建立后的经济效益。同样是从列表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文化合作组织在文化方面战功赫赫,可在增加农民收入这一指标上,不管是横向对比,还是纵向对比,得出的结果都是表现平平。进行比较分析的三个对象的评价等级均为“增长缓慢”(赋值0分)。不过,在经过比较深入的思考以后,你一定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造成这一令人遗憾的现实并非文化合作组织的错。这一结果是与建立文化合作组织的目的相适应的。由文化合作组织的定义中知道,文化合作组织是为满足组织成员的文化,精神,社会需求而建立的,从建立伊始,它就把自己定好了位,满足的是文化需求,而非经济需求,它没有义务同时也没有这个能力满足成员的经济需求,那是农村合作社这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功能。如果要文化合作组织强行担起满足成员的经济需求,那必然会给这一组织带来过于浓重的商业气息,由于产生的矛盾是文化合作组织本身所能克服的,同时也会冲淡它的文化功能,结果成了舍本逐末。况且,目前农村的文化有偿消费市场尚未真正建立,需求极小,无法满足文化合作组织成员的经济诉求。这不是在为文化合作组织开脱,一个组织建立以后,要做的是努力达成自己可以达成的目标,强行添加别的目标对组织的发展带来的将是巨大的损害,那怕这一目标是组织成员的共同目标,这样只会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只有目标专一的组织才能发挥自己最大的组织优势,最大限度的完成所制定的合理目标,从而获得最强大的生命力。文化合作组织在经济发展方面建树不大是符合组织发展规律了,即便是在经济建设被提到首要位置的今天,我们也必须承认其发展战略的合理性,切忌揠苗助长。
指标9:公益事业建设,文化合作组织按理说只提供文化产品,而没有能力和义务提供劳动力或资金来进行村里的公益事业建设,从这一层面上讲,文化合作组织对公益事业就如同它对增加农民收入一样将有心无力。乍一看,这一分析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对之处,就象前面对它在经济建设方面甚少建树一样。可我们忘了一点,文化产品有一个奇妙的作用,它可以对组织成员本人的性格和认识产生影响,使组织成员更具整体意识,使他们之间更加具有凝聚力。而凝聚力是对公益事业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公益事业建设不同于农民增收,它是一个内生性极强的东西,只须组织内部意见协调统一,公益事业建设就可以迅速开展起来。而农民增收则非你一个村一个镇文化合作组织所能主导的,它有着太多的外生性因素,与国家甚到世界的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发展状况,与地方官员水平,开放程度,与农民本身素质,与自然环境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这也就决定了文化合作组织不能对农民增收产生多大贡献,因为,这此因素绝大多数都非它所能影响的。它所能影响的范围有限,只能影响那些内生性因素,比如说农民的思想观念等。南塘村的事实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其老年协会部分成员因看到村马路急需整修,便在协会内部提议由协会组织人力来做,这一提议得到了协会成员大力支持,于是,协会组织了部分成员去捡沙浆(当地一种特殊硬质土块)填马路,他们这种带头作用对村里其它人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心理压力。每个人都会想,这些老人都去填马路了,我们呢?于是,不断有人加入到他们的队伍,用了不多时间,老年协会就解决了这一令村委头痛的难题。这一事件充分说明了文化合作组织可以利用其感召力集聚到所需的劳动力来帮助完成公益事业建设。因此,在评定等级时,笔者给现在的南塘村一个“较好”(赋值1分)的等级。虽然,作为文化合作组织,它不可能像村委一样充当公益事业建设的主要贡献者,但对比于现在王老村的等级:很差(赋值-3分),原来南塘村的等级:较差(赋值-1分),足以反映文化合作组织在促进公益事业建设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可小看的。
指标10:基层选举参与度:人们对关于自己利益的选举的热情度是衡量其权利意识的重要标准。基层村委选举是一场关乎农民自身的利益的选举,因为,由选举产生的村委将掌控村务的决策权,而他们决定的事情绝大多数与村民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基层选举参与度成了衡量村民民主意识的重要指标。而我们现在要谈的是文化合作组织能否提高基层选举的度问题,以便从下一个侧面来反映文化组织对提高村民民主意识作用的大小。由于南塘村自其两个文化合作组(老年协会和文艺演出队)成立以来尚未举行过村委会选举。这里暂不分析(评价等级根据维权人士通过选举成为村委主要领导时的选举评定)。王老村村委会选举是上级最烦心的几件事。前些年,为了召集村民参加选举,村委决定给予到场的每人5元钱的“误工费”,才勉强完成了选举。而现在,据村民反映,就算给钱,恐怕也不会有什么人参加。由于无法召集到法定数目的人数,选举没法搞,自1999年换届以后,王老村没有再举行过选举。更有甚者,该村连党员会议都由于无法召集人员而停开多时。原来的南塘村比现在的王老村要好一点,至少其党员会议还能够开起来,通知还能用广播的形式传达下去(王老村广播线路已损坏多年)。三者一对比,将很明显的看出文化合作组织在提高基层选举参与度方面所发挥的重大作用。文化合作组织的重要功能就是让农民更加关心自己的权益,更积极的参与到村务活动中,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指标14:村民对村委的信任度:这一指标反映了村委与村民之间的相互关系。村民的民主意识越高,其对村委的监督能力就越强,村委工作也就越能符合村民的利益需求,村民对村委的信任度也就越高。其于这一推论,我们设立此指标从一个侧面来研究文化合作组织对村民民主意识的作用。在南塘村维权成功以后,维权人士掌握了决策权,建立了老年协会,文艺演出队等文化合作组织,通过这些组织,村委能直接、广泛的与村民接触,听取他们意见。而村民不但可以个人直接向村委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通过文化合作组织间接村委表达,后一种方式由于是以组织的形式进行表达,其所能达到的效果往往要好于前者。村民与村委之间由此而建立起了公开、透明、有效的沟通,这种沟通使村民的意见能够反映到村委所做出的决策中去,村民由于自己的意见能得以接纳而增加了对村委的信任度。一个事例就是当我们问及南塘一位村民认为如果现在举行村委选举的话,这届村委胜出的可能性有多大时,他毫不犹豫的说:100%,而且肯定是高票当选。这说明了村民对村委有着极高的信任度,否则这位村民不会回答得如此肯定。而王老村由于村民对村委工作缺乏信任,部分村民联合起来要求清查村财务账目,并要求只有在财务清查完成以后方可进行村委会选举,以防村委会推脱责任。村委权威极低,村民与村委之间互不信任,导致出现目前村委瘫痪,村务工作基本无人过问的局面。由于得不到村民的信任,1999年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目前基本瘫痪,村支书一年一换。不管造成这一局面的责任该由谁承担,但有一点是明摆着的,这种极低的信任度对任何一方都是有害的,村务工作开展不起来,受到损害的是所有的人,这是一个双亏的结局,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原南塘村的状况略好于王老村,村务工作尚能开展。但是,如果你到现在的南塘村去走上这么一遭,你将会发现与前面两种状况截然不同的景象。南塘村的转变是与其文化合作组织的辛勤工作是分不开的。这些组织为村民与村委之间的沟通开拓了更广阔的管道,让村民与村委之间实现了信息的最大共享,从而提高了村民与村委之间的信任度。
4、总体评估----总积分法:
列表对比显示:现在的南塘村等级为“好”(总积分21分);王老村为“差”(总积分-30分);原来的南塘村为“较差”(总积分-8分)。等级的差异显示了文化合作组织对农村生活是起到重要作用的,案例分析也应证了这一点。南塘村能够从“较差”跃迁到“好”是一个有力的证据,南塘村与王老村所存在的巨大比较优势同样是一个明证。文化合作组织在文化及民主意识方面的作用是显著的,正是靠这一显著的作用才会有这么大的等级跃迁。而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则长微乎其微,三者在此方面者惊奇的均列“一般”这么个中性等级。这说明了文化合作组织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是远远大于其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的。文化合作的能量在于它以其独特的文化内涵开启了村民的思想之门,让村民在文化享受中深化认识。它以组织化的方式把村民的力量加以集聚,使村民在信息不对称的决策环境中的弱势地信得以强化,从而形成对决策的巨大影响力,使决策者的行为在更加符合村民得益的基础上进行,通过这种方式,村民确保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到非法侵害。同时,由于村民村委双方的沟通管道的拓宽,交流的增多,双方的信任增加,乡村社会的发展也将更为和谐。文化合作组织在完善乡村社会运行机制,提高基层组织运行效率、公平性,提高村民个人素质方面功不可没,这份功劳确保了其在乡村社会的生命力,随着建立文化合作组织的条件不断成熟,在中国广泛建立文化合作组织的目标也将进一步得以实现,因为,它符合广大农民的利益,是人们利益意识不断强化的进程中的必然产物。
五、条件分析:
任何一个组织只有在其条件成熟时才可能得以成立、发展。比如说中国共产党只有在其阶级条件,社会条件,组织条件一一具备以后才可能建立起来。可以设想,假若中国共产党不是在1921年,而是在1919年五。四运动以前,甚至是在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以前建立的话,她将不可能发展到今天这么一个拥有60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因为,在1919年以前,马克思主义尚未在中国引起重视,中国的无产阶级力量又过于分散,不足以影响中国政治思潮,而在1917年以前,列宁尚未进行其无产阶级革命,能够推翻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只能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兴起的论断的列宁主义尚未诞生,没有在积贫积弱的中国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理论依据。也就是说,在1921年以前,在中国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条件尚不成熟。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单凭个人热情强行建立组织,带给这个组织的将很可能是灭顶之灾。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建立一个组织的目的是为了能够通过组织的正常运转来织的本身。一个不能实行功能的组织充其量是一个中看不中用的花架子。在条件不具备时强行建立组织是无法实现组织的功能的,甚至由于环境对组织的巨大反作用而导致组变异,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在建立组织前必须对其成立条件进行深入分析以确保组织是建立在成熟的基础上的。这样才能确保组织功能的实现,达成组织建立的目标。为此,笔者将就在农村建立文化合作组织所需条件逐一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1)&经济条件:
A:经济基础:文化合作组织的经济基础是:在文化合作组织的影响范围内的居民普遍达到或超过温饱水平。换句话说,温饱线是成立文化合作组织的经济基础是否具备的标准线。据研究表时,在人的几大需求中生存需求,生理需求都排在精神需求之前,只有在前两大需求得到较好的满足后,人们的精神需求才会得以激化,文化合作组织在此时方能赢得人们的认同。而温饱水平基本保证了人们生存,生理需求的实现,精神需求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加,文化合作组织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市场将越来越广,其功能也将越来越完善。正如前面所论友谊赛的一样,任何一个组织的建立是以实现其特有功能为目的的,功能的完善毫无疑问将确保组织的规范发展。为实现功能建立组织,为发展组织完善功能,这一良性循环的关键之处就是受组织功能影响者对组织功能的认同度。文化合作组织的文化功能,社会功能只有在获得村民认同的情况下才会得以完善,其发展才会步入正轨。而这一切都必须产生在村民的精神需求得以激化之后。在温饱线下的村民他们更加关注的是其生存需求,生理需求,他们必须完成这两大基本需求,确保其生存不受威胁。文化产品是的种发展型,提高型同时也是一种奢侈型的产品,这也决定了文化合作组织只有且只能建立在普遍步入温饱及温饱以上生活水平的地区建立,发展。
B:组织激活资金:就如同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雄厚的原始资本积累才能得以启动一样,文化合作组织也只有在获得启动资金的情况下才可能建立起来,而组织的建立是有风险的,特别是在组织建立的初期,这种风险性大到组织随时都有可能被扼杀在摇篮里,导致启动资本收益率为负值,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血本无归。这种巨大的风险决定了启动资金来源将受到极大的限制,无法像企业一样可以贷款或市场融资,风险投资同样也不可能关注它,因为从一开始文化合作组织就注定是低收益的,这不符合资本的特性,资本是以谋求利益最大化为原动力的。因此,启动资本的唯一来源只能是那些把收益放在次要地位,而把健全社会机制,促进社会发展作为首要目标的资本。笔者把这种资本称为道德资本。道德资本最大的来源是国家财政,其次是热衷公益事业的非政府机构(NGO)、基金或者是社会热心人士。但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在当今社会里,这种道德资本不论是其总量,还是分布的范围都是非常有限的。这就是为什么在我国基本达到小康水平(也就是文化合作组织广泛发展的经济基础已经基本具备)的前提下,文化合作组织的发展却不能得以迅速发展的根源所在。缺乏启动资本,建立文化合作组织的第一步就无法迈出去,更遑论第二步、第三步了。
C:组织运作资本:在组织获得激活资金以后,接下来应该考虑的是组织长期运作所需的资本投入问题。组织的运作资本的风险性将大大低于启动资本,这是运作资本的优势,这一优势客观上拓宽了组织的融资的管道,使融资成功的可能性增加。但同时,也必须注意运作资本的劣势所在,组织运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所需资本的数量远远高于启动资本的数量。周期长,数量大是运作资本的两大劣势,这两大劣势加大了筹集运作资本的难度。任何投资方都很难单独全程提供组织的运作资本,因此,运作资本的筹集必须采取多元化策略,把数量巨大的运作资本按时间、类型进行分灯,然后利用各种不同管道向不同的投资方筹集,这样一来,不但资本的总量可以得到保证,同时也提高了组织运作的安全性。独立投资方的单方面退出(注:集体退出不在此列)不会给组织运作带来毁来性的打击。而且,寻找替代投资方的难度也将降低。因此,要解决组织运作资本问题,核心是如何对其成功实施多无化策略,在组织建立之初,就要确定好多无化战略的具体计划,尽快落实,否则,一旦启动资本耗尽,组织发展的危机也就将接踵而至。多元化筹资具体应该如何进行参见后面关于“资金筹集多元化”的论述。
(2)&人员保证:
A:“消费”人群“文化合作组织提供的文化产品只有在有人消费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其使用价值。如果缺乏合适的相当数量的消费群,凝聚在这些文化产品中的价值就无法以使用价值的形式体现出来,他们的价值就会遭到质疑,特别是来自产品提供者(即文化合作组织成员)的质疑。这一质疑将导致他们对自己辛勤付出的劳动的意义产生疑问,从而看轻自己劳动的意义,最终引发他们对文化合作组织产生抵触,从而威胁到文化合作组织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把文化合作组织看成是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企业----市场竞争的主体。为了确保“企业”的发展,它就必须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即拥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只有这样,“企业”的产出才能通过市场竞争被消费者接受,最终转换为“企业”的收益,而这种“收益”至少须达到足以抵消“企业”为此而投入的成本,否则,“企业”的发展将难以为继。这就要求文化合作组织这一“企业”实现规模效益,转换成现实状况的表述是:有足够多的人参加文化合作组织举办的活动。至于这个规模以多大为最适宜参见后面关于“文化合作组织规模”的论述。
B:创造型人才:正如工厂少不了熟练的技工一样,文化合作组织同样也少不了具有传统乡村文化背景的创造型人才。他们继承了原有的传统文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自我创作,筹划出适宜新时期的活动,特别是“文艺演出队”这种提供文艺节目的文化合作组织。而诸如老年协会这种提供社会需求型产品的文化合作组织其要求可以适当降低。但不管文化合作组织是以什么面目出现的,创造型人才是决不能少的,只是要求高低的问题。他们就类似化学反应中的“催化剂”。他们的存在使得组织的发展速度得以很大提高。没有他们,组织的发展将异常缓慢,因为,没有他们的组织缺乏创新,只能囿于传统,而不能与时俱进。而作为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就等于退步,因为,其发展已经落后于周围环境的发展。组织唯一的命运就是根据“物竟天择”的自然法则被残酷淘汰出局。创造型人才是组织的活力源泉,源头没水,下流自然不可能有浪花飞溅,这是很浅显的一个道理,同时也是创造型人才对组织的重要作用的形象描述。
C:管理型人才:任何团队要成为一个有凝聚力的团队,就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而且需要管理型人才来推动制度的实施,把成员的心聚到一起,力往一块使。这样的团队才是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文化合作组织对管理型人才的要求比企事业单位要求更高,因为文化合作组织的管理者们可供选择的激励措施比企事业单位少得多。而通过各种不同的激励方式来团结人心是管理者的主要工作。物质激励是管理者的一大法宝,而就文化合作组织而言,资源的有限将使物质激励难以进行。管理者唯一可以动用的就是精神激励,这便要求管理者自身首先要有较高的人格魅力,其次管理者采取的激励只能用此一次柔性化方式,即必须“具体成员具体对待”,而不能采用物质激励的普遍激励法。这将使管理者在选择合适激励方式上将花费更多的精力,换句话说,就管理者而言,他要为此而付出的激励成本将更大。管理型人才是组织的灵魂,是组织发展的最大内生影响因素。文化合作组织又要求比一般企事业单位素质更高的管理人才,这必然就会导致寻找此类合适人才的难度加大,进而组织建立的难度加大。这也是文化合作组织至今在广大的中国农村仍是“星星之火”的重要原因。
(3)&组织保证:
&&&&&&文化合作组织要发展离不开完整的组织机构所提供的组织保障。完整的组织机构能够使组织的人力资源得以有效配置,清楚认识他们的权利与义务,做到权责相当,避免出现互相扯皮或空岗现象的发生,使组织有效运作。没有完善机构的支撑,组织的人力资源将会平白的浪费,更可能由于空岗现象而发生不可预料的事故。不可设想,如果中国没有现行的公务员度的组织保证的话,中国社会仍然能够像现在这样发展迅速。在这方面,南塘村做得比较好。他们的老年协会在尚未建立时就在支农大学生的帮助下建立了一整套“会长负责制”,理事会行使指导权和监督权的组织机构。虽然,这里面仍然存在权责不够清的矛盾,但是这套机构足以确保当前阶段正常运转。继续完善这套机制已是后话,在此我撇开不提。但就现阶段所表现出来的情况而言,充分表明了他们注意到了组织保证对组织运转的重要性。中国社会在由“人治”走向“法制”,一方面是为了使社会矛盾得到一个更公平客观的结果,避免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干扰,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少社会矛盾处理机构(法院&,公安,检查,行会等)的运作成本。对于文化合作组织而言,后者的意义理大,良好的组织保证可以使低成本运行,这对于经费不足一直是其发展瓶颈的文化合作组织的具有很大的实际意义。
(4)&政策保证:
文化合作组织可以以官方或者民间或者半官半民的形式存在,但不管其选用的是那一种形式,都不可能离开官司方“(尤其是村委一级)的政策保证。组织可以不注册,不挂牌,完全的民间化,但离开官方的支持,在当今的农村注定不可能长入存在的。中国的非政府组织(NGO)与国外的相当大的区别就在于它对政府的依存度远远大于国外的同类组织,这是中国的NGO面临的现实。作为NGO的文化合作组织在无能力突破这一大环境的前提下只能选择适应大环境,充分获取官方的认同。官方的政策保证可以成为文化合组织的一针“强心剂”。举个例子,假如没有南塘村村委的鼎力支持,文艺演出队和老年协会就不可能诞生。小农思想到目前为止仍是农村的主流思想,受此影响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相互之间的独立性极强,利益相关性较弱。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对这种独立又加以经济上的强化,从而产生了农村“分大于合”的总体格局。这种格局下的农民的合作意识较差,如此一来,建立合作组织成本也就较高。政策保证可以承担部分合作成本,使建立合作组织的难度下降,相反,缺乏政策保证必然导致合作成本的激剧增加。农民是最精于成本计算的,为了避免高成本,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将自动选择放弃合作组织,而安于现状。至于因各种原因留下来继续奋斗的人们将会由于缺乏规模效应而导致个人平均成本进一步上升到不能承受的水平而被迫退出。结果将是组建文化合作组织的计划搁浅。本来,我们也是准备在王老村建立起一个文艺演出队这种类型的文化合作组织,因为南塘的经验在激励着我们继续为此奋斗。为此,我们也采取了一些必要的行动。2004年“元宵节”,我们在王老村举办了一些联欢活动,南塘文艺演出队也应邀参加联欢。我们希望用这种方式来软化村委与村民之间的对立关系,赢得村委对组建文化合作组织的去持。结果是我们失败了。联欢会搞得比较成功,给当地百姓带去了热闹欢聚的机会。可我们没有获得村委以至镇委对组建文艺演出队的认同,虽然我们多次提出这请求,但都无一例外的被挡了回来,他们拒绝提供政策保证,而这正是我们最终放弃了在王老村建立文艺演出队计划的重要原因。
六、问题分析:
&&&&在城市,文化合作组织的存在己有较长历史,其经营方式,管理体制都已比较完善,处于成熟阶段。而在农村,文化合作组织仍然是一个新生儿。在人民公社时期与此类似的组织很盛行,可那时的“文化合作组织”基本上属于官办性质,是以行政命令方式来维持运转的,与现在意义上的文化合作组织存在很大的差别。那时的“文化合作组织”与其说是文化合作组织,倒不如说是政府派驻民间的宣传机构,在农村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以稳固“一大二公”模式下的思想战线,这与文化合作组织的定义存在极大偏差。虽然,它同样也提供文化产品,但产品的主要功能不是落足村民思想,文化需求,而是进行政治宣传。这一差别是人民公社时期“文化合组织”不能划归现代意义上的文化合作组织的根本原因。因阶段在农村社会发展起来的文化合作组织是一种新生事物,难免会染上“新生综合症”,这是由于组织影响力较小,制度尚不完善,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不能很好得以运转而产生的,它对于外界刺激尚缺乏足够免疫力。要治病就先要知道病况如何。在此,笔者将自己会体味出来的“新生综合症”的部分症状表述出来,供相关专业人士参考。
(1)农民进城务工诱发市场风险:任何产品都必须获得市场的认可才能进行产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转换,而且这种转换要达到一定规模,只有才这种前提下,才可能降低单个产品成本,使生产者获得效益。文化产品只有在获得足够多的认同者之后才会具有长久生命力。而文化合作组织的产品面向的消费者是其附近区域内的村民,这些村民是文化合作组织的“上帝”。可现在面临界的问题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的扩大,农民进城务工者的数目急剧增加,至2003年,全国共计进城务工农民接近1亿人,如此庞大的民工群体从农村流向城市对农村社会造成了巨大冲击,这种冲击同样也波及到文化合作组织的发展。大量农民离开世代相依的土地导致文化合作组织的文化产品市场急剧萎缩,留守下来的农民要担负离去者的农活,空闲时间被压缩,即他们对文化产品的“购买力”下降,这进一步加剧了文化产品市场的萧条,这是文化合作组织不得不面临的难题。以南塘村为例,他们组织“百人秧歌”这种大型活动只能选在农民工大规模还乡的春节,而假如是在平时,要组织这种活动的难度肯定激剧提高。
同其它类型的产品一样,文化产品也是市场导向性的,市场需求决定了这种产品生产的规模,以至生存。作为产品生产者的文化合作组织受到了市场的强大影响,市场认同度高低是“企业&”生存能力强弱的标志。设想一下,假若你是文化合作组织成员,辛辛苦苦创造出的东西却没人欣赏,得不到承认,成为“淘汰品”,这对于你将是何等大的打击。能够在这种沉重的打击中坚持下来的相信肯定是廖廖无几。毕竟,这些成员也是人,他们也渴望价值得到认同,如果一个组织无法帮助他实现这一渴望,他留在这个组织有何意义可言呢?这一组织又怎么可能得到他的认同呢?除了脱离组织以外,他还会有其它可能选择吗?所有的答案都很惨酷,一个不能为其成员取得社会认同的唯一的结果就是分崩离析,堡垒从内部被攻破而消失得无影无踪。大量农民工进城所带来的市场风险是文化合作组织的最大的问题。没有市场的产品只能被淘汰,这是市场选择的必然。文化合作组织要绝境逢生就必须花大力气把留守者中的大部分人纳入到自己的消费群体来,这是唯一的办法。在市场总量萎缩的背景下要达到规模效应唯有提高市场占有率,这必然导致运作成本的上升,使得发展文化合作组织的条件变得更加苛刻,也预示着在农民工进城数量仍不断高速增长的今天,要实现文化合作组织的全面推广条件仍不成熟,文化合作组织仍然处于“试管婴儿”阶段,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2)资本不足诱发运营风险:如果说由农民工进城而带来的市场风险给文化合作组织带来的是从外向里的影响,那么因资本不足而产生的运营风险其影响则是从内到外的。比之市场风险,这种风险具有直接快速的特点,与市场风险相同,它也是一种可以给文化合作组织带来致命性打击的风险。一般来说,文化合作组织的启动资金由于风险过大而产生的选择狭窄问题使得组织从一开始就与吸引资本投入这一难题扯上关系,一种贯穿组织生命周期的错综复杂的关系。作为民间的组织,文化合作组织基本上被同一问题捆扰:资本不足。当我让南塘村老年协会会长谈谈他感到最困难的事是什么的时候,他似乎连想也不曾想就应声答道:“钱,我们最难的就是弄不到钱,不能给成员以适应的物质奖励,甚至协会运作也很困难,如果谁肯投钱进来的话,我敢打保票,老年协会肯定会办的更好,文艺演出队节目回更多,可以到更多的地方去演出。”这是文化合作组织面临的尴尬的现实,他的目的是提供文化产品,丰富村民的精神生活,可又不得不用很大精力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一个人没饭吃回饿死,一个组织没足够的资金起运作必将危机重重。从组织建立的启动到正常运营的运作资本,都是让人头痛的问题。靠有识之士的个人捐赠,政府拨款等方式终究表示长久之计,组织要长久存在就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可以长久持续的收入源。在众多的方案中,以经营收入来稳定组织运作,避免运营危机,降低运营风险不失为一条不错的选择。(在后面“筹资多元化”的观点中将详细论述)
(3)内部冲突诱发组织风险:毛主席曾有一句名言:“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堪称是对于由内部冲突而产生的严重后果的经典表述,尤其是对于文化合作组织这种具有公益性质的组织,其危害性更大。因为文化合作组织成员之间处理关系主要基于一种信任而非等级权力,一旦内部发生冲突,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遭受冲击,这一组织的结构将迅速陷入混乱。而这时它又不不像官僚体制一样有上级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介入以缓解冲突,所能依靠的只能是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谅解,也就是,它解决内部冲突的唯一方式是成员。可由于成员之间的信任度已经下降,这种谅解得以达成的可能性因之而下降。换句话来表达上面这些话意思就是:一量在文化合作组织中发生内部冲突,由于缺乏外部力量的介入,冲突危害被放大,以致威胁到组织存在。内部冲突极有可能给文化合作组织带来毁来性的打击,这绝非夸大之词。让我们担心的是,南塘村老年协会已经开始出现内部冲突,到目前为止,这一冲突还没有彻底激化,但这一危险的信号却不可忽视。如果外部力量不介入,这一冲突是可能毁掉老年协会的。民间组织与外界利益相关性一般都比较弱,这是它们的一大特点,也是一大隐患,因为它使得处理内部冲突的机制极为有限,对于激化的内部冲突难以有效缓解,埋下了威胁组织发展的祸根。
以上是对文化合作组织的发展中的三大主要问题的浅显分析。至所以选这三个问题而非其它,是因为这里面的任何一个总题对于组织发展都有可能造成致命性的打击。目的是通过以上论述使读者明白一个道理:文化合作组织的发展路途坎坷,必须慎之又慎,切勿“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七.发展方向预测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必须遵循曲折向前的发展规律。文化合作组织同样也要服从这一规律的支配。它前面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在其发展中是必然出现的,想要让文化合作组织脱离事物发展规律的控制以几何级数的形式迅猛发展是痴人说梦。违背客观规律的东西必将遭到规律给予它的沉重报复。因此,我们万不可妄想文化合作组织的发展一帆风顺,“直挂云帆济沧海”,这是很不现实的美梦,不可能实现的美梦。面对文化合作组织发展的困难,我们要做的不是那些不切实际的美梦,静下心来认真分析这些困难,努力寻找它们的“罩门”,各个击破,为文化合作组织的发展开辟出一条充满荆棘,坎坷前行的小道,让它能沿着这条羊肠小道不断的逼近阳光大道,实现发展的跃迁才是我们目前的任务。怀着这个目的,笔者对现阶段阻碍文化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以下是笔者在这些思考的基础上设计的发展模式,希望对文化合作组织的发展有所裨益,对积极关注文化合作组织发展的专家,学者,社会机构,社会热心人士有所启发。
(1)&资金筹集多元化:
资金不足是文化合作组织的最大瓶颈。低收益,高投入的运营模式得不到资本市场的青睐,道德资本成了文化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支撑。政府作为道德资本的最大拥有人在这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无法对文化合作组织倾注太多精力,因此,虽然政府拥有最多的道德资本,但能够投入到文化合作组织的发展中的只能是九牛一毛,经济发展更迫切的要求它的投入,就好像世界上最大的淡水储备是以冰山的形式存在,而冰山到目前为止还不能为人类所享用。文化合作组织不能在经济上过于依赖政府,虽然,出于某些原因政府也可能对极少一部分的文化合作组织予以资金扶持,但其所覆盖的面积有限,不可能充当文化合作组织主要的来源。对于文化合作组织,寻求政府的政策支持远比争取其经济支持有实际意义。文化合作组织的组织形式应以非政府组织为主,资本筹集采取多元化策略。资本多元化一方面能够降低筹集难度,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资本的安全性。文化合作组织筹资多元化不是简单的多元化,而是一种“众星拱月”式的多元化,也就是说,文化合作组织的筹集多元化有一个中心,就像世界经济以美国,中国经济以上海作为火车头,以中心带动边缘,这种筹资方式的一个优点是提高了资本筹集的效率。上海的飞速发展带动了整个长江三角地区的长足进步,上海的强大辐射提高了整个长江三角的发展潜力,经济发展的效率得以大幅度提升。中心带动边缘的多元化筹资策略与上海带动长江三角发展类似,它同样可以凭借强大辐射,降低其它形式筹资方法的难度,提高筹资效率。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多元化也面临一个不容忽视的隐患。中心强大的辐射力是一柄双刃剑,如果中心发展好,筹资效率自可以大幅度提高。但一旦中心发展遇挫,其强大辐射力将把其它的筹资方式也拖入因境。美国经济是世界经济的引擎,当美国经济迅速发展时,世界经济就全线飘经,而一旦美国经济陷入低谷,世界经济也跟着低迷。近几年来世界经济发展的表现充分证明了这一危险性的存在。不过,权衡利弊,笔者认为这种中心带动边缘的多元化策略仍是值得推广的,在现阶段仍然是解决文化合作组织资金投入问题的最佳选择。虽然,大家都知道目前世界经济这种“一超多强”的经济格局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可是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承认目前这种格局是现阶段最有效的经济发展方式。这可以作文化合作组织应坚持中心带动边缘的多元化筹资策略的一个最好例证。
那么,这个中心又是什么呢?究竟那一种方式可以在文化合作组织的筹资过程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呢?笔者认为,这一中心可以由经营性收入不担当。文化合作组织提供的文化产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免费的大众性产品,一种是针对特定消费群体的有偿产品。文化合作组织要实现市场经营,用自己提供的有偿产品来补偿组织的运作成本。比如说农村里有不少家庭在举行婚庆,生日聚会时往往会请一些戏团或电影放影者等助兴,文艺演出队这种文化合作组织在这方面很有市场可挖。河南兰考县大李西村的秧歌队在这方面做得颇有成就,每逢邻村或本村有什么喜庆时,很多人都会请他们过去助兴,当然,这种助兴自然不是免费的。而且他们有时还参加企业或政府举办的活动,这些收入目前已成为大李西村秧歌队的主要经济来源。在农村,文化合作组织的有偿产品是有其市场的,虽然这个市场不是很大,不像专业剧团有那么大的市场,那么多的收入。但这个收入足以担负起其大部分的运作成本,使文化合作组织的资本瓶颈得以突破。不过,这里面也存在一个问题,要把经营收入作为筹资的中心途径就必然要求文化合作组织首先要已经在当地打出了一定名气,其次是对其产品的质量要求比较高。这两个要求都不一个文化合作组织在其初期所能做到的。也意味着,要实行这一多元化策略必须等到组织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这样一来其发展的初期的筹资就必需另寻其它出路,而作为一个公益性组织其初期的发展的筹资难度远远大于其成熟期。笔者非常惭愧,虽然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长时间的思考,但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答案,只能寄希望于其它热心人士。
多元化,顾名思义就是多头筹资,除了经营收入这个中心外,文化合作组织的其它筹资主要包括:自筹(协会成员或社会热心人士的个人捐赠);村委会从公益资金中调拨;社会机构资助(争取成为关注农村发展的社会机构的实验区)等。总之,组织成员特别是管理层要努力抓住一切可以利用的途径,广开源头,千万不可吊死在一棵树上。就算这树很大,现在可以给你遮风挡雨,可是一旦这棵树突然不再给你提供这些东西了,你就会发现自己将无法继续生存。文化合作组织也将面临来亡的危险。狡兔三窟,一个必须依靠外部支持方可生存的组织更不能把窝搭在一个地方。多元化策略即可降低筹资难度,又可增加资本的安全度,应该成为文化合组织未来在筹资方面的一个较好选择。
(2)&组织规模适中:
文化合作组织的成本投入需要以规模效应来抵消。也就是说,文化合作组织首先本身规模不能太小,几个人、十几个人的规模是难以维持的,乡村文化一般是大众文化,是需要集体创造,集体完成的,人数太小不能把乡村文化最精髓的东西给表现出来,文化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就受到限制。同时,它也要求有足够数量的“消费者”,必需有足够多的村民来参与他们的活动,文化合作组织的价值才能得以体现。因为,它提供的是大众的文化,欣赏的人太少,这些文化产品同样不能很好的实现其价值。但是,也不是说文化合作组织是越大越好。组织大了就必然引起管理成本上升,直至成本的上升大于其由于规模效益所带来的收益的上升。那么,文化合作组织最佳规模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文化合作组织的最佳规模就该是适中的规模。这个适中的规模究竟是多大呢?为了更好的解释在这里“适中”究竟是什么涵义,笔者为此设定了一些量化的指标(见图3),希望能有助于大家理解。
指标项&定量描述
组织成员数&约100人(满足社会需求型组织);约50人(满足文化需求)
管理人员占总成员比例&小于10%
影响区域半径&大于10公里小于100公里
影响区域人数&5000人
活动周期&每年约4次中型活动,2次大型活动,小型活动自定
流动资本规模&举办3次以上10次以下大型活动所需经费
图3:适中规模指标描述
注:这些指标是笔者个人的观点,尚没有实例和统计数据或理论作为支撑
(3)&以老年人,小孩为主要对象:
民工经济在现阶段快速发展,可以预计,在今后至少二十年的时间内,这种状况还会
根本性的扭转。民工群体的主要组成者是农村的中青年人,如果以他们作为主要的消费群体将会导致在全年的大多数时间面临消费者数量严重紧缺的局面。你不可让这些人为了享受你所提供的文化产品而放弃外出打工的行动。在当前农村,收入偏低仍然是因挠农民的主要问题,他们不可能放着主要问题不解决而来关注你所提供的文化产品,这是不现实的设想。如果坚持这种错误的市场取向,肯定会遭到市场的沉重报负,给组织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失。文化合作组织应以争取留守下来的老人和儿童为主要任务。农村老人的精神生活是严重缺失的,比之中青年人他有着更强烈的精神需求。这与城市里面退休下来的老人们没有什么两样。一生的劳累后突然之间就什么也不能干了,这些老人们迫切希望能够找到让他们重新充实的东西。这就给文化合作组织提供争取老人们参与活动可能性。南塘村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其老年协会和文艺演出队这两个文化合作组织的主要成员就是老年人,参与它们所组织的活动的也是老年人。儿童是属于那种爱热闹的,文化合作组织组织的活动大多数是很热闹的,很能获得他们的喜爱。虽然,他们可能现在暂时看不懂里面情节或是所想表达的理念。但这些活动所传达的理念最终会对他的人格的形成,心理的发展构成影响,从而使得农村下一代的文化生活不是一个空洞的词语,让他们更好的接触用快乐的方式所传达的文化传统。这是文化合作组织存在的重要的社会意义,促进农村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是一项伟大的事业,也是笔者为什么对文化合作组织充满激情的重要原因之一。老人和儿童被争取的可能性很大,而且他们对这些东西的忠诚度一般都很高,特别是老人。因为,他们不像中青年人有着太多的外界因素的影响。他们生理上的弱势决定了他们留下来的可能性远大于流落异乡的可能性。如果能很好的争取到他们的支持的话。文化合作组织就拥有了一批忠诚的“顾客”。这对于一个组织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良好的群体基础将使得组织的发展如虎添翼。
(4)&内容以传统化、本土化活动为主:
这与文化合作组织面向的对象是紧密联系的。老人是传统的捍卫者,相比于新潮的事
物,老人们对传统的东西更有感情。而儿童也比较容易接受本土化的东西。这两大主要消费群体的消费特性决定了文化合作组织所提供的活动的类型。市场导向是文化合作组织的运行法则,违背这一法规将会使文化合作组织市场占有率下降,这是它所不堪承受的。因此,在对内容的选择上,它必须符合主要消费群体的口味。另外,从文化合作组织本身而言,其提供本土化,传统化的活动所需的成本也将远远小于其提供所谓新潮活动的成本。因为,其成员本身接触的更多的是本土化,传统化的东西,在这一方面,他们是有自己特长的。而新潮的东西他们就必须从头学起,为此而付出的东西肯定会更多。以更高的成本来获取更少的收益,我想,假若不是精神有问题的话,是不会有人这么干的。
(5)&财务明晰:
作为公益性组织,最害怕的就是出现财务纠纷。它们的资本来源主要是道德资本,这
种资本比之普通资本的一个最大不同就是,它对接受投资方的诚信度要求更高。投资方必须确保自己投资的每一分钱都是按照其意愿实现了最大的社会功效,而不是被某些人中饱私囊。因此,他们对财务的公开,透明有着更高的要求。一旦出现财务纠纷的话,他们肯定会毫不犹豫的撤资,那怕这一纠纷其实是出于误会。这是道德资本的特性。以道德资本作为主要资本来源的文化合作组织一定要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要做到这一点就是做到财务的绝对明晰,确保每一位投资者知道自己所投入的资本的去处。这样才可以让道德资本放心的投入进来,才不会出现资本危机。财务管理人员要求是得高望重的人,最好是一个管钱,一人管账。这种组织的财务人员不一定需要企业财务人员那么高的专业素质,但要求比企业财务人员更高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的财务人员才能做到财务明晰。同时,对有权动用资本的管理人员也要求有更高的公德心,否则,单凭财务人员的公正是无法保证财务的真正明晰。财务明晰其实是对组织管理者及财务人员公德心的要求比一般人更高,归根结底,是对组织决策者个人品德的要求更高。这是公益性组织的重要特征。
(6)&建立配套的经济合作组织:
文化合作组织不能给农民带来什么经济效益,这在前面已经论述得很清楚了。而目前农村的最大问题就是农民增收的总题。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是针对农民增收问题的,这是近十几年来的第一次。以中央一号文件的形式来寻找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方法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已经严重到不能不尽全力解决的地步。如果农民的收入上不去,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村的社会稳定就有可能受到破坏。而根据邓小平理论表述的那样:稳定是前提,发展是动力,改革是保证。前提不保,一切只是空中楼阁。文化合作组织的发展是在这么一个大背影下进行的,因此,它就不能不考虑到经济发展对农村的重要性。只有在经济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下,文化合作组织才可能有发展的空间。这是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那么,在文化领域我们可以找到文化合作组织这种以组织形式来实现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的好方法,在经济领域我们是否也可以找到类似办法呢?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农民阶层比之其它阶层具有更大的分散性。这决定了农民在市场竞争必然遭受其它强势阶层的剥夺。要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也获得与其它群体相对等的市场竞争的机会,农民就必须组织起来,利用组织来凝聚力量,从而使自己的地位得以强化,可以与其它强势群体站到同一条起跑线上。农村合作社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求而出现的经济合作组织(这里的农村合作社与“一大二公”时期的农村合作社有本质区别,具体论述请参考关于农村合作社的理论)。建立农村合作社对于文化合作组织的发展至少有这么三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农村合作社通过把农村组织起来,以群体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为农民赢得更多的收益,从而使更多农民能够有时间、有能力享用文化合作组织提供的文化产品有;二是农村合作社的部分积累资金可以作为道德资本投入到文化合作组织的发展中去,为文化合作组织提供了一个稳定可靠的资金源;三是农村合作组织把更多的农民组织到一块,增强了凝聚力,这种凝聚力将促进经济的增长,同时也将促进文化合作组织的发展。农村合作社为文化合作组织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经济基础,将促进其更快的向前发展。
八、结语:
&&&&文化合作组织对农村生活的影响是深远的。在通过上述详细的对比研究以后,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用组织化的形式来更好的满足农民的文化、精神、社会需求,文化合作组织可以很好的达成这一目标。对于精神生活严重缺失的农村而言,这不能不算不是一个喜讯。可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仍然不是大范围推广文化合作组织的最佳时机。文化合作组织仍处在其发展的初级阶段,所要克服的困难很大。这是现实,不可更改的现实。就像中国任何一项重大政策出台都要经历“试点”这一过程一样。文化合作组织目前就处于试点阶段。问题的不断出现是其发展的必然,正视问题,努力寻求解决方案是任何关注者或实践者最应该做的事情。在走过试点阶段以后,可以确信,文化合作组织肯定会迅猛发展,在神州大地遍地开花,把文化带到农村,让农村文化生活更多彩,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更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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